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清代官员经济犯罪的原因:从制度和体制层面

2010-08-15 00:46王志红
黑龙江史志 2010年7期
关键词:勒索官员

王志红

(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江苏 南京 210046)

经济犯罪作为一种犯罪现象,不是无缘无故地产生的,其背后一定存在着一定的“缘故”,这便是经济犯罪的原因,经济犯罪便是此种“缘故”导致的结果。早在清兵入关进占北京不久,摄政王多尔衮就颁布令旨,谕告官民,强调惩贪。对于官员的经济犯罪行为,从顺治到道光年间也都对官员的经济犯罪行为采取了各种程度不同、方式不同的惩处措施,但是收效甚微甚至愈演愈烈,官员的经济犯罪成为清朝近200年统治的伴生物并随着统治阶级权力的集中和私欲的膨胀日益彰显,最终把清政府推向灭亡的境地。

渗透于清朝统治始终的官员经济犯罪,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就经济犯罪行为而言,表现为官员的贪污、贿赂、诈财、盗窃、渎职、涉税犯罪等,这一充斥于旧中国官场的先天顽疾在清代发展到登峰造极的地步,尤其在其统治后期,政治黑暗、吏治废弛、官场上下贪腐成风,各级官员采用种种不法手段,贪污受贿、横征暴敛以中饱私囊,日甚一日的官员经济犯罪蠹蚀了清王朝统治的根基,致使泱泱大清帝国一天天衰弱,终至衰败。究其原因,绝对君权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官僚等级体制必然会滋生清代官员经济犯罪。

一、绝对君主专制制度与官员的经济犯罪

清朝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末代王朝。清朝政权是以满族贵族为主体的满汉地主阶级的联合专政,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高度发展形态,皇权是这一政治制度的核心。清朝的封建统治机构,组织繁复,等级森严,上下左右,紧密连结,形成一个庞大的统治网,皇帝则掌握着这个统治网的张弛与伸缩。皇帝是上天意志的体现者,他的言语就是法律,他的地位神圣不可侵犯。专制皇帝要求一切人和宇宙万物都要匍匐在自己的脚下,不容许任何对立的、离心的倾向。由皇权派生的各级行政权力都是为皇权服务的,自上而下的清代官府成为至高无上皇权的附属。在这种绝对君权以及等级权力制度下,下级官员的升降荣辱,完全由其上司、长官决定,与个人的政绩优劣基本上无关。在这种等级制度下,下级官员的行政权力完全由上级“批发”、“赏赐”,决定了下级官员必须对上级官员无条件地服从。这种自上而下的权力分配在安置与批发权力的过程中便划出了一条特殊的、封建式的、自下而上的行政责任路线——每一个下属官员的政治命运皆由其上司操纵。为此,为了自己的仕途,下级官员与其上级官员之间加强物质和感情联络成为必然,不择手段贿通上司几乎成为下级官员仕途发达的必由之路,其具体表现为:

(一)公权私化

清代臣工进贡以邀皇宠,行贿一方尽力贿通上司,受贿一方则受之怡然,这在权力私有的行政制度下是非常自然的事情。各级官员把权力作为私有,他们一旦拥有控制一方、决定一域的权力,必定想方设法谋取私利,上下级官员便一拍即合,各取所需。上自法外的特权者皇帝,下迄文武百官,在共同的利益趋动下,在行政官府中形成了一个个大大小小的官官相护的利益集团,在下者挖空心思侵贪贿上,在上者心领神会,容隐包庇,坐收其利,甚至敲诈勒索。“中国式官僚制的突出之点是‘勒索’和任人唯亲,这是彼此起加强作用的孪生制。”[1]上下级官员之间如此,在同级权力之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则同样是一种公权私化的交易关系,官官相护,结网愈大愈宽则其谋私不法之利就愈为安全,风险愈小,成本愈低。

