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明代诏狱的管理

2010-04-11 14:17魏天辉
关键词:锦衣卫犯人官员

魏天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简论明代诏狱的管理

魏天辉

(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新乡453007)

为加强皇权,明太祖延续历代设立诏狱的传统,于洪武年间设立诏狱。明成祖以后由北镇抚司负责诏狱的日常管理。诏狱主要关押涉及重大案件的官员,其管理相对严密。由于诏狱犯人所涉及案情重大等因素的存在,诏狱犯人长期滞留狱中,形成诏狱淹滞问题,尽管采取种种措施予以缓解,但收效甚微。诏狱的出现破坏了正常司法秩序,常常被宦官所操纵,给明代政治带来了恶劣的影响。

明代;特殊;中央监狱;诏狱

古代的诏狱有两层含义,一是特殊案件,一是实体监狱。本文所要研究的是作为实体监狱的明代诏狱。对于明代诏狱的研究,学术界的成果寥寥,仅有一篇文章涉及。马雪芹《明代诏狱初探》(《第十届明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年)主要围绕诏狱与政治关系做文章,对诏狱管理机构、诏狱犯人管理等鲜有涉及。本文主要集中论述的是作为监狱的明代诏狱内部管理和诏狱犯人种类、诏狱犯人淹滞等内容。

一、明代诏狱的管理机构

诏狱名为“天子之狱”,早在汉代就已出现。汉文帝时,就有关于下诏狱的记载。“(文帝)四年(公元前176)秋九月 ,绛侯周勃有罪 ,逮诣廷尉诏狱。”[1]卷四·文帝纪第四这是笔者所见到的关于诏狱的最早记载。此后,历代中央政府均设有诏狱,诏狱主要关押的是皇帝钦点罪犯,诏狱的出现也是历代皇帝为加强皇权所作出的重大举措。

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兴胡惟庸案,大批官员被牵连此案中,因而明太祖对朝中官员的忠诚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为加强对朝中官员的监督,洪武十五年(1382)成立锦衣卫,其职责除了侍卫外,主要是负责侦缉和监督官员的动向。另外,明太祖非常重视案件审理,多次亲自审理重大案件。为防止法司官员们的蒙蔽,提前获取重大案件案情,锦衣卫也参与案件审理,并拥有单独审理案件的权力。“凡负重罪来者,或 令 锦 衣 卫 审 之,欲 先 付 其 情耳”[2]卷一八零·洪武二十年春正月癸丑条。锦衣卫既然拥有审理案件的权力,为了便于提取和审问犯人,便设立关押场所,明代诏狱便出现了,因为诏狱由锦衣卫负责,因此诏狱又被称为锦衣卫狱[3]卷九五·刑法志三,此时 ,诏狱便与刑部狱、大理寺狱、都察院狱同时成为明代的中央监狱。与其他三种监狱不同的是,诏狱由非司法部门来管理,诏狱的日常管理由皇帝亲军锦衣卫下设的镇抚司负责,这也是诏狱被称为特殊的中央监狱的主要原因。仗着皇帝支持,锦衣卫经常非法凌讯犯人,造成许多冤案,逐渐也为明太祖所知晓。洪武二十年(1386)春正月癸丑 ,焚锦衣卫刑具[2]卷一八零·洪武二十年春正月癸丑条。但是并没有完全剥夺锦衣卫审刑的权力。洪武二十年(1386)五月,广西都指挥使耿良在任多不法,军士薛原桂诉之。“上命锦衣卫廉问得实 ,故贬之”[2]卷一八二·洪武二十年五月甲申条。

