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和谐司法及其手段研究

2010-08-15 00:45:02袁曙光
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司法法治机制

张 静 袁曙光

济南市和谐司法及其手段研究

张 静 袁曙光

近年来,和谐价值理念以及和谐社会建构问题成为被广为讨论的论题。这需要我们在对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进行阐述基础上,重点就和谐司法的手段问题进行详细讨论,具体言之,即打破以往仅从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或程序法出发来讨论这一问题的狭隘视野并适当借鉴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等的研究成果,从作为一个整体的司法角度对其手段进行系统、条理地考察和讨论,在以前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如何建立和谐司法进行反思,以期为济南市司法理论和实务界论者们提供一种系统化的参照。

和谐司法;以人为本;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司法是现代社会解决社会纠纷的最高、也是最终的途径,成为社会和谐的安全阀。然而,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仍然面临诸多困扰,其中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大量涌现就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司法过程中的不和谐音符。以济南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为例,据济南市中级法院2008年统计,中级法院共接待群众来访1226人次,发生集体上访案件4起;省法院共接待济南市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共计423次(1 -10份数据),进京上访74人次。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奥运会会后进京上访出现大幅反弹,在2008年10至12月进京非正常上访的13案43人中(包括集体上访1案26人),上访新户9案39人,分别占案件数和上访人数的69.2%和90.7%。可见,如何解决司法中的不和谐问题应该值得我们重视。

一、和谐司法的价值

在现代社会中,和谐的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现代的法治的社会。而现代社会的和谐并不意味着纠纷不起、矛盾全无,相反,建立在平等、自由、基本人权等现代法治理念之上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和谐社会必然存在着因利益竞争、观念有别而引发的种种冲突,重要的是存在一套成熟的规则体系和司法机制不但能够较好地解决这些纷争,不致出现动摇社会稳定、阻碍社会进步的局面,而且能够适当地利用和引导这些竞争来激发民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各领域的全面发展。从此意义上讲,法治与司法既是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具有客观的现实价值。

(一)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和谐社会的内涵丰富。2005年2月19日,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不可缺乏的构成性要件。作为资源共生、多元合作而又充满活力的理想社会,和谐社会具有高度的整合性,这主要源于司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司法是人类社会迄今为止最为成功的规范整合形式,其特有的广泛性、权威性、强制性和终局性有助于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有助于实现并保持社会要素间的良性互动,从而使得和谐社会成为一个既能保持充分开放性,又能保证必要内聚力的社会整体。可以说,司法是和谐社会的基石。

(二)和谐司法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利益、权利和秩序是任何社会都要面对的核心话题,而利益的纷争、权利的冲突和秩序的失衡也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现象,任由这些社会矛盾的发展将对社会整体造成严重破坏。和谐社会的建立关键在于社会和谐运转的机制体系,例如利益表达机制、利益协商机制、纠纷解决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等等,而司法作为其中的一种主要机制,不仅具有解决纠纷、恢复秩序的重要功能,而且对其他社会机制也有突出的支撑作用。例如,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和表达权的重要机制,按照法律规定应该举行听证而没有举行或者听证程序等事项不符合法律要求,则受到影响的公民可以要求行政监督甚至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司法权的介入以维护其听证权利。和谐社会对司法的高度依赖对司法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在法治框架内并遵循司法规律实现司法的和谐化,才能提升社会的和谐化水平。

(三)和谐司法有助于实现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

司法制度的功能在于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利益关系并恢复社会秩序,这种功能的有效发挥必然要求司法要以公正、公平和正义为其基本价值取向。“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正、公平和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其核心在于正确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平衡各种利益诉求。从形式上看,公正、公平和正义意味着任何主体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并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从实质上看,公正、公平和正义则意味着国家公权力对社会发展及其成果分配的介入和调整,特别是通过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调控方式对弱势群体予以帮助,从而保证每一个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一个社会要真正实现公正、公平和正义,在法律的面向上必须做到司法的和谐,即实现司法系统的和谐、诉讼秩序的和谐、司法与其他公共职能的和谐、司法与外部环境的和谐,等等。

(四)和谐司法有助于司法体制的完善

我国司法体制的重要特征在于其复合性,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两者负有不同的职能和角色。人民检察院负责批捕、公诉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则主要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两者在诉讼中形成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但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有共同的法律规则、司法宗旨和政治理念,这就要求在两者之间构建并保持和谐的关系,在履行各自职能的过程中既有张力也有合力,才能形成公平、高效的司法体制。完善的司法体制必然要求司法的和谐,否则,司法自身的不和谐将影响司法体制的建构并发挥其功能。

