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惠荣 董 跃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视野中的极地问题研究*
刘惠荣 董 跃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 266100)
近年来,对于中国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日益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问题。从研究现状来看,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对海洋权益的法律定义、我国管辖范围内海洋权益法律保障机制、我国和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岛屿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等领域。但是从总体上讲,过于偏重于我国的既有权益和有争议权益,对于海洋事务新兴领域关注不够,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极地法律问题研究。在这些领域,很多理论问题有待明晰,各国相关权益均属待定状态,中国在法律及其他海洋事务上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因此,今后以极地问题为代表的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权益的界定与拓展应当成为我国海洋战略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海洋权益;法律保障;极地法律问题;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
“谁能控制海洋,谁就能控制世界。”国家对海洋的控制从古至今其形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早期的争夺霸权逐渐演变成为在国际海洋法制背景下的海洋权益的争夺和分配。维护本国既有海洋权益、力求本国海洋权益最大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海洋战略的核心任务。而海洋权益这一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带有双重背景,一是现代国际社会在全球化趋势下对于海洋之于人类的利益的一种分配,这种分配的前提是认可全球各国共同拥有对海洋的权利请求;二是这一分配是以国际法作为基础的,其分配的理念和规则需要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在与中国海洋权益保障相关的诸多问题当中,最突出也是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法律保障的研究。尤其是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部分领域甚至是空白,这不仅对维护我国合法的海洋权益不利,而且限制了我国海洋权益的拓展。以极地问题研究为例,我国学界从2007年起以对俄罗斯北极点插旗事件的关注为契机,以极地法律和政治为核心展开了一系列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但是从整体来看,这些研究多是针对实务问题,忽视了极地问题研究对中国海洋权益保障和拓展的内在价值。因此,本文希望在法学领域内,通过对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进行综述评析,对极地法律问题的研究价值和发展方向进行定位。
从历史源流上看,对我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问题的研究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已经开始,最早表现为对海洋法的一些基本原理和规则的研究,其落脚点是关注海洋法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行使相关主权及主权权利的影响。[1]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我国与周边国家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争议逐渐成为法学、政治学、历史学和地理学诸多学科的研究热点,包括图们江入海口问题、钓鱼岛之争、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南海群岛争端等等,并且产生了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此时,一些和我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权益相关的主题也开始进入学者的研究视野,包括南极法律问题以及我国在南极拥有的权益研究,国际海底制度研究等等。进入21世纪以来,基于“海洋权益”这一概念的相关研究逐渐增加,其范围也涉及到我国海洋事务的方方面面,但是热点仍然集中于对我国现有海洋权益管理体制的研究以及对我国和周边地区的海洋权益争端的研究。与此同时,一些与我国海洋权益相关的海洋法基本理论问题也进入到我国学界的视野之中,例如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实施绩效的研究,海洋划界基本理论研究,海洋法争端解决机制研究等等。从研究的主题来看,可以划分为几个层面:第一是基于海洋法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界定;第二是对我国现有的海洋权益有关的法律保障机制的评析;第三是对我国与周边海洋国家的海洋权益法律争端的研究;第四是关于海洋法新兴领域对我国海洋权益影响的研究。其中第二类和第三类可以归结为国家管辖范围内海洋权益,第四类的内容多半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权益有关。
(一)在海洋法基础上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界定
