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障碍及其解决途径*

2010-04-13 15:10:08陈方南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9期
关键词:公民意识农民

陈方南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影响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障碍及其解决途径*

陈方南

(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 130012)

一、影响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现实障碍分析

改革开放 30多年来,农村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作为农村发展的主体力量,其整体素质得到了很大提高。然而,由于“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与社会主义的法制”,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348页。小农意识、宗法等级观念等在农村仍有很深的影响,这造成了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严重缺失。具体表现在:(1)权责观的缺失。公民有不可剥夺的自由平等权利,也有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在宪法、法律的框架内,广大农民群众都有权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有权要求获得平等公正的社会公共服务,有权监督国家的一切公共权力,同时自觉为国家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但在现实中,大部分农民还停留在传统的官管民的思维中,表现出漠视权利和义务的心态。一方面,农民不清楚自己应享有哪些权利,并如何行使这些权利,当自身权利被侵害时无动于衷,缺乏自治要求;另一方面,农民也不知道他人享有什么权利,自己应当如何尊重他人的权利(也就是如何履行自己的义务),使法律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得不到充分落实。(2)政治参与的工具性。政治参与是公民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构成、体系运行方式、体系运行规则和政策实施过程的行为。当前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就是我国农民参与政治生活、试图影响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决策的行为。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开放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有了长足发展,参与意识不断增强,参与范围不断扩大,参与形式日益多样化。但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行为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民政治参与大多数是手段性参与,即将政治参与仅仅视为是实现某一利益要求和愿望的工具;二是现阶段农民政治参与行为受非制度因素影响非常明显,如宗派、宗族、选民个人好恶、贿赂选举人等,这些都直接阻碍了农民政治参与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三是农民政治参与的态度和行为消极被动,动员参与色彩浓厚,这突出表现在村民选举中。面对强权政治或霸权政治,许多农民选择情绪发泄甚至暴力方式抗拒选举,却不善于运用手中的投票权去改变村庄权力结构。大部分农民对选举过程缺乏信任感。面对选举中的各种违规行为,他们往往选择忍耐。(3)集体合作的“善分不善合”的先天缺陷。中国农民最大的特点是善分不善合。不善合是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他们只看到眼前利益,却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超越家庭的社会、经济联合体。即使合作,但为避免和减少矛盾的发生,合作的对象具有明显的家族倾向。再加上农村工商业发展的层次低、规模小、数量少,使合作的领域较窄,合作方式也比较单一。(4)法律意识的缺失。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法律意识有很大进步,特别是 1986年以来全国范围内进行的五次普法运动,极大地促进了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但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农民的法律意识至今仍然淡薄。在法律认知上,农民轻视和畏惧法律,认为“法即刑”,法律的功能仅仅表现在对违法者的制裁上,他们习惯用“族外交涉”、“差序格局”等乡规民约维持农村秩序,规制农民的日常生活。在法律情感上,农民对法律表现出令人惊讶的冷漠和排斥。“息事宁人”的传统思想观念使农民产生了无讼意识,在遇到纠纷时,相当多的农民用“私了”的方式来解决。在法律评价上,由于传统人治观念的影响,农民普遍认为“权大于法”,再加上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乱纪现象,更加深了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

影响农民公民意识培养的因素很多,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因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制约农民公民意识的生成。公民意识属于上层建筑领域,其必然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从现实经济发展水平看,我国整个农业经济的市场化程度低,农业经济的附加值和组织化程度不高,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农业经济的脆弱和落后,形成了对农民参与政治的刚性制约。(2)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性制约了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加快了立法步伐,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农村基层民主制度——村民自治制度逐步完善。但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仍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我国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是乡镇一级,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村级建立村民委员会,自主管理本村事务。“乡政”和“村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职权,“乡政”可以对“村治”进行“指导”。但在实践中,乡镇等基层政权对村委会的“指导”往往变成直接“干预”,挫伤了农民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利于农民公民意识的健康成长。再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么看来,我国公民的选举权是极为平等的,但实际上城乡公民的选举权是不平等的。当代中国农村选民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选举权的 1/4。①胡美灵:《当代中国农民权利的嬗变》,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8年版,第43页。选举权对占人口七成多的农民来说至关重要,是农民直接参与政治的重要手段。但是由于选举法对城乡公民明显的差别对待,使得农民的参选比例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3)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对农民公民意识的影响。在我国,以臣民意识、义务本位为特征的政治文化传统是制约公民政治意识提高的深刻文化原因。千百年来,我国农民深受儒家“忠孝”思想的浸染,具有强烈的“臣民意识”。“臣民”的最大特点就是奴性。“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的意识一直困绕着农民,使他们不敢也无心谈论政治,自然就失去了自觉的反抗能力,形成了对皇权、家族的崇尚和依附心理。在这种浓厚的人治环境中,独立人格、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根本没有生存的土壤,只有等级意识和特权思想大行其道。“臣民意识”遗存至今,严重制约了农民公民意识的提高。(4)城乡二元体制结构限制了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长期以来,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使农民作为国家公民应享有的平等权利被普遍消解,从而沦为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与城市市民有明显区别的“二等公民”。在经济利益上,国家对城乡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福利待遇。对农村和农民是一种歧视性标准,对城市和市民是一种特权式标准,很多福利只有城市人才享有,而贫困的农民却被排斥在福利保障之外。另外,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不仅限制了农民的自由迁徙,而且强化了城市人和农村人的身份等级色彩,造成了城乡公民地位的不平等。这种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城乡公民身份的不平等,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民公民意识的发展。