二、实现和谐司法的主要困难和障碍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不仅要为社会进步创造安定有序的环境,其自身也要克服种种不和谐的因素,实现司法内外的整体和谐。当前,存在不少影响司法和谐的因素,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一)司法理念存在差距

司法理念是司法制度的脊梁,但是司法的理念并不总是符合司法制度的变革趋势,司法制度的革新也往往会给司法理念带来冲击,两者常常处于深度的张力之中。和谐司法既代表着司法理念的进步,也要求司法制度的改革,集中反映了司法在理念和制度两个维度上的激烈碰撞与动态互动。例如,中国传统文化上的“无讼、非讼”观念在一般民众心中仍有较大影响,诉讼纷争被视为不和谐的表现或缘由,所以厌讼、耻讼的心态仍然非常普遍。然而,和谐的司法理念绝非追求纷争不起、诉讼全无的状态,相反,它承认并接受有人类社会就有利益冲突的现实规律。在此前提下,通过司法制度的设计与运作将利益矛盾及时纳入司法的通道予以公开、正确地协调,从而避免矛盾的激化和扩大并争取公平恰当的处置进而恢复社会秩序。所以说,和谐司法并非简单地息讼、非讼,并非传统“无讼”观念的复制和再现,两种理念之间存在根本性分歧。

(二)司法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和谐的司法要求司法内外机制的健全。就司法内部机制而言,当前还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待实效化。作为司法民主化的重要途径,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助于普通民众对司法过程的参与和了解,增加纠纷解决的过程透明性和民意符合性,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但是,目前的人民陪审实践存在参而不审、审而不判等流于形式的现象。这就违背了该制度的初衷。第二,调判关系有待协调化。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可以在充分尊重有关当事方意愿的前提下较为圆满地化解纷争,集中代表了和谐司法的核心精神。事实上,调解和审判并无优劣高低之分,正确的适用态度应该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特别是纠纷解决的具体情境需要而做选择,不可为调解而调解,甚至出现久调不解的现象。第三,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有待完善。和谐司法意味着对诉讼中的弱势一方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符合平等武装原理的要求。法律援助是最为典型的代表,对于增强贫弱当事方的说理能力和对抗能力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受法律服务过度商业化和政府资金投入不足的影响,实践中为数不少的法律援助过于形式化而不能正常发挥其在法律意义上扶弱济贫的功能。

(三)司法权威有待提高

就我国司法现状而言,司法活动受到不当干预的情况时有发生,由此,司法权威被大大削弱。对司法的干预首先来自行政权力机关,由于我国司法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独立性有待提高,在这些方面对行政权的依赖导致司法权面对行政权时的虚弱和无力,缺失基本的制衡关系,这种状况在行政案件审理上有着突出的体现。另外,司法活动往往也会受到种种不当监督,但是,在法治建设仍在艰难前行的我国,必须防范各种外部力量借监督之名对司法进行干预的不当行为。一方面,司法人员的素质仍需加强。近年来,受招考制度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积极影响,司法队伍的专业素质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也要看到,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部分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出现危机,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前述司法活动所受的外界不当干预使得司法权的行使脱离了法治的轨道,由此形成的裁判结果自然难以取得公众特别是当事人的信服和遵守。可见,权威和公信似司法的双翼,两者彼此影响,失缺其中的任何一翼,都将使司法活动行之不远。

(四)司法环境有待改善

和谐司法离不开良好的外部环境。司法的和谐化需要外界的监督,更需要外部的支持。但是,正如前述,我国目前的司法环境并不理想,来自外部的监督时常被异化为对司法的不当干预。笔者认为,促进法治建设的媒体活动并不一定必须是司法友好型的新闻报道,但至少应该将其报道活动本身保持在法治的框架以内,这样才有可能既为司法活动提供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又能保持新闻媒体的监督性和批判力。

三、和谐司法实现的基本手段

目前我国还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法律制度以及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其他制度都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也有不少有碍法治的因素,需要不断地文化重整才能应对法治的挑战,并促进司法的和谐化。就当下而言,和谐司法的实现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和谐是司法的灵魂

