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5日6时,司机万勇驾驶小车在江西省南昌市孺子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中段时,恰遇近60岁的李强骑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横穿,两车相撞,造成李强受伤住院治疗。南昌市交管局某大队认定:万勇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强负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李强的损伤未达有关文件的评残标准、花去治疗费1000元、出院之日起全休2个月。后由于双方因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故李强到法院起诉要求获赔1.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肇事车辆已投保,故保险公司应在其合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对李强的损失予以赔付。李强违反《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某财保南昌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李强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