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历史系,湖北武汉430074)
50年代初我国婚姻法律关系的演化
李永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历史系,湖北武汉430074)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根据共同纲领的精神,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但婚姻法的实施并非一帆风顺。旧的婚姻制度、残存的宗法思想,顽固地阻碍着婚姻法的贯彻执行,阻碍着新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党中央与各地方党、政、群众组织为宣传、贯彻、执行婚姻法做了大量工作,使得体现男女平等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逐步得以确立,体现文明、平等、简朴的新的婚俗得以出现,这对新中国婚姻家庭与婚俗此后的发展变迁产生了重要而正面的影响。
50年代初;婚姻法;婚姻家庭制度;婚俗变迁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告成立,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由此出现。中国人民在政治、经济上获得了解放,成了国家的主人,他们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冲击和荡涤着一切旧制度、旧势力、旧思想,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巨大的冲击。
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战争时期,在那些进行了土地改革的地方,由于妇女经济地位的提高,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些不合理的婚姻获得了解放。但是,专制社会遗留下的旧的婚姻制度的影响并未消除。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妇女,迫切要求打碎专制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枷锁,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束缚下彻底解放出来。
几千年专制社会形成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极其野蛮的,无论是婚姻的缔结还是解除,男女当事人都毫无自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礼制要求,最后上升为统治阶级的法律。即使到了民国时期,法律尝试与西方接轨,但结婚仍须经父母同意,要有介绍人和证婚人证明才算合法。所谓的一夫一妻制,实际上是以一夫一妻多妾制为特征的一夫多妻制,“生不愿为妇人身,一生苦乐由他人”,反映着被压迫妇女内心的无限痛苦[1]3。这种旧婚姻家庭制度,与新民主主义社会是格格不入的,改变这种束缚社会发展、扼杀人们自由的丑恶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是新中国建立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然而,婚姻家庭关系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特殊社会关系,新的社会制度的建立并不可能立即埋葬旧的婚姻制度、习俗。解放战争让人民在政治上获得解放,土地改革让农民在经济上获得解放,但这些远没有让所有受压迫、受束缚的民众特别是妇女都从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桎梏中得到解放,有的还继续遭受着人身迫害。据山西省50多个县从1949年1月至10月这期间的不完全统计,由于封建婚姻迫害而发生妇女死亡事件即达464件。其中,直接遭受迫害致死的占死亡人数的25%,因要求离婚不能实现而引起自杀的死亡人数占40%;因受家庭虐待而自杀的人数占20%;因其他情况死亡的占15%[2]54。这表明,旧婚姻家庭制度还在顽固地对抗着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不解决这一问题,人民的解放是不完整的。而要彻底摧毁专制时代遗留的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从立法的角度,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制定一部适合时代需要的婚姻法,用国家的强制力来保障妇女儿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利益。
1949年9月新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具有宪法意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3]3这就为制定专门的婚姻法律规范提出了原则纲领。
实际上,新中国的婚姻法在新中国筹备建立过程中已经在着手准备。1948年秋,各解放区妇女工作者会议在河北省建屏县召开,会议提出了制定一部统一的婚姻条例的要求。会后,这一议题交由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和妇女运动委员会起草。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中共中央、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务院政务委员会议、各有关司法机关、全国民主妇联、各地妇联,还有其他各群众团体,进行了深入的讨论、研究,提供意见。在这一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对有关婚姻问题作了许多实地调查和考察。在草拟文本过程中,为使理论联系实际,法制委员会还学习了经典作家有关妇女、婚姻、家庭、社会发展等方面的论述,参考了国际上有关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经验,特别是苏联的婚姻、家庭和监护法,参阅了中国历史上关于婚姻立法的史料,如中国历史上的婚姻制度、离婚原因、结婚年龄、同姓婚的沿革等,包括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民法亲属编婚姻章等资料,以及中国各大中城市,北京、天津、上海、石家庄、沈阳及各解放区婚姻案件的判决书、调查书、报告、统计等,还参考了1931年12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934年4月公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和最近各解放区的婚姻条例等。同时对中外学者在遗传学、优生学方面的相关成果作了必要的研究。