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陆 艳
从2001年3月,布什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到2009年6月联合国气候大会绘制的缺乏实际约束力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12月刚以失败告终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正预示着后京都时代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保卫战中的凝聚力正日益消退。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碳关税的呼声却日渐高涨,试图通过碳关税等一系列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气候责任。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
事实上,当前奥巴马政府极力推进碳关税计划,有着重要的背景。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履行义务”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然而,美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5%,居世界之首,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不满。奥巴马政府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承诺解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问题。但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减排1吨二氧化碳就必须减少60美元的GDP增长,严格执行减排要求可能给美国经济造成巨大的负担。同时,《京都议定书》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具体的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因此,美国认为减排措施实施以后,必然会带来国内同类产品较发展中国家成本提高而引起的市场竞争力的削弱,导致贸易的“不公平”。
这样,奥巴马政府一方面为对国际社会关于美国不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规定的指责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和贸易放缓的局势下,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提出了碳关税计划。
碳关税,与国际贸易的一般关税措施相比,有以下特征:
(一)形式上的合法性。许多国家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面的考虑时,都青睐于援引关贸总协定(GATT)“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其法律依据。美国提出的碳关税同样不例外,借助“一般例外条款”使得实施碳关税贸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通过立法使碳关税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
(二)对象上的歧视性。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既有来自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又有来自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产品的碳排放密集度都低于规定指标,其出口产品会被免除“碳关税”。事实上,美国“碳关税”征收对象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这一计划实质上带有对象设定上的歧视性。
(三)覆盖面的广泛性。碳关税矛头直指高二氧化碳排放产品,造纸、钢铁、水泥、化肥以及玻璃制品业产品出口会直接受到冲击。但其影响力还会覆盖到所有这些行业的上游供应商、甚至整个供应链,影响到化工、五金、包装等其他行业。
从分析碳关税的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到:碳关税是戴着“绿色帽子”的新保护主义,是美国给予国内利益考虑而采取有损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保护措施,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碳关税本身具有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从长期来看,对于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碳关税作为绿色掩盖下的新贸易壁垒,其危害会远远超过其所能带来的利益。对中国而言,对外贸易活动和国内经济发展将面临困境。
首先,产品出口受阻,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的市场结构虽已多元化,但对美国市场依赖仍然较大。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产品对美出口占到总出口贸易总额的19.4%。一旦开征碳关税:一方面对于少数有能力达标的企业,因减排技术研发、设备投入的增加,产品价格上涨,价格优势削弱,出口减少;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因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产品碳排放不能达标,碳关税即意味着某国或某一地区市场的封闭。
其次,产业链断裂,中国制造业地位受到冲击。碳关税虽然直接针对的是造纸、钢铁、水泥、化肥等产品,但是由于这些产品中包括塑胶、五金、各种电子零件包装等材料,碳关税的危害将覆盖到所有这些行业的上游供应商、甚至整个供应链。在碳关税开征前,中国若没有可替代的产业出现,而仅仅是单纯地淘汰现有的高能耗、高排放产业,这样会造成产业链的断裂。
再次,外贸依存度高的弊端将凸显,导致经济社会不稳定。数据显示,2005年至今,我国外贸依存度一直高达60%以上,对美贸易依存度也保持在9%左右,远高于发达国家同期水平。然而,外贸易依存度是一把双刃剑,任何国家在获得经济增长加快的同时,该国经济越易受到外部风险的冲击。因此,碳关税开征,中国对外贸易对GDP拉动作用会减弱,经济发展速度放缓;大量人员失业,加剧就业压力和社会的不稳定。
最后,贸易保护主义风气滋生,导致贸易格局的混乱。美国碳关税很可能引起欧盟等其他发达国家的迅速效仿。同时,有可能引起发展中国家采取报复性贸易壁垒,进一步助长贸易保护主义的滋生,导致国际贸易规则的失灵以及贸易格局的混乱,而这些又会进一步阻碍中国对外贸易的步伐。
碳关税其本身并不是一个消极的事物,我们应用积极的态度来看待,这样更为深刻地意识到低碳经济是后京都时代的必然之路,提升本国对外贸易的能力和水平才是应对后京都时代贸易壁垒的根本性措施。以下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分别展开分析:
(一)国内层面
1、加快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数据显示,我国百万美元GDP能耗是美国的3倍、德国的5倍、日本的近6倍。这预示着中国企业在节能降耗上存在着巨大的空间。因此,我国企业在顺应低碳化国际趋势的前提下,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升节能降耗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积极开发绿色新能源,从根本上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此外,注重高科技人才的培养,从而为技术研发不断注入新的活力,从整体上提升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2、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绕开国际贸易壁垒。无论是美国已计划的碳关税,还是今后其他国家的各种贸易限制措施,最关键的问题不在于这些贸易壁垒的本身,而是中国自身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结构的升级。我国必须加快发展新能源和新材料产业,降低产品碳排放密集度,实现国家产业整体向低能耗、低排放、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转化,使“中国制造”和“中国创造”的产品免受国际贸易壁垒的围堵与惩罚,也以实际行动证明中国为实现低碳经济时代所担负起的大国责任。
3、促进国内需求扩大,降低外贸依存度。中国外贸依存度偏高,可能会激化他国与中国的经贸摩擦。中国经济增长根本上仍然应该依靠国内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国应对碳关税可采取的最直接的措施就是可持续地扩大内需。中国作为一个快速发展的发展中大国,国内需求具有无限的开发潜力,应时刻把握好国内这个大市场,降低出口依存度,特别是对高能耗、高排放产品的出口依存度,在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抵御外部风险能力的同时,充分发挥消费增长这架马车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表1 2009年1~9月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贸易情况
(二)国际层面
1、制定多元化战略,积极拓展国际市场。目前,我国主要的出口贸易伙伴国是欧盟、美国和日本。而这些国家正是贸易壁垒的主要发起国,其环境保护标准、劳工标准等都远远高于其他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我们在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同时,应注意调整我国出口贸易的地理方向,扩大向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一方面可以避开苛刻的贸易壁垒,延长产品的生命周期;另一方面可以减缓来自发达国家的市场压力,降低出口过度集中隐含的潜在风险,实现出口贸易伙伴国的多元化。(表1)
2、积极开展环境外交,争取规则制定和应用的主动权。中国不能一直处在国际贸易规则的接收者,而是应加强同国际社会就碳关税等问题的沟通,积极投身到贸易规则的制定中去,以争取更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规则的确立。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到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中,以争取规则制定的主动权,为企业生存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继而争取国际合作,推进全球性减排目标的实现。气候的改善有赖于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发达国家应在温室气体减排上承担更大的责任,发展中国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履行自己的义务。发达国家具备更强大的研发和资金实力,更为丰富的实战经验。因此,我国应积极争取与发达国家间的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减排目标的实现。
[1]吴玲琍.WTO体制下的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2]王金南.绿色壁垒与国际贸易[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
[3]鲁丹萍.国际贸易壁垒战略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