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核心——权利观念探析

2010-04-12 15:21:43李静
关键词:观念权利培育

李静

(山西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

当前,我国农村的法治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一系列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得以产生并得到了广泛宣传,国家建立健全了民主监督制度。然而,这些制度实施的条件和思想观念并没有在农村社会中“植根”,没有得到广大村民的真正认同和自觉内化,极大地影响了农村法治建设。因此,要加强和完善农村法治建设,当前的重点是培育广大村民的法治观念,其中权利观念是村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核心。

一、权利观念是村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核心

法律权利是指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手段。法律通过对权利的规定,使人们获得某种合法的利益或自由。权利观念是人们对法律权利的类型、范围、内容、性质和行使的认知及情感,具体包括对法律权利的类型、范围、内容、性质的理解和态度,适当行使权利的观念,权利义务对等观念。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引导人们的行为,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是实现权利功能的关键因素。

(一)权利观念是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

法治,既是一种理论学说,又是一种社会实践,无论从其理论基础、起源形式,还是价值目的看,都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法治的真谛是人权”。[1]在法治实践过程中,以对法的接纳、理解和信仰为基础,人们形成了以法律观、法制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这即是法治观念,它是人们在法治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以主体意识为基点,以权利和平等思想为核心,以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为最高层次。[2]基于法治的核心及法律权利的内涵,可以看出,主体认同法律、信仰法律,并身体力行实践法律是基于对权利的认识,意识到权利能够带给主体利益与自由,满足主体的需要,实现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权利观念是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

(二)权利观念是村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核心

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培育农村社会群体的法治观念,重点是培育生活在农村最基层的最大的群体——广大村民的法治观念。目前,村民的法律意识已经大大提高,法律知识大大增加,但依然不太相信法律,不能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重要的原因是缺乏权利观念:不知道自身应该有哪些权利,不清楚当前实际上有哪些权利;不知道如何适当行使权利,从而不能最大限度实现权益;缺乏权利义务对等观念,往往履行了义务而得不到应有的权利。在当前农村社会环境下,村民理性地对待法治的能力还不是很强,依然处于较感性的阶段,仍然以法律能否直接维护自身权益来判断善恶。而村民权利观念的缺乏,直接影响到其利益的实现,影响和制约了村民对法律的认同和接受,淡化了村民对法律的热情,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影响了村民对法律的遵守,直接影响了村民民主观念、公平正义观念、自由平等观念的形成。因此,权利观念是村民法治观念培育的核心。

二、村民权利观念培育的障碍

村民权利观念的缺乏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这些影响和制约因素中的一部分在当前社会实践中并没有改变,成为村民权利观念培育的障碍。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中国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既包含了中国古代博大精深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也包含了历代沿革演变的法律制度和组织结构。[3]在当前农村中,广大村民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依然很深很广泛,其与现代法治观念相冲突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力至上、强调礼让、重刑轻民,这些都成为村民权利观念培育的桎梏。

首先,传统法律文化强调权力至上。虽然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统治也强调依法治国,但法只是统治者维护统治的手段,统治者可以利用手中权力任意改变法。政治权力决定一切,官和民只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这一文化传统至今还深深地影响着农村,造就了广大村民对权力的崇拜和依赖,失去了个体自我,而权利观念又是以个体独立为前提。因而,村民权利观念的培育受到了制约。

其次,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礼让。法律首要的不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辨是非,而是要当事人相互礼让达到止纷止争的目的。法律整体上追求和谐但忽视个人利益,重义轻利。而现代法治强调保护人权,尊重和保障个人权利,以此达到社会和谐。因此,在礼让文化影响下,广大村民压抑自己的正当要求,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权利意识淡漠,影响了村民权利观念的培育。

再次,传统法律文化重刑轻民。刑事法律规范多是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较少,可见传统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本位,注重义务的履行,法律的实施对人们来说等同于履行义务。这一思想直接渗透到农村广大村民的意识深处,几千年来变化并不大,使他们缺乏权利意识,与现代法治的权利观念相悖。

(二)现行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不合理性

村民权利意识的生成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从传统的、道德的和习俗的观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一种与法律所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责任相吻合的意识;另一种是通过法律学习和法律宣传而形成的权利意识。前者往往是朴实的和不稳定的而且是因人而异的,后者才可能是自觉的和普遍的。因此从根本上来讲,农民权利意识的树立要依赖于法律对农民应有权利的确认。[4]现行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对农民权利的确认具有极大的不合理性,影响了村民权利观念的培育。

