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 婷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浅议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
——基于集体行动理论的视角
宋 婷
(南京大学社会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出现反映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必然要求。尽管土地规模化经营还不具备普遍性,但通过采取强制性措施、承认不平等方式可以促成这一集体行动的实现。
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奥尔森;集体行动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伴随着此次会议的召开,作为新土地改革的关键词,“土地规模化经营”再次引起各方重视。
目前,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论证了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主要在市场经济、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民增收等现实背景下展开分析。在肯定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客观地指出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局限性。有学者认为,土地制度虽然保证了相对公平的目标,但是在家庭承包经营下农业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却越来越突出。第二,论证了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可行性问题。对可行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包括这样两个方面: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条件和障碍。虽然多数文章对实施土地规模化经营持肯定态度,但是在具体讨论我国现阶段实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可行性上,部分学者仍然保持着冷静和清醒的认识。第三,论证了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模式和途径问题。目前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模式的探讨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建立农业合作社,二是能人承包型,三是农庄模式。其中,不乏对这一问题的个案分析。
然而,在对土地规模化经营研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局限,如对规模化经营的概念界定不一致;缺乏对这一问题的大量实证分析,同时在量化标准和方法上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数据陈旧等)。在笔者看来,最大的问题是研究视角的单一性,研究主体主要是来自官方和相关专业的学者。在新的土地政策的出台后,农民该如何应对,是留地还是转地,是单打独斗还是加入集体合作规模经营的行列——这些都涉及到农民的选择行为。以理性人为假设的经济学,其研究对象正是人们的选择行为,尤其是带有约束条件的选择行为成为其研究的中心。在社会学中,人不是以个体的身份出现,而是作为一个社会组织、群体或者机构成员而存在。而乡村作为中国集体经济的基层组织,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在行为的选择上受整个大组织的制约和影响。集体行动理论将经济学方法引入到了对社会政治现象的研究中,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有效地进行了结合。
经济学家在对人类集体乃至社会行为的研究中,主要取得了两方面的成就。第一,1973年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首次提出了交易费用理论,并以此来解释企业组织的由来:交易费用决定了企业的存在,企业采取不同的组织方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节约交易费用。这一理论的提出,破除了经济学的呆板面目,使其更具有现实的活力。第二,对传统经济学不予关心的非市场决策问题或者集体行动问题投以关注,研究公共领域人们对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分配,形成了公共选择理论。以上两个学派都关注理性化的个人是如何组织起来的。但又存在着不同,前者侧重考察市场活动中交易双方纵向一体化的组织过程,而后者则集中探讨了平行个体如何在集体中参与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对于社会学而言,后者的交融性和启发性无疑更强。
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奠基之作,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可以说“打开了通向正式研究集体行动的大门”。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尽管集体行动贯穿人类社会的始终,但对其系统地研究却是在 20世纪之后,并成为社会心理学、经济社会学、政治经济学(尤其是公共选择学派)和公共管理学研究的一个共同主题。科尔曼认为集体行为通常包括如下要素:采取同一行动的许多人组成的一个集体;这一集体处于不稳定状态;这一集体的行动者彼此依赖。作为实现共同目标的集体决策过程,它是“任何提供集体物品的行动”。
