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富强甚或自由:严复“众治”思想中的硬核
杨 阳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重庆401120)
严复的“众治”思想,即宪政民主思想。从议会民主思想、地方自治思想、宪法治理思想等宪政民主思想的三个组成部分来层层考问,揭示其间不但包含对富强“硬核”的关怀,也包括对自由“硬核”的关注,两者有层次差异,分别独立,又交互作用、相互辅助、共同整合,互为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两者都是严复内心深刻关注的,严复从未真正偏向过哪一方面。
“硬核”;众治;宪政民主;民权;富强
首先,问题的肇始。按照拉卡托斯的原本解释,科学研究“纲领”由两部分组成:其基础或核心部分称为“硬核”,而包裹在“硬核”周围的一系列辅助假说称为“保护带”[1]。可做这样一个比喻:如果把某人的思想看作一套“纲领”的话,其必然具有与他人思想有明显区别的“硬核”。思想本身的保护带无论如何在检验中首先会受到调整、再调整,甚或被全部替换;无论其作为作者撰写的文献表现出进步或中立乃至保守、退步的倾向,其间硬化的内核都是一成不变、一以贯之的。严复的“众治”思想,即宪政民主思想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纲领。深挖严复“众治”思想背后的硬核,可有如下一些意义:其一,填补严复“众治”思想少人研究的空白;其二,充实学界已有的对严复思想关怀的研究;其三,以点带面,多一个检视身处“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中的知识分子们体认本国、改造本国真实宪政认知与宪政实践的新视角,借由历史之光,洞见并解决现实问题。
其次,对“众治”的阐释。“众治”,即宪政民主。严复在《政治讲义》一文中,多次提到“众治”:“夫独治众治,皆其古所有者。特所谓众治,乃指一市府之民。今之国民,求通得选举之权利而不能;古之国民,则人人皆议员也。问何能然?则以国民甚寡之故。”“政府以专制为常,以众治为变,如军中唯一主将,法廷唯一士师。”“又近者吾国国家,方议立宪,立宪非他,即是众治。”“如此者,谓之君主,谓之专制;而若前所言者,谓之众治,谓之立宪。”[2]1241-1316可以看出,在严复眼中的“众治”,是宪政与民主的结合,而非仅仅是民主之意,是民主体制与宪政体制的结合,也被认为是现代社会最为理想的政治制度[3]。对宪政民主,陈刚在《对美国总统否决权的几点思考》一文中描述将其为:“宪政民主制是为了表明其政治制度的民主特性并不单纯体现在多数决定原则方面,制宪者们更愿意称其为共和制,而后来的美国学者往往更倾向于将它称为宪政民主制。”事实上,在宪法哲学中,向民主迈进乃宪法亘古不变的追求;如果说,只要存在政府的地方就存在某种形式的“使政府服从规则控制的”宪法,那么,只要存在宪法的时代就内在地要求存在某种形式的民主。因此宪治的核心是民主,是人民主权。这种理想的政治制度,除要求定期的、自由的、公平的竞争性选举和普选权之外,还要求政府必须直接或间接地对选民负责;除要求政府对人民负有纵向的责任外,还要求政府机构之间有横向的责任制度;除要求诚实地奉行政治和社会多元主义外,还要求周臻地保障个人或团体的权利和自由[4]。因此,宪政民主既强调政府应当是人民的政府,又强调政府应当是法治的政府。或者说,经由人民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未必就是自由的政府,民主也可能产生专制。通览严复宪政民主思想与实践的文献发现,严复“众治”思想包括议会民主思想、地方自治思想和宪治思想三个内容。