洪武二十六年(1392)六月丁酉,申明锦衣卫鞫刑之禁,“凡所逮者俱属法司理之”[2]卷二二八·洪武二十六年六月丁酉条。锦衣卫审理案件权力被彻底剥夺,锦衣卫下设关押钦犯监狱也被废止,诏狱也就不存在了。建文帝时,推行仁政,故而也没有恢复被群臣非议的诏狱。取代建文帝的明成祖依靠夺位而登上皇帝宝座,政治上不稳定,对三法司并不信任,重新恢复锦衣卫审理案件的权力,诏狱被重新恢复设置。诏狱设立之初,就被用于关押反对他的建文朝旧臣及其家属。例如建文朝翰林院修撰王叔英两个尚未成年的女儿投入诏狱[4]卷一四·洪武三十五年十一月甲辰条。此时 ,镇抚司除管理诏狱外 ,还负责工匠和锦衣卫内部官员犯罪问题,事务繁忙。为更有效地管理诏狱,充分发挥其加强皇权的作用,明成祖在锦衣卫下边又增设一个镇抚司,负责诏狱的管理。因为其办公地点在原有镇抚司北边,因此被称为北镇抚司,原有镇抚司被称为南镇抚司,只负责锦衣卫内部的刑名和工匠的管理。此后一直到明亡,都由北镇抚司负责诏狱。北镇抚司隶属锦衣卫,受锦衣卫挟制,为增强北镇抚司独立性同时也防止狱情泄露,成化时,北镇抚司开始有了自己专门印信,在上报诏狱情况时,单独用印,直接向皇帝负责,但在形式上,它仍隶属于锦衣卫。诏狱一直延续到明亡,南明时期,重建永历政权,不再设立诏狱。

二、诏狱的犯人及其管理

(一)诏狱的犯人

明初,诏狱关押的主要是牵连到重大案件的官员。正统以后,随着锦衣卫北镇抚司审理案件的范围扩大,除官员外,诏狱的犯人也包括普通百姓、宦官等。英宗正统时期,有百姓违反禁止卖铁器给瓦剌的禁令而下诏狱。正统八年(1443)十二月丙午,民有以铁器卖与瓦剌使臣规厚利,“诏锦衣卫擒获监禁之”[5]卷一一一·正统八年十二月丙午条。还有因宫门喊冤而被以妖言罪下狱。正统九年(1444)十一月癸巳,山西柴夫王涣狂走入长安右门哭且笑者三言:“我处百姓饿者饿死,逃者逃尽,请缚见上,有所陈说。”“校尉擒奏以为妖言。诏下锦衣卫禁锢之”[5]卷一二三·正统九年十一月癸巳条。在朝臣们“宫府一体”观念坚持下,内官也会被关押到诏狱当中。“正统九年(1444)五月庚戌朔,内使陈景先送女官吴淑清还扬州,索取府卫白金、彩叚等物及干私事越期而还。上命锦衣卫鞫实,监禁之”[5]卷一一六·正统九年五月庚戌条。另外还有一些别的身份犯人,如番僧南哥藏。正统十四年(1449)秋七月己卯,下番僧南哥藏于锦衣卫狱。“初南哥藏等入贡礼部以其贡物薄而赐予厚,奏请稍减之。南哥藏等忿不肯受。及是命下南哥藏于狱 ,余宥其罪。如减例 ,赏之令归”[5]卷一八零·正统十四年秋七月己卯条。因为里面关押不同身份的犯人,为区别对待,诏狱内分有官监与民监。“抚监有官民之分,官监稍洁”,强盗、妖言案疑犯被关押在民监里。但也不排除少量官员被关在民监,“予独下民监与强盗重囚杂处”[6]卷四零·初下诏狱作。总的来说 ,诏狱以关押官员为主。

(二)诏狱犯人的管理

诏狱作为关押朝廷钦犯的监狱,十分注意它的保密性。诏狱建筑为半地下式结构,为防止犯人之间串供和狱情泄露,牢房墙壁建筑很厚,且相互之间隔音效果非常好。“其室卑入地,其墙厚数仞,即隔墙壁嗥呼,悄不闻声”。犯人家属送来物品常常经过数道程序,最后送来东西,“十不能得一”,并且严禁夹带。杨涟下诏狱后,“杨公家人送饭茶叶中杂金屑以进,为狱吏所觉,俱嘿逃去,杨公嗣后遂绝传单者矣”。天启时期,诏狱的犯人经常被追赃,其家属去镇抚司交赃的时候,犯人与家属得以“得伏胁下细语”,而“显纯犹恐密露其恶,勒令跪一丈外髙声问答,仍不许为方言”[7]卷六四一·天启乙丑杨左六君子事。

