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琪 闫玮玮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实现条件分析*
王 琪 闫玮玮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在海洋环境管理过程中,公众参与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而要使公众参与切实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需要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从公众方面来讲,需要具备海洋环境意识和海洋专业知识技能,同时需要借助必要的组织力量;从政府角度来讲,需要采取鼓励与支持的态度、加强海洋环境信息的公开化建设,以及建立具体的参与机制来促进海洋环境管理中的公众参与。
公众;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实现条件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对海洋战略地位认识的提高,我国开发利用海洋的步伐逐步加快,由此带来的各种海洋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海洋生态环境面临严峻的形势,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海洋兴亡,匹夫有责”。海洋是我们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海洋环境保护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通过的《联合国21世纪议程》中指出,公众的广泛参与和社会团体的真正介入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中国21世纪议程》也明确规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必须依靠公众及社会团体的支持和参与。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海洋环境管理作为保护海洋环境、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保障力量,自然也离不开广泛的公众参与。有效的海洋环境管理必然要求有包括公众、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在内的海洋实践主体参与到海洋环境管理中来。
(一)公众
公众通常是指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共同的兴趣或者关注某些共同问题的社会群体或大众。[1]长期以来,公众一词仅作为一个日常用语出现,并不是一个科学概念,且往往根据使用的时间地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含义。国际上首次对“公众”一词进行界定是1991年2月25日联合国在芬兰缔结的《跨国界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公约》里,该公约规定“公众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法人”。1998年,欧洲经济部长会议在丹麦奥胡斯签订的《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第二条第4项规定:“公众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各国立法和实践还包括他们的协会、组织或者团体。”[2]对这两种定义进行解读,我们不难发现,公众作为一个群体性的概念,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两大范畴。
作为海洋环境管理参与主体的公众,既包括以个体形式分散存在的公众,如沿海居民和渔民,他们主要以个体或家庭为单位进行活动;也包括以组织形式存在的社会团体,如各种环保N GO、环保社团等,他们以自身的组织形式为依托,借助组织的力量开展参与环境管理的有关活动。鉴于是否借助组织形态来开展活动对公众参与行为会产生极大的差异,且国内对于环保团体的参与行为研究较多,相对来说对于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公众的参与行为研究则较为贫乏,因此,本文中所指的公众主要是指以个体形式存在的公众,而不包括以团体形式存在的公众。
(二)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的思想源于古希腊的民主传统。在古希腊的城邦国雅典,年满20岁以上的男性公民都有资格参加公民大会,商讨解决城邦内一切重大事务,例如宣战、分工及粮食等问题。而在现代,公众参与则是指政府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依法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与到政府公共事务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从而影响政府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是民主政治在环保领域的扩展和延伸。环保领域公众参与的思想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1962年,美国海洋生物学家卡逊发表了《寂静的春天》一书,指出过量使用农药对环境和生物具有巨大的破坏作用,第一次就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向全世界敲响了警钟。这标志着近代环保思想的开端,也直接促进了环保领域公众参与运动的兴起。同时,随着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信托论及公民环境权等理论的诞生,各国都相继以立法形式将公民的环境权、参与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
海洋环境作为整个环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加强海洋环境的管理工作就非常有必要。海洋环境管理主要是政府及海洋开发主体以维护海洋环境的自然平衡、生态平衡,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利用为目的,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科技等手段,防止、减轻和控制海洋环境破坏、损害或退化,维持海洋环境良好状况的行为。海洋环境管理的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除了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海洋执法机关外,各种涉海企业、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都应该是海洋环境管理的参与主体。其中,公众参与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广义上讲,所谓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就是指公众有权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合法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海洋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并有权对政府的海洋环境管理活动及企事业单位、个人的海洋利用行为进行监督,以使相关决策符合公民的切身利益。它包括三个要素,即参与主体、参与对象和参与方式。参与主体是指谁有权和能够参与。社会公众是海洋环境管理中一个重要的参与主体,既包括海洋环境权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如生活在沿海一带的居民、渔民,海洋环境状况的好坏对他们的生产生活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也可以包括间接利益相关者,如普通公众、环保社团等。参与的对象则是指公众可以对哪些社会事务发表意见。一般来说,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对象多是那些与公众环境利益密切相关的海洋环境事务,如参与海洋环境政策的制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与治理等事关海洋环境保护的事务。参与的方式是指如何参与,它规定了公众介入环境事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方式主要有环境影响评价、听证会、座谈会、环境问题举报等。
海洋环境管理因其涉及问题的复杂性、广泛性和社会性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然而,海洋环境管理毕竟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仅靠公众的参与热情并不足以保证参与的有效性。要使公众参与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这些条件可以从公众和政府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一)公众方面
