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 淦,王 栋
(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都 610000;2.重庆三峡学院,重庆 404000)
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哲学要义辨析
都 淦1,王 栋2
(1.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成都 610000;2.重庆三峡学院,重庆 404000)
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是建立在社会基本结构的本体论、正当对善的优先性、道义论的元理论、自我的先行统一性等四个哲学要素的充分论证和支撑基础上的。从其哲学基点、哲学前提、哲学精神、哲学目的四个角度进行分析,可以还原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本初理念。而辨析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基本哲学要素构成,考量这一思想的阐发过程以及与其他不同观念学说的辩证思路,对于理解罗尔斯的整个哲学思想则具有抛砖引玉的作用。
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社会基本结构;正当对善;道义论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者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1]1-2。
在《正义论》中,正义首要性思想被当作核心主张。这一核心不仅贯穿全书的要义,而且也是罗尔斯极力维护的核心信念。该主张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是评价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变化整体倾向时最为重要的考量。社会基本结构的本体论、正当对善的优先性、道义论的元伦理和自我的先行统一性是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的哲学要素支撑。
从哲学发展史上看,没有任何哲学家可以逃避本体论,当然,罗尔斯也不例外,只不过是在哪种意义上使用本体论而已。罗尔斯在设定人的原初状态时,不是从个人的自然本性意义上或者说人性论的意义上加以规定的,而是对现实的人的一种假定性理论的抽象,并把这种理论假定为正义论展开的逻辑起点,这与黑格尔的逻辑起点本体论很像。与历史上各种不同的正义理论相比较,罗尔斯的正义观及其首要性是建立在社会基本结构之上的。或者说,在罗尔斯看来,社会整体基本结构的正义是优先于个人行为正义的。实际上,正义问题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被探讨过,亚里士多德把个人的行为正义看成是正义的中心话语,而罗尔斯则明确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1]7。而“所谓基本结构,是指社会的主要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以及他们是如何融合成为一个世代相传的社会合作之统一体系的”[1]11。“所谓主要制度,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包括对于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一夫一妻制的家庭、竞争市场以及对于思想和良心自由的法律保护等等。”[1]5那么,为何要把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要问题呢?首先,因为它的影响十分深刻并且自始至终。在罗尔斯看来,人们不同的社会地位、不同的社会生活前景等,都是由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决定的。在既定的社会基本结构下,一些人的出发点比另一些人的出发点有利,影响到人们最初生活的发展机会。这些不平等在任何社会基本结构中都不可避免,正是如此,才需要对社会的正义原则加以调节。社会的正义原则调节着对一种政治宪法和主要经济、社会体制的选择。一个社会体系正义与否,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依赖于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中存在着的经济机会和社会条件。其次,它超越了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罗尔斯指出,亚里士多德所讲的正义,比较具有专门的意义。比如避免贪婪,反对夺取别人的财产、奖赏、职位,反对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某人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这种正义的定义强调了个人的行为,解释了什么是一个人所应得的份额以及一个人的恰当行为。问题在于,个人的应得份额及其相应的行为反应来自何方?在罗尔斯看来,这些“通常都来自社会制度及制度所造成的合法期望”[1]41。个人的行为和所有的份额都是建立在基本社会结构之上的,只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才能说明个人行为和所得份额的正义。罗尔斯从社会的基本结构出发,进行政治正义的研究,超越了传统伦理学个人道德意义上的正义性研究,从人性本体转移为社会基本结构本体,是一种正义论研究的本体论跃升。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继承了康德的正当优先性论证,但更多的是对康德“先验主体”的克服。罗尔斯反对康德的唯心主义的“先验主体”假设,认为正义原则应从人们的现实生活中选择出来。然而,这带来一个困难,即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都具有特殊的个人能力,并处于特殊的环境之中,因此,他们的选择必然会同这些特殊性有关。也就是说,人们会选择那些能使其发挥各自优势的原则,而不是选择对所有人都公正的原则。于是,罗尔斯假设了“无知之幕”,而设置“无知之幕”的目的在于使各方处在经验世界中,但又排除了实际存在的个人之间的偶然性差异。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自然地会选择两个正义原则。因此,罗尔斯从“无知之幕”理性人的设计出发,既坚持了正当优先性的原则,又摆脱了“先验主体”的形而上学预设。
