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环节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2010-08-15 00:46姚红秋韩新华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1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张某李某

文◎姚红秋 韩新华

审查起诉环节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构建

文◎姚红秋*韩新华*

刑事羁押作为拘留、逮捕强制措施的执行方式,其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及再次危害社会,在羁押的理由和必要性不复存在时,应当解除羁押。顺应司法改革关于适当减少监禁刑使用的要求,在审查起诉环节积极探索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人文关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审查起诉环节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现实可行性

在审查起诉环节有效地开展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既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以人为本,司法文明的体现,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有益探索,对于尊重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宽”、“严”和“济”三个关键字来揭示其基本蕴含。“宽”是指宽大、轻缓。它来自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宽大”,可以分为四种情形: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即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轻微的危害社会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是指严密、严厉。相“济”就是在宽严之间要保持一定的协调关系。

(二)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审查起诉部门的监督职能相适应

刑事羁押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嫌疑人、被告人防碍诉讼及再次危害社会。审查起诉部门正确履行监督职能,依法惩治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已经不具有社会危险性而无继续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是与审查起诉部门的监督职能相适应的。

(三)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二是有利于分化瓦解共同犯罪嫌疑人。对共同犯罪嫌疑人恰当运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可以促使其中的从犯、胁从犯为争取宽大处理而积极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甚至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缉拿其他犯罪嫌疑人。三是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犯罪率普遍上升,看守所经常人满为患、不堪重负,相关的财政支出也在逐年增加。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适时解除羁押,可以降低审前羁押率,有效缓解看守所人满为患的压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二、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初步构想

建立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必须从办案工作需要出发,从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实际出发,制定严格规范的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程序,加强工作的监督力度,确保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适用对象严格化

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的审查对象应为轻微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初犯、偶犯、过失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且有自首、认罪态度好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同时可能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对其改变强制措施也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工作程序规范化

因为继续羁押必要性机制的运作,需要涉及到强制措施的变更,涉及到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双方权益,同时涉及到原审查逮捕部门和侦查机关等部门,必须有章可依,规范工作流程。一是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案件,由公诉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启动审查机制,可以与原审查逮捕部门沟通,征求其意见。二是机制审查。公诉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有无继续羁押必要进行严格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时报送分管领导从严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三是做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上访等其他因素确有客观必要检委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由公诉部门及时提请检委会进行讨论。四是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检察机关复核一次。该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同时通知原审查逮捕部门。

(三)监督制约透明化

在实施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办理刑事案件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存在一些顾虑,主要是缺乏外部监督。批准逮捕的机关与变更强制措施的机关同属于检察机关,没有其他机关对此项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使强制措施的变更适用,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和约束;另外有可能引起误解,影响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因此,实施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办理刑事案件,必须建立完善监督管理网络,及时跟进监督措施,确保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监督透明化。一方面,本院监察室、检委会办公室定期对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加强与公安机关和原审查逮捕部门的沟通与协商,互相监督、互相制约。

三、工作开展注重四个结合,理性、平和执法

在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过程中,要立足保护刑事诉讼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注意将继续羁押审查机制与已有的工作机制相结合,注重办案方式方法,整合社会资源,使审查机制工作取得最大的效益。

(一)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刑事和解相结合

办案中,要始终高度关注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两方面的权利,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双重满意作为检验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如我院办理的张某交通肇事案,张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逃逸,且没有给被害人家属应有的赔偿,我院审查批捕部门依法做出了逮捕决定。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经过认真释法明理,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悔罪,并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周某的谅解,周某提出对韩某免除刑事处罚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我们启动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做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两项措施的结合应用,一方面使得被害人家属及时得到了赔偿,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教育,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办案中,坚持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息诉罢访促和谐的有效举措,将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效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的能力。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故意伤害于某后潜逃,三年后张某归案被依法逮捕。于某以犯罪分子逍遥法外达三年拒不赔偿,应予严惩为由四处上访。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本着化解矛盾的原则,一方面注重释法明理,促使犯罪嫌疑人张某认罪服法,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另一方面,耐心说服被害人接受赔偿,消除恩怨。同时,在犯罪嫌疑人张某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和进行经济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后,启动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依法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有效地化解了双方的积怨,减少了社会对抗,促进了司法和谐。

(三)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结合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如我院在办理李某伙同他人盗窃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系某校高三年级的学生,升学考试在即,李某却被刑事拘留中,李某家长心急如焚,办案检察官了解到该情况后,及时与学校、家长取得联系,了解到李某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高墙内,李某面对前来提审的办案人员痛哭流涕,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并对自己可能无法参加高考而懊悔不已。鉴于此,我们从教育、挽救出发,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当天便变更了对李某的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使李某顺利参加了高考,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学校、家长的一致好评。

(四)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限时办案机制相结合

办案中,要坚持把提升办案效率作为提高对弱势群体保护能力的有效举措,将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与限时办案机制结合。明确规定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贯彻快速办理的工作方针,自案件提请至做出决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至迟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在依法予以变更强制措施后,案件应当尽快诉讼至法院,不能因为进行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而拖延诉讼。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27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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