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方海明 谢科可
检察机关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对策研究
——以湖州市检察工作情况为视角的实证分析
文◎方海明*谢科可*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一大社会问题,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深层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笔者以浙江湖州市2006-2008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数据为样本,以分析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对检察机关今后如何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提出对策。
据检察公诉案卡统计,湖州市2006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09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5%;2007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06人,占总犯罪人数的7.7%;2008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为345人,占总犯罪人数的8.2%。
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检察院要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趋势和新情况,检察机关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要拓展工作视野,拓宽工作范围,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既要防范于未然,使有潜在犯罪可能性的未成年人及时醒悟,也要注重对曾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事后教育、感化与挽救,使已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不至重新犯罪。
(一)对尚未犯罪的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
1.积极拓展工作职能,建立“检——校——家”三位一体的预防格局。通过检校共建,净化校园。把学校作为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普及法律知识的主阵地,积极探索适合中小学生身心成长特点和发展规律的犯罪预防及法制教育的新方法、新模式。选派热心于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优秀检察官担任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检察官导师,定期到学校举办法制讲座,结合发生在身边的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宣传法律知识,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让学生树立积极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人格情操,增强少年的“免疫力”和“自控力”,以预防和减少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同时也要重视对未成年人家长的引导。以学校、社区为媒介对家长定期开展专题授课,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使其认识到对孩子教育的重要性,以身作则,给孩子一个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避免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陷入违法犯罪。
2.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检察机关应从检察职能出发,加大法律监督力度,主动出击,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加强综合治理工作,对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环境加大整治力度,保障未成年人有一个文明健康的生活成长空间。重点是对校园、社区周边环境的整治,严格执行校园周边不得设立网吧等娱乐休闲场所的限令,清理整顿学校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针对网吧等未成年犯罪高发场所,加强治安管理,加大巡查力度,督促业主合法经营,努力减少社会消极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让未成年人远离暴力、远离淫秽,营造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净土。
3.依托文明创建平台,加大志愿者服务力度。依托“青少年维权岗”、“青年文明号”、“青年志愿者服务法律分队”、“巾帼文明示范岗”等创建平台,组织力量投入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志愿者服务大集体。针对困难群体,开展扶贫帮困活动;针对外来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等特殊群体,加强教育关爱。围绕助困、助学、助医、助就业等方面,教育、矫治、挽救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为特殊困难未成年人群体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
(二)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预防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宽严相济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和环节,实践证明,通过刑罚的威慑力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作用甚微,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仍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理论研究也表明,大多数未成年犯罪并不是缺乏认识能力,而是自控能力尚未形成,从本意上,决非要实施犯罪。[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区别对待,具体分析每一个案件的特殊情形和每一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程度,当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以宽为主。对那些一些经不住诱惑或冲动而引发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当宽则宽,加大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力度。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从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入手实施司法保护,由专人办理,注重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慎用逮捕措施。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从有利于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可采用附条件逮捕或适用非羁押措施。特别是对外来未成年人,更是要注重平等保护。二是尽可能适用不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提起公诉或相对不起诉,对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在办案中应积极化解矛盾,取得被害人谅解,努力促成不诉条件的形成。三是尝试暂缓起诉。暂缓起诉也叫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适宜不诉或需要不诉但又不具备不诉条件,可酌定一个考验期,如果犯罪人在考验期内表现好、符合条件要求则不再起诉,如表现不好、违反条件要求则起诉。这样可以让未成年犯罪人在诉前有一个缓冲期,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有清楚的认识,并悔过自新,同时也可以让司法机关掌握其是否悔过自新,不再危害社会。目前这个制度在我国尚未有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这项制度如果能尝试推行,将能进一步起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作用。
2.针对不捕、不诉人员建立帮教体系,创新帮教模式,打造未成年犯罪人帮教新格局。首先,要建立学校、家庭、社区、企业全方位、多层次帮教体系,根据未成年人不同的生理、心理特点,建立以政法机关为主导,以相关部门为依托的关爱帮教基础。会同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派出所及其家长与不捕、不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签订帮教协议,确定帮教责任人,落实帮教责任,明确帮教任务。
其次,要积极创新帮教模式,因人施教,找准感化点,引导他们认识犯罪的危害性,激发他们的悔罪心理,并帮助他们树立改过的信心。定期回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变化、现实表现,对他们进行监督、帮助、教育,有针对性开展帮教工作,提高未成年人的辨别力和自制力,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对于符合《劳动法》要求的,进行集中技能训练,帮助落实工作单位,以使其能自食其力。及时的帮教能为他们带入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有效防止他们再重新犯罪。
3.加强对未成年服刑犯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监所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服刑犯刑罚执行的监督,了解未成年犯罪人在判刑后心理、行为方面的变化,做好教育挽救工作,工作中要可以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区别对待,向羁押场所提出建议,成立未成年监舍,防止在押期间的交叉感染;二是监所检察干警要定期与未成年犯罪人开展谈心教育,及时准确掌握其心理动态,防止心理恶化;三是加强在押未成年犯罪人与其家长、亲友的联系,利用亲情对其进行教育感化,定期与未成年人家长会面,加强沟通联系,利用亲情的感化使挽救工作事半功倍;四是重视感化,遇有在押未成年犯罪人生日、节日时驻监检察干警可深入监管场所探望,给其过生日、过节日,使其深深感受到法律之外的亲情,强化感化效果。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我们检察机关应在市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和市未保委的统一领导下,立足本职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延伸工作职能,积极营造社会的各个层次、各个部门齐抓共管,齐心协力的氛围,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力度,不断净化社会环境,消除各种消极影响,打造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立体的预防和保护体系,才能最终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态势。
注释:
[1][德]卡尔纳:《德国儿童违法行为与少年犯罪的对策》,张美英译,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3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