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招生改革何去何从

2010-04-08 11:45郑若玲
关键词:自主权办学考试

郑若玲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福建厦门361005)

自主招生改革何去何从

郑若玲

(厦门大学高等教育发展研究中心,福建厦门361005)

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已进行了十年。十年来,自主招生改革在数量、规模、条件、力度、模式、范围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教育主管部门逐年放权,自主招生改革在选拔优秀人才、鼓励自主办学、更新教育思想、推动教学改革、引导素质教育、推进招生改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出现不少问题,改革的实践渐渐偏离初衷,令人担忧。自主招生在公平、诚信、自主考试的科学性、成本与效益、考试倾向等方面都受到不少质疑,亟待理性的反思。从改革的实践看,高校自主招生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有相当大的出入和差距。自主招生下一步的改革在思路上要与高考改革目标保持一致,在操作上应兼顾全面发展的优秀生与才能突出的特长生,尤其应向后者倾斜。

高校自主招生;办学自主权;统一高考;“应然”;“实然”

2009年11月,北京大学公布了自主招生中“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环节的改革方案后,社会各界围绕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讨论骤然升温,这一改革无疑已成为近半年来教育界最热门的话题之一。自2001年试点以来,我国自主招生改革已进行了十年。随着教育主管部门逐年放权,自主招生改革的空间逐步扩大,思路逐渐开阔,措施不断推陈出新,令人欣喜。与此同时,也出现不少问题,改革的实践渐渐偏离初衷,令人担忧。伴随着改革与问题的出现,民众对这一话题可谓聚讼纷纭,争论不休,“自主招生”甚至成为2006年度我国教育八大关键词之一。①但这些讨论多关注于自主招生改革的“实然状态”,鲜有对改革“应然状态”的学理分析。自主招生因何而起?

有何成效?应走向何方?这些问题亟待理性的反思。深入探讨自主招生的本质,检视十年改革的得失成败,既是一项刻不容缓的理论研究,也是一个事关改革方向之大体的实践课题。

一、梳理与检讨

2001年,教育部在东南大学等江苏省三所高校试行了“自主招生录取”改革。试点的思路是将高校的考核与高考相结合,由试点学校制订并公布自主选拔录取方案,符合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通过试点学校的审查和其他相关测评、考核,合格者便成为候选人;入选考生仍须参加全国统考,如果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与试点学校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级招办即向考生选报的试点学校投档;投档后由试点学校对先期考核通过并且符合统考成绩要求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和自主录取。2003年,在借鉴前两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教育部选取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22所国家重点大学,各拿出5%的招生名额,按照报考条件、招生办法、录取结果“三公开”原则,进行“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即通常所说的“自主招生”,以下皆以“自主招生”来代称)。

十年来,自主招生改革在数量、规模、条件、力度、模式、范围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试点高校的数量上,从2001年的3所增至2002年的6所, 2003年的22所,2004年的28所,2005年的42所,2006年的53所,2007年的59所,2008年的68所,2009年的76所,2010年的80所;在自主招生的规模上,突破了最初只能占本年度招生计划总数5%的限制,考生人数多、质量好的高校可增至10%甚至更多,通过自主招生考试跨入大学门槛的考生在过去6年间翻了6番;在限制条件上,由最初的指定地区、指定中学推荐改为个人自荐与中学推荐相结合,一般采取“学校推荐为主,个人自荐为辅”,不仅重点中学的学生可以报名,一般中学的学生如认为自己实力较强也可自荐;在降分幅度上,对获得自主招生资格尤其是在某方面有特殊才能的考生,由原先最多可降30分变成不受此限,甚至还可优先选专业;在招生模式上,在原来“自主+高考”模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真正自主的“去高考”模式;在试点范围上,由最初的重点大学扩大到一般本科和高职院校。基于上述变化,自主招生改革的教育与社会影响逐渐显现与扩大。

1952年我国建立统一高考制度后,除“文革”这一特殊时期外,高校招生几乎是以高考分数作为录取的惟一依据。由于录取制度刚性,标准单一,高校基本上没有招生自主权,中学教学也因此陷入“片追”与应试教育的泥潭不能自拔。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推进素质教育,探索一种以统一考试为主、多元考试评价、多样选拔录取相结合的高校招生制度,成为教育改革的迫切需要。自主招生改革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对传统的以高考分数为惟一录取依据(保送生和特长生招生除外)的高校招生录取体制的有力挑战,对于健全创新人才的选拔机制有重要意义。