诏狱附近也不允许人靠近。“故事:朝绅下诏狱,同官及里人送至锦衣门外”[8]43。并且在诏狱周围布满锦衣卫和东厂暗探。“屠应埈与袁衮联名相匿武库灾。衮下诏狱,应埈旦夕具壶餐饷狱中,戍之日,诸人谓官校方侦逻,莫敢送,应埈独匹马出郊握手别”[9]226。

为加强对诏狱的管理,朝廷对泄漏狱情、擅入狱等行为制定了残酷的惩罚措施。“(北)镇抚为朝家禁狱,列圣颁旨极严。凡漏泄狱情者,处以斩刑,擅入狱中者即刖其足”[7]卷六四一·天启乙丑杨左六君子事。并且皇帝经常告诫诏狱管理者严守狱情,防止外泄。如宣德四年(1429)八月丁亥,敕谕行在锦衣卫指挥镇抚及千百户曰:“朝廷委尔等以心腹,凡机密事务,狱情轻重,必须谨慎严密,纤毫毋泄,乃尔等职分所当为。若泄漏机务,走透狱情,而与外人交接,是不知有朝廷矣。”并以纪纲为例,强调泄露狱情的后果:“近者纪纲等不遵国法往往诈传敕旨,擅作威福,颠倒是非,泄漏机密重事,暗结人心。一旦发露,杀身亡家,皆尔等所亲见。今复效其所为,独不念祸及身家邪,已往之愆,姑置不问,自今常加警省,无负朝廷以保禄位,如或不悛,国有常宪,朕不尔贷。”[10]卷五七·宣德四年八月丁亥条

在严禁与外界联系之下,诏狱与外界联系基本上被割断,仅仅能通过北镇抚司官员与外界取得联系。但这种上疏常常因为锦衣卫北镇抚司官员的阻隔而宣告失败。“初(熊)开元出朝奉命具疏,礼部仪制司主事吴昌时力沮之,开元不听入狱,复以疏仓卒未尽,复列款具奏,(北)镇抚司格不以闻 ,寻廷杖”[11]卷一五·崇祯十五年春正月甲子条。通过北镇抚司官员与外界联系也常常会有泄密的危险,而牵连到他人。翰林院编修下诏狱,“方究主使。而先生(程文德)与之通书。守者以闻,上大怒误逮御史陈九德,先生自出承认,入狱黜为信宜典史”[12]卷一四·淅中相传学案四。

由于诏狱里面关押的犯人以官员居多,还因为是钦犯,所以对诏狱犯人医药、饮食供应给予保障,这一点,刑部监狱就不如诏狱。洪武二十四年(1391)以前,刑部监狱犯人囚粮由政府供给,后来废除政府供给,由犯人家属自行解决,但这种办法有一个弊病。正如都御使耿九畴所言:“淹囚待勘日久,家乡离远,不能无饥瘐者。”正统二年(1437)冬十月乙亥,行在刑部右侍郎何文渊建议:“给罪人衣粮,亦具有律文,惟有锦衣卫行之。夫罪人有去家久且远者,有了然一身者,有贫且老疾者,此其衣食何自仰给?故往往有因饥寒而死,当死者犹可哀悯,况不当死者乎?宜敕内外法司举律如锦衣卫。上 命 法 司 议 行。”[5]卷三五·正统二年冬十月乙亥条正 统 十 四 年(1449)奏准:“日给米一升,且令有赃罚破碎衣服分给穿用。”但这项制度随着土木堡事件发生而没有落实。英宗重新登上皇位以后,恢复供米制度。天顺元年(1457)四月,“命给监候囚犯米日一升”[13]卷一四零。诏狱犯人饮食尽管有保证,但皇帝经常会下令断绝惹怒自己大臣的饮食,以发泄不满情绪。杨爵下狱以后,便被禁止饮食。“予下狱蒙笞后,司官絶余供食日给囚饭”。幸运的是,“时系狱同屋居有张清者,颇尚义气,予得资与共食焉”,因此而得以活下去。东厂太监也常常授权北镇抚司断绝犯人饮食。“近东厂复三四人来狱中,镇抚司自官吏以至守狱校卒皆战栗儆惧,日夜戒严复绝臣饮食,似有欲臣速死之意”[14]卷一·续处困记。另外 ,诏狱还会提供必要生活用品。正统九年(1444)八月戊申,锦衣卫镇抚司奏:“见监麓川叛贼家属莽剌札等男妇七十二名口拟候斩配。今天寒无衣,恐冻死。”上曰:“如数给与袢袄裤鞋。”[5]卷一二零·正统九年八月戊申条

