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莺 刘海燕
山东省青州市中医院,山东 青州 262500
对药品质量的管理,与其他商品质量管理标准一样,也存在着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及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依据。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我国现阶段药品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如下探讨。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药品命名应遵循“一药一名一方”的原则,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有些中药品种不同省级的药品标准、省级与国家级药品标准、国家级标准中都存在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问题,如《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九册收载的参芪片与《卫生部药品标准》新药转正标准第三册收载的参芪片,虽然名称相同,但处方检验标准截然不同。再如板兰根冲剂,《中国药典》1995年版一部已收载,但有的省级药品标准仍以“二方”、“某某省方”的名义,将不同处方与检验标准的板兰根冲剂收载到现行地方药品标准中,形成了不同处方的板兰根冲剂同时在药品市场上流通。另外,地方药品标准与国家级药品标准同时收载的同方异名的药品更是比较普遍。以上种种情况,给药品监督检验工作造成很大的困难。
《药品管理法》第十条规定“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药典委员会,负责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可见只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药典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制定药品质量标准,药品质量标准只有国家药品标准和炮制规范。
然而实际药品质量管理中并非如此。比如:新药、已有国家标准药品及一些补充申请的质量标准是由申报单位自行制定,药品审评中心审查,国家局批准。各省制定的标准也不仅是炮制规范,如医疗机构制剂标准、药材标准、提取物标准等,这些与《药品管理法》并不一致。其次,质量标准的发布、执行、修订、提高完善的管理不明确。如国家药典委网站上公布对部分品种质量标准内容的修订,国家局没有下发专门的文件,其修订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企业能否执行;企业的注册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关系不明确。此外,新版《中国药典》颁布施行,企业是执行注册标准,还是执行药典,要求不明确,靠企业去判定,确实难以把握。
药典增补版正式出版发行了,但很多涉药单位未及时了解这一信息,导致不能及时执行。有的药品标准修订了,生产企业却不知道,不能及时执行新标准。如鱼腥草注射液质量标准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几次修订发布,有的企业一直不能及时得到信息,影响正常生产。另外进口药品质量标准已多年未发行合订本,该公开的标准不及时公开,也是造成药品标准信息的不通畅的原因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一个有效、快捷、权威的药品质量标准信息查询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国家药品质量标准管理职能部门,制订国家药品质量标准起草、修订、勘误、转正及发布程序,对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对同种药品质量标准统一的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实现国家药品标准科学分类,统一格式,统一编号。
要增加药品质量标准制定、修订、发布程序的透明度,建立通畅的信息交流通道,有效利用网络的快捷方便进行网上发布。同时重视药品质量标准汇编的发行工作,加强发行工作的宣传,增强发行工作的时效性。建立健全国家药品质量标准数据库,对不涉及保密品种的药品质量标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以方便查询。切实提高药品标准修订、转正审批效率。确因标准不可控制药品质量的,要暂停标准转正和生产。
进一步重视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制定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监管法规,将药品质量标准执行情况监管法律法、制度化、规范化,从而及时准确掌握药品标准执行情况信息,为修订、提高及完善药品质量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要通过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对药品质量标准的研究。药品标准的提高是永恒的课题,作为药品标准的执行者和受益者,必须成为药品标准提高的主体。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扭转目前药品标准越高成本越大,风险越大的尴尬局面。
针对药品质量标准变化大、经常更新的实际状况,为方便各级药检所查阅信息,建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建立全国药品质量标准数据库。
由于我国药品质量标准管理基础薄弱,造成了现行质量标准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十分重视药品标准管理工作,先后取消了中成药、化学药品的地方药品标准,开展了大规模的标准提高工作,使我国质量标准管理朝着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快速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