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国际法视角

2010-04-08 07:37:42李雪平
关键词:劳工国际贸易公平

李雪平

(武汉大学WTO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关于国际贸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国际法视角

李雪平

(武汉大学WTO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进而成为公平贸易的基础和条件,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也变得炙手可热。但其中存在的诸多隐蔽和复杂问题,极易导致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新的贸易壁垒,并使其在法律上具有多重性、敏感性、更富争议性。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和谐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亟需依据国际法探寻相应有效的解决方法。

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公平贸易;国际贸易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使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成为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焦点,由非政府组织制定的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的各种“国际标准”也相继问世,并在国际范围内的不同行业里广泛推行,内容涉及劳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也被当作企业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一种必要手段,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高度重视。

在国际贸易中强调企业社会责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由此保障国际贸易的公平和公正。但由于至今尚不存在为主权国家所普遍认可且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应该遵循哪一个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标准”,大多数企业对此莫衷一是;而且,进出口企业对产品或服务的要求无论涉及企业社会责任中哪一项具体内容,都极有可能导致新的贸易壁垒。那么,国际贸易与企业社会责任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在国际贸易中,如何评价企业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优劣?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相比较有何不同?该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才能避免甚或消除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诸如此类的问题,亟需从国际法角度予以思考、分析和论证,由此期望能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生存与竞争环境,能有助于保障和谐、稳定的国际贸易秩序。

一、国际贸易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

国际贸易或者自由贸易并不意味着公平贸易,“自由交易制度是无法实现有责任感的经济的”。所谓“在商言商”,在本质上就意味着“自由贸易往往将商业活动与生活的其他方面相互割裂”[1]49。

由于国际贸易中存在着固有的国家利益冲突[2]4~5,国家不得不担当起贸易关系的协调责任。无论从贸易谈判还是贸易政策的制定或适用,国家都在努力为国际贸易创造较好的、公平的贸易竞争环境。但实际参与或直接参与国际贸易的则是企业,任何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都希望能进行公平贸易。在国际市场上的公平贸易通常的表现形式是企业信守国家间达成的贸易规则、确定公平合理的交易价格及遵循其他的国际商业惯例等。但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公平贸易已突破了传统的规则要求,从市场上具体的商品或服务延伸到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和生产过程当中,进而触及产品或服务背后的劳工权益、环境保护以及产品终端的消费者权益等,也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并且,通过法律上甚或道德上的“公平”要求,把企业担负相应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平贸易的基础和条件。因为,按任荣明和朱晓明所认为的,劳工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是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过程的三个主要推动力量,因此劳工问题、消费者问题和环境问题也成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主要构成部分。

(一)公平贸易中企业的劳权责任

把公平贸易与企业的劳权责任即企业对劳工权益(worker rights)予以保护的责任相联系,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条件限制方法;其二,不公平贸易实践方法;其三,国际协定方法。

在第一种方法下,贸易限制条件主要来自国家层面的都已承认的、不存在任何分歧的最低国际劳工标准。1983年美国《加勒比盆地经济复苏法案》中的相关规定就是采用这种有条件的方法制定的。根据该法案,美国总统有权延长来自加勒比盆地大多数出口到美国的产品的免税待遇,但必须满足的条件是:受惠国应逐步提高或者促进国内劳工在国际法上的相应权利,包括自由结社、集体谈判自由、免于强迫劳动、禁止童工、恪守最低工资标准及职业安全与卫生标准,提高出口加工区内劳工的人权标准等。为了得到该法案下的好处,多米尼加共和国、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海地和洪都拉斯五国政府同意接受此类条件。

