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 “元”—— 《易经》歧解例研究

2010-08-15 00:48赵方辉
科学之友 2010年2期
关键词:黄裳易经周易

赵方辉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指挥工程学院,北京 102205)

《易经》这部古老而神秘的经典著作,自成书以来,得到历代语言文字大师及学术通人的精心阐释,有关注述可谓汗牛充栋。仅《文渊阁四库全书》就收录《易经》的训诂书籍 169种,共1 888卷、凡1 048册。卷帙浩繁,展示出历代治《易》的水平。虽不乏深通《易》理的名篇,但对那简短而又缺乏严密逻辑,乃至完全有悖于一般逻辑的卦辞和爻辞来说,不少解释多有言不尽意或者意不逮言之处。的确,《易经》在语言结构上留下了不少语义空白,只为读者提供了一个看似凌空蹈虚实则丰实充盈而又灵活多变的原始框架,研《易》者多蹙眉笔耕,结果见仁见智、莫衷一是亦在意料之中。这就要求今人无论从任何角度研究《易经》,都必须建立在对其原文比较正确的领会之上,否则,或牵强附会或望文生义,只能是一句空话。

我们认为,学人治《易》,应将其放到2000多年前《易经》产生的具体时代的背景中加以研究考察,才能对《易经》原义有所真见,在已有的研究成果上有所创新。因为“每一个时代的理论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理论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1]据此,本文试图运用现代语言学理论,通过与其同时代的其他著作及地下出土资料的相互比较,就历代《易经》训诂中分歧较大的个别关键词句条分缕析,或从一宗旧说,或立一家之言,无不实事求是,加以确诂。今笔陈心得若干,对《易经》中“元亨利贞”之“元”一词展开详细论述,以求教于方家。

在《易经》六十四卦中,只有六卦无元亨利贞这四个占断之辞,元亨利贞四字俱全者七卦,有亨者八卦,有利贞者九卦,有利者十卦,有元亨利者一卦,有元亨者三卦,有元贞者一卦,有亨利贞者十一卦,有亨利者四卦,有贞者二卦。可见《易经》卦爻辞中元亨利贞四词尤其“元”词出现频率极高,“元”的意义不明,则全书难于通晓。关于“元”的释义,较有代表性的意见有如下两种:

其一为四德之一说。较早见于《左传》。《左传·襄公九年》:“穆姜薨于东宫。始往而筮之,遇《艮》之《随》,史曰:‘是谓《艮》之《随》卦。《随》,其出也。君必速出。’穆姜曰:‘亡!是于《周易》曰:《随》元亨利贞,无咎。元,体之长也。亨,嘉之会也。利,义之和也。贞,事之干也。体仁足以长人,嘉德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然固不可诬也。是以虽随无咎。今我妇人而与于乱,固在下位,而有不仁,不可谓元;不靖国家,不可谓亨;作而害身,不可谓利;弃位而姣,不可谓贞。有四德者,随而无咎;我皆无之,岂随也哉!我则取恶,能无咎乎!必死于此,弗得出矣。’”穆姜根据《随》卦卦辞,从而得出“元”为人之四德之一的新义蕴。《文言》释《乾》:“乾,元亨利贞”曰:“元者,善之长也;亨者,嘉之会也;利者,义之和也;贞者,事之干也。君子体仁足以长人,嘉会足以合礼,利物足以和义,贞固足以干事。君子行此四德者,故曰‘乾,元亨利贞’”。此外,孔颖达《周易正义》、程颐《易传》、孙星衍《周易集解》、惠栋《周易述》、宋书升《周易要义》等都持这种观点。

其二为占筮之辞说。朱熹《周易本义》曰:“元亨利贞,文王所系之辞,以断一卦之吉凶,所谓彖辞者也。元,大也;亨,通也;利,益也;贞,正而固也。文王以为乾道大通而至正,故于筮得此卦,而六爻皆不变者,言其占当得大通,而必利在正固,然后可以保其终也。此圣人所以作《易》教人卜筮,而可以开物成务之精意。”[2]高亨《周易古经今注》:“元、亨、利、贞之初义维何?曰:元,大也;亨,即享祀之享;利,即利益之利;贞即贞卜之贞了。”[3]另外,李镜池《周易通义》,刘大钧、林忠军《周易古经白话解》等亦主是说。皆释“元”为占筮之辞。此外,还有释“元”为开始。比如释“元亨”为一开始就大吉大利。