客观地说,自主招生试点在选拔优秀人才、鼓励自主办学、更新教育思想、推动教学改革、引导素质教育、推进招生改革等方面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例如:最先尝试自主招生的东南大学在改革中选拔了不少有特长或综合素质较高的学生,并认为“只有不断加大自主招生力度,才有可能让更多有培养潜能的学生走进大学校门”②。北京大学2007年对首届自主招生毕业生的调查也显示,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和社会工作等方面都表现出较高的才能与水平,在总体上优于全校平均水平③。自主招生扩大了高校办学自主权,有利于挖掘高校办学潜力、提高办学效益;多元评价、多样选拔的思想逐渐为人们所接纳;中学教师的教育观念和教学方式都发生了变化,更加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注意调动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关注课本外知识、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性和求异思维、重视互动式和启发式教学等④,有利于推动教学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以往中学与大学之间的疏离关系,如今变成了本该有的密切互动,不仅使大学对潜在生源的了解渠道更加畅通,而且使中学教学更有针对性;为防范人为因素干扰而建立的舆论监督机制,丰富了“阳光高考”的招生内涵;自主招生高校由最初的重点院校扩展到如今的地方普通院校和高职院校,为我国多层次多样化招生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

但毋庸讳言,改革也出现不少问题,在公平、诚信、自主考试的科学性、成本与效益、应试倾向等方面都受到不少质疑。其中,质疑最多的是自主招生的公平性,例如认为:随着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扩大,各种腐败现象如金钱侵扰、权力介入等,在“自主”的环境中找到了生存的空间,尤其是自主招生中的推荐成分,让人对曾经深受其害的高校招生制度忧心忡忡,担心自主招生会重蹈歪路,那些经历过“文革”等特殊政治时期的普通百姓,更是对学术以外因素介入带来的腐败与伤痛心有余悸;自主招生名额投放的地域与学校差异,造成地域、城乡和学校之间机会的不公平;自主招生选拔更多的话语权掌握在城市,“以‘琴棋书画’为代表的艺术能力考察、以实验为代表的动手能力考察、以口试为代表的表达能力考察等”⑤,加上要求考生到高校参加测试,使贫寒家庭子弟由于物质准备上的不足而处于竞争劣势,甚至可能剥夺他们参与自主招生的机会,在平民百姓眼里,自主招生所看重的“技艺”与“能力”,是要“用钱堆出来的”,而贫困或农村家庭的孩子,琴弦没摸过,怎么去考级?模型没见过,怎么去动手?“能言善辩”也是靠见识与信息“熏陶”出来的,在资料缺乏、信息闭塞的农村落后地区,孩子们怎么去见多识广、如何能谈吐不凡?凡此种种,让人忧心忡忡。

2009年11月,《中国青年报》对2117名公众所做的关于自主招生的在线调查显示,66.7%的人认为“钱权交易不可避免”,56.78%的人认为“自主招生过程不够透明”,48.8%的人认为“对教育资源缺乏地区学生更不公平”,74.4%的人认为要提高招生录取过程的透明度,69.7%的人认为自主招生首先要保证公平公正、提高公信力。⑥几乎在同时,新浪网就“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也对13000多名网友进行了调查,七成的网友认为“实名推荐制对多数人不公平”,也有人担忧农村和西部贫困地区的孩子“会永远被排除在这一选拔渠道之外”,更有网友直言“信校长不如信考分”。⑦以上这些调查对象还只局限于能享受到网络资源的民众,若将调查向以农民为主体的“沉默的大多数”铺开,质疑自主招生公平性的人数比例会更高。

诚信也是自主招生改革不得不正视的另一个主要问题。与保送生制度曾出现的问题一样,在自主招生中,有些中学为提高升学率,采取“荐良不荐优”的做法,或者对材料“注水”,把一些成绩不理想的学生推荐到自主招生的选拔中;高分考生“不辞而别”、“另攀高枝”⑧等现象时有所见,有的考生只是将自主招生作为“保险绳”,使得相当多高校不得不面对学生“跑单”的尴尬⑨,因中学和考生诚信不佳而带来生源的质量与流失问题,令许多高校十分头疼。