第二种方法就是把不公平贸易行为与劳工权益直接挂钩,从而对不公平贸易行为进行相应制裁的方法。在国际贸易中,如果调查得知生产相关产品的劳工的权益低于某些既定的劳工标准,该产品就极有可能被定性为“劳动力倾销”①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劳动力倾销”不同于“社会倾销”。一般来说,“社会倾销”当然地包含“劳动力倾销”,这是因为“劳动力倾销”也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问题。但在实践中,人们对于“社会倾销”含义还是有着不同的理解。See in detail Catherine Barnard,Social Dumping and the Race to the Bottom:Some Lessons for the European Union from Delaware?Economic Law Review,Vol.25,2000,pp58~68.。倾销被认为是一种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其应对措施主要是贸易报复。但在国际贸易法律中,尚无以“劳动力倾销”为依据采取反措施的规定或规则。此外,通过贸易报复手段是否能够确保进行“劳动力倾销”的企业对劳工的权益的恢复或者保障,也是一个不太好确定的问题②关于劳动力倾销与反倾销问题,详见李雪平:《多边贸易自由化与国际劳工权益保护——法律与政策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60页。。比如,美国贸易法中涉及劳工权益的内容见于1988年对《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条款的补充内容中。作为《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案》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美国国会把否认国际公认的劳工权益增加到301条款中,成为受该条款支配的“不合理”的贸易行为,但迄今为止,在该301条款下还未曾发生过一起与劳工权益有关的贸易争端案例。

第三种方法主要是通过贸易协定来实现的,即在区域或者多边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权益保护的条款,以保证公平贸易。在区域贸易协定中,最突出的表现是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于1993年达成的《北美劳工问题协议》(Labor Side Agreement)。根据该协议,任何一方如果在某些方面不能实施劳工法,就可能招致贸易制裁。在多边贸易协定(GATT/WTO)中,尽管没有清晰、明确的相应条款,但在贸易实践或贸易谈判中,公平贸易与劳工权益之间的关系却经常被提及。在GATT早期,美国就曾提议在缔约方之间推行“工资平等化的劳工标准”;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美国又尝试提出公平贸易与劳工权益的关系问题;到了WTO时期,美国于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上又提议在WTO框架内引入劳动权益保护的条款。尽管上述提议都无果而终,但足见贸易中企业劳权责任问题的重要性。

从公平贸易和企业发展的角度看,上述三种方法中,国际协定方法似乎最为理想,因为它建立在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最少;而不公平贸易实践方法则最不可取,因为它涉及贸易报复和反报复措施的威胁问题,这显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不利[3]147~154。但无论如何,上述三种方法都需要政府出面,就公平贸易与劳工权益的关系问题发挥协调作用,这显然会涉及国家主权。把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宏观经济政策(对外贸易)和另一国主权范围内的微观经济措施(劳工权益保护)联系在一起,也注定了公平贸易与企业劳权责任关系问题的敏感性和复杂性。

(二)公平贸易中企业的环境责任

随着国际贸易的纵深发展,随着国际环境危机的不断加剧,企业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新的热点问题。如果一国的产品因受污染或者在生产过程中为降低成本而污染了周边环境,都有可能成为其他国家采购商或者消费者拒绝购买的理由③1978年,德国率先推出“蓝色天使”计划后,发达国家便纷纷仿效,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日本的“生态标志”等。欧共体也于1993年7月正式推出欧洲环境标志,各国可自由申请。参见宋明顺:《WTO〈TBT壁垒协议〉规则实践及对策》,中国计量出版社2002年版,第 66~68页。。

在国际贸易中,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对产品是否符合环境标准的认证来实现的。如果产品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就被认为是环保产品,也就符合公平贸易的条件和要求,就可以在国际市场进行公平竞争。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产品环境标准由非政府机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和发布,然后由各国标准化机构推行实施。ISO制定的产品环境标准是非强制性的,但作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综合级(最高级)咨询组织,ISO标准在世界上具有权威性、指导性和通用性,对世界产品标准化进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许多国家政府及相关企业也都十分重视ISO产品环境标准的地位和作用。如今,产品环境质量是否达标已成为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一个重要的附加条件。这不仅是被国际市场奉为圭臬的“公平贸易”原则的体现,也是敦促企业担负环境责任,从而缓解国际环境危机的压力和动力。

然而,企业的环境责任并不单单表现在产品自身的环境质量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更为重要。如果生产出来的产品符合环境标准,但在生产过程中,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企业采用落后的甚或已淘汰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流程等,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甚至破坏,这种后果显然比产品自身的环境质量问题更为严重④恩格斯早在1848年根据实地调查而撰写的《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对企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给予了非常严厉的抨击。。因此,在国际贸易领域,对环境保护有更为严格和长远的要求,不仅需要关注市场上供应的产品的环境达标问题,也需要顾及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这就要求企业不仅要使其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的冲击降至最小程度,同时,也要求企业在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最小,要求企业对产品生产过程及工序设计能予以彻底改进和变革,争取把企业生产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三)公平贸易中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

