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企业集团视角的绿色企业制度研究①

2010-04-12 12:58剧宇宏
山东社会科学 2010年12期
关键词:绿色制度经济

剧宇宏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基于企业集团视角的绿色企业制度研究①

剧宇宏

(江西财经大学,江西 南昌 33001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 201701)

发展绿色经济是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的基本方式。企业是绿色经济的实践者,完善的企业组织制度对绿色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作为一国经济的微观主体是各种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应者,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都有影响。企业集团对建立绿色企业组织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于发挥政府机制,提高宏观调控能力;第二,防止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上“搭便车”。

企业集团;绿色企业制度;绿色经济

生态文明社会的发展进程,是由企业经济的小循环,到区域经济的中循环,再到全社会经济的大循环的历史过程。①崔铁宁、朱坦:《关于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分析方法和途径的探讨》,《环境保护》2003年第 6期。发展绿色经济是解决环境与经济发展矛盾的基本方式。企业是绿色经济的实践者,完善的企业组织制度对绿色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绿色企业制度的内涵极其丰富,它是围绕可持续发展所做出的企业制度安排,研究绿色企业制度就是从小循环的角度研究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经济与绿色企业发展

单纯追求经济增长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已使全球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随着生态危机的日益加剧和可持续发展观念的深入人心,全球掀起了绿色经济的发展浪潮。绿色经济是一个崭新的概念,是一种融合了人类现代文明,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是市场化和生态化有机结合的经济,也是一种充分体现自然资源价值和生态价值的经济。它是一种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有机结合的良性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产物。

传统的经济发展理论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对立起来,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因此,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中人们选择了经济发展,但这造就了后工业化时期环境资源的困窘。传统经济的发展只将资本、技术、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而在绿色经济中环境也成为基本的要素,成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如何实现环境由公共产品向私产品的转换,使环境具有交换价值,成为绿色经济发展的关键。在资源配置过程中,政府与市场是最基本的手段,然而,政府与市场机制的适度作用是制度选择的关键。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公共财产的特点,市场手段所能适应的范围和规模将比政府干预更受限制。政府干预虽然在处理环境问题和环境物品产出方面,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这不意味着它就是比市场力量更有效率的替代方法。所以,“应该承认政府在解决环境问题中有着不可质疑的主导作用。不过,这种主导作用不是去取代市场的可能作用,而是为创造或培养市场创造条件”。②夏光:《环境政策创新—环境政策的经济分析》,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

绿色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环境的公共产品性往往使企业具有更多的搭便车心理,单纯地用“看不见的手”会阻碍绿色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在新经济发展的初期,应当更多地发挥政府机制的作用。绿色经济作为新事物和代表未来发展方向的新模式,它的顺利发展需要政府行政手段的调节,甚至进行行政的干预。但传统经济的发展有它强烈的惯性,绿色经济要成为主要的发展模式,必须有政府强大的制度推动力。

所谓绿色企业,就是按照绿色发展理念,通过建立实施现代绿色经济发展模式,从整体上进行生态改造与生态升华,创造新的生态经济系统,实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绿化”的企业。衡量一个企业是否是绿色企业的重要标志:1.是否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把生态安全或环境安全列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最高目标与战略重点;2.是否奉行绿色设计,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是否成为企业产品生产的主导方向和实现企业经济发展的新增长点;3.是否采用绿色技术,推进有害生态环境的企业生产技术,向无害并能保护建设生态环境的企业生产技术的根本转变;4.是否把循环经济作为企业生产的主要模式,达到生产过程清洁化和生产“废物”再利用化;5.是否建立绿色核算制度,实行绿色会计制度。同时,绿色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绿色企业仍有可能以获取传统利润为经营目标,但其利润构成中已扣除了部分或全部生态环境成本,利润本身不仅代表了组织与资源环境的双赢发展态势,而且其大小还表征着这种发展态势的强弱程度。

第二,绿色企业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只有当这些产品或服务转化为有效需求之后,企业本身的利润才有可能实现。因此,绿色企业的成长与发展状况,反映着一个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与程度。

第三,绿色企业是以更低的环境成本换取更多、更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与服务。这意味着,虽然实现了最低的资源环境影响,但如果非环境成本不够低,或者产品与服务的市场需求不够,企业仍然难以赢利。换言之,企业的生态效率化不保证其经济效益的必然获得。

第四,有形的主产品与无形的连带产品 (生态服务功能)的需求是两种需求,对它们的同时满足是保证企业赢利的必要条件。

第五,由于强调生产与服务过程对资源环境影响的不断减小,绿色企业的结构改变、规模扩张的依据,都同传统企业有所不同,其中最显著的是企业之间的关系除了受竞争规律的支配外,还会受到共生规律的影响。