首先,严复“众治”思想中以突出富强为硬核的议会民主思想。民主植根于人类追求“体面对待”的天然本性,因此,民主在本质上就意味着“人人对他们各自的命运都有发言权”,或者说,每一个人都有表达意愿(主要是政治意愿)的自由。当这种追求体面对待的天然本性演变为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以后,人们开始确信:人类不应该未经他们同意而被统治,“对个人最好的保护是由人民来选择管理者,并使之对人民负责”[5]。那么,议会就是人民选择出的对人民负责的管理者的集合。而严复的议会思想,早在1894年至1898年间其“三民说”中的新民德思想中就有所体现。所谓新民德,就是设议院,锻造出立足于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之上的现代公民道德,取代纲常名教钳制下的传统奴隶德行,改造国民劣根性。严复以富强为纲,指出中国积弱不振的根本原因是历代君王视臣民为奴隶,“然诸君亦尝循其本而为求其所以然之故与?盖自秦以降,为治虽有宽苛之异,而大抵皆以奴虏待吾民”,而且“夫上既以奴虏民,则民亦可以奴虏自待,夫奴虏之于主人,特形劫势禁,无可如何已耳,非心悦诚服,有爱于其国与主,而共保持之也”[2]15-32。西方的民主政治制度相比之下,要高明、优越得多。因为“西之教平等,故以公治众而贵自由。自由,故贵信果”,而“东之教立纲,故以孝治天下而首尊亲。尊亲,故薄信果。然其流弊之极,至于怀诈相欺,上下相遁,则忠孝之所存,转不若贵信果者之多也”。由此,泰西国法令由议院制订,官吏由人民推举,人民遵守法令不过是“各奉其自主之约”,“出赋以庄工,无异自营其田宅。趋死以杀敌,无异自卫其室家”。严复认定,“是故居今之日,欲进吾民之德,于以同力合志,联一气而御外仇,则非有道焉使各私中国不可也。顾处士曰:‘民不能无私也,圣人之制治也,在合天下之私以为公。’然则使各私中国奈何?曰‘设议院于京师,而令天下郡县各公举其守宰’,唯此‘是道也,欲民之忠爱必由此,欲教化之兴必由此,欲地利之尽必由此,欲道路之辟、商务之兴必由此,欲民各束身自好而争濯磨于善必由此’”[2]15-32。
严复的所谓“新民德”的实质就是用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自由、平等,来替代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和君主专制,进而实现中国的富强。
进而,严复在《社会通诠》里,通过时人对西方议会制度的误读发现了西方议会对权力和权利的配置,但这里,权力与权利的配置是为民权服务的。严复指出西方议院制度最初仅为民众不太喜欢的一个征税机关,代表有责任而无权利。君王们无论如何暴虐专横,但当要向臣民征收赋税时,却必须要召集国会方可。“必待民之既诺,而后乃可取也”[2]922-935。国王即使以正当理由收取赋税,也必须得到“民”的同意,因为财物本来就是“民”所有,因此,国王还需在征税后“必待民之既诺”。国民与纳税之臣民各有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应享之权利。于是乎,严复将西方议会制度与中国报效制度作出比较后,表达了要求采用西方议院制的主张,因为议会具有逐渐形成“民权”的特点。民权,即政治自由。严复的《社会通诠》译文中有:“国会既开,而王与有众,为日中之交易。王得财赋也,而民得其所欲有之权利,为例故,无变更。此议院始变之形式也。”“故民权之成,亦以渐耳。上有所诺于民而不可食,有所约于民而不可负,食且负,民得据所守而责之,此民权之所以成也。”[2]922-935
对比中国的“报效者”与国会,认定西方的代议制民主制度比本国的“报效者”更能形成民权。民权的意义何在,《社会通诠》中没有指明,但在后来的《政治讲义》中,严复指出:“民权政府,既悉其情形矣,而又常常有一众之人为之后盾,此所以心雄胆奋也。”“人人皆有一部分之义务,因以生其爱国之心。”“非诱之使与闻国事,教之使洞达外情又不可得也。”[2]1241-1316
在众治的场域下,通过赋予人民民权,即这一国之民众对该国政府或治者提出与民众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必须不作为之要求的资格,才能打通政府与人民之间的隔阂,上下结为一体,让民众生长爱国之心,将力量投入到国家建设中,只有如此,中国才能走向富强。
其次,严复“众治”思想中以突出自由为硬核的地方自治思想。如果说严复的“议会民主”思想以富强为基点,其“地方自治”思想的关怀却不近似。尽管“地方自治”主张一开始就奠定在民众能力和潜力的寻求之上,但“地方自治”作为“分权”之制和法治之制而言,却是为了控权,更好地保护自由权利,使权力与权利合理配置。说严复“地方自治”思想是“分权”之制,是因为,我们可以从《政治讲义》中看到,其对“地方自治”有着精细的研究。“则于是凡国,莫不有两政府焉:一曰中央政府,一曰分治政府。分治政府者,即地方自治也”。严复觉得地方自治是国家分权的一种形式,“在一大国中,必有此二项政府;而二项政府所职,一总一分。分者必了之于地方,总者必治之于首要,此乃不可泯灭之殊异”[2]1241-1316。
