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大爱更加无疆

2010-04-29 00:44赵立宪
国际人才交流 2010年7期
关键词:无疆捐赠人捐赠者

赵立宪

捐赠这种大爱事业,需要法律、舆论和人心的精细维护,方能不断发扬光大、润物无声。稍有差池,就会伤及纯洁的爱心和正义的信念,甚至酿生蛀虫,使慈善变成悲伤。

玉树地震,牵动人心,引发中华儿女及海外人士新一轮的捐赠热潮。扶贫济困、赈灾救难的义举,媒体喻之为“大爱无疆”。本来,钱能和纯洁的“大爱”结合起来的机会是不多的,因此,需要更多的人关心,让社会的大爱如阳光如雨露,辉耀无疆、滋润无疆。

但捐赠这种“大爱”,需要法律、舆论和人心的精细维护,方能不断发扬光大、润物无声。稍有差池,就会伤及纯洁的爱心和正义的信念,甚至酿生蛀虫,使慈善变成悲伤。因此,很多国家对这类公益事业、捐赠行为在支持、鼓励的同时,亦用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具体做法各有特点,但一般来讲,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规范募捐活动的批准机关。募捐机构或募捐者进行募捐活动应事先得到批准,只有拿到许可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捐。这个批准人一般来说是相应级别的国家行政机关,也有是立法机关批准的。总之,批准人要依法设立,依据法律条例行使批准责任。在社会进行募捐活动要得到批准非常重要,在法制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社会范围内募捐,都要依法进行,不是谁想出一个感动人的名目就可以敛钱的。批准机关依据法律或有关条例进行审批,并且负有监督责任。但一般批准机关自己不能进行募捐活动,而且国家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一般不能成为募捐者或捐赠管理人(国家机关应靠纳税人的钱过日子,不是靠募捐来养活)。对有些募捐活动,有的还要规定范围、时间阶段等。总之,实行管办分离的原则,这样可以更有效地进行监管,并从源头上杜绝很多弊端的产生。

二是规范募捐者或慈善捐赠管理人(慈善基金管理人)。在社会进行募捐要事先有章程,明确目的、募捐人(或机构)、募捐使用方向、监督者及方式等等。这里最主要的是首先要规范动机,必须是为了社会公益性的事业,为了扶危、济困、助贫等。捐赠不是买彩票,也不是纳税,就是说既不是撞发财的大运,也不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完全是出于一种道德的自愿。动机的纯洁性是保证捐赠活动体现大爱的前提。另外还要规范募捐行为,尤其要区别受赠人和受益人。募捐者或捐赠管理人有时可以是受赠人,但一般不是受益人,这两者是有区别的。捐赠管理的行政费用一般应事前得到批准,并且在捐赠开始之前明示于众,比例不但应合理,而且要在最小的开支范围内,不得有任何牟利和牟利的企图。有些捐赠是不允许提取任何行政管理费用的,必须要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办公用品、人员费用等等,也要通过捐赠的方式获得。多数应是通过义务的方式进行募捐及管理。任何人及机构都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及用途,捐赠的财产,已不是个人财产,当然,也不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而是一种有约定的公益财产,应及时用于被扶助的对象。捐赠应公开设立和监督,行政机关虽然不宜直接成为募捐者或捐赠管理人,但必须履行监督责任,另外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大众媒体进行监督。整个募集、管理、使用情况要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开、透明。

三是规范捐赠者。主要有三个原则和若干权利。三个原则是:自愿、无偿和公益。所谓自愿,包括捐赠与不捐赠自愿、捐多捐少自愿,在符合捐赠要求的条件下,实名捐赠与否自愿、捐赠行为公开与否自愿。坚持自愿的原则,就不能摊派或变相摊派,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捐赠者应当受到尊敬,没有捐赠的也应受到尊重。大爱无疆中,应当包括捐赠者和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捐赠、但给予其他关注、同情、帮助人的大爱。第二是无偿,就是捐赠者不应希冀得到回报,不能附带任何给捐赠人带来利益的回报要求,包括直接回报和潜在的回报、物质回报或荣誉回报。通过垄断性的媒体让少部分捐赠人获得荣誉回报的行为,其实是一种对捐赠宗旨的偏离。没有回报才是最大的回报,之所以“最大”,是因为它无法度量、无边无际、无以为报,“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正是此之谓也。第三是公益,即捐赠者的行为必须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公德、健康文化和公序良俗,并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捐赠者也拥有权力,包括捐赠财物使用情况的知情权、监督受赠人正确实现捐赠人意愿要求的权利、获得受益人与捐赠有关信息的权利等等。

四是规范受益_人。分为受益个人和社会公益团体或公益事业。无论受益人是个人还是社会团体、公益事业,都应当依法、按捐赠规定的要求,以及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财物。一旦失去使用捐赠财物的条件,则要停止使用捐赠。对非公益性团体的捐赠不应纳入捐赠范围,也不能未经批准人批准直接向个人捐赠财产,否则应视为赠与行为,赠与关系一般另有有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由于在一个文明稳定和谐的社会中,捐赠不但参与社会财富分配,而且直接影响和参与社会道德风俗建设,是一种化育、洗礼人心的高尚行为,所以很多国家已经把它打造成一种“捐赠文化”,并为此设计了许多方便人们表达善意的捐赠种类,比如捐赠的种类就有协议捐赠、立项捐赠;实物捐赠、货币捐赠、基金捐赠;一次捐赠、分期捐赠、定向捐赠等等,捐赠有临时设立、定期设立、长期设立种种。捐赠与受赠不是施舍与乞讨的关系,而是扶助与被扶助的关系,扶助的爱与感激的爱都是人间大爱。殷望大爱更加无疆!

第八届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在榕成功举办

2010年6月18日,由科技部、工信部、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第从属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在福州召开,国家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刘延国出席开幕式。本届交易会以“项目—技术—资本—人才”为主题,立足海西经济发展,着力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桥梁,人才、智力、项目、技术对接平台。交易会共对接项目535g项,总投资992.9亿元,与上届相比,对接项目数增长6.99%,项目总投资额增长12.5%。

2010年6月19日,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福建省公务员局、台湾李国鼎科技发展基金会、台湾中华农学会、台湾中兴大学等13家单位共同主办,4家海外机构支持的“海峡两岸绿色农业交流合作研讨会”在福州召开。

本次研讨会作为国台办2010年度支持的对台交流重点项目、“6·18交易会”重点活动之一,得到了海峡两岸以及国外相关机构的高度关注和积极响应。来自台湾大学、台湾“中央研究院”、台湾农机工业同业公会、福建省农科院以及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荷兰瓦赫宁根大学、日本有机农业研究会等机构的海内外专家、学者围绕海峡两岸“食品安全和农产品品质”、“低碳农业发展战略与技术对策”、“现代农业装备产业合作与发展”等领域交流合作面临的形势和机遇、今后合作的方向和重点、平台建设等问题分三个会场同时进行研讨。此外,研讨会还征集海内外专家学者研讨论文150余篇,并最终筛选出95篇形成论文集。

海峡两岸绿色农业交流合作研讨会的成功举办构建了闽台农业人才智力交流合作平台,必将深化两岸农业领域的人才,智力、项目、技术交流合作,提高交流合作层次,共同推动两岸农业产业的有效对接和转型升级,对促进闽台优质资源、先进农业技术与管理经验的交流与合作,发展绿色、循环和低碳农业,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立社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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