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晓彤,曹爱军
(兰州城市学院,兰州 730070;甘肃政法学院,兰州 730070)
“理性”这一概念渊源于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Weber)提出的“合理性”(rationality)概念。韦伯将合理性分为两种,即价值 (合)理性和工具 (合)理性。价值理性,韦伯认为是透过有意识地坚信某些特定行为——伦理的、审美的、宗教的或其他任何形式之自身价值,无论其能否成功,纯由其信仰所决定的行动。价值理性相信的是一定行为的无条件的价值,强调的是动机的纯正和选择正确的手段去实现自己意欲达到的目的,而不管其结果如何。工具理性,韦伯将其界定为透过对周围环境和他人之客体行为的期待所决定的行动,这种期待被当作达到行动者本人所追求的和经过理性计算的目的之“条件”或“手段”。工具理性意味着行动仅由追求功利的动机所驱使,行动借助理性达到自己需要的预期目的,行动者纯粹从效果最大化的角度考虑,漠视人的情感和精神价值。
纵观人类理性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工具理性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的强大基础。近现代,作为工具理性突出代表的科学技术的神奇力量,造成了人类对工具理性的顶礼膜拜。工具化成为理性的突出特征,并且逐渐幻化成为一种理性精神,这样工具对价值的驱使和漠视就成为人类生活的常态。工具理性是启蒙精神、科学技术和理性自身演变和发展的结果,其核心是对效率的追求,推动了现代工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工具理性是一种有限理性,工具理性只重视手段和实际效益的后果,它排除社会和人的价值、意义与信仰问题。片面强调与追求工具理性,在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会导致人格畸变,或整个社会的病态发展。在掌握了强有力的工具后,如果价值观念不是被视为理解人类生活的内在价值的尺度,而是被理解为服务于工具理性的社群凝合剂,没有终极价值的引导,人类就会在关键时刻不知所措。[1]因而人的理性不可能放弃对终极价值的探求。
在经济学的抽象意义上,似乎只有假定企业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才能使企业行为具有可预见性和合乎逻辑性。亚当·斯密的古典经济学说即是如此。斯密认为,社会的每一个主体都是从利己主义出发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只有允许和鼓励个体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和财富并通过市场和竞争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支配,自动地调节各种主体之间的利害关系,才能达到最大的社会福利。斯密的观点被众多研究者所尊崇,在他们看来,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在利润最大化的基础上增进经济的生产率。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就坚定的持有这一观点,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为股东们赚钱。”他责备企业社会责任为“一种极具颠覆性的学说”,“没有什么趋势能像企业的经营者接受社会责任,而非尽最大可能为股东们赚钱那样,能够从根本上破坏我们自由社会所赖以生存的基础。”[2]他指出,在自由社会中,企业有且仅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遵守职业规则,在拒绝诡计和欺诈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其资源从事公开的、自由的竞争以增加其利润。这种将企业社会责任与利润最大化目标等同的观点,遵循“理性经济人”的基本假设,不考虑企业获取经济利益之手段的文明性质,仅仅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范围局限在利润上,或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手段为利润服务,体现了工具理性浓厚的功利主义色彩。
