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的艰难选择

2010-05-14 17:16
中国新闻周刊 2010年2期
关键词:李庄公诉人证人

司法部门处理所有这些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司法机关更应细致谨慎,否则只会损害打黑的整体效果,损害公众对司法的看法,损害政府的整体形象。

2009年12月30日,重庆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案。由于被告是知名刑辩律师,而且案情涉及重庆检方确认的重要的涉黑人物龚刚模,本案审理引发全国司法界、律师界、舆论的高度关注。法庭经过16个小时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法庭将做出何种判决,将由法官决定。但是,从目前披露出来的检方的公诉书、辨方的辩护词、李庄的自辩状,及各方面关于庭审过程的细节之描述看,重庆公安、公诉方、法庭等各方在此案的起诉、庭审过程中存在若干明显程序性瑕疵:

2009年12月12日下午,身在北京的李庄被重庆警察抓捕。从当日晚到14日中午,重庆警方对其进行多个小时连续审讯。李庄在30日庭审中又称,审讯警察告诉他,抓捕决定是经重庆“大三角”——即重庆市检察院、重庆公安局、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的慎重考虑做出。若此说属实,这种公检法联合办案方式显然违反法治的基本原则与现行刑事诉讼法律规定。

30日开庭后,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陈有西律师多次以公诉人、法院与重庆警方、公诉人为利益关联方为由,申请公诉人及法庭集体回避。法庭予以驳回。被告方接着逐个申请审判员回避,又被当庭驳回。然而,后一个驳回于法无据,固为按照法律规定,此类申请必须由法院作出书面答复。

江北区检察院公诉人对李庄以涉嫌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提起公诉的主要依据,是龚刚模本人、龚刚模兄弟龚刚华、龚刚模堂弟龚云飞、重庆克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家农、李庄助理马晓军等8位关键证人的证词。被告方向法院提出要求让这8位关键证人出庭质证,但检方均以证人不愿或无法出庭为由,向法庭表示,每一位证人都无法出庭作证。法官采纳了公诉方的这一意见。事实上,被告方在开庭之前,无法阅读上述证人的证词,高子程律师要求检方当庭将12日的口供提交给他们阅览的要求,也被公诉方拒绝,法庭同样予以支持。

最有戏剧性的情节是,庭审即将结束前,身负全国十佳公诉人荣誉的公诉人么宁在最后的意见陈述中宣称,李庄一方面为龚刚模伪造证据,一方面又享受着龚家提供六七千元消费的四星级酒店住宿和嫖宿。此一说法引起被告及其辩护人的强烈反应,审判长则宣布休庭。

不仅此案的起诉、审理过程存在某些瑕疵,根据李庄本人的自辩状和辩护律师的辩护词,李庄代理过的龚刚模在看守所内曾经遭到刑讯逼供。司法鉴定机关出示的文书似乎也能证明这一点。

另一方面,在开庭之前、在法庭之外,围绕着李庄案,也发生了一些意味丰富的事情。李庄被逮捕仅两天,北京某重要媒体就刊发了长达5000字的报道,以充满道德审判意味的词汇描述“黑律师”李庄如何“贪婪”、如何善于作“伪证”,在这一报道中,李庄的“罪行”似乎已经板上钉钉。重庆一家官方网站则一下子涌现出几十篇对李庄进行人身攻击的评论。这些报道先声夺人,极大地塑造了民众对李庄、乃至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形象。同时,重庆当地一家法学院的若干法律学者,也异口同声地把李庄视为律师界的害群之马。

但是,随着更多信息披露出来,大多数媒体开始进行相对平衡的报道,不少律师、法学家也对重庆公、检部门逮捕、起诉李庄的程度提出质疑。尤其是12月30日庭审的相关信息披露之后,网络舆论反而倾向李庄。

这样,一个艰难的选择摆在重庆当地法院乃至更高层面的负责人面前。不错,由于种种政治经济原因,中国社会已经存在一些黑恶势力,政府理应对此予以严厉打击;不错,确实有一些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违法操作,包括行贿法官、伪造证据。但是,司法部门处理所有这些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必须公开、公正、公平。唯有如此,最终作出的裁决才能够获得公众的认可,也能够令当事人心服口服。如果公安局的逮捕、侦查、检察院的侦查、起诉、或法院的审理等环节的程序存在瑕疵,那么,最终做出的裁决在合法性、正当性上就容易遭人诟病,反而极有可能制造出冤假错案。

尤其是今天,关于公诉、庭审的几乎所有信息,都是公开的。民众往往习惯依靠常识,依靠热心公共事务的律师、法学家的帮助,对案件作出判断。这种社会环境对司法机关构成了一项挑战。也正因为此,司法机关更应细致谨慎,否则只会损害打黑的整体效果,损害公众对司法的看法,损害政府的整体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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