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华
英汉法律文本状语比较以及对法律英语翻译教学的启示
田 华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上海 201209 )
简述状语在法律文本理解中的重要性。根据功能对等理论,探讨英汉法律文本状语成分、位置的异同,并得出规律性的翻译策略,包括对等-意译法、条件-意译法、或减词-意译法。同时强调紧密联系语境抓住三方面,即重词类轻成分、采用核心句和句式转换、适当运用同构原理。深刻理解灵活性在英汉法律文本互译中的作用。对法律英语翻译教学的启示:重语义功能、恰当采用灵活性、大量练习。
法律英语;状语;功能对等
通常认为英语与汉语之间语言单位的比较对于英汉互译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状语成分的比较也不例外。 根据奈达所提出的功能对等论,翻译就是要在接受语中以最自然的方式重现原文中的信息首先是重现意义,然后是风格[1]。最好的翻译读起来应该不像翻译。要让原文和译文对等就必须使译文自然,而要达到这个目标就必须摆脱原文语言结构对译者的束缚[2]。因为多数情况下原文的结构和译文的结构是不同的,所以必须有所改变。因为翻译寻求的不是文字表面的死板对应,而要在两种语言间达成功能上的对等,即读者心理反应的对等[3],所以大多数情形下,译者不得不对句子结构进行重组。译文在译文读者心中的反应是否和原文在原文读者心中的心理反应相似(并非相等)才是奈达所关注的。而要考虑读者的心理反映,就不可能只看文字,还要看文字产生的环境,要看读者生存的环境。这样,文化、社会、心理等因素一下子都被包括进来了。
奈达这套理论的锋芒直指语言形式。他认为拘泥于原文句法、语义等结构是译者的大敌。从事英汉翻译的人一定会赞成他的这一说法。大多数从事英译汉的译者都是通过学习语法来认识英文的,所以语法意识非常强,结果在翻译时也会不知不觉地受到英文句法或语义结构的影响,译出来的句子就会很像英文[4]。简而言之,这个原理可表述为以下三个方面:1) 使用词类而不是传统的成分去处理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2)采用核心句和句式转换以求克服句法对译者束缚;3) 运用同构原理消除社会文化差异所产生的障碍。
众所周知,状语在句子中只是作为边际修饰成分,但是,就语义功能而言,状语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通过对英汉法律文本中状语成分进行科学的比较和实例研究,才能发现两种语言状语成分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为其相互转换找到更好的方法和途径。也只有如此,英语法律文本中状语成分所承载的所有信息才能在汉语译文中准确地表达出来。因此,对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中状语的系统研究将会为法律英语翻译的深入研究打下基础。
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在状语构成方面享有许多相同点和不同点。下面就通过举例从常在英汉法律文本中做状语的副词、介词短语和主谓结构来进行分析和比较,以寻求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从而提升法律文本中英互译的质量。
1.1 Adverb
(1)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5]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 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之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理。
(If the contract relates to goods not then identified, the goods are considered not to be placed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until they are 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分析:从上述两个例子可以看出,按照传统的语法,副词sufficiently修饰形容词definite,构成一个复合性的形容词,作表语,译为“足够确定”,“十分确定”,按照奈达的理论,用词性(名词、动词、形容词、副词等)来描述语言只能揭示词与词之间的句法关系,但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在语义的深层做状语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用法相同,在翻译时,可采用对等-意译法,即在明确法律文本上下文的语意、语境后,考虑到副词修饰动词的语法功能,在英语和汉语之间寻求恰当的词相对应。例1中的sufficiently 可译为“十分地”,例2中“清楚注明”中的“清楚”可译为clearly 。
1.2 Preposition Phrase
(3) In any event,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rely on a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if he does not give the seller notice thereof at the latest within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were actually handed over to the buyer.
(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4)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它类似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In the event that any country or region applies discriminary prohibition, restriction or other like measures against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respect of trad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may, as the case may be, tak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country or region in question.)