1、海洋环境意识的提高
环境意识是指人与自然环境关系所反映的社会思想、理论、情感、思维、知觉等价值观念的总和。[3]环境意识包含认识意识和参与意识。[4]环境认识意识是指人类在不断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过程中,既利用和改善了自然,同时也对自然环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和破坏。这些活动现象在人的头脑中形成一种反映和认识,这种对环境的能动的反映和认识,就被称之为环境认识意识。它反映了人们对环境问题和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如果人们能在这种认识意识的基础之上,为保护环境而不断调整自身经济活动和社会行为,自觉协调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则称之为环境参与意识。它反映了人们参与保护环境行为的自觉程度。环境意识是调节、引导和控制人们环境行为的内在因素,公众环境意识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公众的环境意识越强,对环境问题的认知程度越高,就越有可能采取行动自觉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将环境意识理论与海洋环境保护相结合,就发展出海洋环境意识的概念。所谓海洋环境意识,主要是指人们对于海洋以及人与海洋之间关系的合理认知,以及维护和谐人海关系的行为倾向。[5]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海洋环境观念认知和参与海洋环境保护的行动意愿。人们在接触海洋及处理海洋环境问题的过程中,会形成一定的海洋环境认识观念,对各种破坏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的严重后果有一定的了解,从而增强对海洋环境问题的关注度。同时在这种认知意识的指导下,人们会自觉正确处理日常生活中各种与海洋有关的行为,自觉参与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活动。因此,公众海洋环境意识的具备是实现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条件,且公众海洋环境意识的强弱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海洋环境管理中公众参与行为的实现程度。要实现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公众必须首先具备海洋环境认识意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提升自身的参与意识和参与意愿,主动参与到保护海洋环境的有关活动中来。
2、一定的海洋专业知识与技能
与陆地相对应,海洋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态体系,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由于海洋环境系统的复杂性,对其进行准确认识、判断和开发都必须借助科学的知识和技术手段才能得以进行。同时,海洋环境管理也是一个相对专业的领域,涉及诸多海洋环境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技术性。这种专业性使其对参与公众的知识水平和自身素质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公众海洋科学知识与技能水平的高低对海洋环境管理公众参与行为的实现有着直接的影响。如果公众对海洋科学知识了解甚少,对我国海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一无所知,那么公众参与将无从谈起。
要实现对海洋环境管理的有效参与,公众需要具备一些相关的知识与技能。首先,应对我国管辖海域的基本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如我国海洋国土的总面积、各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发展状况、海洋中蕴含的各种丰富的生物及非生物资源、海洋技术的发展情况等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只有对海洋知识加深了解,才能对海洋问题保持高度的敏感性,才有可能针对海洋环境问题采取一定的行动。其次,应对我国海洋管理,尤其是海洋环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所了解。近年来国家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化进程,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例如,我国海洋管理领域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配套法规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以及一些标准体系和地方法规等。只有把握好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才能在面对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时有理有据,才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还需要公众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和人际交流合作等技能。在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需要公众将自己的观点和利益以一定形式表达出来,需要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交流。这就要求公众应具备一定的交流及合作能力,以保证公众参与过程的顺利进行。
3、善于借助组织的力量
公众参与的主体通常处于分散状态,并且公众个人的力量相对来说是比较有限的。在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如果公众以个人名义“单打独斗”“孤军奋战”,难免会显得势单力薄。鉴于个人力量的有限性,公众参与可以依靠一定的组织形式来扩大自己的声音,提高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一般来说,公众有组织的活动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展开:一种是以地域为基础的社区活动;另一种是以共同利益、爱好为基础的社团活动形式。后者即非官方的民间环保社团(N GO)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活跃的组织形式。较之公众个人单独参与环境保护,环保团体由于拥有广泛的民众基础显然拥有更多的优势。一方面,环境问题往往涉及很多专业知识,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公众仅凭个人自身的知识水平、经验和技术条件,很难对环境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而专业化的环保组织可以弥补这一不足。[6]另一方面,同管理部门和污染者相比,公众个人力量弱小,很难保证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但是公众一旦结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环保组织,则有可能借助组织的力量和影响力来和对方进行平等交涉。因此,参与或组建环保社团,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
公众通过参与相应的海洋环保社团来参与海洋环境管理同样不失为一个有效的参与方法。目前我国专门从事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民间组织也有了长足的发展,比较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如海南的蓝丝带组织、冠南民间海洋资源保护协会、深圳蓝色海洋环境保护协会、大海环保公社,以及一些高校学生创立的海洋环保社团等。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非政府组织发挥的作用是独特和有益的。它们长期活动在海洋环保领域,往往积累了许多专业的知识和经验,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知识和信息也是非常丰富的,有些甚至是独有的。因此公众在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组织的力量,将个人利益诉求诉诸环保非政府组织,借助组织的力量提高影响力和号召力,扩大活动的声势,开展保护海洋环境的活动,同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进行交涉和斗争。
(二)政府方面
1、鼓励与支持的态度
