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抢注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0-08-15 00:43董瑞玲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1期
关键词:互联网络商号商标法

董瑞玲

(河南南阳农业学校,河南南阳473003)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标志企业互联网身份的域名由于其具有商标、商号的性质并能带来巨大的经济价值开始变得炙手可热,由此也引发了许多为转卖牟利而抢注域名的行为。1997年《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发生在我国的大规模域名抢注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域名抢注并未因此而杜绝。域名抢注一般是指将他人的商标、商号、姓名等注册为自己的域名的行为。出现这种现象是抢注人利用域名注册采用“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在权利人未将其商标、商号、姓名注册为域名时捷足先登。如何解决域名抢注人和被抢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成为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我国域名的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

我国最初对域名抢注问题的调整主要是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近几年又出台了一些相关法规对域名争议进行调整,但仍存在不足,无法妥善地解决域名争议的全部问题。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界定为商标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之一。然而《商标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涉及域名抢注的其他情形,因而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律,域名抢注行为无法完全得到规制。但是,由于抢注人的域名抢注行为使得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人失去了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记注册为域名并进行电子商务或其他的网上经营活动的机会,尤其是使其无法在经营中创立的具有良好品质和很高价值的商标、商誉在网络领域中得以实现其价值,而抢注者却可以依据域名注册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取得该域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对商标、企业名称或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很明显,域名抢注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在先权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无法通过商标法律对其进行规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践中,我国的工商部门也表示,“通过抢注和盗用中文域名从事经营和买卖活动将一律被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将根据《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1]。然而,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时也存在这样一个理论困境,即《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些不是为了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域名抢注人,显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这种情况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实值得讨论[2]。

截至1997年6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2004年9月28日信息产业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自2004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正式把网络域名以法规的形式进行规范。为了遏制日益出现的域名抢注问题,2006年3月17日信息产业部重新修订《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应该说,这几部法规较多地吸收了国际通行的惯例,在简化各种手续,保证网络的高效运作方面规定得极为细致明确。而且,它们为我国处理域名争议提供了一个直接的法律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几部法规的作用是里程碑式的,但是必须承认,这几部法规的条款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第一,这些法规都没有明确界定域名的法律属性,没有将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的知识产权类型。这样就很难确定域名的法律地位,不利于彻底解决域名与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相互间的冲突,也不利于域名系统的继续发展。第二,这几部法规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漏洞。根据其规定,如果先注册人与争议相对人对于同一域名具有相同的权利,则先注册人权利的效力不及争议相对人。因为争议相对人提出的理由可以使域名管理机构将在30日后终止该域名,而先注册人却不能凭借同样的理由阻止这一后果的出现。这就使得已注册的域名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对于域名的先注册一方来说显然是十分不利的。第三,所谓“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的规定实际上是在消极地回避矛盾。因而,这几部法规都没有提出一个完善的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显然不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域名抢注问题。

二、出现网络域名抢注的原因

1.规范性文件比较零散,缺乏系统性。我国目前尚无有关互联网域名的单行法律,《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中也没有对域名所产生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发生域名纠纷时人民法院没有审理判决的依据。

2.审核程序不完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之规定,域名注册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即谁先申请谁就享有该域名的所有权。域名注册机构仅对域名注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而不负责对该域名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一规定必然会导致域名抢注行为的频发。这也是为什么有些企业名称、知名商标及标识等被成功抢注为域名的原因。

3.处罚力度较轻。从《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我们可以发现,对恶意抢注和使用行为以及其他一些违法或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都比较轻,而域名一旦被抢注,特别是一些驰名商标或知名个人名称被抢注后,给恶意抢注者带来的利益远远大于对其的惩罚。在利益的驱使下,抢注行为便频频发生。

三、关于有效遏制域名抢注的建议

1.积极采取保护域名被抢注的措施。按照我国“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企业应尽快把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为域名,把对企业名称和商标的保护延伸到网络虚拟世界。当企业发现域名被人抢注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力挽回经济损失;对于恶意抢注的域名,企业则可以通过争议程序或司法程序来夺回域名。

2.完善扩大司法解释,修改《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善意在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而不使用的行为,可以采取扩大对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的办法来加以制止,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中新增一款,即第4款“在先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为域名的”,明确将这种行为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性规定中,这样在发生与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关的域名权的纠纷时就可以有法可依。针对恶意抢注且用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以扩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解释,将其中的“市场交易”扩大解释为“有形市场交易”和“虚拟电子市场交易”两种。这样在因特网上将他人厂商名称(商号)注册为域名并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那些利用因特网从事有损于厂商名称(商号)拥有者商业信誉的不正当广告宣传行为,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样利用广告手段通过因特网这个渠道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被侵权者就可以藉此获得法律的保护[3]。

3.健全域名注册登记制度。按照通行的国际惯例,域名注册一般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对于简化手续,保证网络高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为域名抢注埋下了隐患。因此,应该赋予域名登记机关适当的审查权,主要审查经营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有效地杜绝那些恶意抢注域名以及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针对现在严峻的形势必须确立有效的域名注册审查制度,即域名注册人向CNN I 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出域名注册申请后,CNN IC对其进行实质审查,如果不存在与所申请注册的域名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则予以注册;如果存在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则申请人负有证明其域名注册不存在引发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可能的举证责任,否则驳回其注册申请。

4.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商标、域名抢注现象的频频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一旦发生违法抢注行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侵权人的处罚力度较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应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严格的惩戒手段来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5.条件具备时进行专门性的域名立法。多年以来,为了解决域名抢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域名争议转化为商标争议加以解决,或者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原则进行审理,但是使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此类冲突仍有不足之处,主要是它们都没有对域名抢注作出具体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域名抢注需要专门的立法规范。美国于1999年已制定并通过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规范域名的法案,这部法律是很值得我国为制定专门法借鉴和参考的。

[1] 王克楠.中文域名注册与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J].电子知识产权,2001,(3).

[2] 沈木珠,乔生.Internet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J].法学论坛,2002,(2).

[3] 杜小卫.域名抢注及其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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