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途径

2010-08-15 00:46文◎张炜*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1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职务犯罪职务

文◎张 炜*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途径

文◎张 炜*

近年来,工程建设领域成为腐败犯罪的多发、高发领域。为了保证国家投资安全,预防职务犯罪,防患于未然,2009年8月中央下发了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决定用二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出了《关于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监督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努力把握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规律,着力探索建设长效治理机制。为了全面掌握了解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有关情况,为专项治理和预防调查工作做好准备,笔者对2008年以来我院查办的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以期对今年的预防调查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基本情况

2008年以来,我院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8案(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28案,渎职侵权案件10案,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有29案(人),占办案总数的76%。足以说明职务犯罪在工程建设领域已成多发、高发趋势。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分析

通过对这29起案件在犯罪主体、案件性质、发案环节、作案手段、定罪数额等方面的统计分析,可以大致归纳出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犯罪特点

窝案串案占有一定比例。如我院查办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副总经理顾某、第六分公司经理李某受贿案,就牵连出熊某、葛某、黄某、于某四个行贿案。在查办原汝阳县热电厂破产清算组组长翟某受贿案中,接连查办了原热电厂厂长李某受贿、挪用公款案,孙某、翟某行贿案和孙某贪污案。查办一人带出多人,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非常普遍。

(二)犯罪性质

贿赂犯罪多,权钱交易现象突出,领导干部是职务犯罪高发群体。在28件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案件6件,行贿案件9件,占54%。受贿案件的犯罪主体全部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人员。

(三)发案环节

犯罪易发的环节多,尤以工程承揽、招投标和工程款拨付三个环节发案率最高。我院查处的工程承揽环节的贿赂案件7件7人,工程款结算环节的贿赂案件4件4人,招投标环节的3件3人,占查处案件总数的50%,为承揽工程而大肆行贿、受贿在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

(四)作案手段

在作案手段方面,花样越来越多,手法越来越隐蔽。除了传统的直接送钱送物外,还出现了一些新的更隐蔽更狡猾的犯罪手法。行贿者为谋求长期稳定的权钱交易关系,谋求细水长流,往往在人情来往中行贿。如逢年过节、婚丧嫁娶时以朋友名义送“红包”;无偿为受贿方提供劳务;采取“打业务牌”的形式,故意输钱给掌握实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假借买卖、借贷、借用关系来掩盖行贿受贿的实质等。如伊川县城关镇实验小学校长李某,以借为名先后从校院内房产开发商处取款3万元。

(五)犯罪数额

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在犯罪数额上表现为越来越大的趋势。我院查办的这28起案件,从1万元到80万元都有。特别在行贿犯罪中,动辄就是5万元以上,更有甚者单次行贿50万元也不鲜见。如我院查办的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贿赂窝案中,熊某就单次行贿现金50万元,葛某单次行贿现金20万元,而李某则多次受贿80万元。

三、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若干建议

通过对2008年以来我院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分析,可以看到,尽管目前工程建设方面的管理渐趋正规,预防体系初步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仍然是职务犯罪的多发领域。要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净化建设市场,维护招投标工作的良好秩序,必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有序的招投标运作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不良竞争。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深化体制改革,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

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理顺行政职能,把工程项目完全推向市场,政府则充分发挥监管作用,从体制上消除集建设、监管于一身的现象。同时建立工程建设规避制度,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一律不得让自己的子女、亲属及身边人员进入该工程投标、分包及劳务,不得推销工程所需的一切原料,并有明确的违禁处分规定等。这些措施,均可有效遏制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涉及工程管理的建设、发改委、财政、土地、环保等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工程立项、报批、招投标、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关口。

(三)实行廉政准入制度和规避制度

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查询系统,使有行贿记录的建设单位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业内的信任。同时,这一制度对没有行贿记录的建设单位也是一种警示,使其不敢行贿,乃至不愿行贿,由此堵塞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源头。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预防部门等组成廉政业绩评价小组,对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的廉政业绩情况进行调查评价,使具有行贿不良记录的行为人再进入市场时受到限制。

(四)理顺招投标管理体制,实施阳光工程

进一步整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招投标工作中监督管理权力,加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工作。对建设项目的具体事项要通过网络等载体一律公开,特别是土地征用中的丈量结果、补偿金额、工程发包、分包、租赁,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工程材料的来源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接受广泛监督。

(五)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

结合个案预防,积极开展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高从业素质,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要进一步深化完善统一招投标平台建设,通过更深层次的改革,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律规范市场。同时,严厉查处有关人员利用招投标受贿索贿,突出打击利用行贿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标的单位和人员,从而保证工程建设项目在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依法有序运作。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检察院[47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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