那么,《易经》中“元亨利贞”之“元”究竟何义,迄今还无人进行详尽论述,今在此探讨如下。

《说文》:“元,始也,从一,从兀。”徐锴《系传》作“从一,兀声”,是说有误。元,甲骨文也作上下结构,上为“二”下为“人”(见《殷虚书契前编》卷四第三十页)。从人,从二;“二”,是古文的“上”。《尔雅·释诂》云:“元,首也。”杨树达亦云:“《说文》一篇上一部云‘元,始也。从一,从兀。’按许君以元为会意字,然一兀义无可说,许说殊不可通。宋戴侗《六书故》云:‘元,首也。从儿,从二;儿,古文人,二,古文上,人上为首,会意。’近人徐灏撰《说文段注笺》述戴氏之说,且引左氏僖公三十三年传‘狄人丧其元’,哀公十一年传‘归国子之元’,《孟子·滕文公篇》‘勇士不忘丧其元’,以证明其义,可谓信而有征矣。愚谓徐氏所举古书谓首为元,用字之例也。今更从造字之例证之。《说文》七篇下“冖”部云:‘冠,絭也。所以絭发,弁冕之总名也。从冖、元,元亦声。冠有法制,从寸。’今案许君冠有法制之说非是。余谓寸者,手也。冖者,覆也。冠从寸从冖从元,谓人以手覆加于首也。冠加于首其字从元,此造字时以元为首之证也。人之去母体也,首先出,故凡首义之字,引申之皆有始义。《尔雅·释诂》首训始,今通语谓始为头,皆其证也。元本义为首,许君以引申之义为造字初义,故其说不能惬当矣。”[4]另外,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林义光《文源》也训元为首。由此,元之本义为“首”当是确定无疑。但以元之“首”义,释解《易经》,又多有不通之处。下面我们再以“元”的引申义考释之。

元的较早的引申义当属“始”、“大”二义。甲骨金文中有以元为“始”的用例。如“庚申卜旅贞惠元卜用在二月”(1续1.39.9)“隹(唯)王元年正月。”(师酉簋)“隹(唯)元年五月初吉甲寅。”(师兑簋)《公羊传·隐公元年》:“元年者何?君之始年也。”也有以元为“大”的用例。如“历肇对元德。”(历鼎)“攻乍王夫差自乍(作)其元用。”(攻敔王夫差剑)《尚书·康诰》:“元恶大憝。”

从甲骨金文中“元”之用例来看,元之“始”义大多用于记年,如“元年”等,适用面较狭窄。而元之“大”义不仅适用面较广,而且还可修饰动词、名词、形容词等多种词性。这一点在其他古籍资料中也可得到证明。如:《礼记·文王世子》:“一有元良。”郑注:“元,大也。”《书·金滕》“今我即命于元龟。”马注:“元龟,大龟也。”《诗经》中元字凡五见,皆训为大。如《诗·小雅·采芑》:“方叔元老,克壮萁猷。”《毛传》:“元,大也。五官之长出于诸侯,曰天子之老。”《诗·小雅·六月》:“元戎十乘,以先启行。”《集传》:“元,大也;戎,戎车也。”《诗·鲁颂·闷官》:“建尔元子,俾侯于鲁。”《集传》:“元子,鲁公伯禽也。”《诗·鲁颂·泮水》:“元龟象齿,大赂南金。”高亨《<诗经>今注》:“元龟,大龟。”《诗·大雅·崧高》:“王之元舅,文武是宪。”《集传》:“元,长;宪,法也。”“元”表兄弟排行时也可称“大”。直到现在,仍有“老大”,“大孩子”(即长子)之称。当即是语言继承中语义展转深造的结果。所以,从语言的社会性上看,《易经》中“元”之义当训为“大”较妥。

