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现象学与皮尔斯现象学之比较

2010-04-13 00:15
关键词:皮尔斯胡塞尔现象学

颜 青

(四川大学 文学与新闻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胡塞尔 (Edmund Husserl)以创立其现象学而闻名于思想史和哲学史。他最早在1901年正式使用“现象学(Phenomenology)”这个术语来阐述他的思想。

无独有偶,几乎同时,1902年,在远离欧洲大陆的美国,皮尔斯 (Charles Sanders Peirce)也使用“现象学(Phenomenology)”这个术语提出了他的现象学。皮尔斯是美国历史上具有集散作用的思想家,对哲学、数学、现象学、逻辑学、符号学等十多个学科有杰出的首创性贡献,在美国哲学由近代向现代转型的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现象学作为其哲学的两大根源之一,重要性不容忽视。时间和术语上的巧合引人瞩目,胡塞尔现象学与皮尔斯现象学之间有何异同?目前国内几乎无人研究,国外也只有少数学者提及,更没有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本文旨在探索比较两者的异同,揭示它们互为参照所共同产生的价值和意义,进一步深化、完善我们对现象学的认识和研究,同时也从中获取现今进行理论发展和社会实践的启示。

一、胡塞尔现象学与皮尔斯现象学的共同之处

胡塞尔与皮尔斯不仅几乎同时用同一个术语提出了现象学,而且他们在对现象学的定位上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共识。更有趣的是,他们各自的现象学思想最后抵达的结果也是一致的。

(一)对现象学的定位

面对“欧洲人的危机”,胡塞尔声言要致力于“拯救人类的理性”,他要发展一种恰当的方法去认识精神的本质特征,去克服“自然主义的客观主义”,为哲学奠定坚实的基础,把哲学发展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在《观念1》的导论中[1]42-47,胡塞尔明确指出纯粹现象学是一门本质上全新的科学,它相对于其他科学是独一无二的,它是哲学的基本科学。它是关于“现象”的科学,但与其他我们熟悉的研究现象的科学 (比如心理学)不同,它要求一种新的、与自然态度完全不同的现象学态度,摆脱一切迄今为止通行的思想习惯,学会查看、辨析和描述视野内的东西,以充分的思想自由把握住应当予以全面更新的真正哲学问题。

胡塞尔特别强调,尽管现象学必须研究“意识”,研究各种体验、行为和行为相关项,但它绝不是心理学。心理学是一门经验科学,是一门关于事实、关于各种实在的科学;而纯粹或先验现象学不是作为事实的科学,而是作为本质的科学被确立的,它专门确立无关“事实”的“本质知识”,而且它研究在“本质”中的非实在的存在。现象学是第一哲学,对其进行系统的严格论证和说明,是每一种形而上学和其他“将能作为科学”出现的哲学的永久性的前提条件。因此现象学是一门本质科学——一门“先天的”科学。

同样,皮尔斯也认为现有的哲学是非常不坚固、不完善的,现存的哲学需要改革,需要构造新的理论。他在1902年构建了一个科学体系,在其中诞生了一门新的科学,那就是现象学。皮尔斯把现象学描述为探究的一种新形式,有其特定的方法和主题。这是对他整个哲学的改组和重构。

在这个科学体系中,他将科学划分为:第一,发现的科学;第二,评论的科学;第三,实践的科学。发现科学的顺序是:数学,哲学,特殊科学。特殊科学又分为物质的和精神的。精神科学包括心理的和社会的科学,也包括史评。哲学的顺序是:现象学、规范科学和形而上学。在这里皮尔斯借用的是孔德 (Auguste Comte)的原则:一门科学依赖另一门科学作基础原理而不对它提供原理,由此后者比前者更基础 (CP1.180)①按照皮尔斯文献标准惯例:CP(卷数.段落数)。下同。[2]。由此,数学是所有科学中最基础的,而现象学是哲学中最基础的,并且毫无疑问,它是包括心理学在内的所有特殊科学的基础。皮尔斯认为现象学与它所研究的现象在多大程度上和实在相符没有一点关系。它严格地戒绝一切思辨。对研究者来说,最重要也最难的就是要摆脱任何传统和权威的影响,摆脱任何假设事实应当如此的理由,摆脱任何幻想,使自己真诚地一心一意地观察对象。1904年10月,皮尔斯在给詹姆斯的一封信中对现象学作了这样的陈述:

