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与机制研究

2010-08-15 00:46文◎郗
中国检察官 2010年21期
关键词:拟态议程场域

文◎郗 琳 李 斌

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现状与机制研究

文◎郗 琳*李 斌*

近年来,检察机关因为各种事件、案件而卷入网络舆论之中,涉检网络舆情备受关注,所谓涉检网络舆情,是指众多网民通过互联网对涉及检察机关的事件、行为、问题等发表言论,可能或已经对检察工作或检察形象产生重大影响,并进而形成具有一定倾向性的意见的汇总。

一、建立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眼球”效应:司法机关和司法案件已经成为媒体关注的重要新闻议题

经过20余年的普法工作,当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司法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的一支重要力量。同时,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相对较多,而对一些典型司法案件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寄托着民众对于司法正义的期待。这些都使司法机关和司法事件成为社会尤其是媒体关注的焦点之一。况且,司法事件所具有的故事性、新鲜性、重要性等新闻特性,更是媒体争相报道的主要元素。

司法机关和司法案件成为媒体 “觊觎”的报道资源,成为吸引大众眼球的重要新闻议题,然而面对涉检网络舆情,不少检察机关还处于被动地位,没有认识到如果顺应舆论规律、新闻规律,改变既有工作模式,充分利用媒体资源,不仅可以积极有效地避免舆论危机,还可以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并能为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社会责任:检察机关承载着塑造法治拟态环境的重任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载着塑造法治拟态环境的重任。“拟态环境”是美国著名的专栏作家李普曼在其名著《舆论学》中提出的,传播学研究认为,人们会通过媒介所塑造的拟态环境来对现实的社会环境作出调整,其显著特点是:人所采取的行动最终是作用于现实环境的。我们大脑中的图景是由隐性功能构建的身外世界的全貌,人们就是对这一虚性世界进行感知、体验、经历和反映的。或者说大众传播不由自主、自然而然的在实性世界之间嵌入一个间接的、虚性的环境。

在网络等新媒介产生之前,“拟态环境”已经被传统大众媒介构建,但构建的不是那么严整和随处可见,随着网络、手机等新传播手段的出现,“拟态环境”的功能被最大限度的强化,网络舆论影响着,甚至控制着人们的行为。

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以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定、法律实践、法学研究等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已经由一个人情社会逐步向法治社会转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是运用和实践法律的重要机关之一,在办理案件实践法律的同时,检察官义不容辞的承担起宣传法律的职责。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承载着塑造法治拟态环境的重任,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同时要注重发挥媒介的社会教育功能,进行普法宣传来提升公民的法制意识,营造和谐的舆论环境。

二、现有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新闻发布形式单一,重视对官方舆论场域的舆论引导,而忽视了民间舆论场域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的研究成果,随着网络舆情的日益成熟和发展,实际上目前存在着两个舆论场域。其一,“官方网络舆论场域”,即各级党和政府通过权威发布和权威解读等方式,自上而下、主动释放信息而形成的舆论场域,往往以报纸、电视、广播为传播载体,进行信息发布,网络等新媒体只是其传播载体之一,这类舆论场域一方面为大众构建着拟态环境,另一方面承担着社会教育功能。其二,“民间网络舆论场域”,主要指依靠网络论坛、博客、微博,依靠网民之间的互动交流手段而形成的,“草根网民”和论坛版主等网络舆论领袖是这种传播模式的主体,这一舆论场域的观点、想法多是原生态的。

在舆论场域二元化背景下,如何积极有效地将自己的话语参与到网络环境下的社会对话中去,是使网络舆论表达多元化和平衡的重要路径。而目前,各级检察机关虽然都已建立了新闻发布制度,但主要是针对官方网络舆论场域进行议程设置,而忽视了民间网络舆论场域。而且,这种新闻发布制度在各单位的运行状况参差不齐,发挥的作用也不尽相同,甚至十分有限。另外,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加大门户网站的建设力度,但总体来看,外部网站的内容和模式都较为落后,点击率不高,影响力不大,没有起到引导民间网络舆论场域舆论的作用。