虽然我国开展与海洋权益相关的研究工作的时间较长,但是对海洋权益的界定工作却是从近六年来才开始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近年来对于从法律角度认识和保护我国在海洋上拥有的权利和利益的重视。对海洋权益的界定,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是海洋权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第二是建立在这一定义基础上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界定。
对海洋权益的定义上,有几种不同的视角,首先是从海洋权益所涉及的领域来界定海洋权益,认为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依法享有的政治、经济、安全等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其次是强调海洋权益与海洋国土之间的关系,如认为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获得的属于领土主权性质的权利和利益,以及由此延伸或衍生的部分权利和利益。[2]第三种则是强调海洋权益是国家的行为过程中形成的,认为海洋权益一般表现为国家在开发、利用和管理海洋及其自然资源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和获得的利益。[3]第四种则是强调海洋权益的法定性,认为海洋权益包括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海洋权利即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即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享有的海上权利,海洋利益即因享有海洋权利而获得的好处。[4]
由于对海洋权益的定义不同,对于我国所拥有的海洋权益的范围,实务界人士和学者们也做了不同的界定,比较全面和普遍的观点是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基础上,认为我国的海洋权益既包括我国在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内享有的领土主权、主权权利、管制权、管辖权等权利及其派生的在海洋开发、利用、科研、环保等方面的一系列权利和利益,也包含我国在“国际海底”、公海、极地等国家管辖海域范围以外享有的各种海洋权利和利益。[5]也有学者认为海洋权益本质内涵包括如下内容,即沿海国的海洋利益和需求、各国之间关系、海域划界的实践活动等。[3]同时也有学者强调我国海洋权益的定位主要是内敛型的,不同于美国谋求海上霸权的海洋权益。[6]这些观点是比较全面的,虽然没有体现出海洋权益部分内容的全球化、一体化特性(如被视为人类共同财产的公海)来,但是基本上比较清楚地划定了我国海洋权益的边界,可以作为相关立论的出发点。
(二)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机制研究
这一主题主要是指我国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不存在争议的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的分析和评价。由于这一主题不涉及法理与规则争论,所以一直以来并非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和重点,甚至在海洋法学也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专题研究较少,研究成果多数来自海洋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以及海洋管理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主要是海洋权益的立法保护问题和相关执法问题。
首先是对我国海洋权益保护立法体系的评价、分析与建议。在指导思想上,指出我国的立法指导思想已经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应当尽快从确认自身的海洋权益向利用海洋权益转化。[7]其次是建议制定专门维护海洋权益的海洋基本法或是专门法律,其原因在于现有的法律不健全,或是各单行法规之间对整体海洋权益的维护缺乏系统性、协调性和针对性。[8]第三,还有学者提出我国制定海洋权益的相关保护立法应当注重海洋权益的根源,即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研究。[9]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上,海洋法学界学者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对特殊领域和区域的专门立法,有学者在海洋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充分利用海洋功能区划,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制度,来实现对海洋的科学管理和保护。[10]民商法学界则有学者以“海域使用权”为核心系统研究了我国海域使用管理制度,[11]包括海岸带管理制度。[12]
其次是对我国海洋执法体系尤其是海监维权中的理论问题研究。有学者认为从整体上看,我国尚没有建立完整的海洋权益执法体系,其主要原因是法律对各相关执法部门职责职权的规定混乱,从而导致政出多门。要改革和完善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执法体制,理顺现有海洋维权执法体系中的“条条”关系和“块块”关系,避免出现“群龙闹海”的局面,以达到执法效益的最大化。[7]此外是对海监维权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的研究,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围绕海洋科学调查的权益斗争,而这一问题实际隐含了较为复杂的海洋法问题,例如专属经济区内的国家权益问题。[13]
(三)对我国和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岛屿归属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
