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辉,王国聘
(1.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2.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37)
自然价值论的理论突破及其意义
郭 辉1,2,王国聘2
(1.南京大学哲学系,江苏南京210093;2.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南京210037)
自然价值论通过论证自然所具有的客观内在价值,为环境保护寻求道德依据。自然价值论拓展了“价值”的内涵,将价值理解为大自然的内在属性;提出了“系统价值”的概念,将生态系统视为具有最高价值的价值之源;大胆超越事实-价值二分的元伦理学教条,主张二者均为生态系统不可分割的性质;批判了主客二分的认识论,颠覆了传统价值哲学的认识论传统。
自然价值论;客观内在价值;理论突破;意义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Holmes Rolston,1933—)是当代环境伦理学研究领域最负盛名的学者之一。自1975年起,罗尔斯顿一直为以“自然价值论”为中心的整体主义环境伦理学论证、辩护。经过逾三十年的发展完善,自然价值论已成为环境伦理学的代表性理论之一,在学界产生了较大影响。自然价值论(the Value of Nature)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的整体论,主张以价值作为环境伦理学的基础,把人类对大自然的道德义务建立在大自然所具有的客观价值的基础之上,其核心就是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即自然价值的客观性。罗尔斯顿正是以论证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性为基础推导出人类对大自然负有道德义务,从而找到了一个独立于人们主观判断的保护自然环境的客观依据,将自然环境纳入了道德关怀的视野中。自然价值论对自然客观内在价值的认识和论证超越了传统价值哲学,在理论上实现了诸多革命性突破,对环境伦理学乃至价值哲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然价值”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在中外所有的词典中都无法查阅到这个词语。科学研究自然,哲学研究价值,但是“科学和哲学不研究它们之间的关系,没有提出‘自然价值’概念”[1]。传统的价值是指在主、客二分的哲学前提下,特定的主、客关系的一种内容,这种内容就是客体是否同主体保持一致,为主体服务。肯定的答案,就是所谓的“好”,即正价值;否定的答案,则是“坏”,即负价值。从这种价值的意义出发,我们可以看出,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的过程、结果及其程度,是一种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主、客体统一”[2]。这就意味着价值理论的主体无一例外地指向人,当我们说某一事物有价值时,是指它对人有用,符合人的利益,能满足人的需要。经典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没有经过人类劳动的自然物(如空气、水、土地、野生动植物,矿产和整个生态系统乃至生物圈)由于不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因此是没有价值的,也就是说,自然界本身是没有价值的,是人类的劳动赋予了自然以价值。在这些传统的理论体系中,自然价值事实上只代表了自然界以他物为尺度的、作为客体或他物的工具价值。
罗尔斯顿是最早从事环境伦理研究的职业哲学家之一,他将“价值”当作环境伦理学的导向性概念。在罗尔斯顿看来,“价值”是环境伦理学的基础,一个存在物一旦拥有了价值,它就应当受到保护;一个事物一旦拥有了内在价值,人们就应当尊重它,因而“价值”才是事物拥有道德地位的基础。自然价值论坚决反对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是主观的,是客体对作为主体的人的有用性”的观点,重点论证了自然所具有的客观的内在价值。
罗尔斯顿把价值理解为事物的属性,认为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有着以自身为目的的内在价值。罗尔斯顿明确指出,自然价值也就是自然物身上所具有的创造性属性,这些属性使得自然物不仅极力通过对环境的主动适应来求得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且它们彼此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竞争的协同进化也使得大自然本身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得到增加,使得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他指出:“自然系统的创造性是价值之母,大自然的所有创造物,只有在它们是自然创造性的实现的意义上,才是有价值的。……凡是存在自发创造的地方,就存在着价值。”[3]199
罗尔斯顿从存在的角度论证了自然价值的客观性,认为自然中的个体和自然生态系统本身就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它们具有的价值是客观的,而非完全是人类的主观赋予。例如,荒野自然中有着非常丰富的物种,它们存在着、发展着,是地球上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部分,支撑着地球上人和其他生命的生存以及生物物种、生物遗传物质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它们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客观性是由它们的性质决定的,不管人是否评价它们,也不管人是否体验到它们。当罗尔斯顿在阿巴拉契亚山脉的山坡上看到生长得极为茂盛的苔藓,看到“它们就在那里,不顾那些哲学家与神学家的话,也不给人带来什么好处,只是自己繁茂地生长着”的时候,他感悟到,“人类傲慢地认为人是一切的尺度,可这些自然事物在人类之前就已存在了。这个可贵的世界,这个人类能够评价的世界,不是没有价值的;正相反,是它产生了价值——在我们所能想象到的事物中,没有什么比它更接近终极存在”[4]。