由于历史文化发展的因素,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政府主导型的社会,政府机关的行政力量比较强大,而社会公众的力量则相对弱小,公民社会发育严重不足。要实现公众对社会事务的有效参与,政府的积极推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政府对待公众参与的态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公众参与的实现程度。如果政府对公众参与给予鼓励和支持的态度,并积极为公众参与创设有利条件,公众参与事业必将得到顺利发展。反之,如果政府对公众参与给予不赞同或不支持的态度,甚至限制或阻碍公众参与的发展,那么公众参与在实际操作中必将困难重重。因此在海洋环境管理事务中,公众参与能否顺利实现,政府的态度是首要因素。
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公民有参与国家各项事务的权利,这就从根本上确立了公民的参与权,为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因此,在海洋环境管理中,相关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沿海地方政府部门需要转变观念,树立起海洋管理的民主意识和公众参与观念,要认识到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是促进海洋事业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没有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污染的治理是难以真正做好的。要充分认识到公众参与在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所发挥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行为给予主动的鼓励和支持。应自觉执行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努力调动广大民众特别是沿海地区居民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相关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承担发起者的角色,主动创造各种有利条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的参与到海洋环境管理中来,在海洋环境政策的制定及海洋环境项目建设等活动过程中,充分吸收公众参与决策,认真听取公众的意见,加强在海洋环境管理领域政府和公众的合作。
2、海洋环境信息的公开
环境信息公开是指拥有环境信息的主体,以维护健康的、可持续的生存环境为目的,依法将其掌握的环境信息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众或有环境信息需求的客体公布的做法。[7]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必须以一定的信息为基础,否则一切都是无源之水。海洋环境信息的公开化和可获得性是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前提与保障,是实现公众参与的基础环节。公民有获取海洋环境信息的权利。加强海洋环境信息的公开,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及时了解到有关的海洋环境信息,在获得充足的海洋环境信息的基础上,公众才能对海洋环境问题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才能为自己参与环境决策和海洋环境保护等行为提供判断依据。否则,缺乏准确充足的信息,公众参与将会是盲目的,甚至有可能沦为情绪发泄的渠道。
就公众应该掌握的海洋环境信息来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政策法规类信息。包括国家层面制定的涉海法律、行政法规、海洋发展规划及涉海地方政府制定的法规规章等。二是统计类信息。即海洋环境方面的基本状况信息,例如,我国各海域海洋水体的质量状况信息,海洋环境监测信息,海洋环境灾害预报警报信息等。三是影响和破坏海洋环境的信息。例如在沿海海域从事各种危害或可能危害海洋环境的开发建设活动,各种近海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污染物排放信息,有害物质的使用、有害产品的制造等方面的信息。[8]
从实践来看,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公众所能获得的海洋环境信息是非常有限的。如果没有政府部门及相关涉海单位的主动信息公开,公众想要获得环境信息将面临着极大的交易成本,即使公众想采取行动,也会因为高昂的交易成本望而生畏,止步不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公众参与的步伐。因此,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的相关政府部门及涉海企业应主动向公众公开其所掌握的海洋环境信息,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以此促进公众参与的发展。
3、具体、可操作的参与途径
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众能否实现海洋环境管理中的有效参与,关键问题是参与途径的存在和应用。可以说,无论是从参与内容还是参与的过程来说,无不体现着参与途径的重要性。[9]首先,从参与内容上看,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是基于其环境权的保障与实现,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途径参与到与其海洋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中,保障自己的海洋环境权益不受侵害。这些权益包括海洋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海洋环境决策权、海洋环境索赔权和海洋环境监督权等,而各项权利的实现都需要借助于一定的参与途径才能得以落实。否则,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参与途径和程序,公众参与将无从谈起。其次,从参与过程来看,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过程包括决策参与、过程参与、行为参与和末端参与,这一系列的参与过程更是需要参与途径和程序的保障。没有参与途径作为桥梁,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就将无从下手。
因此,具体、可操作的参与途径和程序成为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过程中公民进行利益表达的基础和手段。只有通过一定的渠道,公众的想法和意见才能得到倾听,公众参与才能得到顺利的实现。
(一)加强海洋知识的宣传教育,促进公众海洋环境意识的提高
只有提高公民的海洋环境意识,才能促使其积极参与海洋环境管理。而提高公民海洋环境意识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加强海洋知识的宣传教育。世界发达海洋国家都十分重视海洋知识的教育。例如韩国政府于1996年8月成立了海洋与渔业部,制定了韩国21世纪海洋战略规划,其中涉及加强各个层次的海洋教育、开拓海洋科学培训渠道、在公民中开展持久的新海洋观教育等内容。在澳大利亚,也形成了完善的国民海洋教育体系,包括在中小学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教育,在高校调整与海洋相关的专业和课程,以及在社区开展各种海洋教育活动等。[10]反观我国,海洋教育则十分缺乏。海洋教育的缺乏直接导致了公民海洋意识的薄弱,影响着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实现。
普及、宣传海洋知识,增强公众的海洋环境意识是引导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必要条件。为此,国家要把海洋教育列入全民义务教育的范畴,把普及海洋知识作为国民教育的重要任务,培养青少年从小就具备海洋保护的意识和观念。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各种媒体加强对海洋工作的舆论宣传,开辟各种海洋科普教育宣传基地,举办各种海洋科学知识培训班、技术讲座,建立海洋科普数据库,大力宣传和普及海洋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广大公众的海洋科技素质。同时,要对广大渔民、涉海企业职工、沿海地区居民进行经常的、有针对性的海洋知识普及,特别是海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公众从根本上树立起保护海洋环境和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的强烈意识,并变成广大民众保护海洋环境的自觉行为,以提高海洋管理的效能。[11]
