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 洁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0)
微量物证在侦查中的价值及其发展构想
吕 洁
(上海社会科学院,上海 200020)
微量物证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能揭露和证实犯罪以及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范围的体小量微的物质。由于微量物证具有范围广泛、种类繁多、体小量微等特性,使之成为侦查人员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锐利武器。介绍了微量物证的特点,对微量物证在侦查中的价值进行了深入分析,对我国应如何发展微量物证技术提出了具体构想。
微量物证;侦查;价值;发展构想
微量物证是指与犯罪有关的、能揭露和证实犯罪以及为侦破案件提供线索范围的体小量微的物质。微量物证范围广泛,种类繁多,体小量微,自然界中存在的各种物质材料都有可能以微量物证的形式出现在犯罪现场,如油漆碎片、金属细屑、组织纤维、药物残渣、浆渍斑痕、植物花粉、油脂涂料等等。
近年来,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日趋复杂化、智能化、专业化,反侦查意识也越来越强,对作案现场的破坏也越来越多,给侦查破案带来了新的挑战。“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在越来越多的犯罪现场和案件中,由于微量物证自身的特性,它已成为侦查人员揭露和证实犯罪的锐利武器。具体来说,微量物证主要有以下五个特点。
在犯罪案件中,微量物证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作案人的意志为转移。法国的物证技术专家埃德蒙·洛卡德博士指出:“每一次犯罪都会留下痕迹。”犯罪必留痕,无痕的作案现场是没有的。尽管有的作案人在作案后企图毁灭罪证,但由于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原因,在毁灭原有的痕迹物证的同时,又会形成新的痕迹物证。如手印上的血迹、灰尘,足迹上结成块的泥土,被撬门锁上的油漆碎片,嫌疑人身上的玻璃碎屑,嫌疑工具上的木屑等。这些微量物证的客观存在和不易被作案人毁灭的特性正是我们借以侦查破案的有力武器。
在现场获得的微量物证,如金属屑、涂料膜残渣、单根纤维等,都是从整体物质上分离而形成的,是以破碎或分离的形式存在的,不具有完整物的形象,有时也不能反映完整物的组成信息。因此,在制备比对样本及检验等实际工作中,需要与现场勘查、案情及其他证据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客观、正确的结论。
微量物证的检材量往往很少,检验时又只能使用其中的一部分,要检测出它们的组成、结构、物理性能及形态,满足检验要求,必须采用多种现代科学仪器设备进行测试,通过物理参数及微量或痕量成分分析,才能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
微量物证一般都散落在现场周围或附着在客体上如案犯及受侵害者身上、作案工具上等。许多微量物证本身就是一种附着物,又因其体积小,很容易被周围环境或其他物质污染,它们在采集、包装和送检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污染或丢失。需要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仔细、及时地寻找和采集微量物证,并妥善地保存,防止其被其他物质污染或丢失。
微量物证量小体微,不易被犯罪分子注意和销毁,同时也使现场勘查人员难以发现和收集。侦查人员必须在认真分析案情的基础上仔细进行现场勘查,有时还要利用放大镜、特殊光源等特殊工具和方法去发现和收集微量物证,以提高微量物证的现场采集率和利用率。
微量物证除了具有上述特有的特征外,还具有一般物证的客观性、依附性、普遍性、多样性等特点。
随着犯罪活动日趋智能化、专业化,传统的手印、鞋印等痕迹和常规物证在现场遗留越来越少,微量物证在侦破案件、证实犯罪过程中的作用日益显著。犯罪分子可以不留下指纹、破坏掉足迹、擦掉血迹,但却无法毁掉那些难以察觉、无处不在的微量物证。这是其他任何一种物证都无法比拟的。概括说来,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案件性质的认定是侦破案件活动中的首要问题。通过微量物证检验可确定某一事件或现象形成的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真相,确定案件性质,为立案或撤销案件提供科学依据。如通过对火灾现场遗留微量物质的鉴定,能够帮助判定火灾是人为纵火还是物品自燃,以确定是否需要立案侦查。
通过对微量物证的检验,可以查明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还原案件事实,从而排除干扰和假象,及时否定某些嫌疑对象,既能避免错案的发生,又能准确划定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如可以利用射击时从枪口和抛壳孔排出的发射药及底火残留物的锈蚀情况和工具痕迹中断头、断口处微量物质的锈斑等推断作案时间。对犯罪现场提取的物证进行理化检验,能推断出犯罪嫌疑人的职业、生活环境及作案的工具和手段,进而与可疑物品进行比对,可以进一步划定犯罪嫌疑人和作案工具的摸排和搜寻范围。