在整个讨论过程中,各方面都采取了非常认真的态度,对条文字斟句酌,反覆讨论与研究。如对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是不是应该准许的问题,提不提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等问题,都曾引起过很多辩论。经过从上至下反复征求意见和无数次修改,终于形成了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草案。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婚姻法,即1950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由主席毛泽东签名的命令。命令称:“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年五月一日起公布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所有以前各解放区颁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一切暂行条例和法令均予废止。”同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为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各级党委和全体党员发出通知,指示对婚姻法宣传教育工作应当作为重要的任务之一。通知认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即指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共分八章27条。该法第1条庄严宣告:“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即废旧立新。所谓废旧,就是废除专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所谓立新,就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实质上就是建立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它还规定:“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旧婚姻制度的这些丑陋现象,只有在新社会法律的强力干预下才能真正革除。此外,婚姻法不仅规定了结婚、离婚方面的内容,而且,还规定了调整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方面的内容。实际上,这是一部以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为对象的婚姻家庭法。
关于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司法部部长史良在答新中国妇女社记者问时指出:在新社会里,任何“不劳而食”的人,都将会被认为可耻,即如过去做投机生意的剥削阶级,今后也不可能靠投机取巧来赚钱了,任何工商业家都要老老实实地经营才能得到合法利润。这种环境中的妇女也慢慢觉悟到要抛弃过去被玩弄被污辱的寄生生活,而要求与男子同享自由平等的权利。因而她们对以前婚姻的不自由也就有了觉悟。如此,婚姻法便有着强固的社会基础[4]10。
实施婚姻法,核心点在于男女婚姻自由。所谓男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从男女婚姻自由的本质上说,无论在结婚或离婚哪一方面,若没有自由,都不可能有夫妇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和睦团结、劳动生产和抚育子女的幸福家庭。为了达到婚姻的真正自由,法律上不仅要保障结婚自由,而且也要保障离婚自由[1]2。可实际上,虽然法律对男女婚姻自由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由于旧习惯势力的影响,真要落实,其难度仍很大。
理论上说,新中国的成立,新民主主义社会制度的建立,为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保障。然而,新婚姻法的实施不仅是家庭生活的革命,更是社会生活的变革,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婚姻家庭观念并不能因法律的颁布而迅速地改变,人们头脑中的旧思想残余还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而且,传统婚姻关系建立中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旧习惯并没有得到真正破除。特别是离婚自由问题,在多数地区还不能被广大民众接受。一般民众认为,离婚是件不名誉的事情,许多妇女宁愿忍受不合理婚姻的痛苦,也不敢提出离婚的要求。甚至有的女性在与某男性发生了性的关系后(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一定是基于感情的)也要隐忍,乃至非得和他结婚不可。加上男性头脑中专制主义思想的影响,将妻子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虽然他与妻子感情已破裂,仍固执地不同意离婚。
实际贯彻实施婚姻法的过程中,情况更为严峻。妇女虽然在政治上翻身得到了解放,但在某些家庭中仍然没有摆脱人间地狱般的非人生活,不但备受虐待,甚至生命都无法得到保障。特别是在农村,普遍存在着压迫、虐待、打骂妇女的现象,为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被杀害或被迫自杀的事件各地仍不断地发生。据广东潮汕、兴梅、高雷、海南四个地区不完全统计,自1950年5月至1951年10月中,妇女因婚姻问题被杀害或被迫自杀致死的共有432宗,仅海南文昌一县就有55宗。广东省人民法院1951年10月到中山、英德、翁源、惠阳、龙川五县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妇女被迫自杀的有15名,被虐杀的有3名,不能确定被杀或自杀的1名,共19名。普宁县自1950年土地改革开始到1951年5月,童养媳因受虐待或丈夫重婚而自杀的有10人,甚至有企图集体自杀的。海南琼山县的清泉、甲子、新秀等乡,在土地改革后还有限制妇女离婚的“10项条例(有“非因丈夫盲、哑、聋、残废不得离婚”等项),有限制妇女回娘家的“请假报告”制度,违反的就要受罚[5]。山西省人民法院1950年1月7日《关于目前婚姻情况发展的几个举例》说:“如晋南洪洞、赵城等16个县7至9月份,就有因男人或翁婆虐待而被迫害致死的妇女达25人之多;河律、万泉两县半年来就有29个妇女被逼上吊、跳井自尽寻死;又如文水7至9月份及太谷等县11月份统计,共发生命案24件中,就有14个妇女遭到同样命运。如平遥县赵秉盛之妻因不堪虐待,提出与赵离婚。被赵将烙铁烧红……活活烫死毙命。凌川南冶青年妇女李召孩,平日劳动很好,因不堪婆婆与丈夫虐待,终于自杀身亡。”