基于历史、政治、经济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原因,我国与周边海洋国家几乎都存在岛屿归属及海域划界的争端,从官方言论来看,近几年各国愈来愈将法律因素作为支持本国权益诉求的主要依据。因此,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成为我国海洋法持续时间最长、成果最为丰富的领域之一。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海洋划界和岛屿归属具体问题的研究;二是对具体问题背后的共同的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
1、具体问题研究
我国从北至南,与周边国家的海域划界纠纷主要有图们江出海口问题、钓鱼岛归属问题、东海划界问题、南海争端等等。其中钓鱼岛问题是中国周边最主要也是最为引人关注的岛屿归属法律问题。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马英九就在《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一书中,就新海洋法的主要法源和法条、形成中的国际习惯与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及权威学者的意见等,进行详细论证并得出结论——钓鱼岛在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中不具有划界效力,并认为中国在大陆架问题上采取自然延伸原则,要求以中国大陆及台湾海岸作为基线来划界。从后面大陆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基本沿袭了这一观点,一方面驳斥了日本政府和学界主张钓鱼岛具有划界作用和岛屿权益,并且东海应当按“等距离中间线原则“进行划界的主张,认为其有悖于海洋法的公平原则;[14]总体而言,我国学者从地理因素、历史因素、使用因素以及国际条约沿革论证了钓鱼岛属于我国领土。[15]并且针对日本的“无主地先占”、“战后日美条约决定论”等观点进行了驳斥。[16]
南海争端的法律问题研究也是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学界普遍认为,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产生之后,南海争端已经从单纯的岛屿主权争端演变为海洋权益的争夺。学界论证南海争端的进路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论证我国的权益来源,有学者从历史既得权利的角度出发论证了我国对于南海区域拥有的历史性权利。[17]第二是驳斥南海其他国家的主张,如用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驳斥越南提出的拥有南海主权的历史法理依据,[18]运用海洋法上的基本规则对菲律宾提出的安全原则、邻近原则和发现无主地主张进行反驳。[19]也有学者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对岛屿的定义不清、对各国历史权益的维护略显不足等缺陷,加剧了南海问题的复杂性。[20]
2、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基于东海划界以及南海争端相关问题的共性,有学者对我国与周边国家的划界问题进行了富有针对性的研究,如赵理海较早提出“公平原则”应当作为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他原则必须遵循这一原则,在东海应当适用于“自然延伸原则”,而“等距离中间线原则”不适用于东海划界,“成比例原则”是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一个重要因素。[1]后继者的研究基本没有脱离赵理海所奠定的框架,只是就某些具体问题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且将一些成果上升为普遍适用的理论层面。如高健军对“等距离原则”的专题研究。[21]
“共同开发”作为我国的一项既定国策,符合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理论,因此也成为学者的研究重点之一。有学者论证了“共同开发”的必要性,认为共同开发是海权国际法博弈的最佳结果。[6]有学者指出“共同开发”是一个法律概念,有其特定的条件和特殊的开发内容。争议海域是“共同开发”这一法律概念产生的客观基础条件。而“共同开发”的对象,即开发内容是指对海底矿产资源(主要是石油和天然气)的开发。[22]
(四)对海洋法“剩余权利”及我国相关海洋权益的研究
剩余权利理论在我国最早是由周忠海提出的,他认为海洋法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应是现代海洋法,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没有明确规定或没有明令禁止的部分权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和其他国家的权益划分问题,二是海洋非传统安全威胁的法律规制问题。[23]
剩余权利最大的价值在于给予海洋法学界一种新的思路,即不囿于海洋法规则已经涉及的领域,而是将由于海洋法的新发展而出现的法律问题,尤其是传统海洋法没有涉及的新兴领域作为研究的重点。
近年来伴随着海洋法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在海洋法规则体系中没有涉及的新领域和新问题,其中主要集中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包括公海空间利用法律问题、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问题、极地问题,下面本文就以极地研究作为代表对其研究状况做一概览。
(一)北极法律问题及其对我国海洋权益影响的研究
伴随着全球变暖,北极冰层融化,对北极的利用成为可能,北极的自然资源潜在价值和战略价值日益凸显,但是由于北极的国际法地位极其特殊,与人类充分开发地区、公海类的“公共领域”地区以及南极地区都有所不同,因此围绕着北极的领土定位、航道管辖、资源权属与开发、环境保护、科学考察等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争议。西方国家已经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和深入的研究。我国地处北半球,北极地区的开发对我国具有重大意义。但我国对北极的社科研究相关著述匮乏,早期一些教科书略有涉猎,只是介绍一些有关北极领土的国际法规范,缺乏深入和全面的研究。最近三年来才开始出现专题研究,初始阶段主要是关注北极领土争端的国际法背景。[24][25]近一年来,主要研究对象的领域开始变宽,扩展至北极环境保护法制问题,[26]北极争端的海洋法背景,[27]北极两大航道的法律地位问题,[28][29]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相关法律问题,[30]北极考察的法律规制,[31]北极的软法治理,[32]等等。主要的观点包括运用国际法不成体系理论来分析北极环境保护法制的未来走向,指出“南极模式北极化”基于北极的特殊地理、政治位置是不可行的等观