此外,高校自主进行考试的公平性与科学性、成本与效益等也颇受质疑。自主招考在抵御人情请托和特权干涉方面的能力要低于全国统一考试,由此可能带来公平的问题。而且,自主命题的科学性与权威性不及全国命题,命题质量(包括试题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等)势必受到影响,而命题质量的高下,又关系到考试优胜劣汰功能的发挥,从而间接影响考试的公平性,考试的权威性也因此被大打折扣。⑩例如,针对2006年复旦大学自主招生面试所出的“神仙题”(指无固定答案、不用任何准备的“自圆其说”题)评分的主观性太强,以及一位不知山东省会为何地,反而以“我一直偏好理科,对这些文科知识平时没有怎么关注”为由理直气壮“狡辩”的考生却通过了面试等典型事例,不少人对自主考试的科学性提出质疑。也有人认为,自主招生旨在测评考生的素质及创新能力,但实际测试中却出现诸如“说出全国政协常委委员的名字”之类的知识性考题,测不出考生的创新能力,因为“任何有标准答案的试题本质上都不是创新型的”。

从成本与效益上看,自主招生的耗费远高于统一考试,“学校方面,准备考场、专家命题、监考和专家面试、单独招生宣传、招生网络建设等都是大笔花销,而时间则更显宝贵,从招生宣讲到多轮考核,历时近一个月,时间花费巨大;就考生来讲,路费、考试费等费用大大增加了其参选负担,尤其是边远地区、落后地区、农村地区的考生。”因此,针对高校花费不菲来自行组织笔试或面试的高成本行为,有人认为既无必要,也不适合在一般院校推行,这一方式虽然可能将笔试线内15%的学生选拔出来,但“这15%所花的代价要远远高于85%所花的代价”,投入的成本与产生的效益显然不相匹配,尤其是当自主招生改革大面积铺开时。

如今,自主招生的应试倾向初现端倪,进一步引发了人们对它的忧虑。随着教育部取消自主招生的比例限制,越来越多的考生和家长把自主招生视为跻身名校的捷径,不惜为此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尽管高校一再强调自主招生考试“没有大纲、无需专门备考”,但丝毫不影响各种辅导班的门庭若市与红红火火。这些辅导班收费昂贵,有的班3小时培训课程开价1800元,令人瞠目结舌;师资水平鱼龙混杂,有的甚至打着“高校命题教授亲自上课”的旗号来吸引“愿意上钩者”;辅导材料五花八门、形形色色,各种“秘笈”、“宝典”、“真题”、“指南”大行其道,购者甚众。部分示范性高中也不甘落后,开设自主招生的针对性辅导班。家长对辅导培训热情高昂、出手大方,学生却疲于奔命、不堪重负。愈演愈烈的自主招生应试倾向,使高校招收“不经过训练的原生态学生”的美好愿望成空中楼阁,可望却不可及。

二、“应然”与“实然”

高校自主招生实践中出现的上述公平、诚信、科学性、应试倾向等问题,可以通过制度建设、舆论监督、技术改进等加以治理。笔者认为,自主招生改革研究的当务之急,乃是分析自主招生的本质,了解其“应然”,并分析改革的“实然”,找出“实然”与“应然”之间的差距。之所以迫切需要对二者进行观照分析,乃因其事关自主招生改革的方向与成效之大体。

追根溯源,自主招生改革缘起于我国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1979年12月6日复旦大学校长苏步青、同济大学校长李国豪等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文章,呼吁“给高等学校一点自主权”,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开始受到高教研究界的关注。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颁布后,这一问题逐渐成为高教研究界的热点。《高教法》中涉及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的条款有:“总则”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第四章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第四章第三十二条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据此法律,高等学校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机构,享有包括招生、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境外交流与合作、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财产管理与使用等7个方面在内的办学自主权。

然而,新中国建国后有相当长时期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包括高校办学在内的诸多权力都集中在政府手中。即使有过短暂的放权,也因为“一放就乱”很快即被中央政府收回,致使高校在几十年的办学中始终难以走出“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上世纪90年代初,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瓦解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相应进行了“简政放权”的改革,“高校办学自主权”的提出便与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管理体制的改革密切相关。此后,“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越来越频繁地进入高等教育改革与研究的视野,《高教法》的颁布,更使其“有法可依”,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积极性也随之高涨。