[2]56~57《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1951年9月26日)也说,各地妇女在1950年婚姻法公布后因要求婚姻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中南地区一年有1万多人,山东省一年有1245人。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文件《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中指出:婚姻法的执行,遇到了旧制度严重的抵抗,存在着许多严重问题,其中主要是:(一)由于封建残余思想的尚未根除,因之野蛮的虐待打骂妇女的现象仍然严重存在,大批妇女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遭到极其残酷的迫害,酿成了许多流血的惨案。(二)有些乡村干部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特别是干涉寡妇的婚姻自由,有的甚至私设法庭、动用刑法、残害人命。抱有封建婚姻观点的乡村干部非法运用其权力,庇护封建主义的男权,侵犯妇女的婚姻自由,实是贯彻执行婚姻法的主要障碍。有某些区、县干部,单纯的照顾男雇贫农的片面“利益”(而实际上并没有使男雇贫农得到应有的幸福与利益),把妇女看成男人的私有财产,认为农民离婚失掉老婆是如同失掉牛、羊、土地一样性质,并且错误地把这种观念当作阶级观点,他们在实际工作中对婚姻法不愿宣传或逃避宣传,他们对迫害妇女的犯罪行为总是从宽处理,纵容原谅,他们仍是坚持着已被几次批驳过的错误论调[6]。
破除旧的婚姻制度以及残存的专制宗法思想,使婚姻法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使新的婚姻家庭制度能顺利建立,这对于刚建立不久的人民政权来说,是个不小的挑战。
中共中央非常重视婚姻法的贯彻执行。在婚姻法公布实施的前一天,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各级党委和同志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采取适当办法,动员和组织党员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解释婚姻法的教育工作,使婚姻法成为人民群众家喻户晓、乐意执行的法律文件。通知要求在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在妇女团体和青年中工作的共产党员,更应在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工作中起积极的作用。针对党内部分党员,特别是担任区乡政府工作及下级司法机关工作中的个别党员,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对群众中干涉男女婚姻自由和虐待妇女以及虐待子女等非法行为,采取袖手旁观的态度,因而未能依法给干涉者以应有的法律制裁和思想教育,并给被干涉或者被虐待者以应有的法律保护和事实保护等现象,甚至本身有时也作出干涉男女婚姻自主的非法行为,《通知》作出严肃批评,并特别指出:“应使共产党员们明白认识:如果共产党员有干涉男女婚姻自由行为及因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被干涉者的伤亡或死亡的行为,将不仅应负民事的和刑事的责任而受到国家的法律制裁,并且首先将受到党的纪律制裁。”[7]8~9在1952年11月发出了《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后,1953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再一次发出《关于贯彻婚姻运动工作的补充指示》,规定以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号召大张旗鼓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政务院也发出了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指示。与此相应,各大区及各省地方党委,也都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下发文件,指导基层的婚姻法宣传、实施工作。
与此同时,针对各地贯彻实施婚姻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法制委员会、最高法院及各地高级法院及时作出法律解释,以使婚姻法的贯彻实施能顺利进行。比如旧社会长期存在被认为合理合法的兼祧兼娶、无子再娶小老婆等,还有关于五代内旁系血亲间婚姻关系问题、军婚问题、被管制和判处徒刑缓刑者要求结婚等问题,由于及时释法,使群众对婚姻法的原则与规定有了更清楚的认识。然而,由于经验不足,也由于意识形态方面的影响,有些法律解释并不合适,它往往需要更长时间的沉淀。比如有一案件,一地主的女儿欲与一中农的儿子结婚,当地农会却不给发结婚证。法院的意见是:“土地改革期间,为了纯洁农民内部,防止地主钻空子破坏起见,得由农会动员贫雇中农成分的男子暂不和地主家庭的女儿结婚,但不能强迫。”另一案中,二人互换老婆,一方女性反悔,告之区政府。政府严厉批评,并认为即使二对离婚,也不允其中一男与对方之女结婚。另外,有的大城市的婚姻登记制度变态发展,私设婚前检查,甚至出现检查女方处女膜的强制规定[8]95。还有就是当时普遍认为,凡通奸均为犯法、犯罪,释法时此问题并未能明白说明。当然,这些弊端后来都随着历史的前进而得到纠正。
在婚姻法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召开各种代表会议、游园大会、广播大会,举办展览会,充分利用文化站、电影院、剧团、幻灯放映队、民间艺人、地方戏、广播筒、黑板报、墙报、宣传标语等宣传手段,在群众中进行一系列广泛有效的宣传活动。据统计,华北区在运动中共印发了109.85万份宣传品;出动了100多万宣传员,采取分村、分片包干的方式对群众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绥远地区在活动中共印制了6种通俗易懂的宣传品8.5万余册,归绥和包头两市及和林县萨县等地共印发创作文艺宣传材料1.852万册,省电化教育总队携带了140多架幻灯机分赴各地农村巡回放映宣传婚姻法;河南省鲁山县在土地改革中,把发动妇女与贯彻《婚姻法》的工作密切结合起来,组织了广播组373个、农村剧团243个、黑板报1071块,大张旗鼓地展开贯彻《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中央政法公报》,1952年第42期)。这种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使绝大多数群众受到了婚姻法的教育。各地政府推行的扫盲运动与生产运动,使妇女走出了家门、大开了眼界。各省市及部分专区和县市的有关部门,还就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派出检查小组,分别到各地巡回检查。一些地方结合当地情况,召开婆婆会、青年会、妇女会和男农民会,讲解《婚姻法》。一些地方还评选模范夫妇、模范婆媳和坚持执行《婚姻法》的模范干部,在群众中进行表彰,引导新思想、新婚俗的形成。针对迫害妇女致死案件,在宣传贯彻新婚姻法的过程中,各地均十分重视,迅速组织调查,依法严惩,对当地社会造成震动,极大地教育了民众[9]。各地基层妇联组织和妇女干部,不仅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形式,向民众进行婚姻法的宣传教育,还积极协助、督促司法机关及时有效地处理了大量婚姻案件,有效保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妇联的威信也得以确立。