(二)对突发事件被动应对居多,主动引导较少

以女检察长开豪车事件为例,2009年11月24日各大网站爆出《一个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一文后,经过传统媒体的报道,3天后检察机关回应,声称“诽谤”,12月3日事发10天后,检察机关仍对外宣称是“网络诽谤”,直至网民人肉搜索到更多细节,新华社等主流媒体介入事件调查,事件发生后一个月后检察机关才对涉案的女检察长做出行政处罚。此事的处置表现出一下几点不足:(1)反应速度缓慢。危机公关和议题管理的最优时间是事件发生后的12小时必须做出回应并启动危机公关,而上述案例中一个月后检察机关才对女检察长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颇有些“冷菜热炒”的意味,使本来冷却了的话题再度热起来。(2)回应方式被动。从第一篇网文到人肉搜索再到主流媒体介入,检察机关总是在媒体“千呼万唤”的情况下,才站出来澄清问题,并且遮遮掩掩,偏袒检察人员。(3)信息披露失真。三次与媒体的正面交锋,每次披露的信息都有诸多疑点,为媒体继续炒作留下空间。对此次事件的处置的不当,使“开豪车的女检察长刘丽洁”成为《中国社会舆情年度报告》2009年网络热点人物排行榜第11位。笔者认为涉检网络舆情的处置要以此事件为反面教材,积极做到快速反应、积极回应,真实披露。

(三)议程设置方式单一,活动式议程设置居多,内容式议程设置较少

目前,检察机关对外宣传部门在自觉的运用议程设置,如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会在每年6-7月,开展一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已经连续组织了10余年。活动的设计者试图通过活动式集中宣传达到良好的普法效果。然而,在网络传播条件下,这种在传统媒介环境下的“形象公关”方式已经略显落后了。笔者认为,议程设置不仅要重视行为宣传,还要从活动的内容入手,翻新形式,如此才能适应新的传播媒介。尤其要注意的是,在新技术条件下,要注意新生的“舆论领袖”的作用。在通常情况下,“舆论领袖”是某些方面的专家、社会活动家等人物,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知名人士,他们的意见因其本人的权威性而富于感召力;而在网络时代,论坛的版主、知名博主等等都可成为网络意见领袖的代表。媒介通过转发他们的言论,使这些个人的意见一时间得到广泛的认同和回应,形成强烈的公众舆论。

(四)预警机制以内部协调居多,缺乏对新闻媒体、新闻规律的了解和沟通

目前各级检察机关已经开始注重研究网络舆情,多数已经制定了涉检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如舆情反应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和组织策划机制,但预警机制主要是针对个案诉讼阶段、定性等情况进行系统内研判,出发点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这较之以往有所提高,但是不足表现在预警机制中缺乏对与媒体互动的关注。

(五)涉检个案报道以客观告知为主,缺乏对社会教育意义的挖掘

个案报道是涉检网络舆情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检察机关个案报道多以客观告知较低向度的层次为主,报道中缺乏对案件本身的剖析,缺乏对案件适用法律的解析,缺乏社会教育意义的发掘。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基于舆论场域二元化的特点,建立符合新闻传播规律的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势在必行。

三、完善涉检舆论应对机制的建议

涉检网络舆情的应对具有专业性,所以检察机关建立应对机制除了要符合新闻规律,还要服从法律程序,既要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又要实现媒体的新闻自由,笔者试从传播学理论出发对涉检网络舆情应对机制的构建提供一些建议。

(一)运用议程设置理论,加强检察新闻的前期策划,延伸舆论的影响力

1.发掘潜在议题,依序积极引导。检察机关的舆论引导部门应时刻关注舆情发展情况,关注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期望、人民群众希望检察机关解决的问题、人民群众密切关注的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从受众的视角出发,发掘潜在议题,迅速将其提上议程进行宣传引导,起到先声夺人的效果。只有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出发,结合国家宣传政策进行议题设置,才能真正调动公众参与热情,提高舆论引导效果。

2.促进议程互动,实现立体传播。舆论引导要做到深入人心,还应注重方式方法,特别是在公众自我意识逐渐崛起的条件下,检察机关应通过多渠道多角度影响,达到舆论引导效果的最大化。不仅要增强策划意识,主动议程设置,而且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进行优势互补,通过舆论共振,保障主流舆论的主导地位,引导舆论的正确走向。