介词短语在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中都可以做状语,但是通过对比研究,在英语中介词短语的量更大,结构更复杂,位置更灵活。在汉语中,介词短语如果放在谓语动词之前,就做状语;如果放在谓语动词之后,就是补语了。例如:
(5) The buyer is not deprived of any right he may have to claim damages by exercising his right to other remedies.
(买方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已采取其它补救方法而丧失。)
(6)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Where the obligee assigns its rights, it shall notify the obligor. Such assignment is not binding upon the obligor if notice was not given. A notice of assignment of rights given by the obligee may not be revoked, except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assignee.)
分析:例5是一个非常典型的灵活运用介词短语做状语的法律条文,介词短语by exercising his right to other remedies放在句末。该句子主要的成分很短,整个句意完全是建立在对做状语的介词短语的理解之上的,理解的正确与否决定了句子翻译的准确与否。同时,通过对上述3,4,5,6,以及法律文本中大量存在的介词短语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条规律,即大多数介词短语在作条件状语,如例3中的in any event,(无论在什么条件下) 例4中“在贸易方面”(句中隐含的意思是如果在贸易方面),例6中“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可理解为如果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那么例5也应该不例外,by exercising his right to otherremedies 就可译为“如果/万一已采取其它补救方法,而不能按普通英语的规律译为”通过采取其他补救方法。所以,对于介词短语的翻译,可采用条件-意译法,也就是在英译中时,要把条件的意味翻出;在中译英时,可集中在常见的几个表示条件的短语或连词上,包括“In any event, in case of, provided that, If, except that”。
1.3 Subject——predicate phrase
主谓短语在英汉法律文本中都可以做状语。在英语法律文本中,主谓短语通常都是由连词引导出来的,被称为状语从句[6]。英语法律文本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文本通常强调完整的主谓结构,并且只有当主句和从句的主语一致时,从句中的主语和谓语可以省略。在中文法律文本中,做状语的主谓结构也很常见。例如:
(7)I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s not applicable, statements made by and other conduct of a party are to be inte rpreted according to the understanding that 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kind as the other party would have had in the same circumstances.
(如果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按照一个与另一方当事人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应有的理解来解释。)
(8)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新刑法第16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可以撤消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Where the criminal offense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re committed by an entity. The entity in question shall be imposed fine while the person in charge of the entity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offenses and other persons directly responsible for the offenses shall be subject to criminal prosecu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or in the light of Article167 of the Criminal Law.)
分析:主谓短语在中英法律文本出现的频率很高,尤其是在英语法律文本中,经常是由连词Where 、If,Until,Unless引导出的比较复杂的状语从句。我们可从中找出一条规律,汉语的主谓短语在译为英语时,可根据上下文,采用增词-意译法将其变成各种状语从句(时间、地点、方式、结果、条件、原因、让步等);英语的主谓短语在译为汉语时,采用减词-意译法。这可从例7,8中看出。
1.4 结论
从上1—8例句中,我们可以发现,尽管从传统的语法上分析作状语的副词、介词短语、主谓结构在英汉法律文本中的构成有上述诸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在中英互译时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方法,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为了达到两种语言间功能上的对等。使用词类而不是传统的成分去处理词与词之间的语义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例6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是中国《合同法》中的一条款,如果从传统的语法成分着手分析,介词短语做补语,因为其放在动词之后,尽管从语义功能上相当于英语里的状语。现在我们可以不去考虑其复杂的成分问题,而是从其属于介词短语这个词类着手,中文的介词短语译为英语的介词短语“except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assignee”,非常自然、贴切。