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促使全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遭受痛苦婚姻的民众纷纷站了起来,为争取自由生活,要求解除旧婚姻枷锁造成的痛苦。当时离婚案件逐年上升。1950年全国离婚案件为18.6167万件,1951年上升为40.95万件,1952年上半年即达39.82万件。自主婚姻显著增加,民主和睦的新家庭大量涌现,社会风气有了显著的改变和好转。据1954年上半年对11个大城市的统计,符合婚姻法规定而结婚的已占到结婚总数的97%[6]。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的报告指出,根据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5月到1951年4月,中南六省受理婚姻案件90425件,其中妇女主动提出的在7万件以上。全区自由结婚的,根据1950年1至4月不完全的统计,有2.36万件以上。不少苦守多年的寡妇,自由改嫁。河南郑州专区34个乡的统计,1950年仅半年就有469个寡妇自由结婚[6]。过去那种单纯地为了生育后代、传宗接代的婚姻观念,逐渐被为了爱情而结合的新观念所取代。新民主主义社会大规模的建设事业为社会成员的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提供了良好的基础。在城市,男女双方由于感情的真挚而建立美满姻缘已成普遍现象;在农村,虽然完全的自由恋爱尚未普及,多数情况下媒人与父母还在参与男女婚姻关系的确定,但没有男女双方的交往与首肯,要完全包办已行不通了。旧时代通行的那种婚姻方式,往往会受到激烈的抵制,而人们使用的武器就是《婚姻法》。可以说,《婚姻法》反映了民众的呼声,成为保护民众婚姻家庭权利的强大的法律武器。
婚恋关系的改变带来了婚俗的变化。买卖婚姻不合法,婚姻由个人自由作主,自己掌握自己的命运。剥削阶级的意识形态在新社会受到批判,“拣黄道”、“排八字”没了市场,讲排场、爱虚荣等也不为人们所接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旧婚姻习俗被打破了,简单、节约、朴实的新式结婚仪式,成为新的风尚,获得群众热烈拥护。浙江省萧山县南阳乡“王金镛与赵茶花实行新式结婚,不坐花轿,不拜天地,只用了五万五千元(按指旧币),场面却很热闹,有很多人都去观礼,群众反映说:‘新式结婚就是好,省钱、省工、又热闹。’”[10]11
事实表明,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打击了旧的婚姻制度,有效地保护和支持了广大民众为争取婚姻自主和妇女解放的斗争,使全新的自由、平等、民主、和睦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在中国开始确立。男女婚姻自由的观念深入人心,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婚姻习俗。婚姻法的宣传与贯彻,也完成了对广大民众普遍的心理改造,增进了广大民众对党和国家广泛的政治认同。广大民众对《婚姻法》的认可与支持,已经内化为对党和国家的质朴的情感,成为把群众有效组织起来的重要力量。
相较于以前,1950年代初中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变化是巨大的,甚至可以说是翻天覆地的。一方面,尽管旧时代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被清除,但它已经为此后中国新的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与婚俗的发展变迁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并将对其未来产生重要而正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关系的深刻变化,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劳动热情,对我国迅速完成民主革命的任务,开始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1]马起.谈离婚的政策界限[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57.
[2]王光仪.婚姻法学教程[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88.
[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2.
[4]王迺聪.婚姻法问题解答汇编[M].北京:文化供应社,1951.
[5]区梦觉.坚决贯彻婚姻法,彻底摧毁封建婚姻制度[N].南方日报,1951-11-22.
[6]中南民主妇女联合会筹备委员会.一年来执行婚姻法的初步检查和今后进一步贯彻执行的意见[N].长江日报,1951-08-30.
[7]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共中央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各级党委和同志的通知[M]//婚姻法学习资料:第一辑.北京:光明日报社,1950.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政司.婚姻工作手册[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9]新华社.中南地区普遍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教育[N].人民日报,1951-11-12.
[10]人民出版社编辑部.向执行婚姻法的模范看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3.
K27
A
1001-4799(2010)03-0070-05
2009-09-01
李永铭(1950-),男,湖北武汉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史研究。
邓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