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分析

2010-08-15 00:50
重庆与世界 2010年12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心理健康责任

张 勇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福建三明 365000)

新形势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分析

张 勇

(三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福建三明 365000)

梳理了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讨论了高校与学生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只有正确认识这类案件的性质,合情合理地确定责任,才能及时妥善处理好纠纷,有效预防与减少伤害事故的发生,从而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

近年来,高校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明显增多,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的案件或学校与事故伤害学生家长一方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据媒体报道,目前意外伤害已成为学生头号杀手,直接影响到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正确认识这类案件性质,合情合理的确定责任,准确恰当的适用法律,及时妥善处理好纠纷,对构建和谐校园,维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正常工作、教学、生活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起因

1.学校组织参加大型活动存在有安全工作松懈麻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未按程序申报等问题。

2.学校对安全工作督查不力,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强。

3.安全意识淡薄。有些学校无视有关规定,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引发事故。如:2010年1月15日,海南省文昌市某学校自行组织123名学生,在校外参与某摄制组的节目拍摄,由于安全措施不力,造成7名学生落水,其中3人死亡,1人受伤。

4.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搭乘农用车,导致伤害事故。如:某学校22名学生搭乘一农用车,在省道212线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农用车驾驶员罗某当场死亡,车上4名学生受重伤,后被及时送医院救治。

5.学生思想简单,遇事冲动,心理素质较差,学校教育方式欠妥。如:某校学生刘某,因谈恋爱当众受到老师的批评指责,心情郁闷,某日课间,从三楼教室跳下,造成腿骨骨折。

二、高校与学生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

对于高校与学生在伤害事故中的法律关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近几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司法界与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实践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存在对学校责任泛化的倾向,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件,无论在校园内或在校园外,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会使高校经常陷于法律纠纷之中,并且挫伤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因此,学校责任的认定十分重要,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来认定双方所应承担的责任。

目前在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上存在2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高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具备行政主体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属于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高校作为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与学生之间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笔者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在校大学生一般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具备民法或行政法的主体资格,可以成为行政相对人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也是有别于高等教育阶段学生(成年人)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未成年人)关键所在)。其次,高校作为一类特殊主体兼有行政和民事两种法律地位。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0条之规定,法律授予高校对受教育者进行颁发学历证书与学位证书等的权力。因此,高校颁发学历学位证书这一行为是经过法律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此关系中,高校是行政主体,被授予学历学位证书的学生是行政相对人。另一方面,在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行为以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一种“在学合同关系”。高校为学生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支付相应的学费,二者之间基于教育服务合同形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高校学生伤害事件中,高校与受伤害学生是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一方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有要求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并给予赔偿的权利。

三、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承担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由教育部经过多年的调查研究和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并广泛征求教育专家、法学专家以及学校、教师及家长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而制定的。《办法》突出强调了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积极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明确了依法、客观公正,以及妥善处理事故的基本原则,界定了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等。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1.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有观点认为,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即有过错便承担责任,无过错便不承担责任。同时,还要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和主次原因,由当事人按比例分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有人认为,学生不但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由学校负责,学生在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应由学校承担责任。《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由此看出,只要在学校组织实施的活动中,或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校舍、场地和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按照学校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在上学、放学途中或参加与学校无关的活动,所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3.学校的免责情形。根据《办法》规定,有三类情形学校可以免责:

第一类是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法律责任,若有过错的仍应承担责任。(1)因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若学生在学校教室里被雷电击中,而学校教学楼没有安装避雷装置,说明学校未履行相应职责,还应由学校承担责任。(2)因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3)因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4)学生自杀、自伤的。若是因老师体罚、辱骂而造成学生自杀的,说明教师的行为不当,学校应负相应责任。(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避免风险的发生,应由当事人承担责任。(6)因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伤害。该项也是概括性规定,指上述所列举情形之外与之类似情形的,学校也可免责。

第二类是对学生事故的发生,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1)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所发生的。学生在上述场合,学校无法控制和预防,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2)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学生自行外出或离校情况后,及时告知了其监护人便不承担责任。(3)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这种情形不在学校管理工作范围,学校无管理的义务。(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如上所述,类似于上述情形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类是适应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伤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教学及与教学相关的活动是通过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的,他们从事的是职务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法人承担责任。反之,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就不应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学生、教师及他人实施故意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因学校对违法犯罪行为无法进行预防,学校若无过错便不承担责任,而应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责任。

四、如何预防与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一)学校方面

1.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把做好高校预防与减少学生伤害事故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更加严密管理、更加科学的方法、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2.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教职员工职业道德行为,建立预防减少学生伤害事故长效保障机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考核、奖惩和定期表彰制度,增强广大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使命感、责任感,加强尊重学生、爱护学生、保护学生的责任意识,不断提高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用教职员工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管理活动。

3.努力增强高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切实把法制教育列入学校工作计划,通过板报、专题报告、主题班会、校园之声、“安全月”、“安全日”、典型案例警示等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我防护能力,预防与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完善安全防范规章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尤其对校园内的危旧建筑、体育活动设施、电网线路、教学场所、实验室、违章用电等进行排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和饮食卫生的管理,严防各种中毒事故的发生。要把防火安全放在突出位置,专项治理,杜绝各种伤害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

4.深入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现阶段,由于学生自主意识的增强和社会转型时期学生的思想和行为特点之不同于以往,学校应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研究和落实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办法和途径,在学科教学、各项教育活动、辅导员工作中,关注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要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心理健康咨询,开通心理健康QQ热线,印发心理健康小册子,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等形式,对存在心理问题或出现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认真、耐心、科学的心理辅导,帮助他们自励、自省、自强,努力提高学生在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挫折和社会适应性等方面的心理素质,积极稳妥地推进心理健康教育的开展。

5.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不断加强校园日常安全管理,要有忧患意识,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适时组织学生进行模拟演练。要建立一支专兼职学管和辅导员队伍,加强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处置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要深入做好矛盾排查化解工作,及时掌握和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化解矛盾和纠纷。辅导员要贴近学生,深入班级、宿舍,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将学生管理工作覆盖到每一个过程、控制到每一个环节、规范到每一个步骤、具体到每一个动作、落实到每一位学生。把学生伤害事故降到最低限度。

(二)学生方面

1.把德育教育摆在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首位,加强党史、国情和历史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使学生的成长进步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同祖国的繁荣昌盛紧密联系在一起,为担负起建设祖国、振兴中华的使命做好准备;从规范行为习惯做起,以“学会学习和思考,学会生存和发展、学会关心与同情、学会合作与做人”为基本要求,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防止和纠正贪图享受、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不良行为,正确对待成绩与荣誉、困难与挫折,始终保持朝气蓬勃、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

2.学生要明确自己在学校学习的目的,明确自己的正当权利不容侵害。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应当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法制、安全、消防、交通等安全教育,积极参加校园各项应急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的演练,提高自救和自我防范本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增强法制观念、自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健全良好的心态,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同学间和睦相处,平等对待。同时加强体育锻炼,强身健体,提高身体敏捷性和抵御他人侵害的能力,注意积累生活经验,汲取和借鉴典型案例,从惨痛的事故中汲取教训,从成功的防范中寻找经验,在日常学习、教育、生活中防止各类伤害事故的发生。

(责任编辑魏艳君)

G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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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张勇(1957—),男,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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