自然价值论受到生态学的启发和利奥波德大地伦理的影响,坚持整体论的思维方式。与动物解放/动物权利论和生物中心主义所坚持的个体主义思维不同,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自然价值论不仅承认存在于自然个体的价值,并且认为生态系统也拥有价值。在分析了自然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罗尔斯顿提出了系统价值(systemic value)的概念,认为一种恰当的环境伦理学必须从道德上关心物种、无生命的生态系统以及自然过程,要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道德地位(moral standing)的道德顾客(moral patient)。
罗尔斯顿认为生态系统是价值存在的一个具有包容力的重要的生存单元,没有它,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共同体比个体更重要,因为相对来说它们存在的时间较为持久。共同体的美丽、完整和稳定包括了对个性的持续不断的选择。他指出:“在生态系统层面,我们面对的不再是工具价值,尽管作为生命之源,生态系统具有工具价值的属性;我们面临的也不是内在价值,尽管生态系统为了它自身的原故而护卫某些完整的生命形式。我们已经接触到了某种需要用第三个术语,‘系统价值’来描述的事物。”[3]188
系统价值并不完全浓缩在个体身上,也不是部分价值的总和,它弥漫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它是系统的某种充满创造性的过程,这个过程的产物就是被编织进了工具利用关系网的内在价值。“在一个功能性的整体中,内在价值恰似波动中的粒子,而工具价值恰如粒子组成的波”[3]218。每一个内在价值都与它来源的价值和将要作为发展目标的价值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内在价值是系统价值中不可割裂的一部分,正如人类不可能脱离自然而存在,我们也不可能忽略这一整体价值的优先性而为所欲为。因而系统价值是最基本的,是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之源。
由于生态系统本身也具有价值,并且是一种超越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系统价值,因此,除了承认对自然的内在价值的置放点如人类、动物、生物、物种负有义务,当我们直面这个设计与保护、再造与变革着生物共同体中所有成员的生态系统时,我们也要承认对“有价值能力的生态系统”、“有价值能力的地球”、“有价值能力的自然”负有义务。罗尔斯顿认为,过去我们认可人类的价值,否定其他存在物的价值,后来虽然将价值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生物个体,但仍然没有关注具有创造力的生态系统。在他看来,与个体相比,生态系统才是最基本的,最有创造力的价值之源,具有最高的价值。罗尔斯顿呼吁人们在承认个体价值、物种价值的同时,也承认生态系统价值,并对个体和生态系统都履行义务。
自然内在价值的提出,引起了学界关于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争议。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二分源于休谟,在《人性论》一书中,休谟从第一属性第二属性入手,对事实与价值进行了严格的区分。休谟把第一属性和第二属性的区别当作“是”与“应当”的一个例证,认为伦理学从“是”中不可能推出“应当”,事实判断推不出价值判断。尽管休谟本人并不否认价值的重要性(“没有什么事情比情感更真实,或者更值得我们关心”[5]),但他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却成为现代伦理学的一个教条。依据休谟法则,现代伦理学普遍主张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无内在联系,事实判断是实然判断,价值判断是应然判断,从自然界存在的事实推不出自然界具有价值这一价值判断,从人与自然的事实关系推不出人类应当对自然进行道德关怀这一伦理关系,反之即是“自然主义谬误”(naturalistic fallacy)。
罗尔斯顿认为,传统伦理学把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截然二分是武断的,事实和价值并非如休谟所言的那样无任何相通之处,他直接触及“是”与“应当”的元伦理学区分,并力求破除其分野。罗尔斯顿认为,“是”和“应当”、事实和价值、描述和评价的截然二分,在人际伦理的范围或许适合,在环境伦理领域却行不通。作为环境伦理学的科学基础,生态学既是描述的又是评价的,在此,与其说“应当”是从“是”推导出来的,不如说两者同时出现。“在伦理学上,生态描述和评价的紧密结合和相互转换中最令人困惑和感兴趣的问题是:与其说这里的‘应该’是由‘是’推导出的,不如说我们在描述‘是’时,同时发现了‘应该’。随着我们通过对动物和植物区系、物质循环和生物金字塔、系统的稳定性和动态性的描述,进而指出复杂性、地球生命的繁盛与相互依存、统一性与和谐,以及相反力量的相互制约与综合,最后得出美与善的评价。至少对于有些观察者而言,‘是’与‘应该’的截然分离消失了;似乎一旦我们对事实有了足够正确的了解,价值也就出现了,两者同是系统的性质”[3]232。
罗尔斯顿对现代哲学的二分法的大胆超越得到了很多学者的响应。哈佛大学著名科学哲学家普特南考察了从大卫·休谟到当今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历史,特别是其在经济学中的具体影响,批评了这种具有浓厚逻辑实证主义色彩的二分法。借助经济学家森的理论①森(Amartya Sen),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他提出了致力于解决世界上穷人和富人贫富悬殊问题的福利经济学,其理论的核心认识是,发展经济学的问题和经济学理论的问题根本不能分开。在森的整个职业生涯中,他既受益于数理经济学的资源,又受益于道德哲学的资源,包括人类繁荣的观念。,普特南详细论证了这种站不住脚的二分法在20世纪的重要“现实”后果,特别是其在经济学中长期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一种与逻辑实证主义迥然不同的语言哲学[6]。
事实之所以与价值泾渭分明,其理论根源在于笛卡儿认识论范式的主客界限的绝对化。现代价值哲学坚持主客二分的认识论教条,以作为主体的人为中心,强调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其出发点是主体的需要,落脚点是主体需要的满足,表现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
