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初探

2010-08-15 00:43孙文倩
关键词:义务权利责任

王 越 孙文倩

(1.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4;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4)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初探

王 越1孙文倩2

(1.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辽宁大连116024;2.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100034)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现,也是实现企业及社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由于相关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发展,新型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企业漠视劳动者各项权益,企业违反环保义务难以受到有效处罚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愈演愈烈,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已经成为现实需要。

企业社会责任;公平;知情权;就业保障

近年来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我们在社会及环境方面也付出了相当沉重的代价,并因此面临着相当严峻的社会及环境问题。不论是令人触目惊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的假冒伪劣商品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却又屡禁不止的矿难事故,还是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都使我们清楚地看到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而给社会带来的种种危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国内社会的广泛关注。解决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既是现实的需要,也是一种必然。

在国际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始于20世纪50年代,尤其是近几年成果显著:联合国于2000年正式启动了“全球契约”计划,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04年启动了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的制定工作。一些跨国公司纷纷制订社会责任生产守则,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可持续发展报告。[1]各国也纷纷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以解决此问题。我国的相关研究工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起步相对较晚,但进程较快。2007年12月29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指导意见》的通知,率先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自其产生以来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有学者认为,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谋求营利作为自己唯一存在的目的,而应当担负维护和增进社会其他主体利益的义务。[2](P96)也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及其企业机关的成员在做出经营决策以及在经营活动中所负有的不威胁、不侵犯社会利益的义务以及违反此种义务而应向社会公众承担的第二性义务,并以不利后果为表现。[3](P122)实践中,一些国际组织也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了界定。世界银行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4](P16-17)尽管这些概念在表述上存在着差异,但它们存在一个共通之处:目的都是使企业在从社会中获取利润的同时兼顾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

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是不同的。例如,在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只是为了完成政府任务而存在的,没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不存在利益与责任的衡量,不是真正的企业,所以当时的企业社会责任无从谈起。从世界范围总体来看,早期企业社会责任只是企业进行一些慈善性的福利活动的道德义务。随着企业对社会影响力的不断增强以及人们对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劳工待遇等社会问题的日益重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逐渐突破单一范围,包含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广泛。

一般而言,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企业员工的责任,包括企业遵循《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员工的各种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责任,也包括企业按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员工担负的道德义务;二是对消费者的责任,主要集中在为消费者提供保质保量的商品,确保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满足;三是对债权人的责任,主要是确保交易安全的责任;四是对环境、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五是对所在社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它要求企业积极参与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工程项目建设,协调好自身与社区内各方面的关系;六是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5](P189-190)

以上分析可知,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包含着广泛的内容,它不仅包含着法律义务,更包含着道德义务。企业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福利性活动、慈善性活动、服务社会也是承担社会责任的形式,纯粹属于道德义务的范畴,法律不应该对其强行规制。提供符合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达到排放废水、废气、废物标准,及时发放员工工资,保证员工合法休息休假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则是需要法律强行规制的,因为企业的目的莫过于获取利润,如果不加以规制,企业就会无限度的逐利,会对其他社会主体的利益造成无法预估的损害。但这种责任并不是无限的,不考虑企业营利性的,而是在兼顾企业营利的基础上所承担的一种责任。寻求企业利润与社会责任承担的平衡就是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存在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依据

(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

马克思有一句经典名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企业从社会汲取了财富,就应该对社会承担责任。企业存在的目的无疑为营利,但其利益来源于社会,它利用社会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实现了其目的,那么也应该对社会承担相应的义务。这也是一个公平问题,如果企业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那么对其他社会主体是不公平的,而公平是法律人一直追求的目标。正如李昌麒教授所说:“公平问题是一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一切社会规范形式,诸如政治规范、经济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等等,都将公平作为重要的价值内容和价值目标,体现在和渗透在自身的规范结构之中。”[6](P228)

(二)实现企业及社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企业利益与社会利益紧密相连,如果仅仅考虑企业和股东的营利而忽视其他社会利益,将会引起社会对企业信誉的怀疑,从而引起企业产品滞销、工人失业等大量社会问题,社会经济陷入恶性循环发展,企业自身的利益也必然受损。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需要在尊重企业营利的同时,兼顾消费者、雇员、债权人等诸多相关者的利益,要求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这种责任首先表现为企业的投入,也就是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或者减少其收益权利,但同时因它有益于企业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竞争力,从长远看也是一种收益。所以一个企业要想获得长远的发展必须承担企业责任。

现在中国企业在国际上往往给人一种不诚信的印象,这多数是由于产品含金量不高、质量达不到标准所致,归根结底还是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所以我国企业要想在国际上改善自己的形象,扩大市场占有率,取得更好的发展,从而从国际市场上获得更大利润,就得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达到利润与责任的平衡,这样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发展及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

三、相关部门经济法存在的缺陷

我国理论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专门、系统和深入的探讨很少,现行立法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散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税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本文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和《环境保护法》三个部门法涉及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分析。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缺陷

