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 琳
(军事体育进修学院特种技能训练教研室,广东广州510500)
传统武术,是中华民族在长期的技击活动中,在中国传统文化的滋润下,以技击攻防动作为主要载体,以提高攻防技击能力为主要目的,注重形神兼备,内外合一,融技击性、健身性、文化性于一体的,各种自成体系的拳种及套路总合。这是武术专业对传统武术的描述,它要求有如下特征:
从时间性上,排除了解放以后为了竞技比赛新编的各种套路,包括冠以传统武术的套路,同时,也排除竞技形式的散打比赛等内容。从属性上,要求自成体系的武术拳种、器械套路,有清晰的历史传承、系统的训练、完整的技术、独特的风格等[1]。
2006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我国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太极拳、少林功夫、武当武术等名列其中[2]。笔者认为,传统武术的界定应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为标准,本文将只对传统武术的法律保护阐述观点。
2.1.1 传统武术在本质上是属于知识产权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人独特的思维方式、行为规范、审美观念、心态模式、价值取向、人生观和宇宙观等在武术中都有集中的反映[3],就是流传于中国各民族之间的不同流派、不同风格的武术,也凝结了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各民族的智慧和知识。传统武术是一定区域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其智力劳动成果的体现,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
只有加强立法保护,才可以防止传统武术因被滥用而产生变异,导致完整性和真实性遭到破坏,避免传统武术失去被认可、被吸收的价值内涵。
2.1.2 保护好传统武术才能调整好各种关系,利于传统武术的传播和文化交流
以立法的形式确定各层次主体地位,明确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理顺传统武术的各种互动关系,将更有利于民族传统武术的完善和提高,也有利于国内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国际文化交流。
2.2.1 传统武术文化内涵、思想内涵在现代化冲击下大大削弱
传统武术这种极具浓郁民族特色的文化形态正逐步失去它赖以生存的精神文化价值基础,失去其原有的社会土壤,深层次的问题被流于形式的热闹掩盖,原本沉稳厚重的中国武术已经开始浅薄。
2.2.2 功利化社会背景下,传统武术后继乏人
在现代文明的渗透与同化,某些传统武术出现了断代,甚至消亡现象。传统武术就象流浪汉,四处飘荡,散落在民间,依靠一批痴心的武者苦苦支撑,致使大量的优秀传统武术拳种已经或正在流失。因为传统武术的权属不明,使得传统武术创作人、传承人的权利意识不强,在现实生活、现代观念的驱动下,传统武术的传统性所产生守旧意念会令其后继乏人。
在收集、整理传统武术的过程中,一些人歪曲、损害原意。随着商业化与市场化的逐步发展与深入,传统武术被商业利用的机会愈来愈多,出现了滥用传统武术的现象。因为传统武术权利意识淡薄,我国的武术文化资源被外国恶意掠夺,武术文化资源流失加剧。
我国本为乡土社会,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乡土社会居民原本所具有的传统、相对封闭的意识逐渐向现代、相对开放的方向转变,人际关系准则、生活仪式、生活习惯的模式也更加多元化。也正因为如此,一个经济上正在迅速成长、国际地位正在迅速提高、文化影响力正蓄势待发的国家政府,有必要以更全面、更多责任感的态度来对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正如上面所述,我国传统武术是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所蕴含的民族文化思想和审美情趣,体现着一个民族文化的生命力与丰富程度,政府应当给予法律保护。
国家动用公共财政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然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对各种传统武术进行选择,进行优先性排序。国家只可能保护最重要或者是高度濒危的传统武术。因此就必然有一个选择标准的问题。
既然将传统武术的保护置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大构架中进行,笔者认为,选择标准就应该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作为基础。也就是说,只有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标准的传统武术才能被界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传统武术,这种界定通过国务院权威发布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表现出来,公布于社会让公民知晓。“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应当定期进行选择,定期更新。
行政立法保护,应明确政府在保护传统武术上以下五个责任。
3.3.1 帮助各地传统武术的社区和居民,以更新的技术手段更完整地记录、整理、发表各种遗产形式。
3.3.2 更多尊重传统武术地居民对发展道路的选择,通过对话解决相互依赖的各种问题。在发展中,尤其要关注其文化表达形式的传承与创新。
3.3.3 现代化进程已经去除了许多前现代文化遗产,那么对于剩余的传统武术应该予以格外补偿。因此要考虑更多恰当的优惠措施。
3.3.4 “整理”和 “传承”是保护传统武术的两种最主要的方式或途径。行政立法保护规定要对两者并重,不可偏废。
3.3.5 传统武术的保护,既要重视对政府职责的规定,也要发动社会力量保护。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由它组织管理传统武术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传统武术内涵丰富,政府人员和财政能力有限,此外,政府不可能了解所有保护对象。因此,在政府之外,必须有各种不同的主体参与。
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拉开了用法律手段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序幕。有了这样先例,对传统武术的保护在立法体例上,可以采用相类似的方法,制定《传统武术保护条例》,以单行条例的方式对传统武术进行保护,这是可行的,也是现实的。
武术套路的动作、功能不是随便编造、附加的,而是由从事武术创作、教育的专家们潜心观察人类的活动特点、自然界中动、植物的生活、生长习性,采其精华而创作的。武术动作与套路产生时是个人的智力成果,是应当具有专有性的知识产权。
对传统武术采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具体保护措施在吕昊 《论中国武术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文中论述得较为详尽,笔者赞成该文所述的措施,概括如下:
4.2.1 给予武术套路以著作权的保护
第一,武术套路是作品;第二,武术套路具有独创性;第三,武术套路能够被复制和传播;第四,武术套路不属于公有领域;第五,武术套路有特定的权利主体,具有专有性。武术套路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是创编武术套路的人或单位,也可以是一个流派、一个区域的集体形态;第六,武术套路的著作权保护受到时间性和地域性的限制。
4.2.2 给予养生法以商业秘密保护
可以用于商业的传统武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传统健身武术中的一些 “养生之法”能受到商业秘密的保护。先进技术、训练和恢复方法以及健身武术中的一些 “养生之法”是秘密的信息,也具有商业上的价值,并且也为合法的控制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受到未公开信息的保护。
4.2.3 商标保护
走商标之路,保护中国武术 “知识产权”,把眼光放到对中国武术这种传统知识的 “发言权”和“鉴定权”上。
[1]武冬.传统武术评价、整合和推广发展战略研究 [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8,31(8)
[2]贾鹏飞,许若群.中华传统武术保护的法律思考 [J].体育文化导刊,2006(11)
[3]程大力.传统武术:我们最大宗最珍贵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J].体育文化导刊,2003(4),1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