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定义的方法论模式

2010-04-11 16:38:37高军东
关键词:宪政方法论主义

高军东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宪政主义”定义的方法论模式

高军东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作为一种最成功的社会治理模式,宪政主义已经被全世界广泛模仿。但是种种原因导致了对其概念的混乱理解和有意歪曲,为了避免宪政主义的失败可能,并为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实现宪政主义提供有益的借鉴,必须寻找宪政主义的真正含义。目前对于宪政主义的定义多停留在“要素论模式”,这种定义方式是有其自身的缺陷的,不适于单独界定宪政主义,应当对“要素论模式”进行改良,引入“方法论模式”,不但强调构成要素,而且强调构成要素之间的构成方法——结构性约束。结构性约束将构成要素分为目的性要素和手段性要素,目的性要素始终都是核心,而手段性要素永远不能作为宪政主义的核心价值诉求。

宪政主义;要素论;方法论;结构性约束

人类社会一直在不确定的世界里寻找着成功的生存方式、最佳的政治组织和社会治理模式,虽然还不能肯定宪政主义就是最终答案,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可以毫不怀疑地说,宪政主义是相对于其他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最成功的一种模式,是一种最能体现民主、保卫自由与人权以及化解社会利益冲突的重要模式。宪政主义代表了整个人类智慧的结晶,这种模式不但在欧美国家站稳了脚跟,非西方国家也在积极地学习和模仿。虽然“宪政”已经变成了一个使用率颇高的政治词汇,但是宪政主义究竟指的是什么,似乎没有一个统一的、无异议的答案。而这也必然导致宪政主义实践的坎坷,尤其对于缺乏西方历史背景的非西方国家。因此,必须寻找宪政主义的真正含义,探讨其真正的经验和智慧,防止这一概念的混乱和对它的有意歪曲,为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国家实现宪政主义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宪政主义概念混乱的原因

虽然宪政主义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但是作为一个政治学词汇,宪政主义的出现在人类历史长河中应当属于相当晚近的事情,一般被认为它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及启蒙运动的产物,“‘宪政主义’一词创始于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期,主要用来指美国的成文宪法高于制定法的原理”[1]。虽然历史不长,但是对于宪政主义概念的确切含义,政治和法律学家们的答案却是百花齐放。这使得性质截然不同的国家都可以声称自己是宪政主义国家,人们对于宪政主义的认识充满了分歧。这种确定含义的丧失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一)社会科学中事实与价值分离的观点的影响。休谟宣称我们不可能从实然中推出应然来,反之也一样,因此事实和价值领域应做一刀切的逻辑区分(“休谟的铡刀”)。特别是由于19世纪自然科学的巨大成就,许多人主张把自然科学的主要方法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终于酿成一场强大的实证主义运动。该运动强调法律的实证意义,忽视背后的价值含义,力图将研究限定在经验材料的范围之内,避免涉及个人的主观状态。这就使得对概念的界定失去了价值标准,因而更加易变。

(二)语言约定论学说的泛滥。语言约定论认为,“约定对语言交流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参与语言交流的人们之间的约定是语言交流活动取得成功的充分必要条件。这种观点的基础在于,把语言看做约定的规则系统”[2]。某些学者或政治人物处于特定目的而故意对“宪政主义”进行歪曲解释。比如独裁领袖们最喜欢宣称,他们的政权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主,比其他类型都要优越。

这种状况是不免让人担忧的,一个政治概念应该确有所指,否则不但对政治文化的传播无益,而且可能会带来负面的影响。萨托利一再提醒,“在政治和语言的堕落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联系,因为语言更多的是作为隐藏或阻挠思想的手段而不是作为表达思想的工具,这在政治上的表现要甚于其他领域”[3]。错误的观念将导致错误的实践。如果我们手头的知识产生错误,就很有可能会构造一个错误的世界或者说是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因此,必须认真思考如何界定“宪政主义”,这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确定宪政主义概念的两种模式——要素论模式和方法论模式

(一)要素论模式——目前普遍流行的定义方式

对于宪政主义的概念,中外法学家都曾站在各自文化背景下做出过不同的阐释。

1.西方学者的宪政主义概念

在现代西方政治学说和宪政理论中,西方学者关于宪政主义概念的阐释相当丰富。有的从立宪政权所包含的要素来阐释宪政,认为宪政主义应包括下列要素:“(1)程序的稳定性;(2)向选民负责;(3)代议制;(4)分权;(5)公开和揭露;(6)合宪性。”[4]有的学者从宪政的制度安排角度阐释宪政主义,认为“宪政是一种制度安排和较好的政治条件,诸如公民基本权利宣告,普遍、平等、秘密的选举制,分权与制衡,代议民主制,两院制,多党制和司法独立等”[5]。还有的学者以宪法对政府权力的制约来阐释宪政主义,认为“宪政意指成立的政府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而且只能根据其条款来进行统治并受制于其限制……其要素包括:(1)依照宪法成立的政府;(2)分权;(3)人民主权和民主政府;(4)违宪审查;(5)独立司法机关;(6)遵守人权法案的有限政府;(7)对警察权进行控制;(8)对军队的文官控制;(9)没有或即使有也是非常有限和受到严格划定边界的中止一部或整部宪法的实施的政府权力”[6]。