我了解你,你所讨论的问题正是我称为现象学的问题,那就是分析我们思想和生活所拥有的成分(这些是否有效不予以讨论)。这是我非常感兴趣的哲学分支,我在上面花费的精力几乎和花费在逻辑学上的一样。(这里信件有一个插入:这与心理学完全无关。)……现象学是一门和心理学完全不同的学科……现象学不需要求助于逻辑学,除了推理逻辑。相反,逻辑学则必须以现象学为基础。你可能会说心理学与现象学观察的事实一样。不,不是这样的。它关注的是同一个世界,与天文学关注的世界相同,但他们所关注的世界里的对象并不同。所有学科的心理学通常需要逻辑学家的发现,而逻辑学家的发现都得助于现象学家。

想必胡塞尔会完全认同这段陈述,皮尔斯与他之间所具有的基本共识是非常明显的:第一,现象学提供一种新的方法,一种摆脱预设理论的方法;第二,有意忽略实在或非实在的问题;第三,坚持现象学和心理学之间的不同;第四,主张现象学是一门严格的科学,不仅是哲学甚至是逻辑学的基础。

(二)现象学的最后结果

胡塞尔的现象学要求从自然态度转变为现象学态度,由此而给予日常体验一种全新的维度。他指出我们必须还原到人类经验的原初形态,这就是人们日常世界的领域,即人们的“生活世界”。这种“生活世界”全部是由知觉、反应、解释以及每天生活中许多小场景等等经验构成的。经验之中许多丰富的有意义的元素,在科学抽取了它们所关心的要素之后,仍然存留在“生活世界”之中。只有这个人们生活于其中的“生活世界”是未被“伪造的”,只有它能给哲学提供一个合适的基础。

在皮尔斯现象学中,意义是一种在它所处环境之中与其他对象发生关联引起效果的方式,存在于由过去、现在、将来所组成的一个行为链和效果链互动的世界之中,是一种“在世界之中”的方式。意义永远是其他意义相互作用的结果,同时也是生成其他意义的原因。这个相互交织的世界才是意义生成的真正场所。对意义的追寻应该回归到现象本身,意识始终是对现象的意识。现象的本质永远以现象的方式出现,而不具有任何超越性,这是皮尔斯现象学的根本,同时也是区别于近代西方哲学的根本所在。在这点上,皮尔斯现象学和胡塞尔现象学是完全一致的[3]。所以,只有投身于作为现象方式的现象学,我们才能真正了解和揭示现象本质的真正意义;只有投身于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状态,我们才能真正了解生活的目的和意义。

二、胡塞尔现象学与皮尔斯现象学的重要差异

胡塞尔与皮尔斯现象学有着最初相同的定位和最后相同的结果。然而在最初的基本共识之后,两者的现象学却各自走上了不同的道路。胡塞尔将注意力集中于对意识构成的分析及相应的现象学方法,而皮尔斯则专注于现象显现的相关研究,这使得两者的现象学产生了明显差异。

(一)直接目标

虽然胡塞尔和皮尔斯的现象学都源于认识论的问题,但胡塞尔的直接目标是追问“一般认识何以可能”,而皮尔斯的直接目标是找到可以划分所有事物的范畴体系。

为了证明关于客观实在的假设是有意义的,皮尔斯需要揭示外在性和虚拟条件的经验根源。由此他必须采用一种不涉及现实主义概念的新分析法来分析经验的组成元素,这就是他的现象学,建立在目的不在于表现真实事物的纯数学上,从而回避判断呈现物的实在性。皮尔斯的现象学体现出他对整个知识世界的范畴体系的浓厚兴趣,它“单纯地思考宇宙现象并发现其普遍存在的要素,第一性、第二性和第三性” (CP5.121)。它将“现象关系最终的普遍的必然规律”问题排除在外,而把这个问题交给了规范科学,把“现象的实在性”问题留给了形而上学 (CP5.121)。由此,皮尔斯现象学的目的主要是找到一个可以划分所有事物的范畴体系。

在这个目标上胡塞尔的现象学与之没有相似。胡塞尔将他的问题表述为“关于一般理论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更一般地说,关于一般推理和一般认识的可能性条件的问题”[4]206。胡塞尔认为它是对康德关于“经验的可能性条件”问题的一般化,并对所谓的“可能性条件”做了进一步的分解,认为这种条件包括“意识活动的条件”和“纯粹逻辑的条件”两个方面[4]207。从后来的发展来看,胡塞尔的现象学不仅试图为认识,而且试图为一切其他种类的经验,如想象、怀疑、幻象、希望以至信仰等阐明其可能性条件[5]。