作为“办学自主权”主要内容之一的“招生自主权”,在实践中即体现为“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从本质上讲,是高校作为相对独立的法人行使法律所赋予、以往却被政府所掌控的“公共权力”的一种行为。高校作为教育机构公法人,在招生活动中应当具有一定的“招生自由裁量权”,即“高校在法律与规章制度授权和许可的范围内,基于合理选拔人才的目的,自由斟酌选择自己认为正确、恰当的行为的权力”。“招生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求高校在具有“权利能力”的同时,也要为自身的行政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历史和国外的经验均表明,高校作为办学的独立法人,具备自主制定招生计划与方案以及自主操作招生考录诸环节的能力,完全胜任且理应成为招生行为的主体。换言之,自主招生是高校办学中一种“天赋权利”——即使在社会、学生、家长等各方对高校招生的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广的当下。因此,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改革,并不是破旧立新的“换权”,乃是返璞归真的“还权”,是由以往政府越俎代庖地办学向如今高校自主办学的理性回归。从理论上说,高校自主招生的“应然”状态为:高校有权自主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名额、招生方案,自主确定招生原则、招生标准、招生方式,自主操作考试及录取各环节,并自主应对来自外部的干扰或质疑。当然,受制于我国的国情,自主招生改革不能背离高考改革的总体目标,而应与后者优势互补,相辅而行。

在以往实行“高校负责,招办监督”的统一高考录取体制下,高校不仅无权自行施考,而且招生权也基本上被“一刀切”的高考分数线所架空。“不能自行施考”因此成为许多人非议高校没有招生自主权的主要凭据。实际上,高校的自主招生与自行施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高校自主招生不能简化为由各校自行举办招生考试”。自主招生与统一高考之间也并不是非此即彼、你存我亡的对立关系,完全可以取长补短,相得益彰。自主招生可以采用统考模式,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自行组织入学考试;采用统一高考成绩作为招录的主要依据,也并不等于高校没有招生自主权。在享有高度招生自主权的美国高校,便多采用统考成绩作为招录新生的主要依据,并不需要另行组织入学考试。笔者认为,在中国的教育传统与高考体制下,“能否自行施考”并不是一个衡量高校是否有自主招生权的“黄金标准”;是否采用以及如何采用统考成绩、能否自主制定招生计划与方案等,才是一个比较符合我国教育现实与国情的衡量高校招生自主程度的“实用标准”。

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的改革试验:1983年,将录取投档比例由100%增至120%,对在这一比例范围内的考生录取与否由招生学校提出意见、报招办审批,遗留问题由招办负责处理;198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颁发了《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开始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调阅考生档案的数量以及录取与否均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由招办进行监督;1988年,国家教委颁发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保送生的暂行规定》,符合保送条件的优秀学生经高等学校考核同意,不必参加统一高考而可直接进入大学学习,意味着高校有了一定程度的招收优秀学生的自主权;1993年,上海工业大学等7所高校进行了“面向社会,自主招生,择优录取”的改革试点,不参加全国和全市的统一招考,次年,试点高校数量扩大到17所;2001年至今,教育部在部分重点大学、地方大学和高职高专试行了自主招生改革。

从改革的实践看,自主招生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有相当大的出入和差距。由于文化与体制上的原因以及历史惯性的作用,高校招生自主权提升的速度非常缓慢,与高校在面对适应社会需求和符合办学规律的双重压力下所需要的自主办学空间极不相称。增加录取投档比例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等录取体制的改革,也只是给高校在高考分数线的“地盘”上“腾出”一小块极为有限的自主空间,这种“带着镣铐跳舞”的高校招生体制改革,并未真正触及自主招生的本质。上海工业大学等试行的自主招生,虽然颇具自主色彩,但只局限于上海市部分高校。而2001年试行至今的自主招生,则是非常有限的“自主”,除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将自主选拔与高考脱节(高考成绩仅作参考)、以本校组织的笔试和面试及中学成绩作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外,其余高校的选拔标准仍未打破由高考分数“定乾坤”的桎梏,与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招生相去甚远。

