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审计的本质:基于契约理论视角①

2010-04-13 07:43:12谢志明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8期
关键词:缔约盈余契约

易 玄 谢志明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 410076)

独立审计的本质:基于契约理论视角①

易 玄 谢志明

传统审计理论框架是以完备契约理论为逻辑起点研究审计本质与功能的,由于现实中的契约总是不完备的,因此,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观无法解释独立审计在动态环境中契约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本质作用。与完备契约理论审计观相比,不完备契约理论审计观认为,审计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其功能不单纯是验证和证明,更多的是在契约的动态“完备”过程中对缔约各方的产权信息进行明确与界定。

独立审计;契约理论;不完备契约

(中南大学商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长沙理工大学,湖南长沙 410076)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企业是一组契约的联结。传统审计理论框架是以完备契约理论为逻辑起点研究审计本质与功能的,由于现实中的契约总是不完备的,因此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观无法解释独立审计在动态环境中契约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本质作用。

一、基于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观

代理理论是企业契约理论的重要分支。传统审计理论框架正是以代理理论为逻辑起点研究审计本质与功能的。Jenson&Meckling围绕企业内部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集中于公司所有者和高层经营者之间合同安排所产生的代理成本上,研究了产权、融资和代理成本间的关系,并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的所有权结构理论框架,①Jensen,M.,Meckling.W.Rights Production Functions:an Application to LaborManaged Firms[J].Journal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9,(3):469-506.并在这一研究过程中分析了独立审计在企业代理问题中的作用。

(一)控制管理者和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由于公众公司普通股的不受限制性,导致了决策者与剩余索取者之间产生了严重的代理问题。其代理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管理者对努力的偏好不同 (企业价值最大化要求其越努力越好,但管理者自身并不喜欢努力);面临的风险不同 (管理者投入人力资本与普通股比较不可随意转让来分散风险);不同的时间限制 (普通股股东可以自由转让,因而其不受时间限制,而管理者的人力资本一旦投入,在合约内不得撤离)。对此,可以运用薪酬体系和市场控制体系来解决。但是,Jenson&Clifford又发现管理薪酬若以会计报表业绩的衡量确定,会导致管理者对会计方法和会计政策的不同选择。市场控制机制则包括,外部的经理人市场和资本市场,以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如公司章程等。

(二)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代理冲突

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冲突主要有四个原因:利息固定、企业发行新债导致的权益稀释、企业高风险投资导致可能的资产替代、投资不足 (企业可能拒绝净现值为正的投资项目以规避自身风险)。Jenson&Clifford总结了 Smith(1983)、Hand&Kalay(1984)等人的研究成果,提出解决这些代理冲突的方法,如信贷合约的完善 (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其他的企业约束手段,如提供审计过的财务报表,使用特定的会计方法等。从这个角度讲,审计是为了减少所有者、代理者和债权人代理成本的一种监督机制。

代理理论认为,审计作为事后监督的装置是解决企业代理问题的一种重要手段 。②Dowd,K.Optimal financial contracts,Oxford Economic Papers.1992,(10):672– 693.其主要功能是对反映代理者业绩的财务报告进行“验证”和“证明”,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实现对代理人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验证与监督。因此,代理理论视角的审计,从本质上讲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与事后监督机制。

代理理论作为早期的契约理论,是一种“完全契约理论”。但现实中,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缔约人的有限理性、信息的非对称性、(缔约)成本的限制以及第三方难以证实性,契约无法准确描述与交易相关的所有事前规定,各种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的缔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使契约成为留有“漏洞”的不完备契约。这也使得基于完备契约代理理论的审计理论无法解释这些现象:1.如果审计是减少代理成本的装置,为何审计信息会在公共领域使用?2.经济上依赖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审计者在制度上被要求独立于他们,机制上的缺陷导致审计者实质上的不独立的审计悖论。因此,“尽管代理理论作为一个有用的经济理论解释了审计的发展,但并不能更完整的解释更多的现代审计现象 ”。①The AuditQuality Forum.AuditQualityAgency theory and the role of audit[J].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2007.