尽管皮尔斯对本体论范畴的兴趣与胡塞尔哲学并非完全不相容,但胡塞尔现象学对发现一个范畴体系没有特别的兴趣,他将他的问题诉诸于意向性。这是胡塞尔和皮尔斯在相同共识下,具体途径分道扬镳的开始。

(二)“现象”与“意识”

胡塞尔所说的“现象”是在直接观察中明白地给予的东西,它总是包含在主体的行动之中,因为任何东西的存在都是对意识的存在,都是对意识呈现出来。对于“意识”的理解,胡塞尔也与传统古典哲学的理解不同。在他看来,意识总是指向着或意向着某个对象,我们对于事物的感觉、知觉,我们对于事物的经验,是向我们所意指的对象的投射。因此,意识的本质是“意向性”。这就是说我们所意识到的任何对象或事实都是由我们的意识行为构造、组织出来的,是我们意识所意指的,是我们的意识行为的意向的产物。现象学是在实在的发现过程中描述预料和意识的活动,而不是在事物中去寻求实在。“意向性”体现了自我在创造经验对象中的能动的组织作用,它是意识自身的结构,也是存在的基本范畴。胡塞尔认为笛卡尔“我思故我在”的著名命题所涉及的仅是“自我”与“思维”两项,而实际上对经验更精确的描述应表述在三项之中,即“我思维某物”,这才是人类经验的典型形态。胡塞尔看到了意识、思维、被思维的事物以及“意向化”这些诸要素在经验中的不同作用,而且正是“意向性”这个要素“创造”了经验的现象。

皮尔斯认为现象学是对现象的描述,而现象则是所有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呈现给意识的东西,完全忽略其是否真实。刚才说到胡塞尔认为任何存在都是对意识的存在,而皮尔斯强调的是:意识始终是对现象的意识。依据皮尔斯的范畴划分,意识也包含三个范畴:第一,感觉,可以瞬间包含的意识,关于质的被动意识,不认识与不分析;第二,关于对意识领域的干扰的意识、抵抗感、外部事实感、另一事物感;第三,把时间连接起来的综合意识、学习感、思维。

在此,两者现象学的不同侧重点凸显出来:胡塞尔侧重于意识,而皮尔斯侧重于现象。

(三)胡塞尔的“意识性”与皮尔斯的现象学范畴

胡塞尔意识的本质是“意向性”,而皮尔斯的所有现象都包含第一性、第二性和第三性三个范畴。下面我们具体分析胡塞尔的“意向性”和皮尔斯的现象学范畴。

1.表达与第三性

在《逻辑研究》中,胡塞尔对意向性问题的探讨是从表达入手的。胡塞尔认为表达是意义的记号,表达的物质外壳是字符或语音,表达的内容是意义。意义是我们通过赋意行为加到表达的物质外壳中去的东西。当我们表达一个意义时,我们的意向活动包括三部分:意向行为、意义 (意向内容)和对象。“每个表达不仅仅表达某物,而且它也在言说某物;它不仅具有其意义,而且也与某些对象发生关系。”[6]54“表达是借助于它的含义来称呼 (指称)它的对象。”[2]54[6]57在此,对象可以是实在的对象,也可以是观念或者想象的对象。

胡塞尔认为表达是有含义的符号,这与皮尔斯对符号的定义十分相似。皮尔斯认为一个完整的符号由三部分构成:表象 (符号)、对象和解释项。“符号,延伸这个词到它最广泛的意义,是一种事物,被一个对象决定,并通过这个对象决定一个解释成为一种确定的意义。”(CP4.531)符号、意义是皮尔斯现象学第三性范畴的典型例子。第三性主要以另外两范畴间纽带似的中介为因素,当仅从外部考虑它时,我们称它为规律,当我们从内外两方面来看它时,它就是观点或意见。第三性是可以被产生和发展的,也是有缘由的,它具有持续性和普遍性。第三性在通过符号的表达活动中获得其完满形式。符号指向对象,被符号决定的解释项作为符号的意义同时指向该对象。在此三元关系中,符号在某个方面(第一性)代表对象 (第二性),并且决定着其解释项(第三性) (CP2.274)。通过意义和解释,第三性与第一性、第二性结合起来。