公平贸易中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实际上就是要求企业在市场上提供合格或者高质量的产品,从而保障消费者在使用或消费产品过程中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以满足其个人需要为目的,产品是否安全卫生更直接关系到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存利益的生命安全和健康[4]51。

现代经济的运行,离不开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5]185。衡量产品质量与安全的国际标准(即产品质量标准)已成为全球消费者、生产商和加工商、各国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以及公平贸易竞争的最重要的基本参照标准。国家作为法规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产品安全的国际标准,以改善和确保国内及进口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企业作为产品的生产者也需要相应的国际标准,以保证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并顺利进入市场;消费者也需要了解所购买的产品是否安全,而采用了国际通用标准的产品会赢得消费者更多的信任。毋庸置疑,各国企业只有遵行国际认可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才有可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①当然,有的产品安全标准的科学依据不够明晰。比如,WTO“荷尔蒙牛肉案”中,由于欧美对荷尔蒙oestradiol 17的科学性和风险性各持己见,导致了其间长达12年之久“荷尔蒙贸易战”。2008年3月,WTO专家组公布了对欧共体提出的有关申诉的最终裁定。其中,专家组就特别指出,欧共体针对荷尔蒙oestradiol 17的永久禁令,没有基于《SPS协定》附件A(4)相应要求的风险评估,并且被评估的科学证据也无法支持欧共体的风险评估结论。WT/DS320/R/Add.1,31 March,2008,paras.836~857。。

在经济日益复杂化的今天,消费者为满足自己的需要不得不依赖企业,而企业也不得不对消费者担负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在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6]348。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为了不使消费者对企业产品的依赖发生“错位”,几乎所有的采购商都会对产品的质量与安全有相应的要求,大多以WTO规则以及ISO产品质量标准等为依据。如果不是WTO成员,采购商可能会提出更多的要求而不管这些要求是否符合WTO规则。但对于WTO成员采购商和供应商来说,在国际贸易中必须遵守与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SPS协定》和《TBT协定》,遵循透明度、非歧视待遇的原则,其中更涉及产品须符合某些非政府机构制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实际上,作为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产物,《SPS协定》和《TBT协定》下提及的标准或指南,绝大多数是指ISO、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机构所制定的标准。它们不仅成为国际贸易中衡量国家产品措施和法规是否一致的基准,也是检验国际贸易中各国企业产品质量的标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消费者来说,购买公平贸易产品是负责任的消费行为。消费者的钞票就是公平贸易产品的选票,在每一次购买产品的时候,消费者都可以“选择一个更为公平的世界”。

在国际法上,公平贸易的本质是国家间主权关系的反映。甚至在解决某些国家的贫困问题上,公平贸易比经济援助更为有效,也更具有可持续性。在公平贸易要求下,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各国政府和企业都无法回避的问题。为了迎合公平贸易需求,为了取得国际市场的竞争优势,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一时变得炙手可热。企业社会责任认证证书已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一张“门票”,成为企业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的一个“砝码”。

二、国际贸易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

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是由第三方依据企业接受或认可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对企业生产过程及产品中涉及的劳工权益、环境保护以及产品质量等进行达标评估的非政府行为。它是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和国际市场竞争的产物,要求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承担对劳工、消费者、环境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的检验,“给予国际贸易一张人的面孔”②这里借用国际劳工大会第87届会议上国际劳工局局长报告《体面的劳动》中“给全球经济一张人的面孔”。http://www.ilo.org/public/english/standards/relm/ilc/ilc87/rep-i.htm。。

(一)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效果

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是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依据。一般来说,这些标准都来自于发达国家的非政府机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也顺理成章地由相关的非政府机构来进行。但不可忽视的是,由发达国家企业主导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不可避免地渗入了一些西方社会的价值观以及仅仅符合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以这样的价值观和要求制定出来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引入国际贸易领域来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予以接受,难免会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但从理论上说,在国际贸易中要求企业进行社会责任认证可能会达到如下效果:

第一,监督和改善企业的执法与守法行为。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一般都包含国家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的相关内容,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可以帮助企业及其商业伙伴更好地、切实地遵纪守法,避免有不当商业活动引起法律诉讼。尽管各国都有官方的劳动监察、环境评估及消费者权益机构可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执法监督和检查,但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从非官方的角度且以与国际贸易挂钩的方式,对企业形成一定的压力和动力,进一步促进企业认真对待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并由此提高企业自身的形象。

第二,满足消费者的要求,避免消费者抵制购买企业的产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是对企业在劳工问题、环境问题以及产品质量问题上的一种明示承认,这显然会让消费者明白其购买的是“公平贸易”的产品,消费者因此愿意把自己的钱支付给取得企业社会责任认证资格的企业,从而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第三,推进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环境,避免贸易制裁。尽管企业社会责任与国际贸易的关系问题在国家间尚未达成一致,但如今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并渗透至国际贸易领域。在不同利益集团的压力下,国家因劳工、产品安全、环境等问题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或制裁措施时有发生,而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为企业的公平贸易行为“作证”,从而使企业免受贸易制裁①近几年来,美国和欧盟的某些企业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强制性的社会责任认证就充分表明,如果不能通过认证,企业不只是订单受影响的问题,甚至极有可能遭遇贸易制裁而与国际市场无缘。。

(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认证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性质。当前,与贸易有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皆源自非政府机构,主要有社会责任国际(SAI)、国际玩具协会(ICTI)、倡议商界遵守社会责任组织(BSCI)、德国零售贸易外贸联合会(AVE)等制定和推行的标准,一般包括劳工权益、消费者权益、环境保护等内容。这些标准俗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似有权威性和约束力,但其中也存在以下棘手的问题:(1)关于不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所实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不一致,对于同时接受不同采购商订单的企业来说,该以哪个标准为准?又该如何协调这些标准之间的关系?(2)关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执行的监督问题。一般地,对企业执行社会责任标准的监督,由企业自身设立的监督部门或者企业邀请的第三方来进行,但由于存在利润和利益的实际问题,如何防止监督成为“做秀”行为?(3)关于企业违反社会责任标准的法律责任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执行存在自愿性,如果企业违反了相关要求,并因此给企业的利益相关方中的劳工、消费者、环境等造成伤害时,这些标准能否作为对企业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②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或明示或默示)的案例中,几乎都根据民商法、刑法、国际法等的相关规则提起诉讼,似乎不涉及任何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详见曾丽洁:《企业社会责任的全球治理:规则及其实施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4月,第83~91页。(4)关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标准下的国际法律责任问题。当前,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都要求企业遵循相关国际条约所列的原则(前已述及),但企业不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又如何能直接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其次,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国际认证机构的法律地位。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认证已经被当作企业取得商业竞争优势的一种手段。任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要向客户、消费者和公众展示其社会责任形象,证明它是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这样才有获得产品订单和增加出口的商机。为迎合企业国际贸易竞争的需要,国际社会产生了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机构,比如SAI、ICTI、BSCI、AVE等。但无论前述哪一个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组织,实质上都是非政府机构。那么,在国际法范围内,是谁赋予了这些非政府组织或者机构进行企业社会责任认证的资格?或者说,这些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最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协调。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在法律上涉及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法人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一是相关的国际条约,主要涉及国际劳工公约、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环保条约等③比如SA8000就要求企业应遵守国家及其他适用的法律,尊重相关的国际劳工公约以及联合国相关法律文件中所列之原则。。企业社会责任标准所谓之国家的法律,主要指企业所在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与企业运营有关的环境标准的规定,这些都属于主权国家微观领域内的问题,比较敏感。其中所涉及的国际条约,由于各国之间存在着诸如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法律价值取向等的差异,对相关国际条约的签署和批准也会有所差别,甚至还存在条约保留的问题,因而对条约的适用也存在差别。与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内容相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也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对于企业来说,要遵行标准下的要求,就必须解决好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问题:在彼此并存时,“各自的法律效力如何”?或者说,在彼此发生抵触时,“何者处于优先地位”[7]15?