关于法律英语跟普通英语状语位置的不同,已有很多学者做过阐述,但关于法律英语和法律汉语中状语从句位置的异同还鲜有研究。以下就是本人根据自己的教学实践,对此做的一简单探索。
2.1英汉思维过程的不同对状语位置的影响
英语国家的人们试图要反映社会现实时,其思维过程通常是主体 (subject)—主体所实施的行为 (behavior)—行为所指向的目标 (object of the behavior) —行为所代表的象征符号 (symbol of the behavior),用语法结构展示就是主语 (subject)—谓语 (predicate)—宾语 (object)—状语 (adverbial) —很长的定语后置。[7]而当中国人做相同的尝试时,其思维过程通常是主体 (subject)—行为符号 (symbol of behavior) —行为 (behavior) —行为所指向的目标 (object of the behavior),用语法结构展示就是主语 (subject)—状语 (adverbial)—谓语 (predicate)—宾语 (object) —很长的定语前置。上述英汉两种语法结构的对比显示出两种语言中状语位置显著不同。一般而言,英语中状语常常放在其所修饰的动词之后,而汉语中状语常常放在其所修饰的动词之前。然而,由于状语位置的灵活性,我们有时看到英语中状语放在其所修饰的动词之前,而汉语中状语放在其所修饰的动词之后。但是,英语法律文本中的状语享有更大的灵活性,这一点可以有很多例子作为佐证。而在汉语法律文本中状语放在动词之后的例子要少的多。
(9) In any country of the Union ,the following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infringements of the rights of a patentee
(在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权所有者的权利)
(10) 2008年4月11日,他以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上海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he was sentenced in shanghai on April 11,2008 to 10 years in prison on charges of accepting bribery, and abuse of power.)
分析:在例9中,“in any country of the union”介词短语状语成分被放在句首。当然,也可放在句尾,但是,根据上下文的语意和语义,我们发现《巴黎公约》在具体阐述了什么是侵犯专利权所有者的权利的行为后,也要保护专利权使用者的一些正当行为,所以把状语放在句首,以强调其适用范围“所有成员国内”,非常醒目。如果放在句尾,意思一样,但没有这么引人注目的效果。这说明法律英语中的状语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在例10中,10年这个状语被放在句尾,也是表示强调的特例。很多原因会导致状语的前置或后置,在英语法律文本中,状语前置或者后置主要目的是为了强调语义,或为了保持句子的结构平衡。在汉语法律文本中,作为对一个形容词或者动词起修饰作用的词后置,这个词通常被认为是补语,在语法功能层面上等同于一个状语。
2.2并列状语从句
正如同普通英语和普通汉语一样,法律文本中也包含很多多个状语修饰动词的句子。如何安排状语的顺序是另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并列状语Coordination Adverbials
通常情况下,并列状语没有孰优孰劣、谁先谁后之分,这在中英文法律文本中都一样。
(11) With regard to the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y advantage, favor, privilege, or immunity granted by a Member to the nationals of any other country shall be accorded immediately and unconditionally to the nationals of all other Members.
(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12)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The company shall not, directly or through its subsidiaries, provide any loan to its directors, supervisors or senior executives.)
分析:例11、例12中的并列状语可以调换位置,但并不改变其原意,也不会改变句子的语法结构,改变位置仅仅可以获得某种修辞学的效果。
2.3从属状语从句
在汉语里,许多语法书都把传达条件、原因、让步、结果的语言单位称为“分离式从句”(separate clause),从概念和语法分析的角度来讲,这种称呼不同于英语里的“从属从句”(subordinate clause)。英语中的从属从句依附于主句,并且作为主句的一部分[8]。相反,汉语里的分离式从句是独立的,根本算不上是主句的一部分。例如:
(13) The modifying Member may not modify or withdraw its commitment until it has made compensatory adjustment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finding of the arbitration.
(修改成员在做出符合仲裁结果的补偿性调整之前,不可修改或撤消其承诺。)
(14) 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Where a product is imported at less than normal value of the product and causes or threatens to cause material injury to an established domestic industry concerned, or materially retards the establishment of a particular domestic industry, the state may take necessary measures in order to remove or ease such injury or threat of injury or retardation.)