2.中国学者的宪政主义概念

中国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第一为政治形态观。张友渔认为:“所谓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负担应负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许违反或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这样一种政治形态。”[7]第二为民主宪政观。张庆福认为,宪政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体制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体制,发展这种民主体制”[8]。第三为“三要素”宪政观。郭道晖认为,“宪政……即‘民主、人权和法治’三要素的宪政概念”[9]。第四为自由宪政观,杜钢建认为,“宪政的直接目标在于自由,宪政问题在近代历史上提出原本是为了保障自由”[10]。

3.要素论模式的宪政主义概念

比较中外法学家对宪政的理解与阐释,笔者认为,各种观点之间还是有较大差异的,主要集中在诸如宪政主义的目的是民主还是权利与自由、宪政主义的核心问题究竟是宪法实施还是权力制约、宪政主义与民主的关系等问题上。但是如果我们抛开中外学者对于宪政主义概念的具体内容的论述,而把视线从表面的差异转移到定义方式时,就会发现,中外学者中的大多数对于宪政主义的定义是停留在“要素论模式”上的。

这种定义方式,虽然要素的数量不同、要素的性质(有法治、民主之类的政治学概念,也有普选制度、代议民主制等具体制度)有所不同,但都通过指出其所包含的一系列要素的方式来定义宪政主义,而且这些要素大多包括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分权制衡这样几个要素。虽然有些学者的定义涉及了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人权与法治之间的关系,但也仅仅是部分要素之间的关系,而且其重心还是对于某个要素的强调,而非所有要素之间的总体关系,或者说并未涉及各要素的存在方式。

(二)究竟如何定义?——要素论模式和方法论模式

1.要素论模式的缺点

上述以构成要素为着眼点的定义方式的优势在于它通过对宪政实践的分析,发现了宪政所呈现出的外部形态,这对于宪政建设无疑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要素论模式有其不可忽略的缺陷,是不适于单独使用来界定宪政主义的。

第一,自身缺陷。要素论模式一般将分权、法治、人权、人民主权等视为宪政的要素。中国学者往往用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诸如民主、法治等作为宪政要素,而外国学者则偏好用外延比较小的概念作为宪政的要素。但是,对于宪政这样一个内涵非常丰富的概念,中西不同,各国不同,要列举的要素实在难以穷尽。再者,宪政主义的构成要素是不断随着历史的发展发生变化的,比如早期的宪政主义中是没有宪法监督的,当时的宪法主要作为一种政治宣言。但随着对宪法的法律性质的认识的发展,美国和欧洲都发展出了各自的宪法监督制度。所以,要素论模式自身就是不全面的,无法完全涵盖“宪政主义”的全部内容,试图通过引入更多的要素来弥补其不足只会导致其内容不断膨胀而最终失去使用价值。

第二,作用缺陷。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是决定事物性质和发展趋势的东西。本质和现象存在十分重大的区别。“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11]。因此,在界定社会科学的重要概念时,揭示出其本质属性应是首要任务。这正如界定“人”的概念一样,如果仅列举出手、脚、眼睛、语言甚至包括思维这些要素,人们仍然难以从整体上把握“人”的概念。所以我们在定义宪政主义时,必须重视其要素之间的内部联系,也就是内部要素之间的构成方法。要素论模式没有关注要素之间的普遍联系,是不能对“宪政主义”这一重要的概念做出有效界定的。

2.方法论模式

针对要素论的两个缺陷,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弥补,这就是要运用唯物辩证法。“联系”是唯物辩证法的重要特征之一,它所讲的是指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互相作用的关系。具体到宪政主义概念的研究中,就是要求我们不但要研究宪政主义的构成要素,更要研究其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制约关系,研究各个要素在整个结构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所以我们在界定宪政主义概念的时候,必须在要素论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方法论模式。这种定义模式在强调构成要素的同时,更加强调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着眼点在于各要素是如何存在的。这种界定模式针对要素论模式有非常明显的优势。针对要素论模式的自身缺陷,方法论模式可以在无法穷尽列举构成要素的情况下,为现存但没有列举的要素和将来可能出现的新要素保留一定的空间,为它们将来的进入提供一个规则,可以使宪政主义的概念具有必要的弹性;而针对要素论的作用缺陷,方法论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宪政主义的本质,从整体上把握宪政主义的真正含义,避免表面的多样性导致的对宪政主义的歧义理解。