(二)积极培育和支持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非政府组织作为公民表达意愿的公益性社团,是一种有力的公众参与方式。近年来民间环保组织蓬勃发展,为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注入了一股新的力量。但是总体来讲,我国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势力薄弱,社会影响力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公众参与发展的进程。作为公众参与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健康发展需要政府和社会共同创造支持其发展的环境。首先,政府部门应该转变思想观念,认识到环保非政府组织的重要性和价值,制定鼓励环保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政策,为环保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制度环境。其次,应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规定公民有权自愿成立或加入环保非政府组织,并通过这类组织参与环境管理,开展环境保护的有关行动;制定专门针对环保社团的组织和活动的法规,明确规定环境保护团体成立的条件和程序,降低环保社团的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规定具体的环保社团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范围、参与程序和机制等,拓宽环保社团参与的途径。同时,环保非政府组织自身也需要加强组织建设,不断加强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提高,借鉴吸收国外环境非政府组织的先进经验,从而不断提高自身的参与能力。
(三)加快推进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化的制度建设
环境知情权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众参与的前提和基础。近几年来我国政府也意识到了环境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加大了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程度。如2006年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2007年通过《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其中对环境信息公开的一般原则、公开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及公开的监督和保障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从总体来看,现行法律依然存在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有限、配套法律制度缺失,及尚未在立法上明确确立公民获取信息权等问题。并且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针对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对于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也只是零星的散布在各种法规条文中。这种法律法规缺位的状况对于公众海洋环境信息的获得是非常不利的。因此,我国急需完善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将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海洋环境信息披露提供法律保障。政府相关部门及涉海企业都应该是海洋信息公开的主体。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加大海洋环境信息的公开力度,拓宽信息公开的范围,除涉及国家利益及机密的信息除外,凡是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公众参与过程中需要的信息,都可以按规定公开。建立一整套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同时涉海企业也应主动进行海洋环境信息公开。由于涉海企业既是环境保护的主体,又是海洋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企业环境信息的披露,关系到公众对其所处的环境状况的正确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过程中政府和公众对各自行为动向的正确把握,避免两者互动过程中的信息失真,从而成为公众参与机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12]因此,海洋环境信息的公开化建设需要政府、涉海各企业部门的共同努力。
(四)建立具体、可操作的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制度
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已经对公众参与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然而存在的问题是,这些规定都只是原则性的,过于笼统和抽象。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方法及途径等具体规定上,有的法律虽然提及,但可操作性不强,影响了公众参与的实际效果。正如2005年“中国公众环保民生指数”所显示的那样,尽管我国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肯定,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方式、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法律规定,公众一旦遇到具体的环境问题,根本不知道应该用何种方式参与,更不知道怎样的方式是合理合法的,[13]参与途径的缺失使得参与的深入和持续成为一纸空谈。因此,我国目前亟需制定具体、可行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需明确规定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对公众参与的条件、内容、形式、方法、程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加快建立公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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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the marin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Public Participation plays an essential important role.It requires a prerequisite for public participation to achieve its function effectively.For public,they should be provided with marine environmental awareness and professional marine knowledge&skills,at the same time they need to get necessary help from the organization.While the government should hold the attitude of encouragement and support,promote th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for the marine environment,and establish specific participatory mechanisms to promote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marin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Key words:public;public participation;marin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condition
责任编辑:王明舜
The Conditions of Realiz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the Marin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Wang Qi,Yan Weiwei
(School of Law&Political Science,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26610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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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2-335X(2010)05-0016-06
2010-05-21
王琪(1964- ),女,山东高密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海洋管理和行政管理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