罗尔斯顿指出,主客体关系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也是一个动态的变化过程。随着现代科学的演进和人类认识的发展,人们日益认识到主客体关系的多层面性。现代系统论表明,主体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多角度、多层次的。在人与自然的认识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是客体。但从本体论角度看,在生态系统中,人和自然作为系统的成员之一,各占据着一个生态位(niche),它们共同构成系统的主体,同时,它们作为系统中物质能量相互交换的双方,又互为主客体。因此,单纯从认识论角度理解主客体关系是狭隘的。
自然价值论从多角度系统论证了自然内在价值的客观存在,并以此作为给予自然界中的人、动物、植物、非生命环境包括生态系统和生物圈道德关怀的依据。罗尔斯顿强调,人是大自然中唯一有主体意识的生物,但人并不是唯一的评价尺度。没有感觉的有机体尽管不是价值的观赏者,但它们是价值的拥有者。自然价值论一方面指出传统价值观以人为中心,强调主体对客体的支配、征服和改造,把主体看作凌驾于外部客体之上的统治者的理论局限性及其与当代环境危机的内在关联,另一方面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要求人类实现超越自身狭隘的人类学视野,实现对非人自然存在物和生态系统的尊重和道德关怀。
罗尔斯顿的自然价值论从根本意义上突破了经典价值论和传统伦理学主、客二分的认识论传统,是一种全新的主客统一的价值理论。它超越了派生意义上的原发型生态伦理,是一种对人与自然关系根本意义上的再评价,蕴涵着人类认识发展的革命性突破。
自然价值论以价值为导向,以自然内在价值为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将自然引入价值哲学的核心领域,实现了哲学向荒野的转向,实现了价值哲学的诸多理论突破。诚然,如克里考特曾经批评的那样,“围绕着自然价值论构造的理论还存在着诸多的阴影”[7],作为一门年轻学科的代表,自然价值论乃至整个环境伦理学都还存在着很多理论上的瑕疵。但是,面对日益深重的环境危机,这种从伦理学和哲学角度对人与自然关系进行的深入理论探索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自然价值论不仅对传统人类中心的价值观和二元对立的现代哲学认识论提出了挑战,并且通过论证大自然拥有客观内在价值这一道德基础,在实践上引导人们从根本上承认自然的道德地位,改变对待自然的态度和行为,从而实现罗尔斯顿所期许的人与自然共同“诗意地栖居在地球上”的美好理想。
[1]余谋昌,王耀先.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101.
[2]李德顺.新价值论[M].昆明:云南出版社,2004:30.
[3]H.Rolston,Environmental Ethics:Duties to and Values in Natural Wo rld,Philadelphia,1988.
[4][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哲学走向荒野[M].刘耳,叶平,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5]David Hume,A Treatise on Human Nature.sec.1.Penguin Classics,1986.
[6][美]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M].应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2006:前言.
[7]J.Baird Callico tt,“Beyond the Land Ethics”,in Rolston on Intrinsic Value:A Deconstruction,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 rk Press,1999:226.
The Theoretical Breakthroughs of the Value of Nature and its Im plication
GUO Hui,et al
(Nanjing University,Nanjing 210093,China)
Rolston’s theory,the Value of Nature,app lies“value”as the o riented concep t.It p rovides the mo ral basis fo r the p rotection of nature by the argumentation that nature ow ns its objective intrinsic value.The Value of Nature broadens the connotation of“value”,understanding value as the internal p roperty of nature;puts fo rth the concep tion of“systemic value”,claiming eco-system as the origin of value;goes beyond the dichotomy of fact and value;criticizes the subject-object epistemology,causing the shift of the paradigm of value philosophy.
the value of nature;objective intrinsic value;theoretical breakthroughs;significance
B82-058
A
1000-2359(2010)06-0020-04
郭辉(1974-),陕西西安人,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南京大学哲学系科技哲学在读博士生,主要从事生态哲学研究;王国聘(1958-),河南南阳人,南京林业大学社会生态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科技哲学、环境伦理学研究。
2009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SJD20009);2008年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8ZXB005)
2010-06-20
[责任编辑 张家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