由于皮尔斯对第三性的定义并不十分确切,因此无法在胡塞尔理论中找到确切可比物,但胡塞尔意向性理论中关于表达的处理却可以在皮尔斯的第三性中找到非常合适的位置。后来胡塞尔在《观念1》中把意向性推广到潜在的意向的领域中,即意向行为指向某一对象或对象的某一方面时,还附带指向它周围的东西。这使得每个意向内容的周围都形成一个由过去和将来的意向内容组成的周围域或晕圈,当前意向内容是最明亮的内核,过去的意向内容逐渐暗沉下去,将来的意向内容逐步明亮起来。这使得胡塞尔的意义表达更加接近于皮尔斯的符号行动 (semiosis)并可以为其提供一种解释。

不过我们要注意一个很明显的区别:在胡塞尔的理论中,对象是意识行为的产物;而在皮尔斯的理论中,是对象确定符号。

2.意识活动的划分与解释项的划分

胡塞尔将意识活动大致分为情感意识活动和理智意识活动,而有些情感意识活动并不直接指向对象,比如高兴这种意识活动。胡塞尔承认非对象化意识活动的存在,但他强调,一切意识活动,包括非对象化的情感意识活动,都是以对象化的意识活动为基础的,好比高兴总是有原因的。由此而推出,理智意识活动是情感意向活动的基础。

在回答理智概念的“意义”是什么的时候,皮尔斯将符号解释项分为了情感解释项 (emotional interpretant)、精力解释项 (energetic interpretant)和逻辑解释项 (logic interpretant)。符号固有的头一种解释项就是符号所产生的情感,这就是“情感解释项”,在某些情况下,它是符号的唯一效果。比如,一首乐曲的演奏——这个符号传达或企图传达作曲家的观念,而这些观念通常不过是一连串的情感。以情感解释项为中介,符号可能会产生进一步的效果,其中往往包含着一种努力,这种努力就是“精力解释项”,它可能是一种肌肉的用力,但更通常是一种心理的努力。此外,符号还具有一类效果,它可能是一种思想或一个概念,如果一个符号属于理智的一类,那它本身就必定有一个逻辑解释项。

皮尔斯此处划分的解释项类似于意识活动中的意向内容,但是结果反映过程,我们可以发现,不止先前说到的“对象”是不同的,而且皮尔斯的逻辑解释项是产生于情感解释项之后,而胡塞尔的理智意识活动是情感意向活动的基础。由此可见,皮尔斯的分析依据是现象的显现程序,而胡塞尔的分析则明显具有一种意识的返观自照。胡塞尔认为,认识对象主要是通过知觉或以知觉为基础,在此基础上通过推理认识事物间的一般规律。对任何对象的认识,都是被意向行为指向的。然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意识到认识对象,还意识到认识的行为,这就是我们的意向活动在指向对象时的返观自照的行为,我们借助于它意识到意向行为本身。现象学对意识结构的分析就建立在这种返观自照的行为基础上。

返观自照是胡塞尔决定性的一步,哪怕只是现象学心理学发展中的第一步。然而在皮尔斯看来没有这种心理学的空间,即便他不是对所有心理学都怀有敌意,但也是从不相信它们的。皮尔斯对现象学家的主要指示就是关注“先于我们意识”和“我们直面的东西”。由此我们要关注的包括比如看和听这种意识或动作,但是绝不包括思维意识本身,因为它是皮尔斯整个哲学讨论中的一个身份不明的实在,只有反思有可能揭示它,而这种反思对皮尔斯来说是推理 (CP5.462;CP5.244),而不是胡塞尔的返观自照。在胡塞尔看来,皮尔斯的研究充其量只能发展直接呈现的意识内容的现象学,即胡塞尔早期“哥根廷现象学”学生发展的现象学,而绝非我们行为和意识结构的现象学。相比之下,胡塞尔想让我们像关注直呈之物一样关注内在之物。