要明确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特别是司法为民的价值观念。司法为民的理念意味着司法机关在其司法过程中应以保障民众基本权利为宗旨,具体而言,司法的程序设置和具体运用在法律范围内要尽可能采用方便当事人的友好方式,充分保证各当事方的程序权利以便其表达己方的主张和理由,如此才有可能形成各方均能接受的裁判结果。司法为民是以人为本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司法的本质就是人际冲突的解救方式,所以人是司法的主体,司法活动要体现对人的关怀,那种外科手术式的客观司法、科学司法片面夸大司法的自身规律和法律的治理功能,忽视了人的价值乃至人的存在,显然是治标不治本的司法活动。按照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理念,司法过程要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诉讼相关方的参与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形成诉讼中的有效沟通机制,通过司法活动中人的和谐来保障最终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二)司法机制有待改革

和谐司法要求有一套自身和谐的内部机制。首先,要有合理的司法权力配置机制。多元的司法主体之间要进行权力的合理配置,以便权责分明,各司其职,从而避免主体间权力竞争或相互推诿而带来的不协调。其次,要建立司法权有效运行的协调机制。司法的运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其间涉及公检法等不同的司法,还涉及利益对立的当事人,必须有一个能够协调各方特别是司法机关之间工作关系的动态机制,以便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应对权力冲突带来的各种挑战。再次,要建立司法主体之间的权力制约机制以保障司法权整体的和谐有序。例如,检察机关要求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经过两次退侦后仍然没有证据证明被侦查人犯罪嫌疑的,应该依法释放嫌疑人,公安机关必须服从检察机关的决断权力,而不可无视检察机关的有关决定,继续羁押嫌疑人和侦查案件。最后,在具体司法制度层面,要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理顺调判关系,加强法律援助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

(三)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的威信来自司法的能力。首先,推进司法职业化进程,建立科学的司法队伍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这是促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其次,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伦理。司法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人员必须具备比其他职业更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伦理操守,很难想象一个没有良好职业情操的法官能够秉承和谐的观念去认真裁判纠纷。所以,要认真对待司法人员伦理培养工作,将其作为司法能力建设中的一项常规内容。第三,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司法是一种居间裁判活动,这一活动特别是作为活动结果的裁决固然有其强制性的一面,但是司法的居间性还要求司法人员具有很高的说理能力,通过法理、事理和伦理的阐释,增进其裁判结果的说服力。所以,法官既要提高其业务理论水平,更要培养其司法智慧,通过刚柔并济的工作方式形成一个弹性的说理过程,既在法律层面解决当事人的矛盾,又将司法效果延伸到法律之外的更深层次,促进当事人的理性反省,恢复人际和谐。

(四)改善司法环境,为和谐司法提供基础

首先,和谐的司法环境需要处理好司法机关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关系。一方面,司法要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威信,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也要积极同党委、人大和政府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同时,法院在依法独立审判的前提下,主动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有助于争取人大的重视和支持。此外,要逐步建立司法机关和政府相对独立的用人机制和财务机制,削弱政府在人、财、物方面对司法机关的支配地位,使司法机关和政府之间逐渐形成权能独立、工作互促的良性关系。其次,和谐的司法环境也需要处理好司法与媒体之间的关系。建议我国尽快出台新闻媒体监督立法,使得媒体对司法活动的报道有法可依,同时,新闻媒体在其日常报道活动中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报道宗旨,而不是片面追求新闻的轰动性和商业效果。从司法机关自身来讲,也可以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透过媒体向社会公众传递有关案件的审理进度和情况,降低民众对一些敏感案件的猜测和疑虑,维护司法的公信力。最后,加强普法宣传,提升民众的法律意识。司法的对象源于社会,司法的结果归于社会。社会民众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对司法的成败有着深刻的影响,现实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拿着已经生效的判决再行上诉的现象,这可能源于当事人维权心切的实际情况,但是也确实存在当事人不了解法律程序的因素。这样必然对判决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构成伤害,也不利于和谐秩序的尽快恢复。

(责任编辑 马晓黎)

book=187,ebook=187

张静,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副教授;袁曙光,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邮政编码250100)

D926.1

:A

:1672-6359(2010)04-0080-03

猜你喜欢
司法法治机制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今日农业(2021年9期)2021-11-26 07:41:24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法律方法(2021年4期)2021-03-16 05:34:28
司法所悉心调解 垫付款有了着落
今日农业(2019年10期)2019-01-04 04:28:15
非正式司法的悖谬
自制力是一种很好的筛选机制
文苑(2018年21期)2018-11-09 01:23:06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人大建设(2018年3期)2018-06-06 03:11:01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论司法公开的困惑与消解
破除旧机制要分步推进
中国卫生(2015年9期)2015-11-10 03:11:12
注重机制的相互配合
中国卫生(2014年3期)2014-11-12 13: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