在当今国际社会,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公平贸易的条件,把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作为国际市场竞争的一个“砝码”,显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企业必须认识到,纯粹的企业经济利益观④这种观点认为,企业应尽可能避免来自社会的任何阻碍,全心致力于市场竞争;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第二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Jan Jonker and Marco de Witte (eds),The Challenge of Organizing and Implement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Palgrave MacMillan(New York),2006,p14~15。已显然不能适应国际市场的要求,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势在必行。但繁杂不一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迄今尚属民间机构主导的自律性规范,企业社会责任认证也难免会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对公平贸易造成不良影响。如果说任何对从外国进口的产品或服务所设置的妨碍正常贸易的人为限制性措施和做法都可以称之为贸易壁垒的话,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当然也可归于其中。

三、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及其补救措施

国际贸易遭遇的企业社会责任壁垒实际上不是一个单一的概念或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及其认证常常涉及劳工、环境、消费者等问题,因此,与企业社会责任有关的贸易壁垒在法律上就具体表现为劳工壁垒、环境壁垒和产品安全壁垒等。为防止和纠正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对国际贸易的扭曲,需要弄清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的特征,以寻求相应的补救措施。

(一)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的法律特征

与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相比较,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显现出如下特征:

其一,在法律上的多重性。在国际贸易中,诸如进口许可、保障措施、配额、技术标准等非关税壁垒往往根据其具体的情形形成一种贸易壁垒,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又具体包含劳工问题、环境问题、产品安全问题或者消费者权益问题等,涉及企业社会责任中多方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因此,倘若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限制国际贸易的理由,可能会涉及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问题等单一的贸易壁垒,更可能会同时触及这三方面内容的多重贸易壁垒。

在WTO范围内,允许成员为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和环境对进口产品采取贸易限制措施,但此类措施以不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或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歧视为前提条件。在贸易实践中,以保护劳工、环境和消费者为名而行贸易保护之实的做法及相关贸易争端,可以说是司空见惯。于是,合法和合理的表面要求与非法的不合理的实际需要相结合,一方面表明了企业社会责任壁垒在国际贸易中的多重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壁垒诸多内涵的复杂性。这显然会给国际贸易带来更为严重的限制和障碍,并如同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滥用一样,会大大扭曲公平贸易原则。

其二,在法律上的敏感性。其他类型的非关税壁垒,比如数量限制、进口许可、安全例外等,相对较为具体和透明,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对此也比较容易掌握和应对。而企业社会责任壁垒中,无论是劳工问题还是环境问题、产品安全问题,最终皆指向人权问题(劳工权益、环境权益、消费者权益),使国际贸易与人权问题发生联系,从而使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在法律上变得更为敏感。

其三,在法律上更富争议性。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认识的分歧会增加这一贸易壁垒的可争议性。如果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体现的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责任意识,是一种对人类现时以及未来负责的态度,就会坦然地把它用于国际贸易,甚至对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大加赞赏;反之,就会把国际贸易中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看成是新的贸易壁垒,是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壁垒如同其他非关税壁垒一样,介于合理和不合理之间,非常隐蔽和复杂,且不易进行协调,极易成为国际贸易争端的又一主因。与其他非关税壁垒有关的贸易争端,一般情况下只涉及一个方面的问题,而与企业社会责任壁垒有关的贸易争端有可能会涉及劳工、环境以及产品安全等至少三个方面的问题,而且,每个领域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又不大可能相互兼容,因此在法律上争议的内容就更多也更为复杂。

(二)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的补救措施

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一方面表明了企业深层的商业诉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在劳工、消费者和环境等问题上共同的价值取向。但为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给国际贸易的实际参与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需要在企业、国内和国际层面上寻求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一,在企业层面,需要企业自身采取行动,进行“内外兼修”。对内,企业必须通过遵纪守法,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进行自我提升,以面对国内监管、国外标准及采购商要求的多重挑战;企业要根据本行业的社会责任标准,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自律生产行为,及时预防、解决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负面“溢出效应”,及时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进行自检自省①关于发布社会责任报告的目的和功能,详见陈英主编:《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经济管理出版社2009年版,第178~180页。,锤炼企业自身抗击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的能力。对外,企业必须作为“适者”才能“生存”,应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产品的特性及产品出口方向,选择权威性的认证机构进行社会责任的咨询、认证和检验②尽管企业社会责任认证还存在着诸如前文所述的一些问题,但就当前情况看,这仍然是较为通行的做法。。这不仅可以保障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待遇,同时也可以检验、监督企业生产和产品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并在生产和产品方面与国际标准接轨,降低或避免产品的贸易风险和损失。

