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静,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做作业”与事件性治理:乡镇的“综合治理”逻辑
欧阳静,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
由于乡村权威的双重衰变,乡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缺乏维持乡村日常秩序的常规性权力,不得不以“做作业”的方式应付各类自上而下的任务与指标,以及调动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治理资源来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进行“出了问题才治理”的事件性治理方式。如欲改变这种运作逻辑,势必将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着力于基础性权力建设之上,以重塑权力运作的原则与规则,使基层政权组织具有维持乡村社会日常秩序的制度化与常规性权力,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长期和谐与稳定。
“做作业”;事件性治理;综合治理
“综合治理”一词原本是水利建设中治理黄河、防治水患所采取的各种综合性措施,20世纪 80年代后被借用到社会治安工作中来。在 1996年 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的面貌彻底改观;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正是专门治理那些影响乡村社会秩序的各类问题或事件,大约于 1993上升为乡镇的“中心工作”①中心工作是乡镇根据上级下发的《目标管理制》,按照目标任务的轻重急缓及其考核力度,对其中的目标任务或职能的一种划分。“中心工作”是指那些辅以严厉的考核与检查要求,需要乡镇集中所有人力和物力,全心投入和应对的工作。由于中心工作反映了乡镇的实际职能,因此成为我们探讨乡镇行为角色特征的对象。。但作为一项揭示乡镇运作特性的重要职能,它很少被纳入研究者的视域。相反,被形象地表述为“收粮要款、刮宫引产”的农业税费征收和计划生育似乎总是被化约为反映乡镇运作特性的唯一两项职能。虽然近年来关于乡村纠纷调解和上访的研究均属于针对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研究范畴,但这些研究主要是为了探讨维系乡村秩序的机制及变迁[1],以及乡村社会特性的锐变[2],较少涉及基层政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运作技术,以及由此反映出的乡镇政权的运作逻辑与特性。基于此,本文将呈现乡镇在综合治理工作的治理逻辑及由此所呈现的乡镇运作特性,并揭示其背后的形成机制。
本文所用资料主要源于笔者在桔镇②桔镇是中部某省的一个极为普通的纯农业型乡镇,是笔者于 2004年以来长期观察、回访的乡镇。(详情可参见拙作《运作于压力型科层制与乡土社会之间的乡镇——以桔镇为个案》,《社会》,2009年第 5期。)的参与式观察,以及近年来在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等省的调研,研究发现,由于乡村权威的双重衰变,乡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缺乏维持乡村日常秩序的常规性权力,不得不以“做作业”的方式应付各类自上而下的任务与指标,以及调动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治理资源来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进行“出了问题才治理”的“事件性治理”逻辑,进而使乡镇呈现出“应急型”政府的特性。
乡镇干部将填写各类文字档案的工作称为“做作业”。“作业”则是乡镇干部对各类表格、记录、档案等文字工作的一种形象说法。与“做作业”有密切联系的是“检查作业”和“给作业评分”。事实上,乡镇干部之所以将文字工作形容为“作业”,是因为大量的文字工作源于上级检查的需要,很大程度上与实际工作状况、工作成效没有关系,“做作业”也因此与“务虚”相提并论。关于“作业”与“检查”的关系,吴毅在描述乡镇如何迎检时有过详细的呈现[3]21-41。下文旨在通过“做作业”来探讨乡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乡村秩序之间的关系,以及乡镇运作的特性。
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内容繁多,仅以目前存放于各乡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综治办)的材料为例,至少有 50多项主要内容,有 160多个记录本对各项具体工作进行记录。以下是挂在桔镇综治办墙壁上的可随时查阅的 38个记录本,大致可以反映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应该”完成的主要内容。
