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晨
随着医药市场的发展,人民群众对高新医疗技术以及先进药械的渴求程度不断提高,市场秩序愈发混乱,基层药监执法部门在处理、纠正违法行为时,遇到了新的阻碍——“执行难”。对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简要分析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并提出解决对策。
相对人无力偿付或故意不履行。在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有三:一是相对人无偿付能力,除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开支及投入的成本,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二是相对人故意不履行,采取注销营业执照、变更主体或是拒绝接收处罚决定书等手段来逃避处罚;三是以严重的暴力抗拒执行,这种情况不仅危害执法人员人身安全,而且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恶化了执法环境。
立法上的疏漏与滞后造成监管与处罚衔接不畅。在执法实践中常见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与实际情况脱节的现象。一些法律条款本意是好的,但是由于对客观条件考虑不充分,导致执行困难。如对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性问题,刑法中这样规定: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相关司法解释也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种情况进行了解释,即“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但工作实践中,对药品检验机构能否出具“可能贻误诊治”或者“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结论存在较大争论,因此检验机构为避免纠纷和法律责任,一般不愿出具此类报告。这导致司法解释中的“第二、三种情况”难以适用,无法对违法者定罪量刑。
执法环境不畅加大行政执法难度。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程序、执法人员行为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一旦违反即宣告行政行为(处罚)违法或无效。但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同时并未对相对人制定有效的限制条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但对于相对人拒不配合检查,或是销毁、转移证据的,法律却没有明确的惩治措施,造成对相对人一方缺乏约束。另一方面,《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未赋予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权力,导致实践中遇到当事人妨碍执行公务,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或者暴力对抗等行为时束手无策。
加快立法步伐,改善立法与实践脱节问题。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健全行政法律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提。加快立法步伐,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的适应性、时效性,确保执法活动有法可依,处罚条款及幅度不背离实际,自由裁量尺度更为灵活,这需要立法机构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汇总研究。国家层级的立法机构应关注上位法及行政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地方一级则应考虑区域差异,从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和切实有效监管的角度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认真及时听取基层意见。
解决行政执法中人、力、物的不足。
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加大执法力度,这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并畅通有关信息。在执法力量不足的客观条件下,地方人大、政府应从立法和行政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的协调下形成办案合力,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形成依法治药的良好氛围。
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改善执法质量和执法形象。执法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影响执法的效率和质量。行政机关应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效能建设和廉政建设来规范、促进执法行为,及时更新知识体系,学以致用,改变重实务轻理论的思想。
增强社会法治观念,推动依法治国进程。由于历史文化等因素,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薄弱,成为“执行难”问题的社会思想根源。行政法的制定有很大缺口,执行效果也不理想。面对现状,单纯的法治宣传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从制度上做好相应的配合,在法治宣传的同时,培养、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素养,增强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对司法权威性的认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营造平等、自由、开放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公正的竞争规则,使从业人员自觉履行各项法律义务。
总之,“执行难”的产生不仅有法律方面的原因,还有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要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执行难”的问题,应充分分析各行政领域的“执行难”成因,从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并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在全社会树立对“执行”的正确认识,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