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卉青
(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河北保定 071002)
宋代契约中介“牙人”法律制度
杨卉青
(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河北保定 071002)
宋代发达的商品经济推动了契约关系的发展。在契约关系的订立和履行中,宋代“牙人”参与契约关系的范围很广,人数很多。宋代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规范牙人的活动,规范市场。因此,宋代中介牙人制度的完备成为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值得我们今天研究和借鉴。
契约;牙人;制度
契约的成立和履行是双方交易的行为,但也常有第三方的参与,如居间人、中介人、经纪人的参与。在中国古代契约关系的订立和履行中,中介人更是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帮助当事人寻找订立契约的机会,收取报酬。李祝环先生说:“中人现象是中国传统民事契约在其本身发展过程中逐渐成熟,被固定化与程序化的特殊现象,它构成中国传统民事契约的重要组成部分。”[1]早在春秋战国时期,中介人就已经在牛马交易中出现。中国古代对交易中介人又称为旁人、任人、时人、保人、见人、中人、牙人、驵侩、经纪等多种。其中,牙人是始见于唐代而为后代所长期沿用的一种主要称呼,胡三省说:“牙郎,具侩也;南北物价,定于其口,而后相与贸易。”[2]6816关于中介人的法律规定,唐以前并不多见。
宋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商品的流通范围扩大,给中介牙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广阔的活动空间。宋代牙人参与契约关系的范围越来越广,作为中介人的牙人分工也越来越细,且向专业化方向发展。在宋代,牙人通过做中介收取“牙钱”或“牙契钱”,即牙人的报酬。牙人收取的报酬通常依交易比例而定,有的获利颇丰。如,绍兴六年(1136)诏“太府寺置牙人四名,收买和剂局药材,每贯支牙钱五文,于客人卖药材钱内支”[3]5753。依官府牙人的牙钱定为五文,可知收取牙钱的标准至少应在五文上下。有的牙人还将此职业作为一种世传职业,如“大侩程氏”以“遥接商旅作牙侩”[4]304为业。安东州涟水县沙家堰市民支氏开张客邸,有携货商客到来,就让儿子支友璋作牙侩,“璋性慧口辩,诡谲百出,左弥右缝,人多堕其狡计”[4]1342。牙人在当时也成为人们向往的职业,南宋地方官胡石壁在一个判词中写道:
大凡求利,莫难于商贾,莫易于牙侩。奔走道途之间,蒙犯风波之险,此商贾之难也,而牙侩则安坐而取之;数倍之本,趋锥刀之利,或计算不至,或时月不对,则亏折本柄者常八、九,此又商贾之所难也,而牙侩则不问其利息之有无,而己之所解落者一定而不可减[5]409。
宋代的牙人不仅说合贸易、拉拢买卖,有的还接受委托、代人经商,甚至揽纳商税等。在宋代契约关系中,牙人在契约订立、担保、履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快了商品交易流通,促进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由于宋代从事牙人的数量多,在契约关系中的作用重大,宋代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规范牙人的活动,规范市场。因此,宋代的中介牙人制度的完备成为宋代契约法律制度的显著特点,值得我们今天研究和借鉴。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在宋代从事中介的人员很多。据记载,两宋时期“贾区多于白社,力田鲜于驵侩”[6]550。虽然有些夸张,但也说明牙人数量之大。宋代牙人的种类也很多,从事不同的中介服务,见于记载的有:庄宅牙人、牛马牙人、茶牙人、牙嫂、牙婆、米牙、贩香牙人、鱼牙、引领牙侩等。其中庄宅牙人、牛马牙人、茶牙人因涉及大宗交易,最为重要。牙婆、牙嫂协助人们雇觅人力、女使、工匠等劳动力,因业务数量大,作用也很重要。