诏狱犯人受刑以后,再加上环境恶劣,身体虚弱的犯人很容易死去,因此,诏狱犯人仍会被提供一些医药。但这并不能挽救许多犯人生命,许多犯人死后,锦衣卫北镇抚官员为减轻责任,往往会上报犯人死于疾病,这同时也为诏狱内杀人提供了合理的理由。“凡诏狱之杀人也。例以第一日禁子报囚病,次日厂官给医药,又次日以不起闻。其实则报病之日,已登鬼录。所给医药乃虚文耳”。天启五年(1625)四月,汪文言被拷毙在诏狱内,为掩盖其死亡的真正原因,上报为病死,最后也并未被皇帝追究。“得旨汪文言不以病闻,如何遽死,许显纯好生疏纵,以后监犯务要着实防范,有病亦须医治”[15]卷五八·天启五年四月辛巳条。诏狱犯人死后 ,尸体被随便处理,很多时候,并不允许家属来认领。“俱从诏狱后户出,户在墙之下,以石为之。如梁状大,可容一人匍匐。是日刑曹验毕,籍以布缛裹以苇席束以草索,扶至墙外,臭遍街衢,尸虫沾沾堕地”[7]卷六四一·天启乙丑杨左六君子事。

尽管诏狱死亡率很高,但仍然有一些北镇抚司官员在尽忠职守,为降低诏狱死亡率而努力。“戴楚望以王家从来,授锦衣卫千戸,其后稍迁至卫佥事,尝典诏狱。当是时廷臣以言事忤,鞫系者先后十数人,楚望亲视食饮汤药衣被,常保护之,故少瘐死者 ,其后往往更赦得出”[16]卷二·序。

尽管严禁诏狱犯人与外界接触,但是外界仍然可以通过贿赂狱卒,进入诏狱,这也是诏狱管理的漏洞之一。嘉靖初,左给事中沈西翁以建言得罪下诏狱,“榜讯濒死者数矣”,于是其子买通狱卒入内服侍。“翁之子署丞公嘉谋诡楚服,入侍翁于血肉狼籍间,旦夕浣濯、传膏药、共汤饵,凡二十有七日而出狱 ,得不死”[17]卷一二零·沈公墓表。既然可以收买狱卒进入诏狱,同样也可以收买狱卒逃出去。诏狱时常会有人越狱而逃。天顺二年(1458)五月丁亥朔,“锦衣卫系囚有越狱逃者,六科十三道劾指挥使门达等防范不谨,请究其罪,上宥之。既而,达等捕获越狱番僧加失领真等五人及犯边达贼十五人以闻 ,俱命斩于市”[5]卷二九一·天顺二年五月丁亥条。另外 ,北镇抚司官员疏于管理而导致囚人自杀的事也时有发生。成化十八年(1481)秋七月戊辰,“锦衣卫掌镇抚司事指挥使季成等以囚人 自 刎,不 能 严 谨 关 防 具 奏,服 罪,宥之”[18]卷二二九·成化十八年七月戊辰条 。