不仅如此,自主招生由于基本上成为学业成绩优秀学生进入名校的捷径,逐渐偏离了自主招生的改革初衷,迷失了方向。自主招生制度设计的出发点是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使其有渠道选拔到优质而适合的生源。“优质而适合的生源”包括两种:一种是全面发展的优秀生或曰“全才”,一种是才能突出的特长生或曰“偏才”、“怪才”,亦即那些拥有较高的、为传统智力理论所忽视的非主流智能如空间、人际、存在等智能的学生。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Howard Gardner)所提出的多元智能理论,每个人都至少拥有包括音乐、身体—动觉、逻辑—数学、语言、空间、人际、自我认知、自然观察、存在等九种最基本的智能,只是各项智能在每个人身上的表现与发挥的程度有所不同,他认为各种智能都是绝对平等的,“九种智能应有相同的地位”。而传统的智力理论却认为智力是以语言能力和数理—逻辑能力为核心,基本上将其他智能排除在外,并且仅以可量化的单一标准来评价所有学生。在受笔试局限和分数线制约的传统高考录取体制下,高校能招收到的几乎都是“全才”,而且主要是从单一、量化的测试中胜出的,符合传统智力标准的“考试高手”。自主招生改革的主要动机之一,正是为高校在传统体制之外另辟蹊径,采用多元的标准、多维的视角,将那些长期被高考分数线这只“拦路虎”拒于门外、各有所长的“偏才”、“怪才”们纳入高校招生的选择视野。高等教育不同于普通教育,其任务是培养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因此,它既需要“全才”式的“优质的生源”,也需要霍华德·加德纳理论中提及的具有不同资质与智能的“合适的生源”,以满足其高度专业化的要求。

但从改革的结果看,自主招生与以往统一高考选拔有高度的趋同性,几乎成了“网罗全才”的代名词,正如半年来一直被热议的北大“中学校长实名推荐制”,榜上有名者几乎都是无可争议的“全才”,在某方面有天赋或特长的“偏才”、“怪才”却鲜有上榜。改革目标的偏离,使高校的招生自主权没有多大的行使空间,改革成效也因此受到制约;方向的迷失,则可能使自主招生下一步的改革陷入盲目、盲动或盲从的困境。

我国高校招生制度改革需要遵循的一个重要理念是“统一考试,多元评价”。以多元化的标准选拔多样化的人才,是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大势所趋。如果自主招生不能顺应甚至阻逆这一趋势,而变成一种与统一高考在功能与内容上高度雷同的“小高考”,改革的意义便难以凸显。如此一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增加学生学业负担、减少弱势群体竞争机会的自主招生,便很可能变成一块只有改革象征意义的“鸡肋”。因此,在我们致力于自主招生改革的当下,亟需清醒的头脑、清晰的认识和清楚的思路,检视改革成败,走出改革误区,及时调整前行的方向。

三、借鉴与建议

高校作为一种开展高等教育的特殊机构而享有办学自主权,既是一种世界性的历史传统,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在有着“大学自治”传统的欧美主要发达国家,高校有权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不受政府或其他外界法人的干预与控制,在招生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有不少做法与经验值得我国自主招生改革所借鉴。以美国和英国为例。

美国高校自主办学在招生上体现为:招生的标准、规模及运作完全由各校招生委员会自主决定,联邦与州政府不得干预。美国高校的录取评价指标多元,包括中学成绩、标准化考试(即美国的“统一高考”如SAT、ACT等,由民间考试机构实施)分数、课外活动、才艺与能力、个性品质等。各校运用何种录取指标、各指标设定何种标准,均由高校自主决定。例如,一些录取率低、入学竞争激烈的名牌大学,虽然非常重视申请者的学术成就(包括中学成绩和标准化考试分数),但也会充分考虑其课外表现、才艺等其他方面,希望通过多元的指标,录取到或全面发展或特长突出的最适合的学生;一些录取率较高、入学竞争程度较低的公、私立大学,则主要倚重学术成就来招收学生。即使是广为采用的标准化考试这一指标,也没有像我国高考一样划设最低分数线。