《正义论》虽然坚持了正当的优先性,但并不排斥对人类各种善的考虑。不管公民具有什么样的善的观念,他们都想要更多的基本的善的东西,诸如权利、自由、财富和安全等等。他们认识到,如果没有与他人的社会合作,他们自己就不能像他们希望的那样生活。他们希望按照善的观念生活,希望得到基本的社会的善。这样,如何按照正义的原则分配基本的社会的善,就成为社会结构的主题。罗尔斯不仅关注基本的善,还关注人们形成善的能力。在社会合作中,罗尔斯假设了每个人具有两种道德能力:一是建立一种正当和正义感的能力,这种能力是尊重合作的公平条件;二是形成一种有关什么是“善”的观念的能力,即“合理推理的能力”。这样,罗尔斯从“正义感”出发,使“正当优先于善”建立在社会合作者的“正义感”的基础之上。
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与现代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日益分化密切相关。正当原则属于公共领域,善的观念则属于私人领域。正当对善的优先性意味着:只要人们在公共领域中遵循相应的正当原则,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人们就有充分的自由去制定和追求自己的理性生活计划。道德 (政治)理论关注的重点不再是告诉人们应当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应当追求一种什么样的价值,而在于制定公共生活的正当规则。因而,正当优先于善从表面上看是对个体的解放,是赋予个体平等的自由和权利,但实质上是对个体生活的冷漠,是对个体的放逐。
“道义论自由主义”首先是一种关于正义的理论,是一种关于正义在诸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中具有首要性的理论。我们可以将其核心陈述如下:社会由多元个人组成,每一个人都有他自己的目的、利益和善的观念,当社会为那些本身不预设任何特殊善的观念的原则所支配时,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在其道德意义上,道义论反对效果论。它将第一层次的伦理描述为包含着某些绝对义务和绝对禁令的伦理,这些禁令无限制地优先于其他道德关切和实践关切。从基础意义上说,道义论反对目的论,它认为一种用以推导第一原则的证明形式,不以任何终极人类意图或者目的为先决前提,也不以任何决定人类的善的观念为先决前提。
与康德一样,罗尔斯也是一位道义论的自由主义者。在《正义论》中,道义论伦理被当作基础理念。这一理念不仅支撑着罗尔斯正义首要性思想,也是正义得以存在的价值基础。该主张宣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 (首要价值)”,是评价社会基本结构和社会变化整体倾向时重要的考量。
但道义论也受到两方面的挑战:一是社会学对道义论的中立性的反对,即我们不可能摆脱社会条件的限制,道义论的那种夸张只是一种自由主义的幻觉。二是还有来自休谟的质疑,他否认在完全缺乏一种经验基础的情况下,唯有先验的和独立的自我才能成为超验的或者本体的主体。这种修正主义的道义论抓住了大部分当代自由主义的精神,并在罗尔斯的著作中得到了充分的表达。
罗尔斯认为,目的论混淆了正当与善的关系,因为它误解了自我与其目的的关系。这使得罗尔斯肯定了另一种道义论的优先性。与目的论相反,对于我们的个性来说,最为根本的并非我们选择的目的,而是我们选择目的的能力。这种能力扎根于自我,并且先于自我选择的目的。这说明目的论学说的结构是错误的:它们从一开始就以一种错误的方式把正当和善联系起来。我们在试图赋予我们的生活以某种形式时不会首先关心被独立地规定的善。我们愿意接受的不是那些从根本上展示着我们本性的目标,而是这样一些原则,这些原则统治着人们借以形成其目标的背景条件和人们追求这些目标的方式。由于自我优先于目的,目的由自我确认,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由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因此,我们应当把目的论学说提出的正当和善之间的关系翻转过来,把正当看做是优先的。这样就从相反的方向上提出了道德理论[1]547。
自我相对于目的的优先性意味着,“我”不仅仅是经验所抛出的一连串目标、属性和追求的被动容器,不简单地是环境之怪异的产物,而总是一个不可还原的、积极的、有意志的行为者,能从我的环境中分别出来,且具有选择能力。把任何品质认同为我的目标、志向、欲望等等,总是暗含着一个站立于其后的主体的“我”,而且这个“我”的形象必须优先于我所具有的任何目的与属性。正如罗尔斯所说,“甚至一种支配性目的也是自我在大量的可能性中选择的”。在一个目的被选择之前,必须有一个具备选择能力的自我。原初状态中的各方把道德人格而不是苦乐的能力视为自我的基本方面……主要的理念是:如果正当具有优先性,我们对善的观念的选择就是在确定的限制之内作出的……正当观念已然是自我之本质统一性的前提条件[1]550。“所以,一个道德人是一个具有自己选定的目的的主体,他的基本偏爱取决于条件,这些条件使他能去构造一种尽可能充分地——只要环境允许——表现他作为一个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的本性的生活方式。”[1]548
根据罗尔斯对自我的讨论,要求正义的首要性在其道德维度和知识论维度都必须有充分的力量,且这一点能够明确地受到重视。既然自我应将其构成与其在先的地位归之于正当权利的概念,那么,只有当我们按照正义感行动时,才能表达我们真实的本性。这就是为什么正义感不能仅仅被看做是其他欲求中的一种欲求,而必须被看做是性质上处于更高层次的一种动机之原因所在,也是为什么正义不仅仅是诸多价值中的一种重要价值,而且实际上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因此,对于康德来说,正当的优先性,或者说道德的至上性,以及自我的统一性,或者说知觉的综合统一,只能通过先验演绎和设置一个本体的或者知性的王国才能建立起来,以作为我们自由与自我认知能力的必要假设。对此,罗尔斯更关心如何在不求助于先验或者抽象主体的情况下,建立其所需要的道义论之优先性——包括自我的优先。
正义首要性思想是罗尔斯社会判断标准的首要价值,理解其基本的哲学要素构成,可以从中分析这一思想的阐发过程,以及与其他不同观念学说的辩证思路。同时对于理解罗尔斯的整个哲学思想具有穿针引线的作用,对于理解为何要引入现实和如何应用于现实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1] [美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 [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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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0)02-0006-03
2010-01-25
都淦 (1935-),男,四川成都人,研究员,从事中国政治研究;王栋 (1979-),男,山东淄博人,讲师,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和比较政治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