(二)臣工进贡

臣工进贡是皇帝与臣子间物质、感情交流的一种形式,它源于朝贡,是清代皇权制度的产物。清初,臣工进贡处于萌芽状态,进贡人只限于皇帝的亲近王公贵族。后渐渐扩展到中央各部院臣工及总督、巡抚等地方大吏,并逐步制度化、法律化,成为官员向皇帝表示衷心的绝好方式。进贡制到乾隆时盛极一时。作为诗人、书画家、收藏家与鉴赏家,乾隆帝所的艺术品位以及追求异国情调的西洋旨趣,成为他对字画、古玩玉器、西洋奇珍等强烈追求的驱动力。臣工们为了迎合乾隆帝的口味,便四处搜求,攀比进贡,以满足乾隆帝追求享乐的天性,致使吏治日益败坏,乾隆时期的官员经济犯罪大案频频发生,尤以督抚侵贪引人注目。[2]乾隆期间发生的恒文、国泰、李侍尧、陈辉祖贪污受贿案皆因进贡勒索所发,其中国泰、李侍尧一向以进贡见长,乾隆帝也承认两人所进献的贡品“较他人为优”。李侍尧因进贡勒索下属而获罪,终因“勤劳永著”而被乾隆帝免死。而山东巡抚国泰为了进贡,疯狂用各种手法勒索属员物品、银两,派累婪索,贪纵不法,致使通省各州县仓库存银亏空二百万两之多,被降旨“赐令自尽”于牢中。二人虽罪行极恶,但乾隆仍念旧情,从轻发落,与其进贡甚优不无关系。正是皇帝的贪婪无度助长了官员的侵贪之风,而官员又借助进贡之名肆意勒索加派,可谓“既不负皇恩浩荡,又不亏一己私利”。最终受害的还是普通老百姓,因为督抚勒索司道,司道即勒索府厅,府厅复勒索州县,州县官员能够勒索的只有普通老百姓,其方式方法自然少不了巧立名目,法外加派。

进贡所导致的官员侵贪型经济犯罪在乾隆朝已发展到极致,嘉庆帝继位后深知其弊,对于进贡之事他认为:“外省备进贡物,名为奉上,其实藉以营私,每次未收之件,即可分馈权要,又可归入囊。而属员等竞事逢迎,则以帮贡为词,借端派累,层层巧取,以致小民朘削难堪。大抵进奉一节,最为吏治之害”,并下令对进贡者,“不但照违例革职,必当重治其罪决不姑宽”[3]。

(三)“陋规”盛行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专制的国家有一个习惯,就是无论哪一位上级都不能不送礼物,就是对君主也不能例外”。[4]这种习惯在君主就是进贡,而在官员间就是无所不在的“陋规”。关于“陋规”,是指历来相沿的不良成例,故时人概括为:“国家律令无文,故曰陋规”。如在乾隆中期以后,官场中普遍形成的种种层层相因的陈规陋习。当时下级官员觐见上司时,要馈送银钱;年节生辰,要进送礼品;官员外放,要通贿吏部官员及京中大员;钦差及督抚大员赴任途经地方,地方官员必须馈赠盘费。这样,上至阁老大员,下至胥吏差役,都从这种陋习中获取厚利。因为“州县有千金通融,则胥役得乘而牟万金之利;督抚有万金之通融,州县得乘而牟十万之利”[5]。究其实质,则是程度不同的贿赂或需索。又如地丁之外的火耗、平余,漕项之外的漕规、斛面,盐课之外的匣费、节规,关税之外的盈余、存剩,此外如督抚钦差过境时的站规、门包,学政典试时的棚规、红案,以及舟车贴费、行市官价、冰敬炭敬、公费帮费、地方衙门的心红纸张,中央部院的部费,以至娼楼赌馆呈送官府的娼赌费等等,多如牛毛,不暇细数。正如瞿同祖先生在其《清代地方政府》中解释的:通过每一个可以想象的场合收费,中国官僚体制每一层级的成员们都能补充他们的收入。虽然这种惯例是“不正常的”、“贱鄙的”,正如“陋规”一词本身所表示的,但它仍然被确立和承认,并成为广泛接受的事实。在这里,“陋规”虽然不是国家法令明文规定的,但它有其存在的市场,是被法律所默认的惯例。正是由于这些“陋规”的存在使得下级官员肆无忌惮地搜刮民众,而上级官员便极尽袒护之责,他们勾结起来共同维系这样一条不成文的法律。就如赋税征收,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在法中无明文规定之征收都应属于非法的行为,但法外征收和加派却成为官员间行事的潜规则并存在于清代统治的始终。而最终的承担众多“陋规”费用者便是普通老百姓。“陋规”的存在让老百姓不得不承受双重负担,一是政府征收的常规税费百姓已难以承受,二是县官或其衙门职员索取的“陋规”费,又让百姓不堪重负。即使如此,各级官员为了从“陋规”获取私利,除了向老百姓征收外,还不惜以亏空正项钱粮的方式来满足对“陋规”的需求,“陋规”的存在不仅使人民的负担逐年增加,而且也使国家赋税收入陷入连年亏空的怪圈。因此,清政府对于“陋规”多次采取禁止、取缔的措施,如道光帝登基后,就想通过立法的方式将陋规一项规范化,但遭到了官员的反对,便取消了成命。“陋规”便作为一项游离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加派,也成为各级官员用来敛取钱财的潜规则,官员的经济犯罪便存在于这非法却合理的借口下,清代这种“陋规”的盛行使官员的经济犯罪愈演愈烈。