建立绿色企业制度是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逻辑,但绿色企业发展不可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完成,政府可以通过制度供给实现对绿色企业的推动。①于进川、邓玲:《政府竞争困境对生态文明区域实现的制约与破解》,《求索》2009年第 8期。

二、绿色企业制度对绿色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企业作为一国经济的微观主体是各种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应者,是各种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都有影响。

(一)绿色企业制度对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作用

企业竞争力的提高实质上就是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声誉的提高。从有形的产品来看,企业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来展开,企业的绿色制度创新能促使其生产出日益受消费者喜爱的绿色产品,能增加产品的环境附加值,在贸易中形成新的比较优势,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从无形的信誉来看,绿色制度创新的实施有利于企业树立起自己的绿色形象,获得消费者的好感使之更钟情于企业的声誉、品牌。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无污染、无公害或者具有保健功能的天然产品会倍受市场青睐,21世纪将是绿色产业为主的新时代。因此,企业应认识到绿色制度创新的必要性,并在这一新兴的朝阳产业领域中占据有利地位。

(二)绿色企业制度对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作用

关税壁垒及非关税壁垒长期以来一直是各国实施其贸易保护政策的两大工具。随着国际间多边贸易减税谈判的进行,关税壁垒这一传统贸易保护政策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限制,其对国内产业、产品、生产要素的保护作用也在不断弱化。与此同时,非关税壁垒由于其本身具有隐蔽性、歧视性、针对性及灵活性等关税壁垒所不具备的特点,使得它日益受到贸易保护主义者的青睐。近年来,“绿色壁垒”的实施更是甚嚣尘上,大有取代关税壁垒成为最有力的贸易保护武器之势。贸易领域里“绿色壁垒”大行其道无疑将严重削弱出口企业的竞争力,出口能力的下降又会通过乘数效应反馈到出口国的宏观经济,使之发展受阻。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对外贸易依存度较大的国家,一旦出口因“绿色壁垒”阻碍而大幅下滑,在乘数效应的传导放大作用下,我国的经济将会陷入衰退。而绿色企业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突破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

(三)绿色企业制度对调节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作用

从国家层面看,绿色企业制度有利于解决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有利于我国资源的合理配置、开发和利用,有利于实现资源利用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为实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开辟新的路径。同时,通过绿色制度创新还可以在国际贸易和分工中取得新的有利地位,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和推动经济增长。从企业角度看,绿色企业制度有利于企业在生产上降低原材料和能源的消耗,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率;在销售上,由于其产品形成了环境附加值,从而提高了产品的整体价值,同时因为适应了人们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以及由此产生的对环保产品的偏好,企业产品的竞争能力得到了提升;在管理上,绿色企业制度成为加强国际竞争的一大要素,进行绿色企业制度创新的企业必将走在国际竞争的前列。绿色企业制度创新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统一,因此国家会积极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制度,并且对在绿色企业制度中勇于探索的企业给予奖励和优惠的待遇。

从市场表现来看,目前我国企业的绿色化水平,从高到低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已经得益于国际竞争的企业,通过清洁生产降低环境成本,产生了极大的绩效,因而能够自觉地把环境保护作为企业发展的有机组成部分;二是准备开拓国际市场的有战略眼光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正有意识地实施环境战略,按照国际环境标准进行技术改造和开展环境管理,以生产环境友好的产品求发展;三是在国内还没有“走出去”的企业,主要满足于本地市场的需要,但环境问题和市场的绿色需求已经对它产生影响;四是那些做表面文章,搞所谓“绿色营销”的企业,这些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并没有实质性的作为,但在广告营销中刻意渲染自己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成就。总起来看,我国企业的绿色化水平还比较低,这也是我国企业绿色化建设更为紧迫的原因所在。

三、企业集团制度对建立绿色企业组织制度的作用

(一)企业集团理论对绿色企业组织制度的借鉴

科斯认为,企业是市场的替代品,为克服市场的不确定性和市场主体的有限理性,为降低市场交易每次谈判所带来的交易成本,人们将市场交易内部化,将市场中的产品市场演变为企业内的要素市场,通过要素所有者之间签署的一系列合约 (书面、口头或默示的合约)连接成科层式的组织结构,企业据此而产生。①科斯、诺思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 1994年版。企业作为市场的替代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但为什么企业不能将全部市场交易内部化从而完全取代市场?实践表明,企业可以节约交易成本但同时又会产生代理成本,当节约的交易成本等于或大于因此而增加的代理成本时,企业的规模极限就会出现,企业与市场的边界也就被界定了。②杨瑞龙:《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版社 1996年版。诺思也指出,“规模经济……反映的一个事实是,最有效的产出可能需要企业的规模很大,以至于要求比单个所有者或合伙制形式能够负担的费用更大、组织更为复杂的企业。”③Doci,G.An Introduction to Evolutionary Theories in Economics,Journal of volutionaryEconomics,1994:4.通过企业与市场的多重博弈,企业集团因高效率而逐渐成为现代大型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企业集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并已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载体。