在有些案件中,微量物证对于现场重建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如在爆炸案件中,可以通过对爆炸的抛出物(炸碎的玻璃、金属等)、炸药残留物等微量物证勘验、鉴定,以及对微量物证分布情况的综合分析,为现场重建和案件的侦破提供信息和证据。在有些案件中,可以通过对现场微量物证检材的分析检验,来确定案件的原始现场,推断案件发生过程,并从中寻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如杀人案件,除了尸体外,包裹捆扎尸体的物品的材料和物品上粘附的各种微量物质都能为判断案件第一现场提供可靠的线索。
串并案件的方法很多,有作案手段串并,作案目标串并,特定被盗物串并等等,但最可靠的还是痕迹物证的串并。串并案件是为了收集更多的信息,集中警力,全力攻破,如果串并有误,很有可能误导侦查方向,既延误了破案时机,又浪费了有限的警力。在系列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手段、方法和使用的犯罪工具都有相对固定的特点,通过对多个犯罪现场可疑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能为串并案侦查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微量物证大多是间接证据,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能够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是由特定的行为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实施的,因而它所形成的罪证也具有特定性,微量物证也不例外。根据微量物证的特定性,有时可以运用它直接认定作案人。例如,嫌疑人手上被检验出有射击残留物和作案枪支上的射击残留物相同,而此人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又接触不到枪支弹药,据此,结合其他间接证据可以判定其为作案人。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高新科技分析设备不断应用于微量物证检验,使得有些微量物证的检验与常规物证的检验认定趋近于同一,有时微量物证可以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
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说假话、作假证的现象在不同程度上都存在。通过微量物证可以准确地分析判定犯罪时间、作案条件、作案过程、犯罪工具等,将它们与上述人员的言词证据进行比对,可以弄清案件真相,确定言词证据的真伪和可信度。
微量物证检验作为刑事科学技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走过了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由于微量物证技术相对传统刑事技术手段而言,起步较晚,科技含量更高,对资金、技术、人才的要求也更高,我国大部分地区因资金、人才等原因的制约,微量物证技术发展极不平衡,欠发达地区的技术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而发达地区的技术水平与国外相比,也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不甚明显,其发展水平同“手足工枪”等传统刑事技术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再加上侦查技术人员对微量物证重视不够,不了解微量物证技术,认为微量物证可有可无,往往只重视勘查手印、足迹常规物证,而延误、忽视甚至破坏了微量物证的发现、提取。侦查人员在现场走访、询问被害人和证人、讯问嫌疑人时,由于缺乏微量物证意识,很可能就会忽视了有价值的破案线索。
由于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具有重大的证据价值,因此,我们需要结合我国刑事科学技术发展的实际,在发挥自身优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微量物证技术,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的侦破率和准确率,进一步增强我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能力。