奥尔森在对集体行动的研究中是以组织的目的为其逻辑起点的。尽管组织的类型多种多样且形态、目的不一,但有一个目的是大多数组织所共有的,尤其是对经济组织而言,即增进成员的共同利益。这个所谓的共同利益通常被经济学家称为“公共物品”,即社会已经产生的为全体成员所共享的物品,如国防和法律等。尽管现实生活中私人物品占大多数,但是公共物品却是整个社会和文明得以存在的关键。正如有专家指出,公共物品和与之相应的搭便车理论在集体行动和社会运动的研究中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社会运动和革命的目标都是公共物品。奥尔森的中心论点就是:公共物品一旦产生,集体成员不管是否对这一物品的产生作出过贡献,都能享有这一物品所带来的好处——即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竞争性是对消费者而言的,即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减少其他人对此物品的消费;非排他性是对生产者而言的,即公共物品一旦被提供,非付费者便不能被排除在对此物品的消费之外。奥尔森在研究社会领域的集体行动时是以理性人为其基本假设的。他指出:当理性的个体聚在一起为获取公共物品而奋斗时,每个人都想让别人为此目标努力,而自己却想坐享其成,即所谓的“集体行动的困境”。这种困境会随着集体成员数量的增加而加剧,即大集团更容易出现这种困境。按照亚当·斯密的理论,在市场经济中,每个人都从利己的目的出发,而最终全社会会达到利他的效果。但奥尔森通过对集体行动逻辑的概括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的人很少,存在强制或其他手段促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动,搭便车将导致自利性的个人无法采取行动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个人理性并不是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正是集体成员的理性的“搭便车”行为导致了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失灵。
奥尔森将集体成员看成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一个人是否会参加集体行动,是理性分析和选择的结果。因此,这种理性体现在对个人投入的成本和集体利益给个人带来的效益的比较中。这种比较主要通过三个维度来达成:个人获益度、效益独占的可能性和组织成本,而这些又和团体的规模、团体的异质性有关。奥尔森按照集团规模的大小将集团划分为小集团、中间集团和大集团,并对这三种类型集团能否达成集体行动展开了分析。总的来说,在集体行动的达成中,小集团具有有效性,团体越小,个体所占的份额越大,产生公共物品的标准越低,组织监督成本也越低;而中间团体具有不确定性,既未小到个体可以独担成本,也未大到可以有效监督各成员行为;而大集团往往会遭遇“集体行动的困境”。在团体规模相当的情况下,团体的异质性是能否产生公共物品的关键。奥尔森认为,异质性强的团体更易产生公共物品。此外,在团体中,成员分担成本的比例是不同的,然而在公共物品的消费上却一视同仁,因此,存在着“以弱凌强”的现象。下面在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可能性的探讨中,我们也会应用奥尔森的以上理论展开分析。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土地所有制经历了集体经济制度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转变。在建国之初,人们抱着这样一种美好的想法,即试图通过大规模的集体行动来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最终人们还是不得不向失败的事实妥协。在总结集体经济的失败原因时,林毅夫指出,这种集体化的土地制度主要是从国家利益单方面的角度考虑的,农民在集体中处于从属地位。生产活动由上级安排决定,农民仅仅作为劳动的参与者。由于忽视了农业生产的根本特点和规律,而且其收益分配脱离了产权和劳动贡献,结果必然是劳动者的积极性受挫,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从而“搭便车”和“机会主义”行为也在所难免。有学者研究认为:存在这样一种制度,尽管它可以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但却不能增加集体收益甚至起到反作用。集体时期的工分制正是这样一种制度。尽管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解读集体经济失败的原因,但都承认:作为一种失败的集体行动,搭便车现象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土地承包经营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则归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所有。对于农民而言,则实现了两权的统一,即土地使用权和承包权的统一。土地承包经营彻底改变了过去干活“大呼隆”、分配“大锅饭”的生产经营格局,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20多年的实践证明,我国农业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是十分成功的。林毅夫认为,成功的关键在于在这一制度中形成了“可自我执行协议”,投入和收益呈现出一种直接的对应关系。因而从制度上要优于集体经济制度,从而避免了集体经济中“搭便车”现象的存在。
在解决了基本的粮食问题之后,为了在农业上取得更大的收入,部分种粮能手、致富专业户不满足狭小的经营空间,通过转让、租赁和股份合作等方式集中土地,进行较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农村因而涌现出一批家庭农场和经营专业户。而与此同时,随着农村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步伐的加快,相当一部分农民弃农务工经商,导致部分田地粗放经营甚至弃耕抛荒,这就为土地相对向种田能手集中、实现规模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与此相联系,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则表现了一定的局限性。人多地少的矛盾逐渐突出,无法满足农民的增收要求,特别是市场经济建立之后,要求农民提供更多优质的农产品。可以说,土地流转和土地规模化经营的出现反映了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和农村经济期待产生第二次飞跃的必然要求。土地规模化的真正实现要求对农村集体成员的动员和配合,土地的规模化经营预示着另一场集体行动的到来。尽管我国目前推行普遍土地规模化经营的条件还不成熟,但作为一种潜在的趋势,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实施过程中农民行动逻辑的探讨是有一定现实意义的。土地规模化经营的一个必要阶段就是土地的流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一旦流转,如何维持生计,这是很多农民的顾虑。怎样才能打消农民的疑虑使其加入到土地流转的行列中呢?我们知道,组织是由个人组成的,不能对异质化程度不同的个人进行分类,并对他们各自采取的社会行动本身及其内在决定要素进行剖析,就不能真正正确地认识组织。因此,农村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在这一集体行动中遵循着怎样的逻辑是需要我们深入探讨的。