那么宪政主义的方法论究竟是什么呢?或者说各要素究竟是以何种方式存在呢?笔者认为应当是“结构性约束”。虽然唯物辩证法既强调内部各要素之间的互相制约又强调要素之间的互相联系和互相作用的关系,但是笔者认为,如果从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角度来看,“互相制约”或者说“约束”应当是宪政主义的主要矛盾,而且这种“约束”是一种“结构性约束”,就是说每一个构成要素都有其相应的“位置”,有的处于核心,而有的只能起到手段性作用。这是因为在宪政主义之前的各种社会治理模式中,构成宪政主义的各个要素并非不存在,比如法治、人权、分权制衡等观念都是具有悠久历史的。但那些社会治理模式并没有达到体现民主、保卫自由与人权以及化解社会利益冲突的目的,究其原因,就是由于各个构成要素并未受到“结构性约束”,而使得某一阶段某一要素突破了自己应有的“角色限制”,占据了不应占据的绝对地位,这种绝对地位所带来的往往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法国大革命后人民主权的绝对地位导致其很快走入疏离保障自由的“民主暴政”的泥潭,而对于形式法治的绝对崇拜则导致了法西斯主义给整个世界带来的劫难等。所以宪政主义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对“结构性约束”的强调,就是说宪政主义的各个构成要素都有其应有地位,都应当是受到约束的,这种约束是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的一种“结构性约束”,各个要素不能突破自己的角色限制,否则就会丧失宪政主义的独特之义。

当然,方法论模式虽然可以弥补要素论模式的不足,但并非是对要素论模式的一种“革命”,而仅仅是一种“改良”。原因非常简单,就是强调各个要素之间的“结构性约束”的前提是“要素”,所以方法论模式只能确立在要素论模式的基础上。

三、方法论模式的具体解读

宪政主义的要素可以分为两类,这两类要素之间是目的与手段之间的结构关系:目的性要素就是保护个人权利,这个要素是居于核心地位的,任何时候都不能被其他要素所替代;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所有手段都可以归为手段性因素,这些手段主要针对的就是个人权利的最大敌人——容易被滥用的国家权力。手段性要素主要包括:根源性手段要素——人民主权,内部手段要素——分权制衡,外部手段要素——法治。当然手段性要素包含但并不仅限于这三种,只要是能够保护个人权利,对国家权力形成有效制约,都可以包括在手段性要素之中。目的性要素始终都是核心,而手段性要素永远不能作为宪政主义的核心价值诉求,否则必然引起宪政实践的曲折。

(一)个人权利——宪政主义的目的性要素

个人权利是“人因其为人而享有的权利”[12]。今天,保障和维护个人权利是一项得到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基本的道德准则,个人权利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主流话语。但具有价值神圣性的人权,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表现得十分脆弱,仅仅依靠个人或团体实施“私力”救助是不够的。因此将作为道德权利的人权转化为宪法性的公民权利,进而把保障和保护公民权利看做宪政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乃是政治文明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但是,就终极价值关切来说,宪法并非当然享有权威,而是只有建立在道义的基础上才能享有权威。宪法实际上仰赖一个更原初的“高级法”的支援性背景;而充当这种背景的“高级法”,便是要求按照合乎人性的方式对待人的“自然法”[13]。从这个角度来看,宪政不是人权的渊源,而是其产物。信奉和持守人权原则,构成了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政治秩序向世人证明其合法性或正当性的基本理据。所以,个人权利是宪政主义的“目的性要素”,是宪政主义的核心价值诉求。

(二)人民主权——宪政主义的根源性手段因素

人民主权作为宪政主义的根源性手段因素,主要是指在作为手段因素来制约国家权力时,其主要是从国家权力的来源和目的方面对其进行制约的。强调国家权力的来源只能是人民的同意,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所有者,任何具体行使权利的个人或集体都只是被委托者,他们对国家权力的使用都不得违背委托者——人民的利益。人民主权思想是宪政赖以产生和生成的重要根源性理论依据和逻辑起点。人民主权思想的主要特征为:第一,主张政府之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权利,并将这一来源看做政府权力合法化的标准和服务的方向。第二,将人民权利的基本内容归结为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个人权利是该理论的起点和终点。相对于个人权利来说,人民的权利亦是一种手段。第三,对人民权利的论证基于一种基本的假设,将其归结为一种被推定的自然权利,这种推定的依据主要是自然状态说、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等理论。