严复将中央政府与分治政府作为一对相对应的概念,并不是与地方政府对应。这表明地方自治、分治政府在体制上是一种自治政府,它体现了权力在纵向上的分立。“分治政府者,即地方自治也。盖此广土众民,夫既以为一国矣,则事之利害,必有关于全体者。又以天时地利人情物产之各殊,必有系于其分地者。系其分地者,每最繁剧,而其事又中央之所不必问也。故法每予之以自治之权,使有事得自行其便,唯事涉全体,而宜为一律者,则受令于中央之政府”[2]1241-1316。
而且严复还认为,地方自治不光体现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分权上,还体现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权力和权利的分配上。无自由、无民权的地方自治,人民仍然遭受奴役。“夫地方自治与中央政府,乃是两政府对立,以大字小。他处之用自由,纯是以民人对政府言;独此处之用自由,乃以小政府对大政府言。其称自由则同,而效验则由之大异。何则?使小政府而得自由,则治下之人民从之而得奴隶可也”[2]1241-1316。因此,严复得出“地方自治”的真谛并不是地方政府得到自由权利,而是民主得到自由权利。
说严复“地方自治”思想是“法治”之制是因为,西方各国“常有地方自治之规,故虽商贩小民,皆知所以合群而立治。而吾国自三代至今,所以与其民者,不过乡射滩赛之事而已,至于政法,非所得立者也”[2]853-921。“地方自治”必须在法律下实现。首先,地方自治并非人人可以随意行使自由权利,因为,当一个人任意或毫无顾忌地行使自己的自由权利时,就意味着他人的自由权利被剥夺,那么“地方自治”也因此“称为政界极诣,乃指社会之中,人人各得分愿而言。若有一人,其好恶与所施之政令背驰,则自治之言非实”[2]935-1027。其次,自治所选择的宪政民主制,即“众治”,并非人人决策之制,否则,就容易出现多数人压制少数人的情形,使决策违背少数人利益,于是“自治云者,吾所遵守之律令章程,乃吾所发心自定,而不由他人所压制强逼之谓也”。法治,本身就内含与“众治”之中,是“众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际上,从《政治讲义》第五会开始,严复就始终围绕着“政治自由”在讨论,而从未见其将自由作为富强手段的语言痕迹,“其称自由也,其第一义固黜无谓之干涉,而其第二义则禁专制而防怙权之独治也”。第六会,严复讨论了政府权力的界限,也是从权力与权利的配置角度出发,更好地保护“政治自由”,“政府之权,由不得已而后立。论其原理,固有限制。如斯宾塞诸公著述,多取群中事业而分别之,指何者为政府所当干涉,何者为政府所当放任云云”。第七会,严复不但谈论地方自治,而且进一步指向了“政治自由”的表达机构——议会:“代表之制,欧人以行用日久,渐成自然。”“虽其制发现之迟如此,而至今日,则已成最要之机关。此在英国,当一千六百八十八年,其所代表,虽有缺漏不完,而民权则因之大立,此英国所以独享自由之号也。”[2]1241-1316
对政治自由的向往、关注跃然纸上,第五会之后,富强并未成为严复的关注。
再次,严复“众治”思想中以自由和富强为硬核的宪法治理思想。严复并不是法学家,也没有参与民国宪草制定或私拟宪草,但无论在其早期的一系列战斗檄文中,还是在其中期的译介甚或是晚期的论述中,都可以找到严复宪法治理的思想。如在1895年的《救亡绝论》中,严复谈及科举制度对最高法律渊源的影响:“是故今日科举之事,其害不止于锢智慧,坏心术,其势且使国宪王章渐同粪土,而知其害者,果谁也哉。”在1898年的《拟上皇帝书》中,严复又说到“伏唯圣清受命,自入关定鼎以来,首革有明之秕政,作则垂宪,加意优民,刑章赋役,尤所反复详审”。此两处虽未详细勾勒胸中方略,但均是在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的根本大法层次上使用“宪”,即暗含了对政府权力的约束,对政治自由、小己自由等自由实现的潜意识。中期是严复思想系统化时期,在中期主要以译介为主的写作中,严复在《法意》及其按语、《政治讲义》及其按语中多次论及宪治。尤其是在1906年所作的演说稿《宪法大义》中,严复指出,“按宪法二字连用,古所无有”,“如立宪,其立名较为无疵,质而解之,即同立法”,“宪法西文曰Constitution”,“今译文宪法二字,可用于国家之法制,至于官司局社尚可用之,独至人身草木,言其形干,必不能犹称宪法”,“所谓道非他,有法度而已。专制非无法度也,虽有法度,其君超于法外,民由而己不必由也”[2]238-246。