三、诏狱犯人的生活及其淹滞问题

(一)诏狱犯人的生活

诏狱生活的环境是相当恶劣的。诏狱“其室卑入地”的建筑位置,使得诏狱非常阴冷。犯人在里面却不能生火,生活条件艰苦。“虽严冬,不过啖冷炙,被冷衲而已”[19]538。杨爵刚下诏狱十分不适应,“两系诏狱寒暑八易,其初苦楚若不耐”,后逐步适应诏狱内的生活。“久之,而鼎镬汤火饴如食饮”[14]卷末附录。因为空间小,犯人多,传染病在诏狱犯人中很流行。“人多地窄,疾疫易生,疠气所传,死亡相继”[20]卷五五九·万历四十五年七月庚寅条。再加上严刑拷打之后 ,没有及时医治,以致身体虚弱的犯人很快就亡命。户部主事周迹山“下诏狱两夕卒”[21]巻一二·周迹山公墓志铭。除了生活环境因素外 ,诏狱犯人还面临时刻被击毙的危险。许多人谋求转往其他监狱,以获得求生的机会。“余同年徐君与余同西曹,有诏狱,旦夕不保,惴惴恐惧。会转他司”[22]7。

诏狱生活艰苦,但没有消磨部分官员意志,他们把下诏狱看作是一次磨难,不甘心“空愧浮名累此生”[23]卷一·诏狱闻蝉,反而利用在诏狱这段时间读书。永乐时杨溥“淹系十年。溥励志读书不辍,同难者止之曰:朝闻道,夕死可矣。五经诸子读之数回,不以患难介于中”[24]巻四九·乡贤志。甚至翰林院编修黄文焕在诏狱中著书立说,“狱中笺注楚辞听直八卷、陶诗析义二卷”[25]卷四八·章先生文焕。

(二)诏狱淹滞问题

“(北)镇抚司之设,原为鞫审钦发人犯,一经打问便送法司拟罪,其无辜株连者立为释放,从未有合有罪、无罪之人一概淹禁”[18]卷三·天顺八年三月丙寅条。从北镇抚司设立的目的来看 ,诏狱仅仅是暂时羁押场所,不应该存在淹滞,实则不然。有些犯人在诏狱关押的时间很长,甚至达到数十年。如永乐时期杨士奇,“以左春坊大学士杨士奇辅导有阙,下锦衣卫颂系”[4]卷二五一·永乐二十年九月癸亥条,直到仁宗即位才被放出 ,长达十年之久。普通百姓也有被长期关押的。“正统间,邑中布衣林扬诣阙上其事,没逮系诏狱十八年。至天顺复辟,始允其请而释之”[26]卷五。

诏狱的淹滞问题,由以下几个因素所导致。

1.皇帝拖延

法司审问过后,报经皇帝批准,但皇帝对于法司审理结果不满意,但是又没有合理理由驳回重审,于是就把案件处理结果扣下来,留而不发,以致诏狱犯人长期被关押。例如英宗天顺七年(1463)八月丙申,“文安伯张斌居丧,蒸父婢,强娶妹夫之妾。六科十三道劾其败伦伤化,下三法司、锦衣卫廷鞫其罪,论当斩”。皇帝此时并不想处斩文安伯张斌,但不想背负践踏法律的罪名,遭群臣的反对,于是就采取一个折中手段,“上命锢禁于锦衣卫 (北)镇抚司狱”[5]卷三五六·天顺七年八月丙申条,不杀也不放 ,于是文安伯张斌被长期关押。

万历时期,皇帝拖延北镇抚司官员任命,也造成诏狱长期无人问理,犯人长期滞留狱中,很多人因此丧命的情况。万历四十五年(1617)三月辛未,大学士方从哲、吴道南言:“本司理刑缺官无人问断。以致无辜之众监禁日久,死亡相继 ,欲臣代为催请”[20]卷五五五·万历四十五年三月辛未条。

2.北镇抚司官员不予问理

明代司法腐败在诏狱管理机构北镇抚也同样存在,北镇抚司官员常常会以各种借口拖延,甚至不予问理案件,而造成诏狱滞狱现象。正德时,锦衣卫指挥同知理北镇抚司事石文义投靠太监刘瑾,审理诏狱以刘瑾意愿为转移,“官员以事系狱者 ,纳贿非满瑾意 ,不与问理”[27]卷六八·正德五年冬十月己亥条。不愿意向刘瑾行贿的官员,因为石文义不问理而被长期关押,不能得到及时释放。