奥尔森指出,在小集团中,提供集体物品的往往是这样的成员:首先是集体中的大成员,这种情况发生在集团中各个成员所占的份额不同的情况下。占份额较大的成员所获得收益率显然要高于所占份额小的成员,因此大成员比小成员更倾向于提供集体物品。其次是对集体物品兴趣较大的成员,兴趣较大的成员比兴趣较小的成员更倾向于提供集体物品。作为基层组织,一个村子的发展往往与乡村政治精英和经济精英的存在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甚至有时这两种精英的身份是重合的。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村民自治,这部分精英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把持着村集体中更多的政治和经济资源。集团中这种异质性的存在使得精英群体积极地为集团公共物品的生产作出贡献。而且,这些农村精英能够主动的分析相关政策和文件的精神,理解上级的要求,并在这一过程中为集体争取更多的政策和资源支持。因此,在土地流转中,他们扮演者拥护者和领导者的角色。对于村民而言,不同的年龄段和不同的人群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是不同的。对土地流转持怀疑态度的大多是一辈子靠地吃饭的老年人,他们对于土地政策的变化往往持观望的态度。同时,由于自身的特点,他们对新鲜事物会感到不安,对失去土地感到焦虑。而年轻人在生活态度和理念上越来越趋同于城市人,他们渴望从原有的农业生产方式中解脱出来,对新鲜事物接受程度高,因此对土地的流转持支持态度。在对村民的说服动员中,乡村精英针对不同人群的特点进行组织动员。他们一方面指出土地流转中获益是共同的,甚至最终获利的是村民;另一方面他们也时常利用群体心理对村民施压。个体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往往是无助的,但自我保存的天性会迫使他们接受群体压力、趋同于群体决策,最终加入土地流转的行列之中。
在前文中我们知道,土地流转之后,我国土地规模化经营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建立农业合作社,二是能人承包型,三是农庄模式。合作社制度源于经济弱势群体“保住阵地”的一种自卫行为,促使弱者通过联合行动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其特点是以农民土地经营权入股,实行保底分配加效益分红,统一经营,吸收多元资金投入多项现代化农业项目,农民实现职工化。有学者认为“只要农业生产中最基本的特点——生产的生物性、地域的分散性以及规模的不均还存在,农民的合作社就有存在的必然性”。在此,我们仅讨论作为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的之一的农业合作社。
然而,现实问题是,虽然农村合作社有利于增进农民利益,但在实践中却发展缓慢。据农业部门统计,目前中国各类合作经济组织 140多万个,而管理较好、规模较大的只有 15万个左右。按照有关学者的研究,上面的统计数据中,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仍是合作组织的主要形式,而结合较为紧密的专业合作社还不到 1/3。这似乎是一个悖论,即理论上合作社可以农民带来诸多好处,但现实却发展缓慢。对此,部分学者认为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作为一种门槛较低的组织,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并不需要太多的时间。其次,认为这是由于农民缺乏合作精神。对于农民而言,加入合作社其利益是可见的。同时,作为理性个体的农民有着很强的增收欲望。这个问题从集体行动的逻辑可以得到很好的解释。农户的生产规模往往很小,组成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农业合作社往往需要吸收众多农户加入。绝大多数合作社主要为农户提供购销服务,为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要求农户实行统一行动,以此扩大合作社的规模。在这一过程中,农户会认为,如果我为合作社的组建付出成本而他人不付,我就得不偿失;而若他人付出成本我不付出,我也可以同享成果。在集体行动逻辑的影响下,他们选择“搭便车”。因此,集体行动的困境是导致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奥尔森认为,将强制和选择性激励作为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手段。实践中,我国农业合作社也综合运用了奥尔森的观点来促成集体行动的实现。第一,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如在合作社章程中限制成员的入社条件,社员退社不退会费等,以此维持合作社的稳定,避免“搭便车”。第二,承认成员的不平等。奥尔森认为,异质性的团体更易实现集体行动。现实中突破“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模式,承认资金的权利从而吸引更多资金入社。第三,对合作社成员提供“选择性激励”。这种“选择性激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在选择性激励”,即为集体成员提供声望、尊敬等,这种激励对于小的集团往往很有效。同时,对于集团的凝聚力、号召力具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这种激励并不具有稳定性。二是采用“外在选择性激励”,以“公平”取代“平等”,让成员的付出与回报成比例,使其得到不同于集体利益的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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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杨国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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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701(2010)05-0101-04
2010-08-13
宋 婷 (1986-),女,山东济宁人,南京大学社会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