分析:在例14中,“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造成实质损害时”是一个分离式从句,是后面主句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分离式从句放在主句之前,而英语中的从属从句通常跟在主句之后。但是,在英语中,当强调从属从句时,从句要前置;在汉语中,当强调主句时,主句可前置到分离式从句之前。
2.4结论
从上述例句中,我们可以发现,无论中西方的思维方式、思维途径有多么不同,由于思维的差异、语法结构的差异、文化的差异所导致状语的位置有多么不同,有几点是共通的。
(1) 为了达到两种语言间功能上的对等,采用核心句和句式转换以求克服句法障碍是非常重要的。例14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在例14中,“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造成实质损害时”是一个分离式从句,从语法上讲属于主谓短语做状语,放在句首,表示强调。既然是强调,就可当成核心句,在汉译英时,有规律地进行句式转换,变成以连词Where引导的条件状语从句,因为跟汉语重视意合不同,英语非常讲究形合。例13也类同。
(2) 运用同构原理消除由于文化不同所产生的障碍。例11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例子。In any country of the Union,the following shall not be considered as infringements of the rights of a patentee,这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保护专利权使用者的一些正当行为的条款,是在列举侵犯专利权所有者的权利的行为后的一个条款,针对这句话,我们在翻译成汉语时,可以不去考虑英汉思维差异、语法结构差异、文化差异等外在形式的束缚,完全从视觉的角度、从审美的角度,在对上下文进行理解之后去翻译成“在本同盟任何成员国内,下列情况不应认为是侵犯专利权所有者的权利”整个译文的结构与源文一致,表达也非常贴切、自然。类似的例子还有9,10,11,12。
(3) 恰当地运用灵活性的原则以达到完美的翻译效果。为了能够完全摆脱源文本语言结构的局限性和约束,达到浑然天成的完美翻译效果。在大多数情形下,译者不得不对句子结构进行重组,因为翻译寻求的不是文字表面的死板对应。灵活性明示或默示地体现在上述所有例句中。
(1) 从功能对等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法律英语翻译教学。功能对等理论是一个开放的理论,既重视形式,又重视语义和语用功能,允许从不同的层次、角度、出发点进行研究,它是吸取了传统语法、结构主义语法和功能语法等语法理论的合理内核而作出更高综合的一种新理论。因为功能对等理论不仅研究理论本身,更注重实际应用,所以我们研究法律英语翻译教学时,首先选择了“功能对等”理论。
(2) 摆脱源文本语言结构的局限性和约束,恰当地运用灵活性的原则以达到完美的翻译效果。随时向学生强调法律英语翻译的最高境界是把英语当成你的母语汉语那样去自然、流畅地不受任何外在约束地表达、阐述,为了达到这种效果,我们必须摆脱源文本语言结构的束缚、中英两种文化的差异的影响,适时、恰当地运用灵活性的原则,比如上文提到为了强调,或为了结构的平衡,适当地对做状语的介词短语前置、后置;比如为了达到完美的翻译效果,可以进行不同句式之间的转换、不同词类之间的转换等,都体现的是灵活性原则的应用。
(3) 针对法律英语教材中大量的状语从句出发,对学生不断地、持续地进行有步骤的、循序渐进的课上和课后翻译练习,在掌握直译、增词-意译、减词-意译、条件-意译等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实践,不断寻求和深化对法律英语状语的翻译处理中许多规律的认识,比如如何采用核心句,怎样进行句式转换,何时运用同构原理等,从而提高法律英语翻译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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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rison of Adverbs in Legal Chinese and Legal English Texts and Instructions for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Class
TIAN Hua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 Shanghai Second Polytechnic University, Shanghai 201209, P. R. China)
The importance of adverb in the comprehension of legal texts is briefly introduced. On the basis of the “Function Equivalence” theory,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adverbs in legal English and legal Chinese texts are explored and discussed. Accordingly the author comes up with effective translation tactics. Flexibility’s role in cross-translation of legal Chinese and legal English texts is emphasized. Finally, enlightenment and instructions for legal English translation class are illustrated.
adverb; legal English; functional equivalence
H315.9
B
1001-4543(2010)04-0337-06
2010-03-18;
2010-06-10
田华(1974-),女,山西长治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律英语,商务英语,电子邮件:tianhua@flf.ssp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