3.罪名争议,久拖未决

诏狱作为暂时关押未判决犯人的监禁场所而存在,诏狱犯人罪名通常由法司拟定,法司官员对于某项罪名拟定形成争议,也会使犯人久滞诏狱。正统八年(1443)九月戊寅,清平伯吴英,中书吴亮、范弘、金英、阮让等私刍牧于南海子及强夺民草。“事觉 ,下锦衣卫狱监之”[5]卷一零八·正统八年九月戊寅条。关于他们罪名的拟定在法司官员内部形成争议,于是很长时间被关押在诏狱。

诏狱犯人淹滞破坏司法的公平正义,严重打击政府公信力,成为明代司法的毒瘤。为解决冤案,缓解狱情,明代政府订立以下几种制度,这几种制度并非为解决诏狱犯人淹滞而订,但是通过以下几种制度,使得长期关押在诏狱中的犯人也有了出狱机会。

其一,朝审。

朝审为五年一次,主要是召集内阁和三法司等朝中重要官员会审重大案件,其目的之一也是平反重大冤假错案。对于重大诏狱案件当事人来说,这是一次难得申冤平反机会。“五年一朝审所以理冤,抑释轻,系体上帝好生之德,而开下民自新之路者也”[20]卷五五七·万历四十五年五月己卯条。永乐时期 ,亲藩所行多不法,荆州知府刘永“疏闻于朝,械系诏狱几遇害”。后“会朝审得释。复原官寻以忧去”[28]卷九三·人物二十八。

其二,热审。

每年天气炎热时候,举行热审,“岁一热审”。热审是一种恤刑政策,如方从哲言:“热审一事,行之甚易,而惠泽之及人者甚宏。在皇上不过一启口之劳,而囹圄千百人咸有更生之望 ,此甚盛德、甚美政也。”[20]卷五五八·万历四十五年六月庚子条许多见监诏狱犯人也是通过热审的途径被释放出来的。万历四十年(1612)八月甲戌,刑部奏:“热审已霈弘慈诖误,未蒙矜宥,乞释放锦衣卫见监知县满朝荐同知王邦才卞孔时等。”[20]卷四九八·万历四十年八月甲戌条

其三,月报见监罪囚。

锦衣卫北镇抚司按月上报讲见监人数,借此机会一部分诏狱犯人得到开释。宣德十年(1435)冬十月乙丑,锦衣卫镇抚司录见监罪囚以闻。“诏释内官并自净身者十三人。其内官蒙泰及弃交址城,太监马琪、成山侯王通、右都督马瑛、布政使弋谦等人命妖言,会宁伯李英等俱仍监之”[5]卷十·宣德十年冬十月乙丑条。

其四,年报见监罪囚。

每年年终,统计上报见监罪囚,并同时开释一部分罪犯以示皇恩浩荡,这也是诏狱犯人获释的绝好机会。万历四十六年(1618)十二月辛巳,兵部借着年终清理诏狱机会。“以北镇抚司理刑千户陆逵久挂弹章杜门谢事,人犯无人讯问。值岁序将终,正当清理之时”,请求任用新的北镇抚司理刑,以宽释诏狱内的轻罪犯人。“乞将梁慈等点用以广泣罪之恩”[20]卷五七七·万历四十六年十二月辛巳条。

另外,也可以通过以下几种特殊方式使得长期关押的诏狱犯人获得开释。

其一,大赦天下。

皇帝登极、皇子出生、册封太子等时刻都是皇帝大赦天下时候,很多诏狱犯人因此能够重见天日。天顺五年(1461)秋七月辛亥,锦衣卫镇抚司以大赦天下,录见监罪囚以闻。“诏释安乡伯张宁、兵部郎中何宜、内官刘添孙等三名,石亨等家人九名,余仍监之。马云等以奉使失职,仍追原赏”[5]卷三三零·天顺五年秋七月辛亥条。万历四十二年(1614)四月丙戌 ,因为万历皇帝的母亲生病而大赦天下,诏狱中的部分犯人因此而得到释放。