美国高校在招生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也享有高度自主权,因此有较强的抗干扰能力,并保持较高的一贯性,避免“随波逐流”或“墙草随风倒”。例如,2006年11月7日,美国密西根州中期选举对废除《平权法案》(Affirmative Action)的提案进行表决,结果以58%比42%获得通过。该法案规定在就业和入学方面不仅要消除种族和肤色歧视,而且应给黑人等少数族裔和女性以优先的考虑或机会。法案的废除,意味着少数族裔和女性的入学和就业优待不再受法律保护。尽管如此,一向在该法案上执行力度较大的密西根大学的校长玛丽·科尔曼(Mary Sue Coleman),在投票结果公布的第二天即发表正式声明,宣称无论投票结果如何,在基于法律许可的前提下,密西根大学将一如既往地捍卫这一法案的精神,以实现校园群体来源的多样化。

此外,美国数千所高校由于办学的资质、声誉、条件以及生源多寡各有不同,其招生方式也“因校制宜”,常用的有“提前招生”、“常规招生”和“滚动招生”三种,这三种招生在时间安排、录取标准、竞争程度上各不相同。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的招生方式,从而实现招生效率的最大化。例如,生源充足、竞争力较强的学校多实行“提前招生”和“常规招生”,以便在规定的时间内尽早完成招生任务;生源不足、竞争力较弱的学校则多实行“滚动招生”,以便在最大的时间跨度内网罗尽可能多的生源。

而在英国,虽然政府充当了高等教育办学主体的角色,绝大部分高校为公立性质,真正意义上的私立大学只有白金汉大学一所,但采取的却是完全的自主招生。英国高校的录取评价模式为“证书成绩+综合考评”,其中,“证书成绩”指“普通教育证书高级水平考试(GCE A-levels)”或同等证书的成绩,“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反映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业表现的“中等教育普通证书(GCSE)”成绩、平时学业成绩、教师评语、校长推荐意见和个人陈述等。尽管对证书考试成绩有最低要求,但高校根据各自的办学水平与定位,采取各不相同的入学条件与录取考评方式,例如,选拔型高校(如牛津、剑桥等)与1992年后才获得大学地位的招生型高校(如多科性技术大学),便在招生选拔的标准与过程上各有所异。

英国高校招考制度的突出特点是考试、招生和录取三职分离,并由政府严格监管。其中,与中国统一高考类似的证书考试由全国6个综合考试认证机构具体实施;招生服务由实行公司化运作的非营利性机构——全国高等院校招生服务处(UCAS)向各高校提供,以便协助后者顺利、高效地录取新生;录取选拔则完全是大学的自主行为。为保障高校招生录取的公正与透明,政府还依法设立了独立的公共机构——公平入学办公室,对高校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督,旨在促进高等教育公平入学制度的建立。

尽管美、英两国高校(实行开放入学的学校除外)在自主招生的具体做法上略有差异,但其共同特点是“统一”与“多样”相结合:两国的“统考”均由民间考试机构负责实施,招生则由高校根据各自的情况与要求,采用不同的标准或条件。前者可以保证新生达到接受高等教育所需文化水平的基准,后者可以保障高校招生自主权的充分落实。尽管美国对“统考”分数没有像英国对证书考试成绩那样有一个最低要求,相反,1996年甚至出现过哈佛拒收165个SAT满分“状元”的个别现象,但就新生SAT或ACT等统考的平均成绩而言,名牌大学比一般大学要高出许多。这说明即使没有对分数线的刚性规定,统考成绩仍是美国名牌大学招录新生非常倚重的指标(这一指标也是高校在排行榜上位置的重要影响因子)。高校自主招生“统一”与“多样”的结合,使美、英高等教育在规整与个性的优势互补中获得充分的活力,有助于实现办学效益的最大化与办学品质的最优化。两国高等教育之所以傲立群雄,与其招生上享有高度的自主权密不可分。两国的做法可以为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与参考。

然而,“橘逾淮而北为枳”。“任何国家招生制度的形成与运作,与本国的历史、文化、经济、政治和教育等因素关联甚密,别国可以受其启发甚至借鉴,生搬硬套却绝不可行。”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在借鉴欧美国家的做法时切忌简单照搬,以免南辕北辙,弄巧成拙。基于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国情的认识,以及对自主招生十年改革的检视,并受美、英高校招生制度的启发,笔者对高校自主招生下一步的改革思路与操作提出以下建议。