两宋商品经济发展,商业贸易繁荣,牙人在订立契约中的作用尤为突出。牙人的主要职责是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为委托人寻找交易对象,并促使双方契约的订立。如,庄宅牙人是田宅买卖活动的中介,主要职责是核实钱数,帮助官府完税,促成契约成立。“应镇耆、庄宅牙人,根据置薄,各给手把历,遇有典卖田产,即时抄上立契月日钱数,逐旬具典卖数申县,乞催印契”[7]75。在田宅交易中:“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阉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8]159。牙嫂、牙婆、行老等是劳动力市场的居间人。在劳务雇佣中,牙嫂、牙婆协助人们觅雇人力、干当人、女使、工匠等劳动力,“欲买宠妾,歌童……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但指挥便行踏逐下来”[9]531,“府宅官员,豪富人家欲买宠妾、歌童、舞女、厨娘、针线、供过、粗细婢妮,亦有官私牙嫂及引置等人”[10]19。袁采说:“雇婢仆须要牙保分明。牙保,又不可令我家人为之也。”[8]146宋代的广州、泉州、明州、温州、台州等海外贸易频繁,海外客商不熟悉情况,需要有人做中介人。因此,牙人很活跃,他们可以为客商寻找主顾。如蜀商在钦州与外商的交易中,用蜀锦易香药“其始议价,天地之不相侔……二商相遇,相与为杯酒欢,久而降心相从。侩者乃左右渐加抑扬,其价相去不远,然后两平焉。官为之秤香、交锦,以成其事”[11]197,卷5《钦州博易场》。在临安城内有一种促成交易的牙人叫“涉儿”,“专攻刀镊,出入宅院,趋奉郎君子弟,专为干当杂事,插花挂画,说合交易,帮涉望作,谓之涉儿,盖取‘过水’之意”[9]529。揽户又称揽子,是税户和官府之间的媒介,代税户纳税,从中牟利。邸店也常兼业牙人,为投宿的商人介绍买主。
南宋官员有的“溺于声色,一切无所顾避,闻人家姬侍有慧丽者,伺其主翁属纩之际,已设计贿牙侩 ,俟其放出以售之”[12]101,卷3《士大夫好尚》。女侩施三嫂对张元中说:“曩与君买婢,君约谢我钱五千,至今未得。”[4]457这说明有些士大夫为声色也乐于找牙侩做中间人。
虽然牙人在契约订立中的作用很大,但是牙人提供的中介服务不是强制的。根据宋代有关法律规定,买卖主如果当面自成交易者,牙人不得阻碍。“客人般贩茶盐到住卖处,欲用牙人货卖者,合依已立定等籍第三等户充牙人交易。如愿不用牙人,自与铺户和议出卖,或情愿委托熟分之人作牙人引领出卖者,听从客便”[3]703。使用牙人是自愿原则,交易中人亦可“和议出卖”,也可不用专业牙人,用熟人做中介。
宋代牙人在契约关系的订立中,不仅介绍交易,而且在契约订立中起的作用也很大。在交易中,居间人不仅要居中说合,促成交易,还要评定价格、押契。交易后,还须协助官府办理纳税、印契等事务,带有浓厚的半官方色彩。在田宅买卖活动的中介人为庄宅牙人,其主要职责是核实钱数,帮助官府完税,促成契约成立。如常和镇耆指在镇上主持交易的老人“应镇耆、庄宅牙人,根括置簿,各给手把历,遇有典卖田产,即时抄上立契月日钱数,逐旬具典卖数申县,乞催印契”[7]75。在田宅交易过程中,牙人有一定的作用。《袁氏世范》记载:“人户交易,当先凭牙家,索取阉书砧基,指出丘段围号”[8]159。据此,可以看出牙人在交易中的重要作用。在借贷契约中,牙人要检验货品,如蜀茶园户输茶借粮“每岁春,官司预拳借粮,必以牙侩保任之。及输之日,验引交称,又有牙侩主之。”[13]8104