1.综治工作大事记;2.见义勇为情况;表;3.重大情况记录;4.治安灾害事故登记;5.镇治安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台账;6.涉法涉诉工作记录;7.刑事、治安案件记录;8.综治特派员活动记录;9.创建平安社区工作记录;10.治安志愿者队伍活动记录;11.治安巡防队活动记录;11.看楼护院 (村)队活动记录;12.治安乱点排查整治情况登记;13.“三禁”(禁毒、禁赌和扫黄)工作记录;14.反邪教工作记录;15.流动人员治安管理工作;16.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17.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18.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19.铁路护路联防工作;20.综治信息报告单;21.维稳信息报告单;22.国安信息报告单;23.治安信息报告单;24.每月“急、大、难”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报表;25.综治委全体会议记录;26.综治办会议记录;27.治安形势分析会议记录;28.各村重点整治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月报表;29.镇重点整治矛盾纠纷排查情况报表;30.矛盾纠纷隐患排查调处记录;31.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登记;32.矛盾纠纷排查会议记录;33.矛盾纠纷调解处理登记;34.综治督查工作记录;35.综治宣传工作记录;36.典型经验情况登记;37.各综治成员单位履行综治工作职责情况汇报表;38.信访工作记录。
这些记录本是由县政法委所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综治委)按统一的样式制作而成,下发给各个乡镇的。从这些记录本所要求记录的主题看,上级对乡镇综合治理工作设计得相当细致,几乎把涉及社会稳定的所有可能因素都考虑到了。但是,当笔者查阅这些记录本时,却发现全都是空白,没有任何相关记录。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副镇长解释说,乡镇一般是在迎接上级检查的一个月前,临时“制作”所要求记录本。也就是说,记录本上所要求实践并记录的工作内容只停留于纸上,主要靠“务虚”和“造假”等“做作业”的方式来完成。
为了应对名目繁多的“作业”,乡镇综治办每年需要花费不少资金用于购买“做作业”所需的纸张、记录本、制度牌和工作流程牌。仅以制度牌为例,桔镇在 2008年迎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时,一共制作了 139个制度牌及工作流程图。由于镇综治办和各村综治办的墙壁上无法容纳如此众多的制度牌,村干部和乡镇干部因此多次向上级建议,将钉子式的制度牌换成活动式的制度牌,以解决在迎检时找不到地方挂牌的问题。因为现行的钉子式制度牌一钉上就很难取下来,着实为难了那些在迎检时找不到可供挂牌之处的乡村干部。如果制度牌是活动式的,在迎接综合治理工作检查时则可以在计划生育办公室插上有关综合治理的制度牌;当检查计划生育工作时则可以在综合治理办公室换上有关计划生育的制度牌,如此变通,就可以让所有的制度牌在检查时集体“亮像”。
另外,“做作业”并不是件简单的工作,既需要投入不少精力,又要有一定的经验。据乡镇干部介绍,制作每项工作记录都要按一定的流程进行,否则会出现“信息不全”,从而影响该项工作迎接检查时的评分,进而影响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成绩。以反邪教工作为例,当接到上级一个“创建无邪教社区”的通知后,乡镇需相应地“制作”10多项文件,这至少要花费一个工作日的时间来完成。但仅就反邪教这项工作而言,县政法委每年至少会下发 60余份相关主题的通知,平均每周至少 1份。
有意思的是,我们在乡镇综治办查阅相关文件时,发现上级政府早已将诸如“东方闪电”、“门徒会”等地下教会定性为需要治理和打击的邪教。但当我们将当地关于地下教会的情况向乡镇领导反映时,乡镇领导却很紧张地说,“你们可千万不要对上面说我县有地下教会、有邪教,要不然又要多出许多事情来。工作不就是为了混口饭吃?管那么多干什么?”政府部门的真实态度是,只要在我的这任期内不出事,管它是违法还是合法,绝对不会“自己给自己找事做”。与此相类似,几乎所有的乡镇干部也是一种“不出事,不治理”的心态,即只要地下教会没有引起人命案件,则可不予理会。只有当问题爆发、危机出现之后,乡镇才能进入治事状态,进行“事件性”治理。
从乡镇治理的实践看,目前乡村社会的基本稳定源于乡镇政权的一种“事件性治理”逻辑。事件性治理是相对于日常性或常规性治理而言,指当乡村社会爆发危及秩序的事件时,乡镇才进入治理状态的一种运作逻辑,以此保持乡村社会秩序的底线。事件性治理中的事件既包括因天灾人祸引发的突发事件,也包括因日常性治理不足而最终爆发的事件。
虽然不是常规性的治理模式,但事件性治理体现了乡镇在维持乡村社会秩序中作为“稳定器”的功能与意义。比如,当突发性事件爆发时,乡镇通过行政性动员的方式,调动所有力量进行集体性、运动化运作。比如 2003年的“防非典”、2005的“防禽流感”以及 2008年的抗冰冻灾害和 2009年的森林防火①2009年的 2月全国总共发生 600多起森林火灾,T县发生三起,其中一起发生在橘镇,总共烧了五天五夜,橘镇乡村两级干部助消防部队忙了整整一个月,吃、住均在山上。。乡镇干部用“打仗”来形容在“防非典”和“防禽流感”期间乡镇处理危机时的运作状态。“防非典”时期,乡镇所有干部可谓夜以继日、全力以赴,所有乡村两级干部每天 24小时对各自所负责的村庄设关卡、巡逻,及时掌控、汇报所有信息。总之,当突发性事件发生时,乡镇往往表现出超强的动员能力和组织能力。
