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梅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
截至2010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入世时的15.3%降至目前的9.8%。在税率相对不高并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货物完税价格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义务人关税负担的多少,而审定完税价格的办法相对复杂,越来越为进出口企业所关注。
我国海关确定完税价格共有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法、计算价格法、合理方法等六种估价方法。上述方法应当依次采用,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法和计算价格法的适用次序。
进口货物成交价格法是《关税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简称《审价办法》)规定的第一种估价方法,我国海关使用成交价格法的比重高达95%,但申报的成交价格不真实或不准确,海关有权不接受。
《关税条例》第十八条中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符合本条第三款所列条件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即成交价格是确定完税价格的基础,该成交价格应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和保险费,也就是说应包含国际段的运费、杂费和保险费。
案例一,W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合约制造商在某沿海经济开发区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其境外原材料的供应商由总公司负责选择,原材料由总公司进行统一的集团采购。总公司安排香港公司按照W公司的生产计划安排运输原材料至境内。海关发现,其香港公司与W公司的运费结算会计账,两年间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漏报运保费等费用共1157495.02美元,合计漏缴关税585293.41元、增值税人民币1728789.87元。可见,成交价格不完全等同于贸易中实际发生的发票价格,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
《审价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卖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该货物时买方为进口该货物向卖方实付、应付的,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款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在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下列费用或价值应计入:(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进口货物作为一个整体的容器费;(3)包装费,既包括材料费,也包括劳务费。(4)协助的价值,即在国际贸易中,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向卖方提供了一些货物或者服务。比如,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的价值、特许权使用费等。
案例二,某进口商A公司是供货商B公司在某市的子公司。A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氯乙烯,申报单价为 CIF 680美元/公吨,海关审价人员对比申报时期国际行情东南亚均价:CFR720美元/公吨,及其他口岸进口韩国相同货物的价格为 CFR710-775美元/公吨,认为其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可能对成交价格有影响。基于买方无法举证卖方的销售价格与销售给无特殊关系方一致或接近,海关遂不接受进口商的申报价格。
按照《关税条例》和《审价办法》的规定,成交价格必须满足相应的四个条件才能被海关所接受,否则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方法:一是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不受限制;二是进口货物的价格不应受到某些条件或因素的影响而导致该货物的价格无法确定;三是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的任何收益,除非上述收益能够被合理确定;四是买卖双方之间没有特殊关系,或虽有特殊关系但不影响成交价格。《审价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为同一家族成员的;买卖双方互为商业上的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受另一方控制的;买卖双方都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第三方控制的;买卖双方共同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第三方的;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的;一方是另一方的雇员、高级职员或者董事的;买卖双方是同一合伙的成员的均视为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此外,买卖双方在经营上相互有联系,一方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独家经销或者独家受让人,也应当视为存在特殊关系。如海关认为买卖双方有特殊关系,且这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到成交价格,海关有可能不接受申报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尽可能采用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但是如果货物的进口非因销售引起或销售不能符合成交价格须满足的条件,就不能采用成交价格法,而应该采用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依次采用与被估货物同时或大约同时向某一进口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完税价格的依据。
“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是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比如颜色不同;“同时或大约同时”指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上述估价方法在运用时,首先应使用和进口货物处于相同商业水平、大致相同数量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所谓商业水平,是指一项销售成交时所处的商业阶段,如生产商与批发商阶段,批发商与零售商阶段,零售商与消费者阶段等等。