3.感觉材料与第一性

胡塞尔主张存在着纯粹的感觉,即意向行为还没有参与进来时的感觉。比如有时我们突然看见什么,但一时间还没反应过来是什么,而只有一些颜色或形状的感觉。感觉本身没有意向,但是它可以引起意向的认识活动。意向行为通过把意义赋予感觉材料而指向对象。这就是说,意向行为一边组织、整理、解释感觉材料,一边使它们作为意向内容向我们呈现出来。胡塞尔强调,我们通常感知到的不是感觉材料,而是感觉对象。比如我们看着一只红匣子时,虽然有红的感觉等,但我看到的并不是感觉材料,而是作为对象的盒子。这与皮尔斯对第一性的描述非常相似。第一性是一种潜在,它必须经由第二性或第三性才能被实现。第一性是皮尔斯现象学中最基本的范畴,它以“质”和“感觉的质”为主要因素,包括红、气味、“巨大的痛苦”和高贵等 (CP5. 44)。它先于所有的综合和分化;它谈不上整体和部分,也不能用语言表达清楚,对它的所有描述都必将失败(CP1.357)。因此,尽管它是整个体系中的关键,但确又是范畴中“最难抓住的”。要捕捉第一性必须依靠感觉,但并不是说离开了感官它就不存在,它是独立于意识之外的。由此,第一性产生于两种基本程序:一种是它直接呈现在我们面前,我们只是以被动的态度接受它;另一种是通过“割裂 (prescission)”得到它,割裂是抽象的一种,没有它哪怕是不同范畴的区别都不可能(CP4.235)。在胡塞尔的著作中,也有关于抽象的详尽理论。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他就划分了抽象,其中也有不同特征的分离或“割裂”,但他没有给予质较其他东西 (比如量)以特殊身份并偏好于它。以胡塞尔最初的观点来看,没有理由要使现象的任何一面居先。第一性概念的模糊成为进一步确切比较的障碍。不过有一点很清楚,胡塞尔的感觉材料与其作为意向进程的整个知识概念紧密相连,而皮尔斯的第一性作为现象的一个要素是相对静态的,只有当它被第二性或第三性实现时,它才具有与感觉材料类似的身份。

4.实在与第二性

胡塞尔在《观念》中认为,实在的事物无非是一个连贯的、统一的知觉经验过程的对象性环节,但不是仅凭某一个人的意识活动构成的,而是一种主体际的置定。当我们观察一个物体,看它的正面、侧面、反面等,我们发现这些知觉的表象是具有连贯性的。不是某一个观察者的知觉表象如此,而且其他所有人的都如此。如果我们重复观察,依然能发现这种连贯性。这意味着实在是一种能被任何认识主体继续观察和感知的可能性。由于对实在事物的观察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因此当我们说实在的事物是感知的复合时,这种复合必定是不完全的。不过正是这种继续观察和感知的可能性的存在,人们构成了有关实在的观念,也就是置定了实在的实际存在。胡塞尔强调,这种构成最初涉及到本质上可能的个人的意识,然后也涉及到一个可能的集体的意识,即涉及到许许多多互相进行交流的意识的自我和意识之流。对于这些主体来说,作为同一个客观实在的事物是主体际地被给予和被视为同一的。

这与皮尔斯现象学对观察判断的检验非常相似。一个判断依靠另一个判断被检验,如有分歧就重试,直到达成一致。非强迫的一致性是一个易错的标志。对观察的检验只能是更多的观察。当观察依靠另一个观察来检验,这意味着它们是对同一个事物的观察。不同意见可能会揭示出错误,要么是这个,要么是另一个,除非观察针对的是不同对象,或者根本就不存在这个对象,或者是我们缺乏准确掌握它们的方法等等。相反,达成同意就立即证明了几件事:几种不同方法观察的是同一个事物;所有这些观察都是准确的;观察者掌握了观察种类事物的方法;最后就是,这类事物是确实存在的。

在皮尔斯的现象学中,实在属于第二性范畴。第二性是三个范畴中“最突出的”,是一种“经验”,几乎完全来自于“努力和对抗的双重意识”、自我和非自我间的反应冲击。因此,第二性的主要性质就是“对抗”(CP5.45),它在实在中最为显著 (CP1.325)。第二性具有两个特征:第一,它是因情况而变的偶然的真实;第二,它包含着无限制的必要条件,那就是没有规律和缘由的蛮力。依据皮尔斯的说法,“对抗”是第二性的主要性质,而在胡塞尔那里,没有给予自我与非自我间的反作用现象尤其是“对抗”以特别身份。我们能发现的与此最接近的,是他在现象学还原中对存在属性的处理,这意味着存在与本质的呈现方式是很不一样的。

在《观念》中胡塞尔把世界的实在性看作是集体意识主观际地置定的规则性观念,把外部世界包括在完整的意向内容之中。而对皮尔斯来说,实在世界是外于意识而真实存在的。

(四)“归纳推论”与“本质直观”