3.两个舆论场域协同运作,形成舆论聚合力。一贯以来,我国的社会议程是通传统媒介来加以设定和推动的,但是网络的崛起,为每一个公民给予了表达意见的“麦克风”。研究表明,“草根阶层”已成为中国社会议程的重要推动者和设置者。检察舆论引导部门应该注重将官方网络舆论场域和民间网络舆论场域协同运作,形成舆论聚合力。

(二)建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培养网络发言人,把检察新闻发布制度向网络延伸

1.培养检察机关舆论领袖。目前培养论坛的“舆论领袖”以引导网上舆论,已成为我国一些较有影响力的论坛的普遍做法。检察机关舆论引导部门要善于在工作中发现能够成为舆论领袖的人才,并有针对性的加以培养,法学理论深厚、法律业务熟练、政治敏锐性强、协调和应对能力高的检察官应该优先考虑。有意识地让这些同志承担引导网络舆论的职责,通过网络论坛、法学博客、微博等形式发表网络言论,发出检察机关的声音。检察机关舆论领袖要时时对各大网站和论坛进行舆论监控,收集涉检舆情,分析评估发展趋向和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在实践中促进他们的成长。

2.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分析小组。应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分析小组,将检察机关舆论领袖纳入其中,小组成员负责网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报、交办、回馈,主要负责网络舆情的分析工作及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应对、早处置。

当某一检察机关舆论领袖发现关于本院的网络舆情时,要立即将信息汇报给涉检网络舆情分析小组,涉检网络舆情分析小组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对舆情作未来走势预测,根据预测将网络舆情分为不同等级,并根据舆情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舆情小组通过发帖、跟帖的形式对网民发布的帖子进行跟踪回复,旨在通过网络及时、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

3.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检察机关可以搭建网络媒介话语平台,建立网络新闻发言人机制,该机制以检察舆论领袖和各单位的主管宣传工作的领导为主要成员,主管部门设在舆论引导部门。网络新闻发言人实际上是一个团队,这个团队在敏感事件发生后,必须做到第一时间反映,第一时间公布真相、表明立场、积极回应,并做好后续工作,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

(三)发挥媒介塑造拟态环境的作用,让社会舆论向理性回归

媒介有塑造拟态环境的作用,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主动的调动媒体的说服功能,通过新闻报道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作用:

1.全面、客观地反映社会现实。新闻媒体是人们了解客观世界的一扇窗户,它对现实的反映必须要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地原则,给受众呈现世界的真实景象。目前,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媒体为吸引眼球,喜欢渲染暴力、凶杀、色情,描述离奇的故事情节,致使涉检个案报道形式单一、结构雷同,过度关注案件本身而缺乏人文关怀、社会教育功能,这种倾向导致某些信息环境片面夸大和扩张,而另一些信息环境萎缩和消亡,引起受众对现实认知上的偏差。对此,检察机关要选取有法治教育意义的案件进行宣传,在报道过程中既要重视反应真人真事、真情真景等细节真实,还要重视新闻的整体真实,让社会的各个群体都能通过媒体了解事件的真实面貌,和其背后的法律意义。

2.探索检察宣传新方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媒介的发达,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要想在“人人是记者,处处麦克风”的信息传播格局下发出自己的声音,检察机关必须改变旧有的宣传思维和宣传模式,特别是要摒弃说教灌输、讲话呆板的话语模式,探索检察宣传的新方法。

检察宣传的报道内容要贴近社会、贴近现实生活、贴近群众,要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说话、策略性的转移受众的负面关注,加强对嵌入式传播策略的探索,报道中要讲求新闻由头、注重故事性、改革语言方式,不断增强新闻策划意识和新闻资源开发意识。

3.提高受众的媒介素养。检察机关在日常的信息传播中要注意培养受众识别真实和虚假、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邪恶的能力,从而让受众在遇到这些负面信息时能正确面对,并协调好拟态环境与现实环境的关系。当涉检危机事件来临时,检察机关舆论引导部门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在尊重受众知情权的基础上,宣传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制度,用各种传播方式有意识的发出自己的声音,起到应有的社会教育功能,发挥积极的舆论引导作用。同时,在日常报道中,要增强“说服”意识,通过对外宣传报道使受众做到理解法律、相信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律,并逐步了解检察机关工作性质,从而使社会舆论最终走向理性的回归。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1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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