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延生,王燕军,魏洪敏 ,董文辉,王会琴
许昌市集体林权改革成效与发展对策研究
贺延生1,王燕军2,魏洪敏2,董文辉3,王会琴4
(1.长葛市林业局,河南长葛 461500;2.许昌林科所;3. 许昌市森防站;4.鄢陵县林业局)
围绕许昌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现状,全面总结了全市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模式的探索与取得的成效,并分析了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了今后林权改革的建议与对策。
集体林权;改革成效;发展对策
1995年,以鄢陵县柏梁镇率先试行宜林荒地使用权拍卖的林权改制为标志,许昌市围绕如何管好、用活集体林地,开创集体林有效经营的新路子,促进林业经济发展,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截至2009年9月底,全市林业用地已达112 300 hm2(不含花木面积)。其中,集体林地105 453.3 hm2,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93.9%,国营林地6 846.7 hm2,占全市林业用地面积的6.1%。全市集体林地面积已全部落实产权。其中,采用承包制经营模式的集体林地面积46 126.7 hm2,占集体林地的43.7%;采用拍卖制经营模式的集体林地面积25 673.3 hm2,占集体林地的24.3%;采用租赁制经营模式的集体林地面积12 266.7 hm2,占集体林地的11.6%;采用其他经营模式的集体林地面积21 386.7 hm2,占集体林地的20.3%。
目前,全市采用承包制经营模式落实林权制度改革的造林面积达46 126.7 hm2,占集体林总面积43.7%。
2.1.1 荒山造林 据统计,全市集体宜林荒山32 946.7 hm2,采用承包制经营模式的达21 053.3 hm2,占其总面积的63.9%,禹州市部分乡镇(如鸠山、神垕)荒山承包率达到85%以上。在承包荒山造林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大户承包造林。承包户主要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体业主,热衷于造林绿化事业。承包方法是: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及承包金额,明晰权益,由业主负责造林、收益全部归业主所有,承包期限内允许继承、转让。如禹州市鸠山、神后、无梁、浅井、苌庄等乡镇,通过承包,经营面积在66.7 hm2以上的造林大户就有30余户,总承包造林面积达到3 333.3 hm2,回收承包资金300多万元。二是零价承包荒山。为有效调动造林户的积极性,对一些经济实力相对较弱,但勇于投身造林绿化事业的造林业主,由乡镇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将宜林荒山零价承包给业主经营。如禹州市鸿畅镇,对荒山实行零价承包,承包期70年,均取得了良好效果。三是分户承包造林。禹州市鸠山乡针对该乡部分行政村集体经济较差,荒山较难治理,没有造林大户愿意承包,而群众又有很高积极性的实际情况,把宜林荒山按人口平均分配到户,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限期绿化。苗木由村集体或者个人负责购置,采用谁种谁有、树随地走的造林形式,同样取得了很好效果。四是企业承包造林。全市通过企业承包荒山面积达1 000 hm2,投入造林资金超过1 000万元。通过企业集团出资,实现荒山连片开发,规模经营,同时较好的解决了资金和管护的问题。如禹州市中锋集团,在张得乡万寨村投资15万元承包荒山栽植刺槐100 hm2,由企业职工负责日常管理和看护,目前苗木长势良好。
2.1.2 通道绿化 目前,许昌市通道(包括县级以上主干道、市辖区内5大水系)总长度1 656 km,已绿化1 591 km,绿化率96.1%,通道绿化折合造林面积近6 933.3 hm2,其中近75%通道绿化采用了承包制经营模式。承包方法是:主要由乡(镇)政府负责对辖区通道进行统一规划,明确道路两侧绿化宽度、树种、株行距等要求,并出资统一购苗、栽植。承包人与乡镇政府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合同期限(多为10年)、双方责任及权益分配,承包人对通道绿化占用土地农户进行一次性补偿(每株8~10元)。如鄢陵县望田镇望陶路段、禹州市S327线褚河段即为这种模式。
2.1.3 农田林网建设 全市现有农田林网280 666.7 hm2,折合林地面积23 386.7 hm2,近80%采用了承包制经营模式。目前,树木长势良好,展现出林权制度改革的生机和活力。承包方法是:主要以乡镇政府提供树苗,村统一规划栽植,承包户负责树木管理,村民组与承包户签订林木承包管护合同,林木收益双方按2、8或3、7比例分成。
目前,全市采用拍卖制经营模式落实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25 673.3 hm2,占集体林总面积的24.3%。