但应对因天灾人祸引发的突发事件毕竟不是事件性治理的常态,事件性治理的常态运作体现于乡镇处理农民上访的事件中。由于农民上访事件不仅仅关涉乡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且是衡量乡镇综合治理工作的关键指标,是上级对乡镇实行“一票否决”的核心内容。应对农民上访因此成为乡镇丝毫不敢懈怠的“硬件”工作。然而,在乡镇的具体实践治理中,由于缺乏常规性、制度化的权力,乡镇总是借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来实现乡村社会的短秩序。比如应星发现,国家在处理集体上访时常用的“摆平术”有“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4]324。吴毅在小镇的考察更为细致,他发现乡镇一般会采用“请客吃饭”,“施以小恩小惠”,或用“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式,在私底下收买个别上访的领袖,以化解农民集体上访[3]616。从乡镇运作的实践看,无论是应星发现的“摆平术”还是吴毅揭示的“怀柔术”,均是乡镇在治理上访时常用的技术手段。比如桔镇对化解上访户的一些“怀柔术”还包括:批准入党;吸收为村干部候选人;给予“低保户”的特殊待遇;挪用救灾款以救灾的名义安抚对方;免费参与合作医疗,等等。
除各类权力技术外,乡村混混②这一群体也被称为“灰色势力”。可参见陈柏峰:《乡村混混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也正在成为乡镇在事件性治理中的主要资源。比如,我们在各地调查时发现,乡村混混在诸如征地、拆迁等乡镇的一些难以推动的工作中,以及在应对越级上访和缠访等上访事件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效用,是乡镇对付各类“钉子户”的一种极为有效的运作技术。以桔镇为例,该镇在进行小镇城建设时,遇到一个不接受各类正当补偿条件的拆迁户,镇领导则找了几个乡村混混,去“劝”了“劝”。结果还真管用,房子没几天就拆了。由此可见,在缺乏村庄内生权威,以及在常规性安抚政策失效的情况下,动用灰色力量成为乡镇在事件性治理中一种更具效力的治理资源。也因如此,乡镇干部认为,与“道上的人”处理好关系不仅多一种朋友,更多一份力量。
由此可见,在目前乡镇应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实践中,其权力运作充满着随意性、权宜性、变通性和短期性,似乎任何有助于实现短期目标的技术、策略、手段和方式,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正当的还是非正当的,均可被引入至综合治理之中。也正因此,一些学者在关于基层政府维稳工作的专项研究认为,近年来,随着“维稳基金”在各级政府中的普遍设立,“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也普遍起来,就是所谓“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只凭负责官员的个人判断,其所体现出的政府行为明显缺乏原则性和规范性 ”[5]。
按照吉登斯的说法,记录、报告、国家“公文档案”等信息储存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国家的监控能力,对于国家行政一体化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从而成为国家权力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6]215。韦伯也认为,现代官僚制的职务执行是建立在文件 (案卷)之上的[7]219。因此,以信息储存为目的的文牍化不仅是现代官僚制的标志之一,而且,由于其与国家监控能力密切相关而成为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中的一部分。但乡镇综合治理工作的“做作业”所显现的却是一种脱离实际、远离现实的形式主义,距现代国家以监控方式实现社会秩序的实质性文牍化十分遥远。事实上,这种形式主义的文牍化广泛地存在于乡镇的各项工作中,并成为乡镇运作的常态。对于现行的形式主义文牍化,乡镇干部认为,税改后的乡镇并非“无事可做”,而是“许多需要做的事没有做或没有能力做”,最后只能进行“出了问题才进行治理”的事件性治理。
显然,透过“做作业”和事件性治理,乡镇明显呈现出“应急型”政府的特性。引用桔镇党委书记的概括,“不发生、不知道;不出事,不应对”是乡镇“应急型”政府的主要特征。也就是说,“做作业”和事件性治理表明,乡镇只具有“救火”式的“应急”功能,缺乏“防火”式的日常性治理功能,只能采用各类权宜的、非规范的权力策略,比如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安抚上访户,或牺牲自身的合法性借用不具有正当性的灰色力量,以实现乡村社会的短期秩序与“底线”秩序。