(二)企业集团对建立绿色企业组织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发挥政府机制,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虽然中小企业仍是大多数,但众多的中小企业是和大企业集团相联系才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大企业集团依靠其生产规模、市场分额、广泛的联系、良好的信誉和产品质量、企业文化以及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组织协调、影响和引导着众多的中小企业。因此,当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接受调控时,就使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调控对象由数以千万计的单位企业转变为几十、上百个企业集团。企业集团接受国家的调控后,再根据国家的基本政策对成员企业进行不同方式的协调和指导,这样国家的意志就通过企业集团更有效地传达到基层,既避免了国家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又防止了企业微观活动偏离国家宏观调控的倾向。国家对企业的集团实施调控,不仅减少了调控的阻力,而且政企对话也比较容易。此外,由于政府可以通过企业集团采集微观信息,从而能够极大地提高宏观调控的效率和可靠性。改革初期,我国由于缺乏一种为适应社会化生产而使社会资源相应集中的体制,结果使已经分散、孤立的企业更加分散和小型化。这种企业众多、纷繁复杂的状况,国家是很难制定出适合各企业状况的发展规划的。因此,通过发展企业集团来增加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同理,企业集团的形成和完善,会极大地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从而有利于加速绿色企业组织制度的建立。

第二,防止中小企业在技术创新上“搭便车”。从技术创新的历史演变看,伴随着大规模生产模式和大企业组织的出现,发明和创新的任务逐步由原来的以单个企业家和工人为主转向以企业研发中心为主的阶段,创新的焦点也由持续的技术改进转变为大规模生产模式下的技术与产品的突破性创新。20世纪技术创新中诸多重大技术创新,特别是那些所需资金量大、基础理论要求高、市场风险较大的原创性、突破性的技术创新,大多是在具有较强实力和较为发达的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中完成的。由于竞争程度、企业规模和垄断力量等三个变量决定着技术创新,因此当市场上博弈群体实力和经营状况相差很大时,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群体就会有更大的动力违背行业的自律行为,当市场中出现具有赢利能力的新产品时,他们便会大举仿制以牟取暴利;而且,随着实力和经营状况差距的加大,特别是当处于劣势的中小企业接近于破产的边缘,不按行规行事会被看作是继续生存的希望。在这种情况下,要想通过企业自觉地进行技术创新和开发是值得怀疑的。一个行业的进步靠的是大企业,大企业主动进行技术创新可以引领一个行业的进步。这也正是大企业在建立绿色企业组织制度中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四、我国企业集团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在 19世纪以前,市场规模有限,欧洲企业以独体企业为主。到 20世纪初,出现卡特尔 (Cartel)和辛迪加 (Syndicate)等企业集团的雏形。其后又出现托拉斯 (Trust)、康采恩(Conglomerates)。从 20世纪 50年代起,各垄断集团利用各种机会和方式进行规模庞大的固定资本投资,拓展生产领域,使经济实力成倍增长,企业集团的组织形态也日臻完善,趋于成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使一些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蓬勃兴起。巨大的投资更需要企业集团,特别是垄断集团的实力,这些企业集团也抓住时机大量向这些新兴行业投资,并对原有技术和产业结构进行调整,使产业的集中度更高。

(一)我国企业集团的制度规范与发展

一般认为,企业集团是由多个法人企业组成的、以资金为主要连结纽带的多层次的企业群体。在大多数国家,企业集团是一个学术上的概念,而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在法律上出现的多为母、子公司,控制企业附属企业等。只要构成了法律上规定的母、子公司关系或控制企业、附属企业关系,就被认为是形成了企业集团。迄今为止,中国对企业集团的规范仍多停留在政策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的层面上。存在的问题:其一,现行规范层次低且零散,造成人们对企业集团法律地位认识模糊不清;其二,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缺乏法律规制。法律不能强化对成员企业相互关系的监控,就不能在社会利益与企业集团利益中觅寻合理的平衡点;其三,企业集团发展所需的配套法律欠缺。④程信和、吴伟峰:《企业集团问题对现行法律的挑战与对策分析》,《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 2期。