点。
从总体上看这些研究成果初步填补了我国相关研究的空白,但是从我国在北极所拥有的既得海洋权益的维护以及潜在海洋权益的拓展来看,还有待进一步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
(二)南极法律问题及其对我国海洋权益的影响
南极与北极不同,早在1959年就开始形成稳定的条约体系。我国对南极的考察活动也远较北极为早,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我国就已经开始了对南极法律问题的研究。时至今日我国关于南极法律的研究的成果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1)南极条约体系研究;[33](2)南极环境保护制度尤其是环境损害赔偿制度;[34](3)南极矿产资源开发法律规制的演变。[35]
但是对南极海域而言,相关法律冲突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行后就已经发生,而这些冲突的结果都将对我国在南极海域所拥有的海洋权益造成影响,这些应当属于南极区域的新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现有的对南极法律的研究主要仍是偏重于对南极条约体系的研究,以及我国在南极大陆开展考察及相关权益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只有少数学者通过对南极开发大国的政策和法律变迁的考察,发现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颁行后,南极条约的体系在对南极海域的定位、南极海域的“公海地位”与临南极国家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权利要求、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南极海域适用等方面存在的冲突,加之其与相关国家国内法之间的矛盾,这些都必然会对日后的开发利用产生巨大的影响。这一影响必然波及我国在南极区域海洋权益,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观点对南极条约体系依赖过重,需要及时地做出调整。[36][37]
从总体来看,我国对南极海域存在的法律冲突还缺乏足够的关注,深入的对策性研究还远远不够。
虽然我国在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上已经取得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但是从总体上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最为突出的矛盾是整体研究水平、研究深度和研究广度无法满足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维护和拓展海洋权益的要求。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大局观,对我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的宏观研究有待突破。我国有关海洋法和海洋权益的研究很多都是由实务部门主导进行的,从课题立项情况来看,由国家海洋局等政府部门设立的横向研究课题要远远多于由各级社科管理机构设立的纵向课题,这种状况一方面促进了我国海洋法和海洋权益的研究,但是另一方面也束缚了我国学界对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和全面把握,因为政府提出的研究要求基本都是针对某一具体问题的。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从全局角度考虑我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的论文寥寥无几,专著更是等于空白,提交给政府机关的研究报告也是凤毛麟角,我国亟需出现从全局角度对海洋权益进行法律保障的研究成果。
第二,自说自话,忽视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的全球化背景。纵观十几年来我国学术界围绕我国相关海洋权益法律争端的研究成果不难发现,我国学者通常预设立场后,主要研究都是围绕既有观点展开,很少对国际上相关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全面的考察和归纳,比较典型的例子是在海域划界方面,自然延伸原则已经不是主流观点,但是我国很多学者还没有做出回应。而海洋法在公约形成后,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当中,新现象、新案例、新观点层出不穷,这些都将对我国的既有主张产生影响。
第三,研究成果重复率高,深度不足。从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界过多的将精力集中于我国近海的划界问题,大量的研究成果只是重复相同观点,论证方式也大同小异,缺乏创见,而且由于一些研究项目是由政府机关设立的,需要服务于政府的政策需要,因此研究成果普遍应用性强而理论性不足,相关理论的研究多半关注于技术层面,尤其是缺乏利用国际法基本理论对相关问题的分析。