二、基于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观

(一)契约的不完备性

科斯认为,“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契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就越不适合”。②Coase R H,The nature of the firm:influence[J].Journal ofLaw,Economics and Organization,1988,(1):37-40.W illiamson和 Hart认为,未来的不确定性、人由于某种程度的有限理性或者交易费用,使得现实中的契约是不完备的。

契约不完备的经济后果是什么?Kleinet al(1978)、Grout(1984)、W illiamson(1985)等人认为,契约的不完全会导致事前的最优契约失效,当事人在面临被“敲竹杠”的风险时会做出无效率的专用性投资。同样,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人的有限理性与交易成本为正,企业契约也是一组不完备的契约。要素所有者将要素使用权投入企业,其目的是获得高于独立行动的较高收益,这种收益即团队生产的“合作盈余”或称“组织租”。③杨瑞龙、聂辉华:《不完全契约理论:一个综述》,《经济研究》2006年第 2期。企业契约不完备的表现:一方面,缔约时契约中除了可以事前规定的具体权利之外,还有事前无法规定的剩余权利,这部分权利就是所谓的剩余控制权;另一方面,存在契约缔约事前无法明示的盈余即剩余盈余。同时,由于无法事前对该部分剩余盈余进行分配权配置,形成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构成了企业所有权的内涵,同时也意味着谁拥有所有权的重要,因为不同的所有权安排决定企业缔约主体事后讨价还价的既得利益状态。

剩余盈余的存在使得企业履约过程是一个要素使用者对剩余盈余索取的博弈过程。具体表现为:通过对剩余控制权的争夺获取剩余索取权以得到剩余盈余,如管理者通过MBO方式获取剩余盈余;运用其约定控制权进行寻租以攫取剩余盈余,如管理者运用其对企业“天然”的管理控制权,通过会计方法与政策选择甚至会计造假等会计寻租方式,以及在职消费等管理决策权进行寻租以获取剩余盈余。这种对剩余盈余的争夺其经济后果:一方面在对剩余控制权争夺过程中,由于剩余控制权是 0/1分布,得到剩余控制权的一方固然增加了投资激励,但失去的一方却因此减少了投资激励,所以社会最优的投资激励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通过“寻租”方式获取剩余盈余将导致企业租值的“耗散”,降低企业的效率。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是内生的,其契约功能总是存在漏洞和缺口,就必然借助于一系列约束机制对缔约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与监督。审计正是作为这一社会装置进入了企业契约网络之中。

(二)基于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本质

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在事前规定了各种或然状态下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因此问题的重心就是事后的监督问题。后者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的权责,而主张在自然状态实现后通过再谈判来解决,因此重心就在于对事前的权利(包括再谈判权利)进行机制设计或制度安排。如前所言,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审计本质是事后的监督与控制,其功能主要对财务报告的验证与证明。不完备契约理论视角下的审计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其功能拓展至企业契约缔结、履行的整个过程。④W atts,R.,and J.Zimmerman.Agency Problems,Auditing and the Theory of the Firm:Some Evidence[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83,(10).它包括:要素投资者初始投入时的权责安排(包括契约正式规定的权责以及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契约履行过程的“合作盈余”(投入要素的价值创造)生成、盈余的分配 (主要是剩余盈余的分配)等缔约与履行过程。

企业契约缔约阶段,要素投资者将要素使用权投入企业,其缔约的前提是签约人必须对自己投入企业的要素 (包括实物资本和人力资本)拥有明确的财产所有权,这种产权交易的结果形成了企业所有权。由于现代企业中产权结构的多元化和复杂性使得产权的界定成为企业契约缔约的关键,即根据初始投入要素的产权进行企业所有权的配置,并决定产权收益的分配。由于缔约个体受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的约束、外部环境的制约以及缔约其他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甚至强制行为),从而导致博弈结果的不平等。因此,要素所有者通过签订契约将生产要素投入企业,并由此决定企业所有权的分享方式和分享比例。由于要素使用权契约本身并没有分配和计量功能,会计契约作为企业契约的子契约来完成对要素使用权契约缔结与履行中的要素初始投入价值、合作盈余与剩余价值分配的确认、计量、报告、披露与监督。由于会计程序的不确定性以及人类的有限理性,会计规则本身的不确定性,这也使得会计契约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⑤雷光勇:《会计契约论》,中国财政出版社,2004年版。这种不完备也导致了会计缔约主体对其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的争夺,谁拥有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谁就有可能通过会计行为安排索取更多的剩余。因此,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审计进行产权的界定 (再界定)是企业契约缔约方的必然选择。审计正是作为契约 (企业契约和会计契约)不完备性的修补制度安排进入到企业契约网络中,Ball指出,外部审计 (作为第三方)是企业契约技术的固有部件,能帮助契约实现其“功能性完备”。也就是说,现代审计的目的是促进企业契约的完善。

