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建兵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畜牧兽医站,江苏南通 226300)
一起无证经营兽药案的处罚与评析
蒋建兵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畜牧兽医站,江苏南通 226300)
2009年5月9日,我区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兽药市场检查时,发现凌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经营的兽药品种有氟派酸、卵黄抗体等7个品种,随即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登记保存,5月16日,当事人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对违法事实给予确认,5月21日对凌某下达《违法行为处理事先告知书》,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且告知了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依据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此期间当事人凌某未进行陈述申辩,5月30日,某市农业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实施了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1)没收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的7个品种的兽药;(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捌元整;(3)罚款壹仟叁佰壹拾捌元捌角。
1.这是一起无《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兽药的违法案件,《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个条件。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是经营兽药的法定条件,且依法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该兽药经销点未依法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兽药的行为,系《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某市农业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核兽药经销点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合法恰当。
全国畜牧兽医工作会议特别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