乡村权威的双重衰变以及乡镇常规性权力的缺乏是形塑乡镇“应急型”政府的内在逻辑。在传统乡村社会,维持乡村社会的秩序机制是费孝通先生所说的“长老政治”和“礼治秩序”[8]64,48。“长老”其实代表着一种维护秩序的内生权威,既可以具体化为宗族“族老”、士绅,也可以是杜赞奇所说的保护型经纪[9]34。但在乡村秩序的维系中,“长老”只有与“礼”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正如费孝通所说,“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礼并不是靠外在的权力来推行的,而是从教化中养成了个人的敬畏之感,使人服膺;人服礼是主动的”[8]43。简言之,乡土社会的秩序不是靠外在的有形国家权力机构来维持,而是依靠人们对礼俗的熟悉,对传统规则的服膺。“长老”是承载与实施“礼治秩序”的权威。正是基于“长老”和“礼”的秩序机制,传统乡村社会又被称“无讼”社会,进而使得处于乡村社会之上的国家政权能实行“有了控诉才介入,并尽可能地依赖民间调解和半正式程序”的简约治理[10]。
然而,当前乡村社会秩序的样态表明,维持乡村秩序的内生权威和规范已经丧失[1],曾经拥有权威的老人不但丧失了权威反而面临着无人赡养的生活困境,甚至绝望地自杀[11];而横行的骗、偷、抢搅乱了乡村社会的安宁,让村民备感“不自在”,缺乏安全感[12]。在价值伦理衰弱、乡村社会失序情况下,地下教会正迎合了村民对安宁秩序追求的心态,但具有邪教性质的地下教会本身又是危及社会秩序的力量[13]。当承接乡村治理内生结构和规范缺失,或者说“权力的文化网络”[9]11解体后,应对秩序而产生的国家权力理应成为乡村日常秩序的维护者。
但是,在村庄内生权威缺失的背景下,乡镇却缺乏维持乡村社会日常秩序的能力。从乡镇综治办公室墙上的组织机构图上看,乡镇综合治理工作可谓“人员完备、机构建全”,有综治办、信访办、安全生产办、矛盾调解处理中心等上十个机构和十几个工作人员,实际上没有任何专职人员。以桔镇为例,即使是负责综治的副镇长也只是兼职,他同时分管党政办公室等后勤接待工作,并有驻村任务。平时,该镇长几乎无暇顾及综治工作,只有在迎检时,才坐在办公室没日没夜地赶写各类“作业”。遇到突击性检查时,乡镇不得不调用其他乡镇干部到综治办帮忙,加班加点地完成各类“作业”。
乡镇的综合治理不仅人力匮乏,更缺乏一种有效的常规性治理权力。面对乡村社会的盗窃、行骗、老年人无人赡养、地下教会、乡村混混等危及乡村社会秩序的行为或人群时,尽管村民习惯于“找政府”,但乡镇缺乏相应的治理能力。与此同时,由于村庄规范、乡镇权威和国家意识形态的乏力,乡镇的“思想工作”也显得软弱无力,只能以“做作业”的方式应付上级检查。真正具有维护乡村秩序能力的是不受乡镇管辖的派出所,它具备乡镇所不具有的执法权和强制力。
但乡镇派出所也面临能力不足的问题。以桔镇为例,该镇派出所只有三名警员,却要管辖包括桔镇在内的两个乡镇,涉及 221平方公里,21个行政村,236个自然村。可以想象,依靠三名警员维持如此广阔的乡村社会秩序似乎有些不切实际。正是基于此,理想的治理状态应该是拥有执法权力的派出所与拥有政权体制的乡镇进行联合办公,以显现乡镇作为一级政府的治理能力以及“综合治理”的真正内涵。然而,在实际的运作中,派出所与乡镇的关系十分松散。乡镇干部说,由于派出所直接隶属于县公安局,而公安局局长又是县委常委,乡镇对派出所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力。乡镇是否能与派出所达成“综合治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派出所所长和乡镇党委书记两人的私人关系。如果两个领导的私交比较好,派出所可能会配合乡镇的一些治理工作;如果不好,双方则各行其职,互不搭理。然而,当乡村社会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承担责任的却是乡镇,乡镇将面临“一票否决”的命运。对于这种权、责不对等的现象,一些乡镇干部认为,当前一些乡镇体制改革的观点缺乏基本的常识,“有些观点认为乡镇体制改革需要弱化乡镇职能,转为派出机构。但乡镇事实上早就是派出机构了,没有哪一级政府的设置像乡镇这样不完备。如果还以当前的改革思路继续弱化下去,乡镇便只能坐在办公室里“做作业”①桔镇笔记,与乡镇党委书记谈乡镇体制改革,2009年 1月 8号。。
由于乡村权威的双重衰变,乡镇缺乏维持乡村日常秩序的常规性权力,才不得不以“做作业”的方式应付各类自上而下的任务与指标,同时调动各类正式与非正式的治理资源来应对各种突发性事件,进行“出了问题才治理”的事件性治理。如果从国家政权建设的角度看,国家行政力量延伸至地方社区,实现对其所辖社会体系实施全面的反思性监控,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性[6]19。但反思性监控的实现依赖于国家强有力的“基础性权力”。根据迈克尔·曼的权力二分法,所谓基础权力是指“一个国家的制度能力,它或是专制的,或是非专制的,而制度性能力则旨在贯穿其地域,以及逻辑上贯彻其命令,是一种‘贯穿’社会的‘权力’”[14]69。通过对第三世界国家政权建设研究现状的梳理,黄冬娅对基础性权力作了更为详实的阐释,她认为基础性权力是国家实际渗透到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疆域内执行决定的能力,它是国家通过其基础设施 (infrastructure)渗透和集中地协调市民社会活动的能力[15]。具体而言,基础性权力是一种能增加对社会的渗透力、能与社会建立更制度化的关系,并能有效地实现资源再分配的能力,它不仅关涉能否建立一个理性化、制度化官僚体系,而且与国家能否构建一个具有执行经济政策、提供社会服务和维持公共秩序的基层政权组织密切相关[16]4-5。也正因此,在关于第三世界国家政权建设的研究中,如何通过国家建设或者国家重建来增强国家的“基础性权力”,构造一个理性化、制度化的官僚体系,以避免成为“失败国家”,被认为是第三世界国家政权建设的核心内容,以及最主要的任务与挑战[14]。在国家基础权力薄弱的中华帝国时期,基层政府可以借助乡村社会内生资源进行简约治理。当前,国家基础性权力仍然弱小,但简约治理赖以维系的村庄内生权威与规范已经缺失,“做作业”和事件性治理的乡镇运作逻辑由此而生,从而使乡镇呈现出“应急型”政府的特性。由此可见,如欲改变当前“做作业”和事件性治理的运作逻辑,势必将国家政权建设的目标着力于基础性权力建设之上,以重塑权力运作的原则与规则,使基层政权组织具有维持乡村社会日常秩序的制度化与常规性权力,从而实现乡村社会的真正和谐与长期稳定。