2.2.1 宜林荒山荒地绿化 全市宜林荒山荒地19 826.7 hm2采用拍卖制经营模式实现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明晰。方法是:主要是对荒山、荒地公开拍卖,业主进行竞争投标,中标后签订合同,明确经营年限,一般30~70年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林木收益归业主所有。禹州市磨街乡关庙村村民王太晨在老薛沟、刘杰在驴陵各承包荒山133.3 hm2,造林时用挖掘机高标准整地,并在山上修建灌溉工程,提高了荒山造林质量和成活率。平原地区的沟、河、路、渠、荒坑、荒地的林权也实行了公开拍卖,实现了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2.2.2 通道绿化 全市1 656 km通道近17%采用公开拍卖制经营模式进行了绿化。方法是:主要由县、乡(镇)政府对拟拍卖的绿化通道统一规划,公开竞标,中标者拥有对该通道绿化经营权,树木收入全部归中标者所有。如陈化店镇花农王怀根通过公开竞标,取得了许由路长5.5 km通道绿化的经营权。当年,王怀根就投入资金15万元,购置青桐、垂柳、黄杨、百日红3万多株,对许由路进行了高标准绿化。
2.2.3 农田林网建设 拍卖制经营模式在全市农田林网建设中占20%。方法是:主要由乡(镇)政府按每个树坑10~20元价格拍卖给造林大户,拍卖后,乡(镇)政府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合同期一般为10年,由中标人按规划栽植和管护,收益根据合同双方协商议定按比例分成或全归承包人。许昌县五女店镇自2001年以来,采用这种模式每年开发666.7 hm2,截至2005年底已开发近2 666.7 hm2,所植林木全部拍卖。
目前,全市采用租赁制经营模式落实林权制度改革的造林面积12 266.7 hm2,占集体林地总面积11.6%。这种模式在鄢陵县、禹州市、许昌县普遍存在。方法是:主要是乡(镇)、村将所属的宜林地租赁给业主造林,以合同形式明确利益关系,期限一般为30~70年。如禹州市方岗乡徐门村,村集体将本村宜林荒山13.3 hm2以2 000元/年价格租赁给村民进行植树造林,经营使用30年。鄢陵县、许昌县用于发展花卉苗木的苗圃地,除农户自己种植外,其余均采取租赁制模式经营。
目前,全市采用其他经营模式落实林权制度改革的造林面积达21 386.7 hm2,占集体林地总面积20.3%。其中主要是股份合作制,此种模式可以使资金、技术、劳动力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入股,利益按股分成。如禹州市张得乡石王村于2004年组建了股份林业开发公司,群众自愿以土地入股,当年就造林80 hm2。
通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现了土地、劳力、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使购买者真正拥有了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调动了广大群众植树造林的积极性。如禹州市磨街乡佛山村李俊超承包荒山后,不惜资金聘请省林科院专家进行规划,技术指导,并采用机械挖坑整地,打井引水,栽植杏李、石榴等经济林30 hm2,成保率在95%以上。
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激活了投入机制,拓宽了投资渠道,由过去的政府、集体投入为主,转变为群众个人投入为主,形成了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解决了绿化资金不足的矛盾。据统计,“十五”期间,全市社会性林业投资累计达到3.87亿元,为林业总投资的68.5%。
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拓宽了集体和群众增收的渠道,使闲置多年的沟、渠、路边荒地变废为宝,不仅盘活了集体资产,而且增加了集体收入,为全市的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如禹州市磨街乡佛山村通过林权拍卖,仅2005年村集体就累计回收资金达20多万元,用于农田林网改造和村镇绿化,深受群众好评。同时,通过配套改革,建立了林业要素市场和服务平台,明晰了林木林地产权,为林木林地的规范有序流转创造了条件,打好了基础,进一步促进了人才、资本、科技等各种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有效提高了林业产品的产出量和商品率,同时缩短了经营周期,促进了林业的发展和林农增收。
通过林权制度改革,明晰了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了处置权,确保了收益权,林农增强了民主法制意识,其知情权、参与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得到保证,从而坚定了广大林农投资林业的信心,真正解决了林木产权不明晰、林木转让不规范等问题,有效地减少了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和盗伐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十五”期间,全市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成灾率降低了近50%;各种盗伐、滥伐毁坏林木的现象和案件以2%~3%的幅度逐年减少,全市活立木蓄积量达到460万m3,较“九五”期间的330万m3增长了39.4%,实现了森林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有力地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随着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一些制约林业生产发展和林农增收的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亟需解决。