二、促进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途径

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力量和最终受益者是农民。能否顺利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农民群体素质的高低。通过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可以强化他们的主体意识,调动他们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参与热情和创造能力,使其成为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力量。基于目前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发展的滞后性,我们应该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层面加强农民公民意识培养。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农民公民意识培养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农业大国,小生产习惯势力根深蒂固,小农意识在社会上有广泛影响,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摧毁自然经济结构和落后的小生产方式,实现农业的现代化,改变原始的手工劳作方式,破除小农意识。具体来说:一是国家要加大对农村的投入,大力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力度,把农民急需而又无力单独完成的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好,不断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经济的市场竞争力,帮助农民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确立自己的市场主体地位。加快农村信息化建设,一方面使农民对市场了解得更快、更透、更准,另一方面使农民更好地了解国家政策,参与国家事务,有利于参与型农民的培养。加强村社建设,为农民建立一个环境优美的家园,在良好的环境中更好地生活,有利于培养农民的环保意识、责任意识等。二是通过土地制度创新,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在稳定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允许土地使用权的合理转让,进一步调整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系,弱化土地集体所有权和行政权力对集体土地的直接干预,强化农民的承包经营权,增强农民对土地的自主权,使农民真正成为土地的经营主体、产权主体,以提高其主体意识、竞争意识、契约意识,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三是大力发展农村工业,有效引导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发展农村工业,兴办乡镇企业,就地消化农村劳动力,是目前解决我国农民就业,提高农民收入的一个很好的办法。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进入工业,一方面可以使他们学习专业知识,促进其文化素质的提高,另一方面通过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合作,增强他们的集体合作意识。

第二,加快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农民公民意识培养提供政治和制度保障。成熟的基层民主生活和完善的基层民主政治是塑造理性健全的公民态度和公民人格的重要环节。围绕新农村建设,当前主要是完善村民自治制度,让广大农民在村民自治实践中训练并逐步形成公民意识。具体来说:一是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创造外部条件。要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的法律定位,充分认识到乡镇政府作为国家机关对农村的管理方式,不再是直接管理、集中统一管理,而是转变为间接管理,由群众自我管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乡镇政府除采用必要的行政管理方式外,应更多地运用法律、经济和教育等管理手段,在尊重村民自主权和村委会相对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管理。二是健全村民委员会制度和选举制度,增强农民的政治参与意识。要进一步强化政治社团的组织建设,健全和规范社团组织活动制度,通过社团组织农民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积极引导和锻炼农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增强他们的参与意识。同时还要在实现城乡人口平等选举权上下功夫,扩大农民的选举权利,增强农民的自我认识,以增加他们的自信。今年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选举法修正案,第一次从制度层面明确取消城乡差别,规定城乡“同票同权”,就是在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平等上的重大进步。三是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完善居民身份证制度,转换户籍管理的功能,强化其为人口信息和民事关系提供证明服务的功能,弱化并尽快彻底铲除其控制人口流动的功能。理顺户籍管理体制,可以考虑将与社会治安管理相关的职能如办理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交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而将与信息管理相关的事项如人口登记、统计等交由民政部门管理。

第三,整肃农村风俗习惯,培育新的乡村精神,为农民公民意识培养提供精神动力。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农民的思想观念仍显落后,农民小农意识浓厚,思想狭隘、眼界狭窄,自私自利心较重,这些都不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为此,应整肃农村风俗习惯,积极引导农民树立文明意识,树立开拓创新、开放竞争、自立自强的思想,不断激发农民掌握技术、学习知识的热情。具体来说:一是可以组成专门的下乡小组,定期向农民传授政治知识、文化知识、法律知识、生活知识、健康知识等,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实现由农民意识向公民意识的转变。二是广泛开展各种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文化活动,如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农村先进人物学习活动等形式,对农民的生活方式加以组织引导,这样既可以丰富农民的文化生活,又能潜移默化地改变他们的思想观念。三是立足农村实际,通过图书、报刊、板报、影视放映等多种形式,向农民传播文化、普及科学、交流信息,在农村形成积极、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围、社会风气和精神风貌。

第四,提高农村教育水平,为农民公民意识培养打下坚实的文化基础。“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必须先教他们识字。不识字就不可能有政治,不识字只能有流言蜚语、谎话偏见,而没有政治。”①《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590页。可见教育是形成现代公民意识的最基本条件和手段。我国农民是社会文化知识严重匮乏的群体,因此,应加强对农民的文化教育和观念灌输,建立起公民意识教育机制。具体来说:一是国家要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进一步加强农村基础教育,不断巩固和提高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实现比率,遏制新文盲的产生。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如农村夜校、农闲学习小组等,加强对成年农民的教育,降低文盲数量,提高农村基础文化水平。二是将公民文化渗透到各级各类教育之中。要将公民意识作为思想政治课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的课程体系中,同时与道德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环境教育等相结合,在各级各类教育中进行公民教育。三是建立与农村实际相适应的公民培训和继续教育体系。在农村公民教育管理和实施的过程中建立符合农村发展需要的公民培训和继续教育机制,是培养农民公民人格、公民态度和民主生活技能的有效形式,是农村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

(责任编辑:周文升 wszhou66@126.com)

D6

A

1003—4145[2010]09—0146—03

2010-03-24

陈方南,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在站博士后,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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