由于产权特征以及产权主体谈判能力的差异,企业契约初始缔约时的所有权分配不可能是均等的,对不均等企业所有权的夺取将贯穿企业契约履行的全过程。由于企业契约的不完备性,企业内的更多交易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体力和智力的交换关系中,表现为产权主体 (包括利益相关者)不断地冲突与合作的过程。同时,履约过程中由于投入资产专用性程度在企业中的相对重要性变化,要素投入者获取更多的谈判能力,对初始所有权分配合约进行修订,引起企业所有权初始分配合约边际的不断调整。在这一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功能是对资产专用性变动程度 (通过会计信息进行反映)进行再确认与评价,为合约修订与调整提供公允意见。同时,由于要素投资者在投资要素特质、财富品味偏好、心理感受、社会相对位置和风险偏好等方面存在差异,他们对企业契约结构的影响力是不一样的。由此,形成企业契约结构中的强势和弱势缔约方,在履约过程中强势缔约方机会主义使然,可能会利用其控制权优势对弱势缔约方剩余份额进行侵占。如报酬合约中,人力资本所有者 (如管理者)只获取了固定收入。由于其对企业有“天然控制权”和“企业剩余会计规则制定权”,现实中的管理者往往运用会计舞弊等手段间接获取额外的企业剩余。此时,审计作为约束与监控机制通过对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实施具体的管理审计、经营审计与报表审计,实现对各缔约方履约行为的有效监督,以保障企业契约的顺利履行。

因此,在企业契约缔约与履约过程中,审计应基于“公平”原则“等距”地对投入资产专用性程度及其变动情况 (会计信息反映)进行评价,协调和平衡缔约主体间的冲突,对各缔约方履约行为的有效监督,保障企业契约的顺利履行,最终促进合作盈余的最大化。从这一角度讲,审计也具有价值增值功能。

三、两种审计观的评价与比较

完备契约理论审计观的理论基础是代理理论,企业中的代理冲突,主要通过事前的契约设计和事后的有效监督来降低,审计正是这样的“契约履行的监督工具”。那么,应该如何设计出最优的契约来降低或消除代理成本呢?代理学派提出了两种观点:一种最佳契约为附有破产成本的债务契约;另一种最佳契约为收入分享附带审计的契约。第一种契约履行中,若企业经营正常,债权人获取固定收益,这时企业的收益无需审计的监督与验证功能;若企业财务恶化可能破产,这时审计的功能是对破产财产的清算报告进行验证与监督。W illie.Seal(1996)将第一种“附有破产成本的债务契约”模式称为“高成本的情况验证模式”,即会计只需提供简单的交易记录,在没有违约 (不申请破产)情况下不需审计。第二种情况被Dowd称为掠夺模型,即外部股东和税收部门为了最大化从企业中获取或“掠夺”收益,将有动机对不真实的报告进行惩罚,对真实的报告进行奖励。这种契约模式下,会计简单地对交易进行记录,而审计的功能则是随机进行验证。这显然与现实中企业契约对审计的需求不符。如果审计只履行其验证功能,那么其采用随机抽样进行验证后就可以了,如果是这样又如何解释现实中复杂且不断创新的审计方法的演化呢?Antle(1984)认为,审计的功能若仅为验证,那么就很难设计出一个单一的期间契约来阻止管理者与审计师的合谋行为,则审计师的独立性只能依赖于偶然的经验主义了。

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观认为,审计的功能是对企业契约缔约各方的产权及其变动信息的界定,其本质是确定缔约各方是否“公平”的装置。同时,独立审计作为增进企业价值的主要制度安排之一,审计的功能随着企业契约机制运行所需会计信息的变化而加以拓展,不应仅局限于企业契约缔结后的履行机制维持上,而应向企业契约缔结前的相关环节扩展,延伸至企业契约耦合体成立之初的维护投资合作秩序的功能上。

与完备契约理论审计观相比,不完备契约理论审计观认为,审计是产权结构变化的产物,是为监督企业契约签订和执行而产生的,其功能不单纯是验证和证明,更多的是在契约的动态“完备”过程中对缔约各方的产权信息进行明确与界定,包括要素投资者初始投入时的权责安排 (包括契约正式规定的权责以及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契约履行过程的“合作盈余”(投入要素的价值创造)生成、盈余的分配 (主要是剩余盈余的分配)等整个动态过程。因此,从这一角度讲,完备契约理论审计观是一种静态的审计观,不完备契约理论审计观是一种动态的审计观。两种审计观的具体差异在于,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观其审计目的为降低代理成本;其审计功能为监督代理者行为;其审计本质为监督与控制;其审计的性质表现为静态行为。不完备契约理论的审计观其审计目的为不完备契约的漏洞修补;其审计功能为界定缔约各方产权及其变动信息,合作盈余的价值增值;其审计本质为监督、约束与协调、价值增值;其审计的性质表现为动态过程。

F277

A

1003—4145[2010]08—0107—03

2010-03-12

易 玄 (1973-),女,中南大学商学院会计系讲师,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谢志明(1972-),男,长沙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本文为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XJK08CGD010);湖南省企业战略管理与投资决策研究课题(08jdyb0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栾晓平 E-mail:luanxiaop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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