基于不同的途径和侧重点,皮尔斯现象学与胡塞尔现象学所使用的方法是必然不同的。皮尔斯认为,现象学这门研究包含对现象的直接观察和对这些观察的归纳,突出现象的几个粗略分类,分别描述它们的特性,揭示尽管它们混合在一起相互分不开,但它们的特性是非常不同的,然后证明毫无疑问地存在着一个确定的包含了所有最广泛现象的范畴列表,最终进展到费力而艰难的列举这些范畴的重要的细分任务。皮尔斯陈述得很清楚,他的现象学的任务就是要通过归纳推论找出“现象”的普遍特性。然而,正是这种归纳再次标示了与胡塞尔的确定现象特性方法的重要不同。在这里,胡塞尔提出了他自己特殊的本质直观。他的现象学所说的“现象”不是客观事物的表象,而是一种不同于任何心理经验的、“纯粹意识内的存有”。胡塞尔认为经验事实是模糊的靠不住的,必须摆脱非反省的、常识的看法,中止对客体存在的信念,而通过凝神于具体现象,直观其本质,从感觉经验返回纯粹现象。具体来说,就是主体先把客体存在看作不存在,以便能专注于自身的经验和对这些经验的体验。本质直观明显区别于简单的集中归纳,它试图用一种特殊而唯一的方式来抓住事物的本质特征和性质,和约翰森 (W.E.Johnson)命名为直觉归纳的描述方式很接近。没有迹象表明皮尔斯的现象学归纳包含着相似的运作。这种抽象法的实质是转变意向活动的方向,实现对事物本质的直觉描述。虽然在某种具体场合这种抽象法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是作为普遍的哲学方法是不合适的。因为胡塞尔把对本质的认识建立在脱离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整个现象学大厦就失掉了客观基础,意向结构理论也就成了空中楼阁。

(五)现象学与数学的关系

皮尔斯在对黑格尔现象学的评论中强烈反对黑格尔对数学的忽略。皮尔斯认为数学是一门基础性学科,甚至比现象学还要基础。现象学这种分析经验组成元素的新模式要忽略现象是否真实的问题,就只能依赖主旨不是用于表达任何真实事物的纯数学。运用数学的纯粹形式来对现象进行分类,才能真正避免现象的真实性问题。尽管胡塞尔肯定不会被指控为忽略数学,但他对数学的评估也将在他和皮尔斯之间划下明显的分界线。皮尔斯从未怀疑数学并且从未像其他哲学数学家一样被数学基础的危机妨碍,但这些危机导致胡塞尔最终转向现象学的哲学整体转向。对胡塞尔来说,现象学不仅是要为逻辑学提供最终的哲学基础,并且还要为普遍数学(mathesis universalis)提供最终的哲学基础,而数学完全只是普遍数学的一部分。

三、总 结

胡塞尔与皮尔斯虽然在现象学的一些重要问题上具有共识,不过最初术语选择的短暂相同却随着皮尔斯术语的创新和胡塞尔现象学的理想主义转向而宣告结束。胡塞尔将注意力集中于意识,而皮尔斯专注于现象,这使得两者的现象学具有根本的差异。胡塞尔与皮尔斯的共识源于他们两者都是原创地证明哲学是一门严格科学的数学家,他们都在新的研究经验现象的方法中为哲学探寻真正坚固的基础。我们可以把他们各自的现象学看成是两条独立的历史的平行线。它们的价值在于它们是由哲学历史所设置的两种互为标准的实验,它们各自为阵突显了自己的优势也反映了彼此的局限,它们各自侧重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究并且成果显著。它们各自独立最后却殊途同归,为哲学探寻到同一个基础——现象学,所有本质和意义问题都回归到现象,在现象的现实生活世界中去寻找,从而引发了一种全新的世界观、价值观以及形而上学观——存在是一种生活状态。这对拯救思想的混乱、道德伦理体系的崩溃、人性价值的萎缩具有重大意义。胡塞尔与皮尔斯的现象学研究也恰好验证了皮尔斯科学探究的观点:个体探究者会由于环境、爱好等各种差异而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探究,但每一种方法最终都会到达一个“注定的中心”,达成共同的信念。

[1]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 [M].李幼蒸,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C.S.Peirce.Collected Papers of Charles Sanders Peirce.Vols.I-VI[M].Ed.C.Hartshorne and P.weiss. Cambridge,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31-1935.

[3]汪胤.皮尔士现象学及其意义 [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哲社版),2008,(2).

[4]胡塞尔.逻辑研究·引论 [M].倪柴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

[5]欧东明.意向性关联结构在胡塞尔和早年海德格尔思想中的作用 [J].四川大学学报 (哲社版),2001,(6).

[6]胡塞尔.逻辑研究:第2卷 [M].倪柴康,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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