案例三,某进口国拟购买轮胎,可通过直接向外国出口商或向设在进口国的代销商这两个渠道购买:如果向外国出口商直接购买,每100条轮胎为6000美元,如果向代销商购买,每100条轮胎为6600美元。在此情况下,海关对进口轮胎估价时,应以与被估货物相同货物的符合公开市场条件可能销售所处的商业水平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被估货物的销售是在外国出口商与消费者这一商业水平成交的,其价格为6000美元;如果被估货物的销售是在代销商与消费者这一商业水平成交的,其价格则为6600美元。同时,海关在对进口货物估价时,应以被估货物的数量水平上的价格为标准,海关估价应是实际进口数量水平的价格。
案例四,某进口商购买1000台盒式录音机,货物运至进口国,其中500台输入进口国国内市场消费,另外500台转运往其他国家。出口商在出售这种盒式录音机时,按以下条件出售:购买1至250台,每台价格为15美元;购买251至500台,每台价格为12.50美元;购买501至1000台,每台价格为10美元。现海关对输入的500台盒式录音机估价,虽然进口商在购买这种录音机时是按每台10美元成交的,但按照估价定义对数量的要求,500台是实际进口的数量,因此,应按每台12.50美元的价格估价,完税价格应为6250美元。
在不能适用成交价格法而又无法满足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的条件时,可以使用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是却具有类似的原理和结构、类似的特征,类似的组成材料,并具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案例五,某医疗器材有限公司向海关报关进口输液泵、注射泵5批,申报单价均为400美元,海关在价格核查时发现:输液泵、注射泵不同规格间性能存在着较大差异,单价相同不合理;进口报关价与国内售价相差悬殊;其他厂商进口的同类产品,性能低于当事人进口的产品但申报价却高于其产品;且当事人以其母公司香港Y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为交易对家。海关由此推断上述5批进口货物申报的成交价格存在问题。当申请人第6次向海关申报进口输液泵,申报单价仍为400美元时,海关遂对此票货物连同前5批货物展开审价。因当事人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当事人无法举证其特殊关系未影响到成交价格,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海关获取了类似货物从同一出口国出口至我国的CIF价格,考虑货物的原产国、原产厂商、货物自身的商业水平、运输方式均相同,虽然货物的品牌、型号有差异,但与被估货物在组成材料、特征方面类似,且有同样的使用价值,海关以同期进口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为依据,估定申请人进口货物的单价为950美元,并依此对以上第6批货物开列征税税单,对前5批货物开出补税税单。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首先应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不同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来估定完税价格。该办法是当无法以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和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确定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海关可以暂缓确定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而在被估的进口货物、或者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以后,以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内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在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确定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第一环节”是指有关货物进口后进行的第一次转售,且转售者与境内买方之间不能有特殊关系。运用倒扣价格方法必须是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转售给国内无特殊关系方的价格,其中“进口时或大约同时”为在进口货物接受申报之日的前后各 45天以内。如果进口货物、相同或者类似货物没有在海关接受进口货物申报之日前后45天内在境内销售,可以将在境内销售的时间延长至接受货物申报之日前后90天内,同时要求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案例六,某进口商进口货物凭保放行后按不同的价格分5批销售200个单位的货物,其中,按100元的单价销售40个单位的货物;按90元的单价销售30个单位的货物;按95元的单价销售50个单位的货物;按105元的单价销售30个单位的货物;按90元的单价销售 50个单位的货物。比较而得,80个单位是最大销售总量,对应的单价是90元。海关以90元为境内第一环节的销售价格,依次扣除下列各项费用以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1)该货物的同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时通常支付的佣金或利润和一般费用;(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及其他国内税;(4)加工增值额。如果以货物经过加工后在境内转售的价格作为倒扣价格的基础,则必须扣除加工增值部分。
计算价格方法按顺序为第五种估价方法,但如果进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提出要求,可以与倒扣法颠倒顺序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既不是以成交价格,也不是以在境内的转售价格作为基础,它是以发生在生产国或地区的生产成本作为基础的价格。使用计算价格法必须依据境外的生产商提供的成本方面的资料,如其不愿意提供相关资料,则该方法不能采用。
合理方法,是指当海关不能根据上述几种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合理方法运用时首先应当依次使用前五种估价方法,但采用这些方法时允许有合理的灵活性。如前述案例二中,B公司未向除A公司之外的我国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氯乙烯,亦未见其他厂商生产的氯乙烯的销售记录,海关排除采用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而A公司进口氯乙烯是用于生产,未进行销售,倒扣方法也无法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所需要的生产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加工费用的标准等,A公司也拒绝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最后海关采用合理方法估价。考虑到进口货物的商业上的互换性、品质、数量和商业水平等要素,将货物产地扩展到同为亚洲地区的韩国,选取在国内其他口岸同样进口氯乙烯生产PVC,进口量在年 30万吨左右的进口企业,大约同时(同一个月)进口的氯乙烯的成交价CIF730美元/吨,结合商业水平及国内的行情等要素,根据进口企业实际进口的数量时间分布,按下浮10美元/吨以CIF720美元/吨作为估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