第四,研究主题滞后,对海洋法的新兴领域关注不够。我国以往对海洋权益的认识主要是集中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我国对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主权权利和相关利益,但是对我国国家管辖范围外拥有的海洋权益认识不足,一方面对于公海法律制度、国际海底区域法律制度等领域虽有所涉猎,但是成果较少,且在国际上缺乏影响力;另一方面对于一些海洋法上的新兴领域,如公海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等缺乏研究,刚刚处于起步阶段,而这些区域对我国未来的海洋权益实际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并且其法律秩序仍在形成当中,进行前瞻性的战略研究对于我国意义重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以上四方面的问题在极地法律问题研究上也都有所体现,其表现为虽然在海洋权益的范围内纳入极地权益,但是在具体的研究中却忽视其存在,或者只是简单进行制度总结,尤其是关于极地法律问题对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的相关理论基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从本文对相关研究的综述中可以发现,现有的研究成果基本可以划分为两大领域,一是我国基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的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其中既包括无争议的海域的法律治理问题,也包括我国对有争议海域的法理依据和可采取的法律措施问题,同时还包括我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剩余权利的划分与界定问题;二是我国在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所拥有的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其中既包括海洋法规则体系已经相对完善,而且我国也已经在国际法律事务中有较高参与度并且取得了一定成绩的领域,也包括在海洋法上属于新兴问题,各国的法律权益待定的领域。①所谓“新兴领域”,并非指该领域自然、政治、经济属性,而仅仅是指其法律属性,例如由气候变化引发的北极相关法律事务,在国际法上基本还属于空白状态,因此相关海洋权益也处于待定状态。其中,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权益的法律保障特别是我国与周边国家存在争议的海洋权益,是以往研究的热点、重点问题。而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特别是海洋法新兴领域中的待定权益的研究,只是刚刚起步。
笔者认为今后中国海洋权益就法律保障的理论研究而言,应当将其重心放在我国待定的海洋权益的争取与维护之上,较之状态已经十分稳定的沿海区域的相关海洋权益,以及需要长时间方有可能解决的与周边国家的海洋权益争端,在海洋法上尚处于待定状态的新兴领域是中国海洋权益法律保障研究可能取得突破和创新的地方,并且相关的政策建议可以为我国在相关的国际法律事务中提供法理依据和法律对策,从而使我国在争取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权益空间上处于有利的地位。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极地问题,南极虽然已经有了稳定成熟的条约体系,但是在《联合国海洋法》颁行后,出现了很多的新矛盾冲突。北极的法律秩序还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且最近的全球气候变化又为北极法律事务的全球化增加了新的变数,使北极圈外国家有更多的机会和理由参与北极事务,从而落实相关权益。对我国而言,大力开展极地问题研究,不仅可以为我国今后有关极地的相关权益奠定理论基础,同时也为我国在海洋法新兴领域大力拓展相关权益提供了新的思路与范例。
对于南极法律问题,近期主要是对南极海域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路径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际条约之间的冲突,即南极条约体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冲突,其主要问题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的法律属性的定义是否及于南极周边海域,特别是南极周边海底区域是否可以被视为国际海底区域适用平行开发制度;二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冲突,即南极周边各国通过国内立法将本国周边和南极重叠的海域划为领海、专属经济区的行为是否有效?在此基础上,分析这两方面的法律冲突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南极条约体系缔约国的在南极海洋权益的影响。并且从条约法基本原理及其他国际法原则出发分析解决这一法律冲突的路径。
对北极法律问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北极的海洋权益争端及其法理问题研究。以海域争端与航道管辖、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为框架,对现存的各国的不同主张进行总结,并归纳比较国际学界围绕这些不同主张所提出的学术观点和理论分析。2、解决北极问题的法律路径探索。在对各种解决北极法律问题的观点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对北极在国际法上进行全新的定位,争取以海洋法为切入点,在国际法有关基础理论上提出一些新的观点和解决途径。3、我国的权益空间和策略。首先针对现有的北极法律制度框架,提出我国现阶段开展科学考察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可以采取的对策;其次根据前两个问题的分析,指出我国在北极拥有的潜在权益空间;最后为我国参与北极法律秩序的构建提出相关的建议。
从总体上看,极地法律问题研究在国内刚刚起步,在国际上也是较为前沿的法律问题,可供参考的文献少,形势变化快,对研究成果的前瞻性、应用性要求程度高,其研究难度很大。正因为如此,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不仅可以填补国内的研究空白,而且还可以在国际的学术争论中发出中国的声音,其开拓意义和创新价值不言而喻,因此无论从现实意义还是学术价值角度来看,极地法律问题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应当成为我国海洋战略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
[1]赵理海.当代海洋法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2]王志远.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J].红旗文稿,2005,(20):25-27.