再从《易经》本身的“元”的行文体例看。“元”在《易经》中无单用者,作为修饰词,共出现“元吉”、“元亨”、“元夫”三组词语。

“元吉”在《易经》中共出现15次。如:《坤》六五:“黄裳元吉。”《讼》九五:“讼元吉。”《履》上九:“视履考祥,其旋元吉。”《泰》六五:“帝乙归妹以祉,元吉。”《复》初九:“不远复,无祗悔,元吉。”《大畜》六四:“童牛之牿,元吉。”《离》六二:“黄离,元吉。”《损》:“有孚,元吉。”《损》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益》初九:“利用为大作,元吉,无咎。”《益》九五:“有孚惠心,勿问,元吉,有孚惠我德。”《萃》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井》上六:“井收勿幕,有孚,元吉。”《鼎》:“元吉。亨。”《涣》六四:“涣其群,元吉。”

“元亨”共出现11次。如:《乾》:“元亨,利贞。”《坤》:“元亨,利牝马之贞。”《屯》:“元亨,利贞。”《比》:“吉。原筮元(疑元下有亨字)永贞无咎。”《大有》:“元亨。”《随》:“元亨,利贞,无咎。”《蛊》:“元亨。”《临》:“元亨,利贞,至于八月有凶。”《无妄》:“元亨,利贞。”《升》:“元亨。”《革》:“元亨、利贞,悔亡。”

“元夫”共见一处。如:《睽》九四:“睽孤遇元夫,交孚,无咎。”

一般说来,语法成分是有限的,而这些成分形成的句式是无限的。但是,由于语言的社会性和同一种语言的继承性原则制约,同一句式在同一时代或先后时代被若干人共同使用却又是语言事实。一般认为处于同一句式语义相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的同一位置语词之间,也往往有某种联系,可供我们探求词义。据此,我们说“元吉”之元,“元亨”之元,“元夫”之元当为同义。

首先,“元夫”当释为大夫。《礼记·王制》:“卿大夫元士之适子”,《孟子·万章篇下》:“元士受地视子男”。元士即上士。大夫称元夫,与上士称元士一样。上古常用元为大义以施之于人,故有“元子”之称。《书·召诰》:“有王虽小,元子哉!”便是证明。也有“元女”之称,如《左传·襄公二十五年》:“庸以元女太姬妃胡公。”有“元妃”之称。如《左传·隐公元年》前记:“惠公元妃孟子。”《竹书纪年》:“夏帝癸十四年而弃其元妃于洛。”有“元侯”之称,《国语·鲁语》:“元侯作师。”此外,还有“元舅”、“元老”之称,例均如上述。由此,大夫称元夫,也同此例。

其次,“元吉”当训为大吉。其证据见诸古籍。如《左传·昭公十二年》:“南蒯之将叛也……枚筮之,遇《坤》之《比》,曰:‘黄裳,元吉。’以为大吉也。示子服惠伯曰:‘即欲有事,何如?’”南蒯是鲁大夫季平子的费邑宰,他想要以费邑背叛鲁国,投降齐国,用《周易》占了一卦,遇到《坤》卦,第五爻由阴变阳,变成《比》卦。依筮法,这要看《坤》卦《六五》的爻辞来论断吉凶。所以南蒯引用“黄裳,元吉。”认为是大吉。从而训“元”为大。我们再从该爻辞的义理来看,也应训元为大。所谓“黄裳”即是黄色下衣。古人以黄为贵色。有《诗·绿衣》:“绿衣黄里”和“绿衣黄裳”为证。《易经》中则以黄为吉祥之色。本爻云:“黄裳元吉。”《噬嗑》六五云:“噬干肉,得黄金,贞厉,无咎。”《离》六二:“黄离,元吉。”《遁》六二:“执之用黄牛之革,莫之胜,说。”《解》九二:“田获三狐,得黄矢,贞吉。”《革》初九:“巩用黄牛之革。”《鼎》六五:“鼎黄耳金铉,利贞。”以上诸卦爻,无一凶象,即是证明。由是可知黄裳为吉祥之服。以此取象,当为大吉。故“元”亦应训“大”。