常规痕迹,因其特有的自身价值实现了痕迹的个体认定,在侦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人们越重视它,了解和认识它的人就越多,它的证据作用将会越来越小。当前,犯罪嫌疑人越来越重视通过各种方法手段来掩盖或销毁自己作案时留下的手印、足迹等常规痕迹,常规痕迹的提取率日渐降低。而与此相反,犯罪嫌疑人在现场还留有大量的微量物证,它们往往不易被销毁和掩盖,但我们在现场勘查中的提取和利用比例依然很低。为尽快改变这种“两低”的不利局面,公安机关各级领导特别是刑事侦查和技术人员首先要强化微量物证意识,充分认识微量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重要作用。由于微量物证是关联物证,是一种间接证据,一般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更要有把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并与常规物证综合运用的意识。其次,侦查、技术人员要树立紧密配合的团队观念,形成勘查人员善于提取微量物证,检验人员勤于检测微量物证,侦查人员敢于使用微量物证证据的共赢局面。
犯罪分子既然作案,就不可避免地要在现场遗留或带走一些微小的物质,这是不以犯罪分子的意志为转移的。没有不存在微量物证的现场,只不过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有些微量物证没有被我们发现或提取有时受到检验条件和技术水平的限制,对所提取的微量物证没有做出有价值的鉴定结论。当前,生物微量物证中人体上最容易脱落和遗留的物证,如各种毛发、皮屑、汗液和排泄物还没有被普遍利用、检验;理化微量物证中人体的毛发截面图谱、泥土、油漆、混凝土等物证还不能进行个体认定。如果我们能够组织更多的人力和财力,像开发DNA检测中的PCR技术那样,去研究和开发微量物证分析检验技术,那么我们对微量物证的提取率、利用率必将成倍增长,侦查办案必将迎来革命性的飞跃。同时,我们要充分应用已有的传统技术和新技术,使两者紧密结合,以新技术的发展促进传统技术革新,对一些目前只能进行种类检验的微量物证,特别是一些很有发展潜力的理化微量物证加强研究和探索,使部分理化微量物证从目前的种类检验,逐渐走向个体认定,共同开创理化微量物证的新局面。
微量物证分析检验设备是技术人员手中的武器,没有这些武器,刑侦技术人员根本就无法认识微量物证,更谈不上对它们的检验鉴定了。微量物证的特点在于“微量”,微小的质量和微小的体积,只有高质量和高性能的检验设备才能揭示微量物证的真面目。在微量物检验水平较高的地区或国家,因为其拥有一大批先进的大型分析检验设备,如扫描电镜/能谱仪、气/质联用仪、傅立叶显微红外光谱仪,使得微量物证的利用率较高,破案率和科技水平得以不断提升。同时由于微量物证需要多种设备以进行多方面的检验,各种设备的配套也尤为重要,没有多种设备的配套,某些疑难微量物证将难以进行分析检验,无法得出准确的检验结果。而且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原有的分析方法和设备需不断改进和更新,及时地引进先进的分析检验设备和检测技术,综合多种方法进行检验,对于提高检测灵敏度、准确度和扩大微量物证的检验范围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加大资金投入,购买世界先进的微量物证分析检验设备,不断提高侦查工作的科技水平,真正实现“向科技要战斗力”的要求。
如果说微量物证分析检验设备是微量物证与技术人员之间的一座桥梁的话,那么要真正识别和检验微量物证,使它能够真正发挥应有作用,还需要有高素质复合型的侦查技术人员。微量物证体小量微,不易发现,分析检验基础理论博大精深,分析设备先进复杂,这要求侦查技术人员不仅要具备较为深厚的基础理论知识,对所涉及的各学科基础知识都要有所了解,要有比较宽泛的知识面并掌握现代分析设备理论知识和出色的实际操作能力外,同时还必须具备一流的现场勘查能力,能够知道到什么地方寻找发现什么样的微量物证,采用什么样的方法采集、保存它们,到哪里去寻找样本进行比对鉴定等等。因此,首先应尽快培养侦查技术人员在现场勘查中发现和提取微量物证的能力,使侦查技术人员知晓和掌握在现场发现、采集、保存各类微量物证的基本方法,逐步提高微量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利用率。其次,可以采取出国留学、聘请权威专家授课、集中培训、研讨交流、个人自学等多种形式,在侦查技术人员中普及微量物证基础理论知识,培养分析检验基本操作技能,真正造就一支基础理论扎实、操作能力精湛、科学知识渊博的物证专家队伍,推动微量物证技术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微量物证样品库和数据库的建立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基础性工作的扎实与否直接关系到检验水平的高低。建立微量物证数据库和样品库并通过网络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一方面可以不断提高微量物证的分析检验水平,节省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效益,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微量物证数据库和样品库这个开放、快捷的网络平台,对复杂的技术难题进行共同探讨,相互交流检验鉴定经验,不断提高全国各地微量物证分析检验人员的鉴定水平。对于一些目前还不能检测的微量物证,如无毛囊的毛发、植物、油漆、泥土等,也应完好地加以保存、建档,以为微量物证科学研究提供样本,不断开发高科技手段,为日后侦破此类案件提供有力的证据。