[1]董磊明:《宋村的调解》,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年版。
[2]陈柏峰:《乡村混混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8年版。
[3]吴毅:《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北京:三联书店 2007年版。
[4]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北京:三联书店 2001年版。
[5]清华大学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报告》,载《中国青年报》2010年4月 18日版。
[6]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 》,胡宗等译 ,北京:三联书店 1998年版。
[7]韦伯:《经济与社会》,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7年版。
[8]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9]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 2003年版。
[10]黄宗智:《集权的简约治理:中国以准官员和纠纷解决为主的半正式基层行政》,载《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11]杨华:《自杀秩序与湖北京山农村老年人自杀》,载《开放时代》2009年第 5期。
[12]欧阳静:《农村如何选择电视节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 6期。
[13]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载《开放时代》2008年第 3期。
[14]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 (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2年版。
[15]黄冬娅:《比较政治学视野中的国家基础权力发展及其逻辑》,载《中大政治学评论》,北京:中央编译局出版社 2008年版。
[16]霍布森:《国家与经济发展:一个比较及历史性的分析》,黄兆辉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版。
“Do homework”and Events Governance:Logic of Town Government′s Comprehensive Governance
OUYANG Jing
(School of Tax and Public Adm inistration,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 ics,Nanchang330013,China)
Due to the decaying authoritativeness of the township governments,they lack conventional power to maintain the daily order of the rural society.This situation makes the town governments take the way of“doing homework”and“governing only when problems appear”to dealwith kinds of top-down duties and targets.To reshape this operation logic of the town governments,efforts need to strengthen the infrastructure power of town governments,so as to achieve the long-term rural social har mony and stability.
“do homework”;events governance;comprehensive government
欧阳静 (1982-),女,江西吉安人,法学博士,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基层政权组织和乡村治理研究。
2010-09-16
C912.82
A
1671-7023(2010)06-0106-06
责任编辑 丘斯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