(三)分权制衡——宪政主义的内部手段因素

分权制衡作为宪政主义的内部手段因素,主要是指在作为手段因素来制约国家权力时,其主要是从国家权力的内部进行制约,强调各个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约,从内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的随意性。现代宪政主义之所以强调对国家权力进行内部分权制衡,主要是基于对人性的一种悲观的估价,即认为人是自私自利的,权力如不经有效制约必然导致滥用以损害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只有通过分权和制衡才能控制人性的弱点,并且甚至使人性中的追逐私利和互相嫉妒等弱点变成彼此控制的有效机制,以保持权力的正当行使,从而使人性的弱点成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权利的优势。

(四)法治原则——宪政主义的外部手段因素

法治原则作为宪政主义的外部手段因素,主要是指在作为手段因素来制约国家权力时,其主要是从国家权力的外部进行制约,强调所有国家权力均需受到法治观念的制约,必须在“法”之下行使权力。

法治原则作为宪政主义的外部手段性因素,其背后的法理思想是法律至上思想。法律至上的信念和实践为现代宪法和宪政的产生提供了法律控权基础。法律至上的标志是用法律控制国家权力。法律至上的信念和实践通过与个人权利诉求和政治权力多元等其他因素的互动和发展必然导致英、美社会近现代控制国家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的宪法和宪政的产生。如果没有法律至上的信念和传统,政治权力多元的社会状态也不会生成宪政,只能有两种可能的结果,或者社会处于无政府状态或战乱状态,或者某一政治势力不断壮大,最终战胜或消灭其他政治势力,从而导致集权或专制。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的状态和结果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四、结语

通过对宪政主义方法论的具体解读,笔者认为,“结构性约束”作为确定宪政主义概念的方法论是非常合适的。它可以弥补要素论模式的自身缺陷,在无法穷尽列举构成要素的情况下,为新要素的加入保留一定的空间,使宪政主义的概念具有必要的弹性;它还可以帮助我们认识宪政主义的本质,从整体上把握宪政主义的真正含义,避免表面的多样性导致的歧义理解。但是这种方法论并不是可以单独使用的,它必须在要素论的基础上才能发挥作用。通过方法论模式的指导,我们可以在无法穷尽列举宪政主义构成要素的情况下,为宪政主义提供一种确定其含义的有效途径。本文认为宪政主义是一种政治组织和社会治理模式,其目的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是通过各种制度制约国家权力,包括人民主权作为根源性制约手段、分权制衡作为内部制约手段、法治作为外部制约手段等,以防止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害。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79.

[2]方兴.戴维森对语言交流的约定论的颠覆[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7(7).

[3]乔·萨托利.民主新论[M].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297.

[4]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8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537-538.

[5]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J].比较法研究,1990(1).

[6]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M].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11.

[7]张友渔.宪政论丛[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100.

[8]张庆福.宪法与宪政[G]//林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11.

[9]郭道晖.宪政简论[J].法学杂志,1993(5).

[10]杜钢建.新宪政主义与政治体制改革[J].浙江学刊,1993(1).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923.

[12]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36.

[13]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强世功,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6:4-5.

Methodology of Defining Constitutionalism

GAO Jun-dong
(Henan No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As the most successful pattern of Social governance,Constitutionalism has been imitated globally while,for some reasons,its concept was misread or intentionally distorted.A clear definition of Constitutionalism must be provided to a-void the possible failure of Constitutionalism.The definition is also helpful to non-western countries,including PRC,as useful reference.At present,most researchers define Constitutionalism by using the Elemental pattern,which is born-flawed,and is not proper for independent defining of Constitutionalism.Then a new method should be introduced to improve Elemental pat-tern.So we use Methodology pattern to focus on research of elements and how they were constituted by 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categorize elements into two types——purposive elements and executive elements.The for-mer are always core elements of Constitutionalism study while the latter will never be.

constitutionalism;elemental;methodology;constitutional constraints

D90

A

1000-2359(2010)03-0067-04

高军东(1976—),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生,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研究。

2009-12-12

[责任编辑 孙景峰]

猜你喜欢
宪政方法论主义
新写意主义
艺术品鉴(2020年9期)2020-10-28 09:00:16
汉学方法论值得关注
国际汉学(2020年1期)2020-05-21 07:23:52
方法论视角下的制定法解释
法律方法(2019年4期)2019-11-16 01:07:02
中共在国统区掀起的两次宪政运动高潮
文史春秋(2019年12期)2019-04-13 13:49:36
近光灯主义
法本位的方法论阐释
法律方法(2018年2期)2018-07-13 03:22:02
UAF的方法论意义
论晚清宪政运动与民治精神
法律史评论(2016年0期)2016-11-08 01:42:08
这是一部极简主义诠释片
Coco薇(2016年7期)2016-06-28 02:13:55
冬日 新碰撞主义
Coco薇(2015年12期)2015-12-10 02: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