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

2010-08-15 00:46文◎钱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6期
关键词:崔某意见书审查逮捕

文◎钱 超

如何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

文◎钱 超*

一句话导读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是整个文书的核心内容,能直接体现检察官归纳、表述能力,也可以直接反映出承办检察官办案水平的高低,本文通过总结办案经验,提出了撰写《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时,应着重把握的几个方面问题。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常用的一种法律文书,一般包括首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事实认定、证据分析、处理意见等几个部分,其中事实认定部分是整个文书的核心内容。实践中不少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都认为,《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中最难写的就是事实认定部分。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是否应当逮捕等处理意见及结论都建立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事实认定部分不仅可以有效反映案件承办检察官的审查、采信证据能力,也能直接体现检察官归纳、表述能力,可以直接反映出承办检察官办案水平的高低。客观、全面、条理清晰的事实认定可以让人一目了然,迅速掌握案情并对案件定性和是否应当逮捕快速得出结论。反之,则可能让人“越看越糊涂”,甚至会造成漏罪或者错案。

一、要坚持客观求实

如前所述,事实认定是后面所有法律判断的基础,必须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有丝毫“水分”,否则必定影响法律适用。这里的客观求实并不要求非得还原案件事实本身,而是一种建立在现有证据基础上的法律真实,是在对证据全面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剔除非法证据,鉴别矛盾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后认定的事实。事实认定部分的每一句话都要有证据的支持,证据证明到什么程度,事实认定就表述到什么程度,切忌想当然的推理和盲目拔高。如梁某强奸案,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认定的案件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梁某系北京市某小区保安。2009年6月5日17时许,梁某在小区保安亭门岗处执勤时,强行将被害人崔某(女,6岁)抱进保安亭内,对崔某进行抚摸,欲发生性关系。后因有机动车出入小区梁某前去放行,崔某得以逃脱。

该案在起诉阶段,罪名被改为猥亵儿童罪。理由是,根据证据显示,梁某将崔某抱进保安亭后,只是对崔某的脸部、腹部、臀部进行抚摸,并用崔某的身体蹭擦其生殖器,与崔某发生性行为的表现不明显,故不宜认定梁某具有奸淫被害人的故意。

二、要坚持全面准确

首先,犯罪构成四个要件在事实认定部分要有全面的反映,不可遗漏,这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基础。其次,犯罪行为本身的客观要素要全面准确,比如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方式、经过、参与人、不同参与人之间的分工、危害后果等在事实认定部分都要反映出来。另外,案件共涉及多少起犯罪事实,涉及多少名犯罪嫌疑人,有无漏罪、漏犯等也要有准确的表述。比如某电信诈骗案,承办检察官这样撰写认定的事实:2009年5月12日至13日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打电话冒充王某朋友,慌称在石家庄市嫖娼被抓需交罚款,将王某的人民币15000元骗存入户名为“钟万先”的银行账户内。后在广东省电白县某市场旁边的建设银行将该款取走。2009年5月26日至5月28日间,犯罪嫌疑人郭某打电话冒充范某的朋友,慌称在石家庄市嫖娼被抓需交罚款,将范某的人民币22000元骗存入户名为“洪金亮”的银行账户内。后,在广东省电白县某服装城旁边的农业银行将该款取走。

该事实认定存在的问题就是表述不全面。比如,郭某给谁打的电话、谁在石家庄嫖娼、如何骗存的钱等基本事实被遗漏,不能让读者迅速明了案件事实。

三、要坚持条理清晰

事实认定若没有条理,逻辑不清,则会增加听取案件汇报或阅批《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受众的认知难度,甚至让人不知所云,影响其对案件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效果。因此,在撰写事实认定部分时,一定要按照一定的顺序来进行,比如可以按照案件事实发展的时间顺序,多人多起的按照主从犯顺序或者以犯罪性质不同确定的顺序等。总之,事实认定部分一定要体现出层次,切不可“眉毛胡子一把抓”,要逻辑分明,条理清晰、便于认知。如袁某合同诈骗案,承办人认定的案件事实是:犯罪嫌疑人袁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了菜农马某。2008年5月间,犯罪嫌疑人袁某伪造“湖北田瓜”公司北京分公司印章,利用此章以该公司业务经理的名义,在京郊某区,通过马某签订虚假合同,以“湖北田瓜”北京分公司名义,与关某某、张某某等50余户村民签订西瓜种植协议,并收购西瓜13万余斤,诈骗关某某等50余户西瓜款人民币10万余元。

该事实认定让人看完后有一种摸不着头脑的感觉,原因就在于承办检察官表述事实时缺乏条理、层次不清。比如,如何“通过马某签订虚假合同”?该“虚假合同”与后面的“西瓜种植协议”是否重复?行为人骗的到底是西瓜还是西瓜款?如何骗得10万元西瓜款等基本事实不清,让人无法直观理解。

四、要坚持法言法语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一种非常严肃的侦查监督部门常用法律文书,是要订卷归档永久保存的。所以在撰写过程中要坚持使用法言法语,尤其是其中的事实认定部分,要体现出专业性,不可使用“大白话”。比如,“经预谋”不能表述为“经过商量”,“纠集多人”不能表述为“叫上几个人”,“持枪”不能表述为“拿着枪”等等。如犯罪嫌疑人张某盗窃案,承办人在事实认定部分这样表述案件起因:2009年11月17日左右,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某服装厂上班,外出倒垃圾时,得知隔壁防冻液厂里没人。当天晚上七点多,犯罪嫌疑人张某就准备到那个厂子偷点东西。

“准备到那个厂子偷点东西”一句本是犯罪嫌疑人口供中的原话,承办检察官在归纳撰写认定的事实时,直接拿过来就用,没有经过任何加工,显然不妥当。

五、要坚持简明精炼

一句话能表述清楚的绝不用两句话,能少一个词就少一个词,能减一个字就减一个字,坚持做到言简意赅、词精句准,忌重复啰嗦、庸言赘语。对那些不经常动笔,文字驾驭能力相对弱些的人来讲,这或许是一种考验。但侦查监督部门的检察官本身没有出庭的任务,在口头表达能力锻炼机会少的情况下,一定要刻苦修炼书面表达能力,通过多看、多写的方式来提高文字水平,这种文字水平体现在办案中就是业务水平。如朱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事实认定部分是:犯罪嫌疑人朱某与杨某(女)于2008年相识,后二人同居,两人均吸食毒品。后因杨某发现朱某已婚,杨回到山东老家,期间朱某不断与杨某联系,杨某答应朱某回到北京,并于2009年1月21日从山东与他人拼车到京。朱某从一朋友处(现无此人材料)借一辆黑色吉利轿车接上杨某,二人入住某某旅店304房间。朱某自供1月22日早其花21000元钱从阿飞处(无此人材料)购买了大量毒品。朱某返回旅店,拿一小部分冰毒回到房间与杨某共同吸食,后被民警查获,民警在其驾驶的吉利轿车上发现白色晶状物62.31克,经鉴定系甲基苯丙胺。

很明显,该案的基本事实是:2009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朱某与其同居女友杨某在某某旅店吸食毒品时被民警查获,民警还从朱某驾驶的吉利轿车上发现62.31克甲基苯丙胺。朱某供称被查获毒品系其于当日早晨花21000元钱从阿飞处(无此人材料)购买。朱某、杨某相识、分开、再相聚一段完全没有必要,而案件承办人却将杨某与他人拼车到京这样没有一点价值的细节都写入了认定的事实。在后半部分事实中,“朱某返回旅店”一句也显得特别突兀,前后无法衔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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