若训“元”为始,则不合《易经》“元”之初义。所谓始,即是“最初”、“起头”之义,如训“元吉”为最初吉祥,最终吉凶则不可定矣,如占断之辞若是,那么,占得此爻与不占何以异?据此,元也应训“大”。

总之,元吉、元亨、元夫之“元”,均为“大”义,是可以肯定的。

由如上考释,我们可以得出从训诂的角度研究《易经》的3条基本原则:

(1)语言的社会性原则。语言是社会的产物,语言中每个词的意义都应由全社会的人们共同约定而成。“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俗成谓之宜,异于约则谓之不宜。”(见荀子《正名篇》)假如一部书的作者用的一个词,不是社会上的人们一般所接受的意义,那么读者就看不懂,语言在这里就失掉它的交际作用。“如果某个词只在一部书中具有某种意义,同时代的其他书并不使用这个意义,那么这种意义是可怀疑的。……如果我们所作的词义解释只在这一处讲得通,但在别的书上再也找不到同样的意义,那么,这种解释一定是不符合语言事实的。”[5]之所以会造成这种情况,往往是作者本身没有使用这个词义,而只不过是注释家以己度人、牵强附会罢了。《文言》作者释“元”为“善之长也”,却忽视了“元”之为“大”这一当时适用面广泛而出现频率又极高的重要义项,当属此类。所以,只有正确地了解古人的语言,我们所作的解释才是基本正确的,否则,即使把句子讲通了,也能自圆其说,但结果也可能是注释人自己的意思,而不是古人的原意。

(2)社会存在决定人类思维的历史性原则。马克思说:“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6]今天,我们研究语义,一定要有历史的观点,对语言的历史的每一个时代的发展都要胸中有数。也就是说,对于每个词,我们都应研究它在何时产生,何时死亡,以及该词的原始意义,在语言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词义扩大、缩小,或转移的情况和具体时代。虽然古今书籍有限,对如上情况不能十分确定,但至少我们可以断定一个大致的情形。

现在距《易经》的成书时代已有几千年的历史,这几千年中,我们的语言不知经过了多少变化。所以,只有从历史的角度观察语义的变迁,才能实事求是地训释古书。否则,注释者怀抱一种错误观念,以今证古,有时就无异于指鹿为马。将《易经》中“元”训为“善之长也”的注者也犯了这个错误。因为“元”在《易经》时代压根就无“善之长也”之义。这与其说是对《易经》的发展,毋宁说是由作注者不解《易经》时代的语言情势所至。总之,只有从历史上去观察语义的变化,训诂学才有价值。“等到训诂脱离了经学而归入了史的领域之后,新的训诂学才能成立……是纯粹观察、比较和解释的一种学问了。”[7]

(3)字不离词、词不离句、句不离章的语境性原则。法国语言学家房特里耶斯说过:“确定词的价值的,是上下文。尽管词可能在意义上有各种变态,但是上下文给予该词独一无二的价值;尽管词在人的记忆中积累了一切过去的表象,但是上下文使它摆脱了这些过去的表象,而为它创造了一个现在的价值。”[8]可以说,房氏深得词义阐释之三味,但他只强调上下文,而忽略“过去的表象”,则显得有些片面。我们认为,要确定一个词的意义,就必须在遵循语言的社会性原则、社会存在决定人类思维的历史性原则的基础上,还要联系它所处的语境,否则,便会导致望文生义。《易传》作者训“元”为“始”、为“四德之一”当属此类。我们应当避免这种忽视语境的训释方法。

注 释

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恩选集》.(3):465

2 朱 熹.《周易本义》.《四书五经》上策:1

3 高 亨.《周易古经今注》:110

4 杨树达.《释元》.《积微居小学述林》:63

5 王 力.《训诂学上的一些问题》.《龙虫并雕斋文集》:333

6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马恩选集》.(2):82

7 王 力.《新训诂学》.《龙虫并雕斋文集》:327

8 房德里耶斯.《语言论》法文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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