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光辉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浅论孙中山法律思想
范光辉
(辽宁大学历史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6)
孙中山是中国20世纪最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之一。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指导,以五权宪法为核心,内涵丰富,与时俱进,具有鲜明的创新特色,如民主性、爱国性、超越性等。
孙中山 法律思想 创新
孙中山不仅是民主革命家,而且是一位富有创新特色的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家。为了实现振兴中华的夙愿,他虚心学习,孜孜以求,融合中西法律文化,提出了许多具有远见卓识的法律思想。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仍然具有不容忽视的借鉴意义。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总称,是孙中山为了解决近代中国社会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政治经济理论纲领。孙中山是中国第一个全面提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纲领——三民主义的人。三民主义回应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中国现代化的时代主题,是孙中山领导中国民主革命的政治纲领,也是其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原则。
第一,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三民主义中的首要问题,基本任务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即反对民族压迫。民族主义贯穿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民主精神,为处理国内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的立法提供了指导原则。第二,民权主义。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是政治革命的根本,基本任务是反对帝制、建立民国。孙中山认为,帝制是中国人民苦难的根源,争做皇帝是中国战乱的根源,革命党人必须摒弃做皇帝的思想。孙中山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第一个提出推翻帝制主张的人。民权主义有利于促进人们民主意识的觉醒。第三,民生主义。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的出发点和归宿,基本任务是解决“土地”和“资本”两大问题,即解决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和工人的生活问题。主要原则是“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节制资本”。他主张以集产社会主义来发展国民经济,反映了他对国家未来非资本主义前途的探索,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
孙中山重视法制建设工作,在统摄中西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独立思考,提出了一系列富有见地的法律思想。
早在1906年,孙中山在和友人的谈话及《民报》创刊周年大会上的演讲中,就提出了五权分立的思想。当时他就指出西方的三权分立在一百多年前算是完美的,一百多年后,文明日进,这种宪法已显出流弊,“已经是不适用的了”。由此他想出补救的办法,“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是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1]他把宪法视为保障民权的工具,试图通过五权宪法来保证人民主权和直接民权。五权宪法思想包括“五权分立”和“权能分治”两大学说。五权分立是指在欧美各国所实行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之外,另立考试权和监督权。五权分立,是孙中山提出的民主共和政体设计方案,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创举,有利于打破高度集权的传统政治体制,从而伸张和保障民权。权能分治是指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他把人民和政府的关系比喻成工程师和机器的关系,人民有管理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讲到国家的政治,根本是要人民有权,至于管理政府的人,便要付之于有能的专门家。”[2]孙中山主张专家治国,在人类政治史上,这是一种民主科学的管理思想,为世界各国建设民主高效、勤政廉洁的政府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实行精英治国,政府精简高效,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孙中山重视政府组织建设和管理主张的正确性。
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四权。政权的核心是人民管理政府的权利,孙中山认为人民有了这四权,就可以保证政府官吏的质量和完善法律。政府的治权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考试权、监察权,采用五权分立体制,相互独立、相互制约。与此相应,中央和地方政府都实行五院制。五权宪法总的原则是人民总揽大权。孙中山认为,五权分立与权能分治相结合,就能造成一个人民节制下的万能政府,使中国成为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
孙中山指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和官吏是人民的公仆;总统应遵守法律,服从舆论监督。他认为,公仆就是为人民办事的人,就是为国家服务的人员。在任临时总统时,他明令废除封建专制时代官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以及诸如“大人”、“老爷”等反映官僚特权的称呼。在中国历史上,这是破天荒的见解和壮举,显示了孙中山真诚的民主精神和坦荡无私的思想境界,有利于破除权力崇拜、封建等级特权等传统思想的影响。
为了改变中国贫穷落后的面貌,孙中山主张实行开放主义,引进外资、技术、人才,加强国际合作。他说:“现世界各国通商,吾人正宜迎此潮流,行门户开放政策,以振兴工商业”。[3]采取开放政策,这是一种全新的国家发展观。他主张依法保护外资,同时维护国家主权。这是制定相关经济法律、政策的依据,与邓小平改革开放的思想是相通的。
孙中山法律思想的创新特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点:
1.与时俱进性。坚持实践、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突出特色。孙中山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世界观,他认为世界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世界潮流是在曲折和反复中前进的。他紧紧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不断修正自己的思想,做到了与社会发展共同进步。把旧三民主义发展到新三民主义阶段,是他与时俱进精神的光辉体现。
2.民主性。民主性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突出优点,民主主义是孙中山法治思想的核心。对封建专制法制的黑暗、专横,他作了深刻揭露和批判。在《临时约法》中,他指出:“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主权在民原则,宣告了民主共和制度的诞生。他明令解放贱民、解放妇女;主张民族平等、五族共和,反对民族压迫;主张政党在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保障人民主权和民主、自由的新法制。以上主张,对于促进人们民主意识的觉醒和思想解放发挥了重大作用。
3.民族性。孙中山主张民主法制建设,要从国情出发,从本民族的风土、民情、习惯、文化传统出发;主张继承发展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五权宪法学说,借鉴了中国古代的考试、监察制度,是具有突出民族特色的宪法学说。
4.人民性。孙中山出身农家,深切同情劳动人民疾苦。他试图以民生主义解决农工生活问题。1924年,他颁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的《工会条例》,批准国民党中执会拟定农民协会章程。孙中山认为,三民主义就是为人民谋幸福的,体现了他爱民救民的革命宗旨。
5.爱国性。爱国主义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突出表现。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是出于救国救民的时代需要而产生的,与国家前途、民族存亡、人民命运休戚相关,具有一定的反帝性和强烈的爱国主义精神。他主张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4]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爱国主义精神。
6.超越性。融合中西法律文化,综合创新,敢于超越,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总的特色。他认为,欧美政治并不完善,需要取法乎上和防患于未然,仿效时宜选择最新发展成就;中国社会状况不同于欧美,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当趋利避害,兼采众长,走综合创新之路。比如,他的五权宪法思想,具有中西合璧色彩,显示了他敢于超越的可贵探索精神。
综上所述,学习孙中山具有创新特色的法律思想,对于推进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
[1]孙中山全集:第1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330
[2][4]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779.994.
[3]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6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210-413.
参考文献:
[1]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1、3、6、7卷)[M].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
[2]李国中,王永祥.孙中山五权宪法思想内涵辨析[J].南开学报,1983,(2)
范光辉,男(1978—),辽宁锦州人,辽宁大学2007级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政治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