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蒋蓉华 王 娜
战略产业指的是“国民经济中那些由于有效地吸收了创新成果,发展速度较快,并对其他产业的增长有广泛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从而能够带动一系列相关产业发展的产业和产业群体。”对战略产业涵义的理解,其实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观,任何一种产业部门在特定经济发展阶段都有可能成为战略产业,而且最终都有可能退出战略产业系统。战略产业已经成为新改革战略无法回避的关键范畴。战略产业是实现经济持续增长和产业结构高度化发展的领航产业,它们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高科技含量,并能带动和促进其他产业的发展。我国战略产业保护的研究起步较晚。一些学者经过详细的研究提出适度保护的产业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关键性的影响;二是现阶段面临着严酷的外部竞争。在战略产业保护过程中,当有大量中小企业进入保护产业时,进口关税税率应当调低,这样才能有效阻止低效企业的进入,使新生企业在高起点上成长起来。同时,保护关税的税率不宜高于同类国家的平均水平,应当力争较低的税率。因为高保护下的新生产业,往往不具有较高的竞争力。而在低关税的保护下,如果新生企业缺乏生存竞争能力,那就必须寻找新生产业发展的其他阻力,而不是关税的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适度税率条件下才能真正培育出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
幼稚战略产业即处于幼稚时期的战略产业,竞争力比较弱,不加以保护就有可能被激烈的国际竞争扼杀在摇篮里。WTO的例外条款认为,幼稚阶段战略产业可以作为合理合法的保护对象。发展中国家可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需要的关税保护,能够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
落后国家要建立起强大的工业赶超先进国家几乎都采取了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关税措施,即便是当今经济最发达、大力鼓吹自由贸易的美国,在历史上也曾靠保护来发展本国工业;后起之秀日本、韩国更是从保护本国工业中尝到了甜头。
1、基本假设条件。假设国家A的产业是幼稚产业,生命能力有限,只考虑内销。国家B的该产业是成熟产业,商品既内销又出口。A国政府为了避免来自B国的进口品对A国同类产品的冲击,A国政府决定采取产业保护措施,以便A国产业有机会投资引进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业竞争力。在A国政府决定产业保护程度(即关税税率:高税率、中税率、低税率)以后,A国产业与B国产业进行博弈,A国产业决策是否进行投资以及投资多少;B国产业从最大化利益出发,根据A国国内市场价格决策到A国的出口量。(图1)
图1 战略产业的动态博弈树
参与人集合{GA、A、B},分别表示 A国政府、A国战略产业、B国产业;
A国政府GA的战略集合T={th、tm、tl},分别表示关税高保护、中保护、低保护;A国战略产业的战略集合I={Ih、Im、Il},分别表示A国战略产业企业高投资、中投资、低投资。
A国某产品市场的需求量为Q;C1、C2对应A、B两国的产品成本;Q1、Q2表示A国产业的生产量与B国产业到A国的出口量,且Q=Q1+Q2;A国在投资水平I下,本国产品的质量水平为q;B国产品质量水平为1,q≤1,A国消费者消费B国同类单位产品的效用为r;P1、P2分别表示A国与B国产品在A国的市场价格。
消费者消费A国产业生产的质量为q的单位产品的净剩余为qr-P1;消费B国产业生产的质量为1的单位产品的净剩余为r-P2,当消费者消费A国产品和B国产品获得相同的效用时,达到均衡,即:qr-P1=r-P2,所以 P2=(1-q)r+P1;A 国的逆需求函数为 P1=a-bQ1-kQ2=a-b(Q1-Q2)-kQ2=a-bQ+(b-k)Q2(a、b、k为常数)。
A国政府的支付函数为A国的福利函数W,W=Cs+∏1+RT。其中:
Cs:消费者剩余,Cs=Q(r-P2)=(Q1+Q2)[r-(1-q)r-P1]=Q1(qr-P1)+Q2(r-P2)
∏1:生产者剩余,∏1=Q1(P1-C1)=[abQ+(b-k)Q2-C1](Q-Q2)
RT:关税收入,RT=tQ2
A国产业的支付函数∏1,即生产者剩余。∏1=Q1(P1-C1)=[a-bQ+(b-k)Q2-C1](Q-Q2)
B 国产业的支付函数∏2,∏2=Q2(P2-C2-t)
考虑完全信息下的动态博弈。
2、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的求解。利用逆向归纳法,先求出B国产业对A国的出口量Q2。
从上式可以看出,∏1与t有关。假设当给定t=x时,能求得A国战略产业利润的最大值∏*1=mas{∏1x},则A国战略产业选择投资 I=arg max{∏1x},B 国产业选择出口量为Q*2x。
回到第一阶段,A国政府的福利为:
产业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它不仅涉及到国家制定产业保护政策的问题,而且关系到国家与国家之间、产业内部之间、产业内部与外部之间等协调发展的问题,还包括产业保护政策实施过程的效率问题,同时又涵盖产业保护体系的反馈机制问题。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生产力水平低于发达国家,为促进战略产业的成长,政府对战略产业的保护必不可少。但产业保护有其正面的作用,也有其负面的影响,有时产业保护的负面影响超过正面作用,因为受到保护的企业往往缺少竞争条件下那种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结果是产业发展缓慢,与产业保护的目的相悖。产业保护政策中最容易出现的偏差是“过度”保护,没有竞争激励机制的单纯保护,有可能造成无效保护,这时即使实行长时期的高保护,对促进产业发展也无济于事;这种无效保护常常称为“过度”保护。“过度”保护主要由于对产业的市场需求保护不足,没有一定的市场,自然不可能有市场竞争,产业不能发挥已有的优势生长壮大(假如有优势的话),可谓“英雄无用武之地”,由此扼杀了产业发展的生命力。
能否把握好适度保护的度,达到国家福利最大化,主要取决于保护时间和保护高度。保护时间过短不利于培养本国企业竞争力,使收益减少,造成成本收益比中的成本大于收益;保护期限过长,也同样易造成成本大于收益。因而,应把握保护的时间,在实际中往往以竞争力提高到取消保护不至于影响其生存的时间作为保护的期限外,对于其他紧急情况而采取的必要保护必须明确它的“暂时”性质。适当的保护高度是指考虑中国经济对国际竞争的承受能力,过高的保护使企业缺乏引入技术的途径,而过低的保护则又影响企业吸收技术的能力,在实际操作中,常选择接近发展中国家的平均保护水平,并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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