进入 20世纪以后,一些学者和企业管理人员意识到,作为商业活动的主题之一,企业必须对那些与其有关联的群体负起责任,并且企业的社会责任也应从单一的经济责任向其他社会活动扩展。1924年,美国学者谢尔顿 (Oliver Sheldon)在其《管理哲学》中首次提出了现代意义上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中蕴涵的主要因素是道德责任,是一种企业对社会的道义责任,是一种理性而自觉的行为。1953年,鲍恩 (Howard·R·Bowen)在《商人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明确给出了商人社会责任的定义:“商人有义务按照社会所期望的目标和价值来制定政策、进行决策或采取某些行动。”“如果商人能够认识他们行为的社会后果并能够自愿地按照社会利益行事,那么就可以避免滥用自由经济,也可以免除政府过度管制的危险”。上世纪 70年代,英国“公民会社”提出了“企业公民”的概念,认为企业是社会的公民,在创造利润的同时,要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企业的社会捐赠活动,既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价值理性的推动,也有通过社会投资来开拓市场、赢得商誉的商业动机。“企业公民”理念很好地概括了企业参与社会的思想,将重塑环境的道德冲动和利益驱动转化为理性规范的企业行动。美国著名经济伦理学教授乔治·恩德勒 (Georges Enderle)从经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了“平衡的企业”的概念,认为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的企业,具有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责任,它在各个层次上与其他行为者有关联,并在某种不确定的和变化着的范围内进行运作。他认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各领域 (包括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既有一定的自主性,又是互相关联的,每个领域都不能为了另一个领域的利益而被完全的工具化,所有的方面都要以一种平衡的方式来考虑。经济伦理学的社会责任理论旨在阐明,企业的发展不能背离社会道德伦理规范,而要与社会道德伦理规范相一致,应该符合公众的期望,与经济社会及环境均衡发展。2001年,欧盟“绿皮书”对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整合了有关公司经营活动以及有关互动的社会和环境内容的概念,它以自愿为基础。可见,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仅是企业的自发行为,而是履行道德责任的自觉行动。这种自觉自愿的行为,蕴涵着更高的伦理价值追求,实质上是赋予社会责任以价值理性的内涵。
现代企业,不应将承担社会责任仅仅作为一种赢利的工具理性,更应将承担社会责任作为其自身的内在价值理性追求。[3]这种深层次的价值追求,往往会创造出一种良好的企业绩效。国外许多学者对企业社会表现 (Corporate Social Perfor mance,CSP)与企业经济效果 (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CFP)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表明:CSP与 CFP之间呈明显的正相关关系。笔者认为,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必须根植于文化的价值信念层面,而不应停留于文化的物像表层。因为具有这种文化特质的企业,其社会责任行动是企业自发产生的一种自律行为,而不是一种在外界压力影响下的他律行为。
企业文化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它不仅具有工具理性的意义,而且具有人文理性的终极价值。企业文化作为集体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集合体,为企业提供了行为的框架、准则和价值体系,使企业成员的行为自觉遵守基于文化认知的“约定”。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埃德加·H·沙因的观点,组织文化是隐含在一系列价值观背后的基本假设。尽管不能确切地知道企业的未来一定是怎样的,但可以提出发展目标,勾勒出远景和蓝图,这就需要一系列假设对企业的未来、价值、利益等做出规定。文化也是共同认知下形成的一种氛围,企业文化使每位员工知道组织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怎样做才符合组织的规范要求,怎样做可能违背组织的宗旨和目标。文化是共同认知下形成的一种氛围,在这种共同的文化氛围中,组织成员会被逐渐同化而坚守组织的文化信条;企业文化更是企业成员间达成的团队心理契约。虽然心理契约是员工个人主观产生的,但通过与企业文化相匹配的制度的作用,往往可以促使员工产生与企业文化要求相一致的心理契约,将员工的个性最终变成企业的共性。核心价值观是组织的一种“德”的标准,员工以此与组织形成一种心理契约,即员工认同组织的共同愿景,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融合起来,自觉承担责任并进行自主管理。当这种具有共性的心理契约建立起来时,由于对企业理念的认同,员工会产生强烈的归属感、认同感和行为趋同性,最终达成个体价值与企业价值完美的和谐统一。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自律机制,就应赋予企业公民全新的责任内涵,逐步养成诚信、规范、负责的企业公民行为,建构现代理性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机制,仅仅依靠企业内部的文化策略还远远难以实现,必须在全社会营造企业公民的群体意识,建立企业管理与社会文化的沟通机制,并通过企业文化与社会文化的互动来实现企业文化的创新。