其二,官员上疏请求开释。

官员们利用各种上疏机会请求皇帝开释诏狱犯人。弘治十八年(1505)八月,皇帝召见内阁徐、刘、李、谢四公于平台,议政事。“时太监李广以烧炼斋醮横被宠赉,阁疏力谏,上嘉纳,以疏示广。武冈知州刘逊,为岷府所奏,逮逊至京,科道疏救逊,下诏狱者六十余人,内阁疏救得释”[29]70。灾害来临时候,皇帝常常自我反省,推行一些德政,例如清理刑狱、减刑开释,此时是上疏开释的最好机会。万历三十六年(1608)七月乙酉,刑科给事中周曰庠以水灾修省摘陈刑政六事。其中一件事情就是请求“释锦衣卫监犯刘得秋等”[20]卷四四八·万历三十六年七月乙酉条。

其三,民众请愿。

皇帝有时候会顺应民意请求,释放关押在诏狱中在民间声誉高的官员。“何继之,字克肖,顺德人。祖璋以乡荐知横州,有惠政后补沔阳州,以事忤刘瑾逮诏狱,州民千余诣阙保留 ,获免”[30]卷四五·人物志。

其四,锦衣卫北镇抚官员中间斡旋。

锦衣卫北镇抚司官员作为诏狱负责人员,利用管理诏狱的机会很便利接近皇帝,自然有机会有条件使得一部分诏狱犯人获得解脱。如顾应祥,“公为锦衣时,同郡施御史儒为中珰构系诏狱,祸且不测,御史弟及所厚欲属公赂卫尉求解。公怒曰:施公以守正婴祸,若以贿生之,岂施公意哉!竟叱去,然阴为排解者备至。施竟得出身,名俱完”[31]。

其五,宦官矫旨释放。

明代宦官中的司礼监衙门拥有对大臣奏章批红的权力,尚宝司管理皇帝的印信。宦官利用掌管皇帝御玺、印信的权力,往往利用批红的机会,假传圣旨释放人犯,连宣宗皇帝也已意识到这一点。为防止太监假传圣旨,宣德五年(1430)五月戊辰,召六科给事中谕曰:“此曹敢轻易犯法者,恃中官为之救解。自今但中官传朕言释有罪人,并须覆奏始行”[10]卷六六·宣德五年五月戊辰条。但是由于未能从制度上根除太监批红的权力,收效甚微。正统刘瑾、天启魏忠贤专权时期,就不断出现矫旨释放诏狱犯人情况。

尽管采取种种措施来解决诏狱犯人的淹滞问题,但是收效甚微,究其缘由,根源在于诏狱的存在,诏狱的废止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这恰恰是皇权所不允许的,因而诏狱犯人淹滞现象在明代一直存在。

明代诏狱的出现,是为了加强皇权而作出的重要决策,但明代政治理想中过度追求皇权高度集中,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实现,在制度设计与实践运行中存在错位,于是宦官参与中央机构运行当中。在皇帝昏庸、年幼等情况下,形成宦官专权的局面,诏狱常常被宦官所利用,成为其迫害反对者的工具,这一点也是诏狱常常被抨击的重要理由。另外,诏狱的出现,令锦衣卫北镇抚司参与到司法审判当中,分割三法司的权力,破坏了明代正常司法运行秩序,也成为造成明代大案多冤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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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Special Central Jail in M ing Dynasty:Zhao Yu

W EI Tian-hui
(Henan No rmal University,Xinxiang 453007,China)

To strengthen the imperial power,Chu Yuan-chang Continued ancient tradition and established Zhao Yu.in the Hongw u years.After the Yongle Emperor,Bei Zhenfusi is responsible fo r the daily management of the Division.Officials w ho involved in major casesmainly are put in Zhao Yu,their management of Zhao Yu is relatively tight.A s p risoners in Zhao Yu involved in the case of majo r facto rs,they stay in p rison fo r a long time.The p roblem of Zhao Yu drow ning stagnation is fo rmd.Despite variousmeasures to be eased,but themeasure has little effect.Zhao Yu breach normal judicial o rder,and are often manipulated by eunuchs,w hich had a vicious political impact to the M ing dynasty politics

the M ing Dynasty;special;central jail;Zhao Yu

D929

A

1000-2359(2010)06-0157-05

魏天辉(1978—),男,河南新乡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明代法制史研究。

2010-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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