一是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其他行业相比相对滞后,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畅,林业资源优化配置难以根本实现。二是目前承包经营的业主中,绝大部分为个体经营者,资金相对不足且贷款较难,造成后续资金短缺,生产持续投入难以为继,限制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三是管理粗放,经济效益低。有些业主经营粗放,“靠天管树、自然成材”的做法较为普遍,造成树木生长缓慢,质量不高,低产林比重大,有的形成了残次林,林地的经济效益不高。四是由于山区立地条件较差,造林投资大,效益回收期长,致使部分荒山无人承包,即便有业主承包,经多年努力,不见效益,挫伤了其投资林业的积极性,甚至放弃经营。五是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率较低。由于林业科研推广经费不足,造成一些林业新成果、新技术、新经验不能及时推广应用于林业生产,使造林成效受到一定影响,部分林果产品已不适应市场需求,直接影响到经营者收益。
林业作为一项社会性公益事业,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支持,更需要社会各种资本的注入和全民的参与。当前,政府规划指导,农户积极参与,大户投资经营,已成为现代林业发展的一条有效途径,既解决了树与人连心的根本问题,又实现了承包者与农户的双赢。这种方式需要政府加强指导,大力推行。
要严格执行和规范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林业税收优惠政策,激活四荒经营机制,解决投资主体与收益主体不明问题。对经营承包业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轻税薄费,使务林者得利,经营者受益。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要求,国家将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探索建立稳定畅通的融资渠道。金融部门要放宽贷款条件,积极稳健的推行林业实物抵押贷款政策,扩大面向经营业主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支持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在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把广大林农作为改革主体,走群众路线,坚持以群众“愿意不愿意、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为标准,做到体现民意,谋求民力,符合民心。在改革保障上,及时予以确权发证,以法律形式保障林农的合法权益,促进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和非公有制林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要把速生丰产林、农林间作、经济林作为农村种植业结构调整来对待,根据群众意愿,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的原则,鼓励农户之间实行土地互换、自由结合等形式,实现集中连片、规模化发展。要认真落实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的政策,以此来调动群众参与植树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要对林改后的山权、林权、林地、林木进行登记、评估,使广大林农和荒山承包经营者能够通过买卖、转让、抵押等形式,形成真正的林业发展要素市场。同时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大对部分以吸纳社会资金为主的投资造林公司监管力度,为投资林业事业的广大市民和群众当好参谋,把好关,防止个别不法分子以开办造林公司为名,从中谋取不法之利,严重挫伤广大群众投资林业的积极性。
2010-05-25
贺延生(1986-),女,河南长葛市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调查及技术推广工作。
F301.2
B
1003-2630(2010)02-0080
(责任编辑:王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