由于微量物证种类繁多,成分复杂,分析检验技术非常广泛,公安机关内部的理化分析鉴定人员的检验知识未必能完全胜任,同时由于公安机关经费有限,各种先进的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无法配备齐全,仅靠公安部门内部的检验鉴定力量来承担微量物证技术发展的重任是相当困难的。虽然目前,社会上许多科研院所都成立了司法鉴定中心,可以进行相关物证的检验鉴定,但鉴定机构的分散容易造成建设和技术上的重复,经济和资源上的浪费。笔者认为,应实行“强强联合”,将分散的鉴定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组建一批技术、人才、设备、资金等实力雄厚的鉴定机构,并指定其中一家作为既独立于公安机关,又主要服务于公安机关的检验鉴定机构,为其提供全面、科学的检验鉴定服务,专门负责包含微量物证在内的各种物证的分析、检验、鉴定工作,并对检验或鉴定结果的含义作出诠释,提供专业意见,使各种物证的检验方法标准化、规范化,确保检验或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该检验鉴定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公安、国家安全和检察院、法院等司法部门,其大部分经费可根据为上述国家机关提供服务的工作量,由国家统一拨付;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如果需要该检验鉴定机构为其提供服务,则需要向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这样既能保证该检验鉴定机构有充足的资金来源,以购买先进的分析检验仪器设备和招募高科技人才,同时又能为国家节省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资源。该检验鉴定机构必须优先保证完成公安、国家安全和检察院、法院等部门的任务需求,除了为其送检的物证在实验室进行分析检验外,还需为上述公安、司法部门提供24小时全时运作的犯罪现场勘查协助及其他相关业务协助服务,从专业角度协助鉴辨、搜集各种痕迹物证,特别是微量物证的鉴辨和搜集。如此,既可以提高微量物证发现、检验和鉴定的质量和准确度,同时也可以减少公安司法机关的人力、财力负担,使有限的警力能够投入到侦查破案的一线,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我国对微量物证的研究和运用时间还相对较短,特别是用于对微量物证进行检验鉴定的设备还比较少,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对微量物证的认识和运用还不够普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检验鉴定设备的普及和对微量物证的日益重视,微量物证对侦查破案的价值将更加凸显。在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刑事诉讼法即将重新修改之际,实物证据的作用和价值将更加重要,这为我国刑事科学技术,特别是微量物证分析检验技术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我们应当抓住这一难得机遇,把微量物证检验技术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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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Value and Development of Trace Material Evidence in Investigation
Lv Jie
(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Shanghai,200020)
Trace material evidence refers to material of small size and amount that is related to and can expose and confirm crimes,and can provide clues for the detection of criminal cases as well.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ce material evidence make it a sharp weapon for investigators to expose and confirm crimes.The paper gives an analysis of the value of trace material evidence and puts forward concrete ideas on how to develop the technology of trace material evidence.
trace material evidence;investigation;value;ideas of development
D918
A
1672-6405(2010)02-0021-04
吕洁(1985- ),女,江苏南京人,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08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2009-05-24
王凤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