企业公民意识的孕育。世界五百强企业的成功经验表明,确立并不断提升企业公民意识是现代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企业公民意识来源于基于公民参与的社会网络,而公民参与程度首先来自于他们对企业公民身份的确定及他们共同的理想和价值观。公民的社会权利主要包括:1)平等交往。在公民社会里,只有经过当事人商讨、权衡程序所形成的决断才具有合法性,一切有价值的理念要想赢得公众,就要依靠其无与伦比的竞争力,而不是靠任何与尊重公众的自主意志之原则相违背的强制性手段。2)契约自由。无论企业内部沟通还是企业外部交往,人的许多行为准则受契约性关系 (契约包括法定契约与习俗契约、公证契约与隐含契约、既成契约与增生契约等)的制约,各种契约都是权利与义务、自由与约束的统一。3)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臣民社会是义务本位的社会,强调人的忠诚和贡献;公民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4]企业公民理论将企业看成社会的一部分,认为企业同个体公民一样,在社会合法性方面,既拥有社会公民的权益,同时也必须承担对社会的责任。企业处理与经济、社会、环境的关系以及与利益相关者 (包括股东、员工、消费者、商业合作伙伴、政府和社区)关系的方式,影响着企业的长期发展。美国波士顿学院“企业公民研究中心”提出了定义企业公民要素的三个核心原则和三个价值命题。三个核心原则是:危害最小化、利益最大化、关心利益相关者并对其负责。三个价值命题是:理解、整合和强化企业价值观;将这些平衡的、整合的价值观融合到企业的核心策略中;形成支持体系以强化这些价值观并付诸行动。英国“企业公民会社”总裁戴维·罗根认为,企业公民是指企业在业务活动中被赋予了对等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公民既包含企业在社会中的合法权利,也包含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并且将这种权利和责任与企业长期发展战略相结合。[5]
企业社会资本的积累。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自愿担负,取决于对社会责任的明确认知和自觉履行义务的努力。这可能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动机过程。近年来,随着“社会资本”这一社会学概念得到广泛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关于企业自愿担负社会责任行为的解释,社会资本也具有某种解释能力。奥斯特罗姆认为,“社会资本是关于互动模式的共享知识、理解、规范、规则和期望,个人组成的群体利用这种模式来完成经常性活动。”[6]企业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就需要通过社会资本的积累来不断强化其知识系统、信任体系和合作行为。知识系统是公众对企业的认知;信任体系是公众对企业的美誉;合作行为是公众对企业在行动上的支持。[7]社会资本概念的提出,将价值判断和文化纳入了分析的框架,使得对企业行为动因的解释更加全面深入,并对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上的集体行为和长期性的选择有很强的说服力。提出企业社会资本的概念,就是强调企业不是孤立的行动个体,而是与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方面发生种种联系的企业网络上的节点,任何企业都被嵌入在社会网络中。从本质上讲,企业的社会资本是指企业通过全方位社会关联摄取所需资源的一种能力,主要表现在企业业绩、声誉、关系及企业文化上。社会责任的履行是一种社会资本的投入,通过企业社会资本的积累,企业的社会责任得以担当,而企业的社会责任行动,则使企业的内外部关系得以增进,社会声誉和形象得以提升,这是一个双向互动、不断强化的过程。
企业文化意向的定格。1)建构诚信文化。社会信任是企业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也是市场经济的真正灵魂。只有当社会信任遍及人类一切交换行为,当社会信任成为“看不见的手”自律自发地约束多数人的行为,社会交换才有望接近“帕雷托最优”的交换状态。2)建构合作型文化。现代企业网络是以企业间的合作博弈为特征的,网络中的个别企业依靠与其他企业的相互连接而生存。企业网络是一种追求合作利益的自组织过程,作为其子系统的各个企业应当具有自主协调性。通过互惠合作意识的强化和体验,就是要增强企业对合作博弈双赢结果建立共同愿景,在经营中恪守诚实守信的准则,在法律和道德认同的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对顾客负责、对社会负责;注意与外部企业诚信合作,建立可靠的伙伴关系,通过合作实现资源的整合利用。3)建构创新型文化。企业发展的实践证明,创新能为企业带来持续租金。简·弗泰恩和罗伯特·阿特金森认为,在知识经济社会中,社会资本已成为创新的一个关键因子,社会资本表示的是在一个组织网络能够进行团结协作、相互促进生产收益的情况下形成的“库存”,企业之间的相互信任和有效沟通是提升整体创新意识和能力的关键。4)建构生态型文化。为适应绿色经济时代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新要求和现代消费群对绿色产品青睐的新趋势,企业应重新确立自身的社会责任观和伦理观,树立绿色经营理念,制定并实施绿色发展战略,通过在企业内部开展生态文化教育,使绿色经营观念深入人心,不断提高产品的生态含量。