二、官僚体制与官员的经济犯罪

清代的官僚体制是与其高度集中的封建专制统治相统一的,从中央到地方分级管理,下级政府在上级政府的监督和控制下进行行政管理,而作为最高级别的各部院则处在皇帝的直接掌控之中。这种分级管理使得下级官员的命运往往掌握在上级官员的手中,因为对下级官员的考核与监督均由其直接上级负责,逐级上呈,经由吏部最终到达皇帝的手中,如此体制下的上级官员及吏部官员掌握有下级官员的升迁命运,为其利用手中的权力实施经济犯罪提供了条件和机会。具体表现为:

(一)督抚的荐举权

清代疆土广阔,官员众多,皇帝无法也不可能事必躬亲,亲自去考核每一位官员的政绩,尤其是对督抚以下的地方官员的考核几乎全部依赖于督抚官员与吏部的举荐,下级官员是否能够得到提拔主要依靠督抚官员的荐举。

据《清史稿》记载:[6]康熙六十一年,世宗嗣位。谕曰:“知人则哲,自古为难。朕临之初,简用人才,或品行端方,或操守清廉,或才具敏练,诸大臣密奏所知。勿避嫌徇私,沽名市恩,有负谘询。”又以道、府、州、县,亲民要职,敕总督举三员,巡抚举二员,布、按各举一员,将军、提督亦得举一员,密封奏闻。雍正四年,以各省所举未能称旨,诏切责之。令各明举一人,不得雷同。时荐贤诏屡下,帝综覈名实,赏罚必行。七年,以督、抚、布、按,为全省表率。命京官学士、侍郎以上,外官籓、臬以上,各密保一人,不拘满、汉,不限资格,即府、县中有信其可任封疆大僚,亦许列荐剡。

可见对于道、府、州、县官员而言,靠督抚官员荐举是自己获得提升的关键于是,逢迎上级、贿通上司以打通自己的仕途自然就成为必然,从而助长了官员的经济犯罪。

(二)书吏的行政权

书吏,是古代社会对官府衙门文档人员的一种习惯通称,也称“胥吏”,或称“吏员”。清代的科举制度依旧沿用刻板的“八股取士”之法,士大夫们为进入仕途,整日沉迷于四书五经之中,与世事几乎隔绝。一旦考中入仕,对于刑名律例、钱粮会计、文书等行政业务之事一概不知,再加上清代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官员任职之地往往远离家乡,对于任职之地的人情世故一无所知,甚至连当地的语言都听不懂。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事事依靠书吏,因为所有书吏都是在其服务的本省内招募的,而且往往任职多年,于是,“州县地方政府便形成了一种特殊格局:不断更替且缺乏经验的州县官们‘领导’着一帮久据其职久操其事且老于世故的当地书吏”。这些书吏本为一种义务供职,官方是不给他们发放俸禄的,但他们不甘于义务为官方效力,他们一方面利用职务之便与官员相勾结敲诈勒索,贪污舞弊,尤其是在赋税征收中大发不义之财,另一方面又往往与基层社会的地方势力绅衿豪强狼狈为奸鱼肉百姓。

书吏为清政府官员代理行政,他们执掌着刑名钱谷、文犊批答之权,大肆敲诈勒索,大发不义之财。如在康熙末年,一个漕运坐粮厅的书吏,利用掌管文书的权力,勒索运丁,十年间就贪污四十余万两银子;户部堂司有书吏百余人,十余年接受贿银七十万两,“其中一尘不染者,仅一、二人而已。”[7]书吏还在下级衙门上报文件时乘机勒索,根据贿赂的多少决定批驳。若索贿不成,便以样式不合为由驳回。如藩司书办“造册一事,……得钱则包揽,无钱则百计苛驳。”[8]又如雍正十二年,清查山东积欠时,该省益都收书侵蚀历年钱粮2089两,武定州柜书侵蚀历年钱粮1249两,长清、泰安、历城、滕县、利津、泗水、单县、东平、沂水等州县,查出收书等侵蚀银三四百两一二百两余不等。至雍正十三年十一月,该省查出计役蚀银共8万余两。[9]

清代的君主专制制度和官僚体制,必然衍生官员的经济犯罪,而且这种愈演愈烈的官员经济犯罪充斥着清代统治的始终,尤以晚清更为严重,最终使清政府走向衰败。

[1]费正清.美国与中国[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07.

[2]王春瑜.中国反贪史:下册[M].四川人民出版社:1199-1210.

[3]《清仁宗实录》[M].卷三七.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北京出版社:67.

[5]白寿彝.中国通史:第十卷上册[M].上海人民出版社:151.

[6]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M].法律出版社:47.

[7][8]赵彦昌,赵松.试论清代书吏对文书档案工作的危害——兼论雍正对书吏的整顿[J].文化月刊,2007,(4):50.

[9]何平.清代的时势变迁、官员素质与赋税征收的失控[J].社会科学战线,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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