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政府论》中人民权力的演进

2010-08-15 00:46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立法权财产权力

潘 岳

(安徽大学 历史系 安徽 合肥 230039)

浅议《政府论》中人民权力的演进

潘 岳

(安徽大学 历史系 安徽 合肥 230039)

洛克的《政府论》下篇论述了国家理论,并从自然状态出发详细阐述人民权力的演进。本文从此方面阐述国家的由来及国家权力,并浅议由此引起的一些思考。

人民权力 自然法 立法权 自然权利

引言

17世纪的英国革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在这次革命中,一些对近代有指导意义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出现在历史的舞台上。而1689年出版的洛克的《政府论》就是其中的一部代表作。

一、自然法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其中上篇主要批判君权神授,下篇则构建了资产阶级政治学说理论。下篇先从人类的自然状态的说起,指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平等的,“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的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有利得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1]。人类最初处于一种自由状态,人人权力平等,其行为虽然自由却不放任。因为自然状态中有一种为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在起着支配作用:既然人们在这种状态下都是平等自由的,那就不能侵犯属于他人的东西,包括生命和自由。自然的平等关系排斥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和利用关系,它表现为每人都拥有自主权,即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决定做自认为是合适的任何事情。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人们就不是放任自由的,因为人们“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自然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2]人们共同接受自然法的约束。自然法是最高的、永恒的、平等的,它使所有人不侵犯他人权利,不互相伤害,维护着整个人类的和平与安全。如果有人对他人进行伤害,受害人可依据自然法之理性和正义来处罚侵犯者。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是执行自然法的法官。

二、社会的权力

但是自然法有其自身的缺陷:首先法是无标准的,其次执法者不确定,因为充当法官的人可能是自己案件的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可能会因为自私偏袒自己,而感情用事或者报复心理会造成对自然法判决的混乱。而即使得到了正确、公正的判决,也缺少一个强力的执行者来执行。在自然状态中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也就是自然法,这便使得每个人享有的个人权利处在极不安全和极不稳定的状态中。人们的个人权利不断受到他人的威胁,于是每个人都不愿意生存在这种尽管自由却让人充满着恐惧和经常令人感到危险的自然状态。于是个人便与其他人联合起来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财产。这就需要一个政治社会来约束人,来弥补自然状态下的缺陷。在政治社会里,有一种确定的、公之于众的法律,而法律是经一致同意接受和承认的是非标准,是裁判人与人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而执行法律的是政治社会中由人们授权的特定的人。“这就是立法和行政权力的原始权利和这两者之所以产生的缘由,政府和社会本身的起源也在于此。”[3]

而人们加入社会,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就获得了两种权力。第一是制定法律保护社会成员;第二是按照社会的法律,行驶执行处罚的权力。这两种权力是人们放弃给社会的。但是这种“由立法机关按社会的利益所要求的程度加以处理…只是出于各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他的自由和财产的动机。”[4]。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行使必须是对人民有利的。

如何使立法权对人民有利了?首先:立法权就是通过制定法律来运用国家的力量为社会及其成员谋福利的权力,社会的任何成员或社会的任何部分所有的其他一切权力都是从它获得和从属于它的;但同时立法权又不过是受人民委托的为了某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权力,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因此,无论何时,主权的最终归属是人民。

由于受到委托它的目的的限制,立法权就有了自身的范围,即政治权力只能是一种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力,而绝不能是一种支配人们的生命和财产的绝对的、专断的专制权力。首先,立法权是一种基于人们同意的委托权力,因而立法权的行使必然受到委托目的的限制,即立法权的行使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其次,立法机关不能以临时的专断命令来进行统治,而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得任何人的财产,即立法权不能侵犯财产支配自由。最后,立法机关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交给他人。这是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结合成为社会,将手中的权力交给社会,所以社会的权力“就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的社会权力”[5]于是,社会权力的最大范围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6]在此情况下,人们的权益不会被社会权力所侵犯,立法权才会对人民有利。

在立法权的范围内,对社会进行立法以保障人们的权利。在自然状态下,法是无形式的自然法,其只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中。由于“情欲和利害关系”自然法的引证和应用便无章可循。这种情况下,自然法就失去了作用,人们的财产就失去了保护。在社会中,立法机关会颁布有效的法律,明确指出人们拥有的权力和财产,使人民避免了自然状态下的种种缺陷,有效的保护了人们的权益。

而在人们掌握了立法权以后,需要一个力量来执行法律以保护人民的权益。在自然状态下,这种执行力是由人们自己来掌握,而执行自然法的判决时很容易受到被制裁者的反抗。这时执行者本身就会出现危险,从而使法律得不到执行。在社会中,人们将这种执行权放弃转而让渡给社会。所以社会中就出现了一个专门执行法律的机关。此机关以正式公布的法律来治理社会中的人民,以保有人民在自然状态下的和平、财产等。掌握执行权的机关在对人民执行法律的时候拥有强大的权力,这种权力在立法权之下,只对违反了法律的人使用强权。

三、国家权力

由立法权和执行权(对外权力实际也是执行权的一种)组成的社会就会形成国家。关于国家的权力统属,洛克也提出了近代国家的雏形。

首先国家权力中,以立法权为最高,其余的一切其他权力都属于从属地位。但是立法权是全体人民委托给国家的权力,简单地说,立法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中的自我保存欲望的直接延伸。当委托的目的没有达到或者被忽略时,这种委托就自然没有了意义,所以“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仍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7]立法权实际就代表了人民的权力。在政府中立法权对国家进行立法,制定国家成员的行为准则,并在成员违法时授权对其执行法律。所以立法权必须是最高权力,否则不足以维护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稳定。

在一个国家中,立法行为并不是时时都有,对国家进行立法不是一个持续很长时间的过程。在对国家进行立法后,执行权实际就成为了国家的最高权力。从“广义上说,他也可以被称为至高无上的权力者。这并不是因为他本身握有一切最高的制定法律的权力,而是因为他握有最高的执行权,所有下级官员都从他那里得到各别的或至少其最大部分的从属权力”[8]但是执行权所服务的是立法权,执行权不过是执行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已,能够有权力决定执行机关。

结语

洛克由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所拥有的权力说起,对人类社会的演化进行了概括,说明了人民权力在人类发展过程中的演化。从权力的演化中提出符合资产阶级利益的学说,为近代国家的发展指明了道路。在当今政治体制下,政府功能和结构都与洛克身处的时代和环境不同的情况下,但是人民的权力是相同的。在公共安全与个人自由或公共权力与个人权力的关系上,既要考虑公共安全又要更多地保障个人自由,不能公共安全为借口而剥夺个人的自由,更不能让公共权力膨胀或滥用而侵犯个人权力。否则,就会违背政府的目的。洛克的学说提醒我们始终不要忘记: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组成政府,无论政府所推动的法制进程及其具体内容如何,政府以及为了有效地实现社会控制而制定的法律都要以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力为目的。

潘岳(1986—),男,安徽六安人,安徽大学历史系,研究生,研究方向:西方文化与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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