在思路上,首先必须明确的是,自主招生改革要与高考改革的目标保持一致。前者既是后者的“先遣部队”,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目标都是“逐步建立起以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能力测试为主,与多元化考试评价和多样化选拔录取相结合,政府宏观指导、调控,专业机构命题和组织考试,高校自主招生、自我约束,社会有效监督的高校招生考试制度”,以便能公平、科学、高效地选拔出高等教育合格、合适的生源。“统考为主,能力测试,多元评价,分类招生”的目标,是综合考虑我国国情、高校办学传统与发展需求、考试规律等因素,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评价理念与实践经验后理性选择的结果,可以成为自主招生改革的“标准参照”。因此,自主招生改革应放置到高考改革的大框架内,而不是“另立山门”。

具体而言,在遵循我国中央集权政治体制的基本前提下,受“重人情、看关系、讲面子”传统文化的影响,受“穷国办大教育”的现实国情与考试发展规律的制约,特别是考虑到统一高考具有较高的规模效应、科学性与公平性,自主招生仍需以统一高考成绩为基准,但统考的性质宜由以往的选拔性考试转变为水平性考试,注重增加能力测试的份量。笔者认为,像复旦大学和上海交通大学那样仅仅依据本校单独组织笔试和面试进行招录的做法并不可取,既费财费力费时,又难以保证科学性与公平性。从某种角度看,高校自行施考也是使现在的自主招生陷入应试“怪圈”、走形变样的主要“推手”。注重能力测试的统一高考成绩,完全可以为高校招考新生提供有效的学能水平参考。当然,各校应有权调节高考分数基准,以便为有专长的特殊人才留出一定的浮动空间。在此基础上,紧密围绕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做文章,统考成绩采用的程度与方式、对其他素质或能力的考核要求、各指标之间的权重等,均应由高校自主决定。至于在统考之外各校是否另行单考或进行校际联考,也应让高校自主或协商决定,如现阶段清华大学等“五校联考”、北京大学等“三校联考”、部分高职高专院校联考或学校自行组织其他各种形式的测试等,只要考测的内容与统一高考没有较多的重合,则应给予其自主试验的权力与空间。

此外,鉴于我国高校数量众多,层次类型各异,质量参差不齐,现阶段自主招生改革应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改革进程的制定宜“稳定多数、放开两头”,即高水平重点大学和示范性高职高专可以加大改革力度与步伐,大多数一般院校则仍需稳步行进。这一进程与教育部提出的“高端多元,中端稳定,末端放开”高考改革思路相吻合。处于高端的名牌院校,招生方式应日趋多元;处于末端的高职高专和民办高校,要逐渐放开对其招生方式的管制;处于中间位置的多数高校,招生模式仍应以统一高考为主、多元招生为辅。

在操作上,自主招生应兼顾全面发展的优秀生与才能突出的特长生,尤其应向后者倾斜。自主招生的大门向何种生源敞开,不仅关系到大学最终能招收到何种人才,而且对中学教学具有强大的导向作用。在现行的自主招生方案中,一般要求报考对象要么学业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要么在某些学科领域有特殊才能或突出表现。然而,最终招收到的学生基本上集中于前一种类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自主招生在观念与操作上,都力求以公平为依归,难以突破“标准刚性”的窠臼。相比“天赋”或“特长”等柔性化的评判标准,学业成绩显然是一个更有说服力、更“保险”,也更少引起歧义的刚性标准。这样的结果,使自主招生改革的成效被大打折扣。目前有资格进行自主招生的高校,基本上都是名列前茅的高水平大学,她们缺的不是总体成绩优秀的学生,而是某方面或某领域的“偏才”、“怪才”或其他各种特殊人才。那些成绩优秀的“全才”,即使没有自主招生来降低分数的门槛,基本上也能顺利迈进高等学府。徘徊于大学高墙外的学生中,有那些无法跨越传统分数线障碍的“偏才”、“怪才”们,他们纵然拥有值得培养的资质或智能,也只能空发“知有杏园无路入”的慨叹。