第二,在国内层面,相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及其对本国企业产品出口的影响。为此,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在社会责任问题上对企业提供帮助、指导和信息支持。在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内容和要求上,要结合国内相关法律及已批准的相关国际条约,明确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与国家法律、国际条约在规则要求上的重叠、冲突与不足,帮助企业做好社会责任标准与相关规定之间的协调。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应充分收集相关资料,为企业通报相关信息,帮助企业了解与社会责任有关的信息发展动态,并提供指导性的应对措施。(2)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自愿强制性管理。国家相关部门通过调研、分析,帮助不同行业选定不同的但在国际社会通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并能在企业界推行。对那些根据需要自愿接受相关标准的企业,进行强制性的监督和管理,以保证相应的质量和效果。(3)在国内设立相应统一的、非营利性的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机构。尽管在国际社会已存在若干非政府性质的认证机构,但其中还有一些如前文所述的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为着本国企业的利益,为着本国的劳工、环境和消费者,在国内设立认证机构为本国企业甚或跨国公司提供社会责任认证和检验,对于应对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在国际层面,通过磋商谈判,就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内容和认证程序在国家间达成一致,并在国际贸易规则中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认识达成一致。各国都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在此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就企业社会责任所包含的各项内容下的应有项目进行协商谈判,达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适用于国际贸易领域,从而降低或者避免企业社会责任贸易壁垒。

此外,鉴于非政府组织对国际事务的作用和影响及其在国际法律文件的达成以及标准设定方面的功能和贡献[8]345~346,也可以尝试通过非政府国际组织的努力和协调,达成统一的为企业界广泛接受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并作为认证参考依据,谨慎地引入国际贸易领域。国际社会现有的社会责任标准几乎都来自非政府机构,这就为非政府国际组织达成统一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提供了技术上和内容上的支持。这里必须提及,在ISO近几年的主持和努力下,社会责任国际标准ISO26000即将诞生。如果这一标准为ISO“会员国”(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化机构所接受且在国内企业和跨国企业广泛推行,就不难预测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不难预见可以依据该标准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解决国际贸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四、结论

如今,企业社会责任已成为一个没有国界的话题,成为企业界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作为国际贸易的实际参与者,企业必须认识到,担负相应社会责任已不可“豁免”。根据上文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国际贸易并不能保证公平贸易,没有管制的国际贸易并不一定会为所有人类带来财富。因此说,公平贸易提倡关于劳工、消费者、环境保护等的公平性标准以及在国际贸易中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主张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的积极意义,就在于其对劳工、环境、消费者的权益和价值的认同,对全球经济稳定所起的重要作用,对人类社会给予的应有尊重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实际支持。

(2)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的重要性,已激起全球企业界和世界各国的关注和热情,甚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已得到了官方的认可和支持。尽管企业社会责任“达标”认证中还存在一些较为复杂和棘手的问题,但就目前情况看,企业经相关认证机构全面、独立的审核后所颁发的社会责任认证证书,已成为企业承担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最为有效的认可,成为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获得成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我们承认企业社会责任的积极意义,但也不得不承认在国际贸易中推行企业社会责任的深层次的商业原因,更不能否认其中存在的诸多隐蔽和复杂的问题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责任贸易壁垒的作用和影响。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必须强调通过民主、对话、透明及相互尊重的方式,充分发挥贸易和市场的潜力和影响力,为企业提供更加公平的贸易条件,确保那些被边缘化的国际贸易相关者的利益,由此推动全球经济的均衡与可持续发展,为人类社会共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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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6

A

1001-4799(2010)03-0092-06

2009-09-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CFX031

李雪平(1969-),女,河南洛阳人,武汉大学WTO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

朱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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