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检察建议预防功能的几点思考

2010-08-15 00:46马旭光刘红丽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3期
关键词:职务犯罪检察检察机关

文◎马旭光刘红丽

提高检察建议预防功能的几点思考

文◎马旭光*刘红丽*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促进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结合执法办案,建议有关单位完善制度,加强内部制约、监督,正确实施法律法规,完善社会管理、服务,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方式。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之一,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也是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尤其是个案预防工作的基本方式。司法实践中,各地结合检察工作的开展,在民行检察、监所检察等业务工作中针对发现的被监督机关或者其他执法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效利用检察建议进行纠正,取得了良好效果。2009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下发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制作程序。同时,应该看到,在检察建议的具体运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结合预防工作实际,要采取“五改变五增强”措施,使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更为紧密,也使检察建议的预防载体特征更加突出,进而提高预防监督水平。

一、改变检察建议混乱运作,增强检察建议统一性

此前,由于检察建议工作缺乏一项科学、完整的制度规范,使检察建议执行程序不规范、格式不统一、回复情况文来文往、预防功能不明显。《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下发后,根据该《工作规定》,检察建议书的文稿审核、编号职能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从编号、回复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各科室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发现涉案单位存在问题需制作检察建议督促整改的,起草检察建议后,应到办公室编号,并及时将回复情况报办公室一份,从而加强了检察建议程序的管理,彻底防止了检察建议编号重复、缺失,内容交叉等现象,树立了检察建议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改变检察建议“虚多实少”,增强检察建议实用性

检察建议旨在解决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由于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一样,需要经过细致的调查研究,提出有深度针对性强的检察建议,才能使发案单位信服并整改。但是实际工作中检察建议空话套话多,实用的话少;指出问题雷同的多,有独特见解的少;改进措施就面上而言的多,触及本质的少。针对检察建议提出建议的起因、根据的事实、建议的事项笼统、混杂在一起等现象,要求承办人在提出检察建议后,必须由科室集体讨论方能制作,提出的建议必须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必须立足于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全面性、指导性的意见和要求,充分体现检察建议的实用性。

三、改变检察建议“以文压人”,增强检察建议人文性

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想法和初衷与被建议单位的理解和支持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偏差,检察建议发出后,有的被建议单位以种种理由搪塞,根本无意落实整改;有的被建议单位认为是没事找事,跟他们过不去,整改也就因此搁浅;有的外似虚心接受,实则坚决不改。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前,先同发案单位就存在的问题进行“私下”沟通,取得被建议单位的支持,让被建议单位充分认识检察建议目的不是“找茬”,而是在帮助他们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相关制度,然后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口头建议或书面建议。

四、改变检察建议“软监督”,增强检察建议“刚”性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建议,建议有关单位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由于检察建议这种非诉讼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强制性,故而现实工作中时常出现被建议单位不落实检察建议或不认真落实检察建议而检察机关却无能为力的现象。要充分利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这个平台,要求预防成员单位要认真对待检察建议,对被建议单位不认真落实检察建议的,以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名义通报,从而提高检察建议的“刚”性。

五、改变检察建议回访考察方式,增强检察建议的完整性

检察建议不是一发了之,求得文来文往,应付了事,而是实实在在解决问题。检察机关要加大检察建议回访考察力度,首先是通过调查全面掌握案情,分析发案原因,利用办案摸清发案单位经营情况和运行机制,找准管理的漏洞和问题的症结,及时召开案情通报会,为发案单位以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其次要进行分析座谈,提出整改意见,帮助发案单位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的预防体系。三是坚持定期回访制度,对被建议单位进行回访,考察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和整改成效,使检察建议有落实、有检查、有实效,真正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目的。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45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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