令人担忧的是,实行自主招生的高校普遍孜孜以求于整齐划一的优秀“全才”,并不利于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正如物种的单一性对于生态系统的活力有致命的伤害一样,生源群体的单一性对高等教育的活力也有很大的损害。英国生态保护专家约翰·马金诺(John MacKinnon)曾就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举了一个生动的例子:假如一个书架上放着1000本同样的书,每本定价20元,其“硬价值”就是2万元;如果每本书都不一样,虽然总价值仍然是2万元,但其“软价值”远大于前者。多样化的生源群体对于高等教育系统的价值,便犹如这些定价相同、内容各异的书籍汇总后产生的“软价值”。美、英两国高等教育水平之所以领先于世界,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便是其招生始终信奉并践行着多样化理念,无论何种层次或类型的高校,都非常注重新生群体在性别、阶层、种族、语言、民族、地域、才能等方面的多样化。这也正是前文提到的密西根大学坚守已无法律效力的《平权法案》核心理念的原因所在。可以说,我国高校自主招生改革的公平诉求,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高等教育“多样化”及其活力为代价的。既然我们致力于自主招生的改革,就应有突破传统观念的勇气,让自主招生能为“偏才”、“怪才”等特殊人才进入高校提供“绿色通道”。鉴于目前鲜有敢于推荐偏才、怪才的有胆识的中学,自主招生高校不能守株待兔,而应主动出击,积极寻访特殊人才,经由专家组鉴定、认可并公示后,大胆收录。此举不仅可以使高校更充分地发挥自主招生权,而且可以使中学培养各类人才的环境更加宽松,在贯彻全面发展教育目标的同时,也充分尊重特殊人才的个性化发展。

当然,自主招生绝不意味着高校可以天马行空、随心所欲。“自主”不等于“自由”,高校在行使自主权的同时,须臾不能放松自律,否则很容易造成操作失控,事与愿违。与此同时,外部力量也应积极介入到改革的进程中。教育主管部门在职能上应由以往的“包办者”变身为“监管者”,密切关注改革的动态与问题,适时适度予以监管和引导;民间力量尤其是社会媒体也须积极参与,发挥有效的监督与舆论作用;与改革紧密相关的中学,则应确保所提供的反映学生各方面素质的评价材料公正客观、真实有效。而外部力量有效参与的前提,是自主招生政策、过程及结果的透明化。只有在以更加科学的统一高考成绩作为录取基准、舆论监督体系更加完善与透明、多样化与公平性相互兼顾的前提下,我国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招生才具有可行性,其选材功效也才能达到最大化,并最终带动所有高校步入自主招生之列。

注释

①《2006年我国教育八大关键词》,http://news. shangdu.com/category/10001/12/27/2006-12-27_513351_ 10001.shtml.2006年12月27日。

②周大平:《高校自主招生如何突破》,《瞭望新闻周刊》2004年第17期。

③刘明利:《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新生的探索与思考》,《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12期。

④高等学校自主招生对江浙沪高中教育影响调研组:《高等学校自主招生的问题与对策》,《上海教育科研》2009年第6期。

⑤刘进、王静:《政策过程分析:自主招生公平问题的内在机理探讨》,《上海教育科研》2009年第6期。

⑥王聪聪:《民众关注自主招生66.7%的人担忧权钱交易不可避免》,《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24日。

⑦谢洋:《校长实名推荐七成网友反对》,《中国青年报》2009年11月12日。

⑧最近的统计显示,全国农民上网的比例只有0.2%,且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国13亿人口中8亿多是农民,从统计学意义上分析,网络民意的代表性值得怀疑。详见汪晓东:《多少农民是网民》,http://culture.people. com.cn/GB/11003992.html.2010年2月23日。

⑨宗俊峰、王燕:《关于自主招生政策的思考》,《北京教育(高教版)》2005年第4期。

⑩罗金远:《高校自主招生不是考生的“保险绳”》,《中国高等教育》2007年第6期。

路基沉降问题是当前高速工程中非常常见的病害问题,出现该问题之后,就会导致工程结构的稳定性下降,如果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处理这一问题,就会导致工程无法正常进行,严重者会造成重大的滑塌事故,安全隐患比较大,建筑工程的施工也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高速公路的施工阶段,需要全面提升工程施工技术,有效解决所存在的路基沉降问题,大大提升了公路工程的建设施工速度。有了技术的提升就能够使公路工程的建设施工更具效果,沉降发生率也能够有效的降低,避免出现交通事故的问题,还能够促进我国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具备非常高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责任编辑 曾新

2010-01-26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课题“高考改革与入学机会公平研究”(08JJD880246);2007年度“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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