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万柳青 吴之安
修订后的 《消防法》究竟有哪些变化?它的颁布实施,将对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带来哪些新气象?我们港航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广大船员朋友们又应当注意哪些事项?笔者作为一名长航公安消防监督民警,有自己学习新《消防法》的心得。
新 《消防法》在总则中新增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这表明,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重要,不可偏废。其中,火灾发生的主体是单位。单位着不着火,起决定作用的是单位自身,而不是政府,也不是公安消防部门。单位着不着火,关键是靠平时做好消防工作。所以新 《消防法》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主体的责任作了规定,特别是规定了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制度。
新 《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而对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我们港航单位要特别关注单位全面负责制,港航单位的职工和广大船员作为普通公民,既是参与者,同时也是监督者。应当做好自己身边的消防安全工作,还要监督周边所发现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检举揭发,以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因此,人们对实行火灾公众责任强制保险的呼声较高。在 《消防法》修订草案中,也曾有过相关的规定。但立法机关认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商业保险,国家可以鼓励、引导有关单位投保,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火灾事故的损失赔偿问题。但是否应由法律规定为强制投保,还需慎重研究,进一步论证。为此,新 《消防法》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强制保险是方向,时机成熟再推行。对国家鼓励引导的规定,人们普遍认同。通过保险机制分担风险,有利于解决火灾损失赔偿等问题。但考虑到实行强制保险涉及投保人范围、保险费率等复杂问题,这一制度有待进一步研究,逐步加以推广。
我们符合条件的港航单位、船公司和个体船主都可在当地就近投保。
现行 《消防法》中的 “城市规划”被修改为 “城乡规划”,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我国60%以上的火灾和60%以上的火灾伤亡发生在农村和乡镇。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新 《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规定。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这一特点,新 《消防法》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明确村委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考虑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只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而公安派出所覆盖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新 《消防法》赋予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我们不少港航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地处农村,许多船员们和他们的家属也都是农民,所以知晓这一变化,有利于主动接受属地公安派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进一步提高农村的防火安全工作。
“完善应急救援机制”,这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考虑公安消防部队在现役体制、器材装备、训练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以及近年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救援工作成效显著,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灾害救援中的突出作用,新《消防法》进一步加强了公安消防部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首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其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三,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第四,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调集的消防装备和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运输。同时,《消防法》还规定,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
我们港航单位和船舶作为水上交通运输单位和重要的水路运输载体,理应按照新 《消防法》的要求,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本单位职工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应当为其申请或发放相应的医疗、抚恤资金。
新 《消防法》增加了15类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8.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9.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10.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11.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12.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13.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14.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5.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这些行为,有的是消防工作机制调整后带来的新情况,有的是社会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也有的是近年来重、特大火灾事故教训的突出反映。
新 《消防法》还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此外,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上,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 (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取消了处罚前 “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并且增加了妨碍安全疏散或灭火救援、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生产、销售不合格消防产品等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了罚款幅度。
我们港航单位的领导、职工和船员朋友们尤其要加强对这些新增加和有变化的条款的学习,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切不可抱着侥幸心理,否则受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依法查处,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