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勇
(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河南郑州450002)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较强的法律意识、较高的法律修养和必要的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党的干部必备的素质之一。而党校作为培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主阵地、主渠道,在提高干部素质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党校教学中,应当把法学教育置于重要地位,增强学员在工作中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意识,培养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为了实现教学目的,我们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认识到党校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并采取与之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与普通学校的法学教育相比,党校的法学教育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象的特殊性。因材施教是任何教育类型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党校教育也是如此。要搞好党校法学教育就必须认准党校学员的特殊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党校是在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由此可知,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青年学生为培训对象不同,党校学员是以党员领导干部为主的。这些学员有如下特点:一是年龄跨度较大。由于党校并非像普通学校那样按照年龄阶段划分班次,而通常是以行政级别、所从事的工作等作为划分依据,所以,党校学员年龄跨度较大,从二十几岁的青年干部到五十多岁的老同志都有可能成为党校的学员。二是工学矛盾突出。党校学员都是在职干部,其中又有一部分身居要职,是相当级别的领导干部。这就决定了他们即使是在党校学习期间,也不可能完全放下手头的工作,而是必须两头兼顾,因而工学矛盾较为突出。三是知识结构各异。党校学员的学历层次参差不齐,有正规院校毕业的研究生、本专科生,有接受其他学历教育及在职教育的学生,还有一些军转干部。而且,他们又来自于不同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工作实践中不断补充和丰富,其知识更是千差万别。这就使得他们在知识结构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2.目标的特殊性。党校法学教育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教育目标上也与普通学校教育有所差别。普通学校的法学教育,其目标有以下两个:一是培养专门的法律人才,包括学校法律教师和一些科研院所的法学研究人员以及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的司法实务工作者;二是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而党校法学教育应当着力提高学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用权、依法行政的能力。具体地说,党校法学教育应使领导干部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提高:一是对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有深刻的理解,即能从法律制定、实施所处的社会背景和立法原则、目的来理解法的内涵及法律规定。二是对法律的至上权威和地位有高度的认同,即深刻意识到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法律是所有公民和组织的根本行为准则。三是对法律的基本知识和体系有基本的把握,即了解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熟知履行本行业、本岗位领导职责所必需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四是对法律的实际应用,即做到在实际工作中行使职权合乎法制精神,判断问题合乎法律逻辑,处理问题合乎法定程序。
3.时间的特殊性。党校法学教育的时间,一般来说,可长可短,而且一年之中次数不定。党校法学教育时间则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关于2008—2012年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的时间确定;根据上级党委对当年干部培训工作的总体部署而定,其教育的时间一般具有短期性和间断性。
1.学习法律知识与提高法律意识相结合。党校法学教育不仅要让学员学到法律知识,更要着重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所谓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尤其是现行法和相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不仅包括人们对自身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律条文和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还包括人们的法律思想、愿望、要求及法律心理等。而人的行为总要受到人的思想意识的支配和制约,有什么样的意识就会有什么样的行为。因此,法律意识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支配,最终会对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产生直接的、深远的影响。受所处的地位、职责的影响,作为党校培训对象的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影响程度要远远大于普通公民。我们必须承认,现在还有少数领导干部把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领导对立起来;一些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某些领导干部还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特别是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背景下,对党校法学教育增强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提出了更高的、更为紧迫的要求。
2.学好法学理论与注重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党校法学教育的过程中,除了要让学员学好法学理论知识之外,还必须注重在授课时理论联系实际,加大对重大现实问题的研究力度。在法学教学中,应该将讲授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学员们的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做到“学则能用、用则有效”,而不能“空对空”,只把授课重点放到深奥的法学理论上。这是因为,法学本身就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应当经世致用,所有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都是在实践中不断纠错、修正和发展的,没有实践支撑的法学将是没有生命力的法学。加之,党校学员绝大多数都是来自于实际工作部门,很多都是带着工作中的问题来到党校学习的,这就决定了他们需要的也正是能直接指导工作实践的知识。因而,党校法学教育,应突出特色和优势,研究现实生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难点、热点问题,尤其是应加大对我国及本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力度,让学员在学习法学理论的同时,又能找到解决问题的途径与对策。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既要注重对问题的实际调查,从实践中获得第一手资料,还要加强法学教学的研究性,使教学过程成为教师与学员一起研究理论及现实问题的过程。
3.进行法学教育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基于学员群体的特殊性质,党校进行法学教育必须与党风廉政建设相结合。厉行法治是惩治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必然要求。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将继续发生深刻变化,必将影响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的起草、制定、施行、修改和废止。如何适应这种形势,把握好公权与私权的范围,如何在注重廉政监察立法的同时,加强执法监察方面的立法工作,促进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这些都需要在新的实践中作出回答。二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要求跟上形势、抓紧工作,使反腐倡廉法规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中国签署的国际社会关于反腐败的公约、协定也要求中国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作相应调整。三是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反腐斗争的逐渐深入,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比如消极腐败现象中的一些顽症怎么攻,新病怎么治,隐患怎么除,都需要从法规制度的角度认真研究,提出对策。因此,我们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前进,取得新的、更大的成效,就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通过专项治理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通性的问题。我们要通过法学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反腐败要靠法治,最终解决腐败问题还是要靠法治。我们不仅要用法律和制度筑起有效防范腐败的堤坝,而且要努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抵制腐败、遏制腐败、惩治腐败的能力和水平。
4.讲授法律知识与贯彻党的方针相结合。党校学员不仅要做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表率,还应该成为党的方针政策的拥护者和践行者。党的方针政策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一是党的政策是法律的核心内容。党所提出的主张和措施从根本上说体现了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党通过把自己的政策上升为法律,并已通过政策的法律化来实现自己的政治领导。二是法律是通过国家政权在社会生活中贯彻党的政策的基本途径。党的政策被制定为法律,上升为国家意志,能够获得有力的实施保障。政策的法律化,使政策借助法律的形式其合理性得到更好的贯彻。三是党的政策能够促进法律的实现,树立法治的权威。此外,由于法律与党的政策具有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国家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只有理解政策才能体认法律的精神,更好地在生活中实现法律。所以,党校法学教育绝不能囿于“法律”的小圈子“就法讲法”,而是应当在提高学员的法学素养的同时,注重从党的方针政策的角度去解释、阐述法学原理和法律规定,帮助学员更好地学习体会党的方针政策,进而切实贯彻方针政策。
5.灌输法律知识与加强思想建设相结合。党校的法学教育既不同于中小学、高校的法学教育,也不同于普通公民的普法教育,党校的法学教育必须与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紧密结合。学员来到党校不仅是要更新知识、获取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净化心灵、接受思想政治方面的再教育。而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从法律角度阐明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性、督促学员提高道德水平、加强思想修养无疑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因此,应该通过法律课程,使各级领导干部全面理解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严格执法、严格按党性原则办事的内在联系,增强全局观念,践行科学发展观。要正确看待和处理工作中的各种利益关系,自觉坚持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坚持正确的价值观和权力观,经受住新时期面临的新考验。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为了一切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人民的公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