我国企业集团的出现肇始于上世纪 80年代初期,主要是针对普遍存在的布局重复、资源浪费、效率低、效益差等多年积弊。90年代由于东亚四小龙经济奇迹的感召,“企业集团优势论”影响决策,国内掀起了一轮组建企业集团的高潮。由于计划经济思维的惯性,企业集团的组建带有过多过浓的行政色彩和长官意志,离真正市场化的企业集团还有一定的差距,企业集团化的结果也离改革者的初衷相去甚远。直到1994年 7月 1日我国《公司法》施行后,公司制度逐渐得到规范推行并深入人心,真正市场意义的、主要靠资本连接的企业集团才渐次增多起来。①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第 11页。目前,我国已经明确以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作为今后企业发展的重点,加入WTO之后,大企业集团是参与国际竞争的主力军,大企业集团的发展,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政治安全及综合国力的提高。美国《财富》杂志日前公布了 2009年度全球企业500强排行榜,新兴市场中,中国内地和香港上榜企业从去年的 24家增至 29家,其中中石化以 1592.6亿美元的年销售额排名第 16位,成为 500强中排名最靠前的中国企业。这表明我国企业集团取得了较快的发展。

(二)完善我国企业集团制度的措施

第一,制定企业集团法。企业集团是以股份公司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但我国目前对股份公司的规范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公司法》中有对股份公司的规定,但涉及企业集团的内容仅有关联企业的的少量内容。世界企业集团集中的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有关于企业集团的法律规定。在英美法国家中,规范的是母公司、子公司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行为,核心词是控制,是母公司对子公司在内部管理上如何规范。德国、法国、欧盟的相关法律中,企业集团则是作为整体出现的。法律对企业集团本身进行定义,界定其性质,对其成立的条件、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等作出规定。日本、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更多地选择了英美法的立法模式。从发展的趋势和立法的渊源上看,我国应以大陆法为借鉴,整体性地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组织进行规范。规范企业集团应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除了规范企业集团设立的基本内容之外,对企业集团中的中小企业即子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成为主要内容,明确集团法与相关法的协调,如反垄断法、破产法等。

第二,规范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集团企业内部的管理是集团有效运作的平台。母子公司管理模式的选择,受企业从事的行业生产经营特点、外部环境、产权控制状况等众多因素的影响。从世界范围看,各跨国公司、集团所采用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也千差万别。但是,按照母子公司管理集权与分权的程度,其模式理论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集权管理模式、分权管理模式和统分结合管理模式。所谓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就是指以集权和分权为中心的、全面处理企业集团总部与各成员企业责权利关系的体系,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具体管理方式与形式。集权型决策虽然成本低、效率高,但风险大、执行缓慢;分权型决策虽然能及时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有利于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但往往使公司整体协调整合能力减弱。统分结合管理模式是一种由集团母公司统一核算,由所属子公司分级经营的管理模式,它是集权管理与分权管理相结合的产物,采用这种管理模式,母公司对整个集团的经营好坏和盈亏负全责;母公司与子公司在经营管理职能方面则各有分工,供、产、销和人、财、物的重要经营管理权力集中在母公司,而生产和销售等具体业务权限下放给下属子公司,子公司拥有一定的相对独立的权力。

明确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对我国企业集团有着特别的意义。企业集团内的母子公司管理设计的目标是提高集团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实现整体价值最大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处理好母子公司管理体制上的集权与分权问题。按照以上企业管理的几种模式,统分结合式的管理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集团的核心母公司是一个投资中心和战略决策中心,对整个公司的当期经济活动统一协调,并为长期统一配置增量资源,实际是行使集权的机构。这种管理方式也比较符合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的管理机制,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但不是任何事物都决策;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机关,但不是仅仅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它有法定权力机构赋予的权力,根据市场的变化,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监事会监督董事会的经营,向股东大会负责。在集团公司核心母公司可以成立类似股东大会的决策机构,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从宏观上调控,制定对各子公司在自主经营下的绩效考核标准,使母、子公司都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恰当的运用权力经营,实现集团的系统高效益。这种管理方式对推进现代化管理有较强的适应性,但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该明确统一核算并不意味着不给企业的下层单位以一定的财权;第二、注意克服“分散主义”和“本位主义”倾向;第三、加强对管理层的培训,提高经营能力。

F062.9

A

1003—4145[2010]12—0073—04

2010-06-02

剧宇宏 (1968-),女,江西财经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栾晓平 E-mail:luanxiaop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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