[3]桐声.关于中国东海的钓鱼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间题的法律分析[J].日本学刊,2003,(6):69-81.
[4]刘中民.中国国际问题研究视域中的国际海洋政治研究述评[J].太平洋学报,2009,(6):78-89.
[5]吕建华.论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与保护[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3,(6):32-36.
[6]尹年长,程涛.海权的国际法释义[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08,(5):1-6.
[7]许维安.略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法治建设[J].广东海洋大学学报,2008,(5):7-10.
[8]张瑞,张林.健全海洋维权的法律体系[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5):38-42.
[9]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5,(6):13-16.
[10]刘惠荣,高威,杨益松.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探讨[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3):52-56.
[11]尹田.中国海域物权的理论与实践[J].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12]关涛.海岸带利用中的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3]吴强,赵胜汝.海洋权益维护执法对策分析[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4,(6):38-43.
[14]刘中民.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J].太平洋学报,2006,(3):25-34.
[15]李先波,邓婷婷.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J].时代法学,2004,(3):6-12.
[16]吴辉.从国际法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J].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01,(3):75-83.
[17]赵理海.从国际法看我国对南海诸岛无可争辩的主权[J].北京大学学报,1992,(3):30-40.
[18]李国强.南中国海研究:历史与现状[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
[19]张耀光,韩增林,安筱鹏.中国与海洋邻国间海域划界问题的研究[J].地理科学,2000,(6):494-502.
[20]贺鉴,汪翱.国际海洋法视野中的南海争端[J].学术界,2008,(1):254-259.
[21]高健军.国际海洋划界论——有关等距离/特殊情况规则的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2]张惠荣.海上没有弹丸之地——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诞生看海洋权益纷争[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6,(1):13-17.
[23]周忠海.海洋法与国家海洋安全[J].河南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9,(2):173-186.
[24]吴慧.“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5):36-42.
[25]王秀英.国际法视阈中的北极争端[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7,(6):14-19.
[26]刘惠荣,杨凡.国际法视野下的北极环境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1-5.
[27]董跃.论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争端及其解决路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6-9.
[28]刘惠荣,林晖.论俄罗斯对北部海航道的法律管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6-10.
[29]刘惠荣,刘秀.西北航道的法律地位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4.
[30]刘惠荣,张馨元.斯瓦尔巴群岛条约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1-5.
[31]董跃,宋欣.有关北极科学考察的国际海洋法制度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11-15.
[32]董跃,陈奕彤,李升成.北极环境治理中的软法因素[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7-22.
[33]邹克渊.南极条约体系及其未来[J].中外法学,1990,(1):41-43.
[34]李薇薇.南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新发展[J].法学评论,2000,(3):74-80.
[35]吴依林.从南极体系演化看矿产资源问题.[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11-13.
[36]郭培清.美国政府的南极洲政策与《南极条约》的形成[J].世界历史,2006,(1):84-91.
[37]张林.南极条约体系与我国南极区域海洋权益的维护[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2):69-74.
Abstract:In recent years,the research on legal protection of China’s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has become a hot and key issue in academic circles.The achievements in the present research have mainly focused on such areas as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the mechanism of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within our jurisdiction and the legal issues of maritime delimitation and island ownership between China and neighboring countries.But generally speaking,the present research overemphasizes our existing and controversial rights and interests,and ignores the emerging field of ocean affairs,especially legal issues in polar research.In these areas,many theoretical issues remain unclear,and relevant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ll states are yet to be determined.China has much room for development in legal and other marine affairs.Therefore,in the future,the classification and expansion of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posed by polar issues will be one of the core issues relating to China’s maritime strategy.
Key words: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legal protection;polar legal issues;water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
责任编辑:周延云
Polar Research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rotection of China’s Maritime Rights and Interests
Liu Huirong,Dong Yue
(School of Law&Political Science,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Qingdao 266100,China)
D993.5
A
1672-335X(2010)05-0001-07
2010-06-16
国家社科基金“海洋法视角下的北极法律问题研究”(08BFX081)
刘惠荣(1963- ),女,山东济南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环境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