企业社会责任精神的培育。企业精神是企业经过共同努力和长期培养所逐步形成的,认识和看待事物的共同的心理趋势、价值取向和主导意识,是企业的精神支柱,反映了企业员工对企业的特征、形象、地位等的理解和认同,也包含了对企业未来发展和命运所抱有的理想和希望。企业精神是全体员工认同和信仰的理想目标、价值观念等意识形态的总括,是企业文化的支柱和统帅。企业文化的共认性、主导性和实践性使得企业内部社会资本结构中的企业家品格和员工品格得到普遍提升并达到高度的一致性,能够增强相互之间的信任和互动。
心理学家认为,人的行为有两大动力系统:一是基于“自我需要”的动力系统 (简称自我动力),二是基于“超越自我”的动力系统 (简称超我动力)。[8]“自我动力”的运行机制主要是自我利益机制。在这种机制作用下,员工产生“自我价值观”,它以是否“利己”作为一切判断的标准。“自我动力”是员工行为的基本动力,通过工作行为得到某种利益从而满足自我需要是员工工作行为的原始和主要目的。“超我动力”的运行机制主要是对“社会价值与目标”的认同机制。当员工对所在社会的理念与价值观产生认同时,员工就会产生“超我价值观”,它以是否“利他”作为一切判断的标准。如果用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基本精神建立相对一致的群体心理契约,企业及其员工就能自觉产生对企业及社会有利的行为,这就是企业文化的作用机理:通过引导员工的思想来规范员工行为,进而使企业行为整体上符合社会的期望。实践表明,员工知、情、意的有机组合和协调统一,能通过对员工意识观念和行为取向潜移默化的影响,有效地增强企业员工的共同的心理趋势、价值取向和主导意识,建构企业与社会相互依赖、共同成长的文化机制。
对于企业,不应单纯为了赢利的目的而将社会责任作为一种工具理性,而是应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内在价值理性去追求。企业文化作为一个自组织系统,它不仅具有工具理性的意义,而且具有人文理性的终极价值。企业文化作为集体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集合体,为企业提供了行为的框架、准则和价值体系,使企业成员的行为自觉遵守基于文化认知的“约定”。企业承担伦理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基于自觉自愿的企业心理之上的,是企业文化的终极价值理性追求。当然,“价值理性需要工具理性提供实现理想的道路和阶梯,而工具理性又需要价值理性提供理论的范导”。[9]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文化机制就是要赋予社会责任以伦理价值的内涵,使企业的社会责任行动由合乎手段转向合乎目的,实现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统一。
[1]刘春友.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思考 [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11.
[2]Milton Friedman.The SocialResponsibilityof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J].Ethical Theory and Business,Englewood Cliffs,NJ(1988).
[3]刘春友.企业社会责任的价值理性追求及其伦理内涵[J].重庆社会科学,2004(1):67.
[4]李万县.我国企业社会资本的文化解构[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5(3).
[5]赵琼.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述评:企业与社会的关系视角[J].广东社会科学,2007(4):174-175.
[6]奥斯特罗姆.流行的狂热抑或基本概念[C]//曹荣湘.走出囚徒困境:社会资本与制度困境.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3:27.
[7]杜中臣.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实现方式[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4):45.
[8]高贤峰.知识型员工的行为动力结构与激励策略 [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1(7).
[9]吴忠.市场经济与现代伦理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