首先严复认为立宪会同立法;其次,严复“宪治”不但是“有法之治”,更是依法之治,君民皆受其治。这当中,民权即政治自由便是硬核。在严复的方略中,这是一种基于法治的政治自由之路,自由硬核显然就是目的。
在中期,严复还有一部很重要的表达宪治思想以及投射其宪治思想背后立基硬核的文献《政治讲义》。在《政治讲义》所显示的严复宪治思想中,尽管有对富强硬核的关怀,但突出以自由硬核为关怀的宪治思想,却不胜枚举。严复在《政治讲义》中,以“众治”宪政民主思想为切入点,投射出其关注的自由主要是“政治自由”。立宪的意义是什么,严复谈及:“又近者吾国国家,方议立宪,立宪非他,即是众治。众治则不得不用从众代表一制,凡此皆相因而生,无由解免”[2]1241-1316。
严复在《政治讲义》的最后,简明且清晰地阐明了他对政治的看法,即他对国家体制、立宪制度的观点。严复认为,政府既“受约束”,又有“专制”的权力,而为了实现政府“御众”的管理目的,政府需要“群扶”,即得到大家的支持。这实质上是对权力和权利进行分配,而最终的目的是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小己自由。严复认为,政府所得到的“群扶”必须是发自内心、自愿的支持和拥护,为此,严复从政治的观点上将一国人分成“治者”“扶治”和“受治”三部分。他特别强调“扶治”的力量,认为它既能“扶之”,也能“倾之”,还能“造之”。这里,严复看到了群众的力量所在,警告了违背民意的强制的危险性。对于政府要不要执行机关一事,严复以“民心”为标准,认为只要得“民心”,有没有机关都没关系。虽然如此,严复从政治历史发展史上分析,还是主张设立相应的机关,以“宣达”政府之力。没有机关,则国家的权力全部集中到皇权,这样容易产生“乱”局,而只要设立“机关”,将权力下放到机关中,政府权力的运作就会有章可循,可以“测试”。国家不“乱”,民众才不会受到伤害。严复说,这就是“立宪”之后,没有“革命”,而皇室被保留下来的原因。严复指出,政府有“独治”权力,但是政府的权力并不是天赐的,而“实起于下”,这“下”,就是“众”,就是群众,就是平民百姓。严复由此认为,“立宪”的目的是权力的分配,民众应该分配到权力。政府还应经常注意舆论,并据此采取相应的措施,凡此都是通常“所谓自由之国”。此时的权力与权利的合理分配,并不是为富强鼓与呼,而是真正的以“民”为重心,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绝对的政治权威像魔鬼一般令人嫌恶。
晚期严复宪治思想对自由的关注可从其1913年的《论国会议员须有士君子之风》中找寻到,“法儒孟德斯鸠作为《法意》一书,奋其己意,区古今时代为三世,曰民主之精神以道德,宪政之精神以荣宠,此宠字与俗义异。而专制之士君子,乃至熙熙攘攘,莫不有士君子之行焉。今何意当此二十世纪之初,吾中国由专制之法,越宪政法君而直成于民主,猗欤盛哉!”此处的“荣宠”内含精英情结,诉诸公民美德,“此宠字与俗义异”;而“道德”,还是指向“政治自由”,“宪政法君而直成于民主”。此处民主,实为实现了公民之民权,即政治自由的立宪民主政制。而实现了立宪民主政府的首要职能就是保护选举、言论和宗教自由等基本人权,保护人们组织和充分参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机会。因此,“越宪政法君而直成于民主,猗欤盛哉”。
综上所述,通过对严复“众治”思想,即宪政民主思想的层层考问,发现严复宪政民主思想具有的时代意义。其思想中不但包含对富强的关怀,也包括对自由的关注,两者都是严复内心的落脚点,是其“众治”思想的硬核。也许分别从不同的研究点和不同阶段来看,严复思想所凸显的硬核确实比较单一和明显,而从整合的概念分析工具来看,所凸显的硬核确实难以划分比例,不分伯仲;富强与自由硬核两者有层次差异,分别独立,又交互作用、相互辅助、共同整合,是一种互为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在其突出富强硬核时,自由是手段与原因;在其突出自由硬核时,富强是手段与原因。之所以出现这种关怀的交织,简而言之,是由于“千年未有之大变局”下风雨飘摇的情势,富强是时代强音,超越富强而议论其他显然不可思议。