1.消费者权利范围狭窄。消费者权利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体系。《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二章仅规定了九项权利:人身财产安全权、真实情况知悉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消费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除此之外,消费者还享有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如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随着社会的发展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将越来越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条款,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也会出现投诉无门的情况。

2.经营者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规定了经营者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但实践中企业往往用一些晦涩难懂的语言描述商品信息,尽量使消费者不知情,严重侵犯了其知情权。归根结底,还是因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利润与责任严重失衡,通过法律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迫在眉睫。

(二)《劳动法》存在的缺陷

1.劳动者权利经常遭受漠视,得不到有效保护。为了促使企业切实保障和充分考虑雇员的利益,当代各国均无一例外地将企业对雇员的责任列为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7]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获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等权利,但是实践中劳动者的权利往往被漠视,如就业过程中受到各种歧视,得不到合理的休息休假,工资一再被拖欠,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尤其是矿井工人)等。

2.劳动者就业过程中经常受到各种歧视。虽然《劳动法》规定了平等就业权,但劳动者在就业中遭受歧视早已司空见惯。经验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非党员歧视等,平等就业不但没得到贯彻,歧视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最突出的是经验歧视,有些岗位对经验的要求并不高,只要经过一定程度的培训就可以很快上岗,而且劳动者也享有接受劳动培训的权利,但一些企业却常常以应届毕业生没有经验为由将其拒之门外。这种歧视便是一种推卸社会责任的做法,把企业自身应该进行的培训推给社会而节省企业培训成本。

(三)环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1.环保法律体系混乱。我国在保护环境方面有《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十部法律,《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四个法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等十五项规章,由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定主体不同,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不利于法律贯彻实施。

2.缺乏保障清洁生产的相应措施。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5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可见,我国《环境保护法》贯彻了清洁生产精神,将其作为企业的一项义务,但是纵观《环境保护法》却找不到相应的处罚措施,也就是说在企业违反了此义务时很可能不会受到任何处罚,企业能否贯彻清洁生产精神完全靠其自觉自愿。这就使清洁生产制度形同虚设,得不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四、完善相关部门经济法的思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1.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核心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立法的天平应倾向于消费者。不仅应规定消费者可享有的权利,还应该围绕确保权利的实现进行相关规定。除了《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凡是涉及到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应该将关注点放在消费者权利上。如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规定代言食品广告的明星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这就使明星在接受代言工作时,为了能避免承担侵权责任,须尽到更大的审查义务,也就使消费者在消费时多了一层保障。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只有真正地意识到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主动披露真实的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所以最重要的还是要从法律意义上使经营者树立起社会责任意识。经营者在履行此项义务时应严格遵循全面性标准、真实性标准和最新性标准。[8](P25)把有关商品的最新的、真实的信息毫无保留的传达给消费者,从而让消费者做出正确的判断。

(二)《劳动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1.明确企业承担保护劳动者相关权利的义务,企业应积极履行其在与劳动者的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义务,这些义务既包括企业在劳动关系中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安全等方面的作为义务,也包括在集体劳动关系方面不得妨碍劳动者行使团结权、谈判权和集体行动权方面的不作为义务。[9](P146)在企业与劳动者的矛盾愈来愈突出的今天,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对劳资关系的稳定、企业的长远发展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完善保障平等就业的具体执行措施及机构。针对就业歧视问题,我国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专门保护劳动者就业权的《就业促进法》,它规定了“反对就业歧视”条款,对此问题进行了着重保护,可就业歧视问题并未因此得到解决。除应完善保障就业权的具体措施,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外,还应建立相应的平等就业保障机构,从而保护平等就业机会,消除就业歧视,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还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部门应成为引领社会责任运动的主导者,去年爆发的经济危机是对企业践行社会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督其施行的重要考验。

(三)《环境保护法》相关制度的完善

1.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上文已述,我国环保方面的法律体系混乱,而且内容多有矛盾和冲突,因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位阶效力重新规定这些内容,从而达到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和统一,是目前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中之重。

2.提高排污标准,强化排污收费制度。我国制定了专门的《排污收费标准及计算方法》,但其相应标准过低,根本达不到清洁生产的要求,所以应随着新技术的应用将其标准提高。另外还应强化排污收费制度,使企业确立只要排污就应付费的意识,即使符合排污标准,并且明确排污费的缴纳不以企业存在过错为前提。还应确立排污超标加重处罚的原则,从而促进企业积极履行清洁生产义务,从源头防治污染。

[1]辛红.社会责任是企业的法律责任[N].法制日报,2008-01-13.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2002.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陈贵民,雷造民.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A].中国企业管理研究会年度报告(2005-2006)[C].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5]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9.

[7]胡元聪.外部性视野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分析[J].甘肃理论学刊,2008,(4).

[8]李瑾.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法分析[D].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6.

[9]常凯.全球化下的劳资关系与劳工政策[M].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03.

王越(1978-),女,硕士,大连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学、国际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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