首先,涉农法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欠缺。虽然这些年制定了大量的涉农法律规范,但仍然有许多重要问题如农村环境问题、农村市场体系建设问题等没有进行规范,限制了农民权利的确认。而且,当前的许多涉农法律制度或者过分强调了城乡二元社会的差别,带有某种歧视性;或者忽视城乡二元社会的差别,失去针对性,使得广大村民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此外,涉农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授权性规范较少,影响了广大村民权利观念的形成。

其次,农村执法规范性欠缺。当前农村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比较严重,尤其是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法治意识依然不强,滥用权力侵害村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使村民行使权利受到很大限制,妨碍了村民权利观念的培育。

(三)当前农村生产方式的分散性

当前农村主要的生产方式依然是一家一户分散性生产经营,相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体制,分户经营有培养起个体独立、权利意识的一面,但目前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农业生产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还很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体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群体才可以进行活动,导致个体的独立性还比较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依然要靠“熟人”来维持。这种生产方式形成的社会秩序靠“乡土权威”就可以维系,而不需要法律,它强调以和为贵,个体利益服从于群体利益,个体的独立意识没有太大的意义。而现代法治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以个体独立、权利本位为基础。个体独立意识的缺失,使广大村民缺乏主动接近和接受现代法治的内在的经济和社会动因,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大多是被动灌输的。[5]这样就缺乏广大村民寻求自身权益的社会环境,阻碍了村民权利观念的培育。

三、村民权利观念培育的途径

村民权利观念从无到有,从自发的不稳定状态到自觉的稳定状态,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创造各种条件和环境,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培育。

(一)加快农村生产方式变革,形成个体独立地位

积极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农村社会的组织化,加强农村组织的合作化,改变传统的一家一户的分散的小生产方式,解除对较小范围群体的依附,寻求在一个更大的社会内进行合作,最终真正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使主体获得独立地位,使独立的个体有接近和追求自身权益的经济和社会驱动力,为村民权利观念的培育创造有利环境。

(二)完善法律制度,确认村民基本权利

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6]对农民来说意义非凡。政策确认后,法律也要作出有效规定。通过法律确认村民的基本权利,一方面要确认已经存在的符合村民需要的权利,保障村民依此权利取得利益;另一方面要确认当前法律还没有认定,但实践中村民真正需要的权利,鼓励村民追求权利,维护自身利益。确认广大村民有足够的财产权、经济自主权、受尊重权、各种政治权利等,激发村民对法律的热情。当村民内心涌动着对权利的渴望时,作为良善之法,应该对村民需要的合理的权利予以确认,才能为村民权利观念的培育奠定基础。

(三)进行法治宣传,增强村民的权利意识

加强法治宣传,首先要以法来规范发展农村的文化事业,逐步消除传统法律文化的弊端在农村的影响,为权利观念的培育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其次,法治宣传要有针对性、时效性,采取村民宜于接受的直观的方式方法,结合农村的道德、习俗等观念,使广大村民从心理上认同、接受法治,逐渐过渡到主动寻求、了解、学习法律。这样,最关键的问题即是将村民的利益与法律直接结合,使村民意识到法律并不是约束而是维护权益,从而形成基于权利的需要而需要法治,养成权利意识。

(四)加强法律实施监督,优化权利行使环境

首先要加强法律执行的监督,尤其是乡村干部行政权的行使,杜绝行政权的扩张和滥用,使村民权利行使不受行政权的非法限制;其次,加强司法监督,保证司法公正,真正维护广大村民权益,尤其在村民权利意识不强、法律知识欠缺、内心存在对法治的疑虑之时。只有法律真正实施公正,维护广大村民利益,才能唤醒村民心中的权利意识,促进对权利的向往,逐渐形成权利观念。

托克维尔说:“没有一个伟大的民族不尊重权利”。[7]实践也已经表明,农民问题的一个根源是权利观念的缺失。因此,在农村法治建设的今天,首要的即是培育村民的权利观念。

[1]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读 [J].学习与探索,2001(4):48-49.

[2]张锐.普法教育与法治观念的形成 [J].中国司法,2005(10):83-84.

[3]帅文铮.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的冲突及协调 [J].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6(6):46-49.

[4]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研究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84.

[5]李昌麒.中国农村法治研究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176.

[6]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01).

[7][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 [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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