但严复作为中国自由主义先驱者,对自由的关注是其不变的思考,以至于他的自由思想内容很丰富,包括“政治自由”“小己自由”“心智自由”,还出现了有异于西方模型的中国式的自由,如“族类自由”“国群自由”“地方自由”等[6]。在严复的“自由观”里,对“政治自由”“国群自由”着墨更多;小己自由、心智自由兼而顾及。富强甚或自由作为严复宪政思想立基的两大硬核,一个着眼于社会现实层面,一个着眼于规范价值层面。而从广泛的意义上来讲,规范价值本身也是为了社会价值,以至于研究者产生自由成为富强之工具或路径的结论也就可以理解了。就此看来,严复心目中基于富强与自由硬核的中国式宪政民主之路由此铺就,独树一帜。
[1]伊·拉卡托斯.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M].兰征,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67.
[2]王栻.严复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汪太贤.晚清学人对民主自由诉求的一种表达——以严复地方自治主张的提出与阐释为例[J].中国法学,2004(2).
[4]威廉姆逊.为什么要民主[G]//刘军宁,编译.民主与民主化.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42.
[5]猪口孝.变动中的民主[M].林猛,等,译.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85-103.
[6]皮后锋.严复评传[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501-507.
Prosperous or Freedom:the H ard Core of Yan Fu’s Thoughts of“Public Administration”
YANG Yang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Chongqing 401120,China)
Yan Fu’s thoughts of“public administration”refer to the idea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According to its three ingredients that are the ideas of parliamentary democracy,the ideas of local autonomy and the ideas of constitutional gov- ernance,it reveals that he is not only concerned about prosperous,but also about freedom.Both have difference in levels and are independent;they interact and co-integrate with each other;both are mutually the method and the goal,the reason and the result.Prosperous and freedom are Yan Fu inner deep concerns;he truly has never been partial to anyone.
hardcore;public administration;constitutional democracy;democratic right,prosperous
K258
A
1000-2359(2010)05-200592-04
杨阳(1978-),男,重庆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法律思想史研究。
[责任编辑 孙景峰]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博士出版基金项目(200901)
2010-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