牙人在契约成立时,除见证交易的过程外,还要参与价钱的议定。张传玺主编的《中国历代契约会编会考》中就收录了南宋项永和卖山契:“三面评议价钱十八界官会五十贯文省,其钱当立契日一并交收足讫,并无分文少欠,别不立碎领。”[14]522契约中“三面评议价钱”的内容就是中介人参与了价格的议定。
在宋代,由第三人参与书面契约的订立很普遍,而对于简单契约的订立则少有参与。但在有些交易中,为证明、监督契约双方的履约,契约的订立必须通过居间人方可进行,以便在遇有经济纠纷时,牙人可作为重要人证。如茶盐赊买、赊卖中,官府用法令规定由牙人监督签约和货款偿还。为了保证交易的稳定,对不动产交易进行登记,牙人成为契约关系成立的见证人。因此,牙人的签字又有证据的作用,如宋徽宗政和元年(1111)规定:
诸以田宅契投税者,即时当官注籍,给凭由付钱主,限三日勘会业主,邻人、牙、保,写契人书字圆备无交加,以所典卖顷亩田色。间架,勘验元业税租,免役钱,纽定应割税租分数令均平,取推收状入案。当日于部内对注开收[3]5905。
在古代,牛马和农业生产息息相关,是主要农业资料,历来为官府所重视,牛马和房屋一样具有不动产的法律地位。牛马牙人是牲口交易的中介人。牛马牙人除促成交易外,还要协助官府规范牛马市场。例如,要同押文契,协助官府收纳税款和过户;检查牛马是否有隐疾;监督双方立契和交付款项。正如“买卖牛马之类……人有已交价钱未立契券,已立契券未还价钱,盖不知律有正条,须录全条晓示牛马牙人并诸乡村知委,免兴词讼”[7]75。
宋代的牙人在其参与的交易活动中,还承担一定的担保责任。宋代法律规定典契必须由牙人担保。宋代牙人不仅要见证典契的订立,而且对交易本身负连带担保责任。有时为了使这种担保更具有可靠性,还要在牙人的田土上设立物的担保。如“如本主并保人填纳不足者,勒之检估吏人、牙人均补。”[3]5461有时候牙保连称,牙人与其他保人承担相同的担保责任,“犯人偿不足,知情牙保均备”[5]145。
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达,中介业务内容越来越复杂,牙人的数量越来越多,牙人中不免有坑蒙拐骗、扰乱交易秩序等行为。如南康军一带,“诸县乡村人户搬米入市,多被米牙人兜揽拘截在店,入水拌和,增抬价直,用小升斗出粜,赢落厚利。遂至细民艰食”[15]644。为了挣到钱,有时牙人不择手段,不讲道德,乘人之危。饶州鄱阳农民郑小五阖家患病极贫,“欲召医巫买药,空无所有,但得一毡笠,倩牙侩王三鬻之,可值千钱。王乃隐其半”[4]851,暴露了牙人的可恶之处。
为了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整顿市场,宋代通过制定法律规范牙人的活动。朱熹就讲到:
寻常客人粜米,必经牙人方敢粜,常被邀阻,多抽牙钱。是致不肯住籴,合严立榜赏上约,许从民旅之便,情愿交易,庶得牙人不敢骚扰。今立赏钱一千贯文,榜市曹,张挂晓示,如遇客旅兴贩米斛到军,听从民旅之便,自行粜籴,如牙人不尊今来约束,辄敢遥阻解落牙钱,许被扰人书时具状,经使军陈诉,切待勾收犯人重行勘断,追纳赏钱入,官施行[15]。
这一建议是对牙人垄断市场的处理。为了规范市场,保证中介组织的正常有序进行,制止牙人的不法行为,宋代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如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年)《牙保法》“请自七年三月推行。”[3]3367这些规定一直到元代仍有沿用。
宋代对牙人的管理活动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如为了交易方便设粜场,制定交易手赎的文书格式,即“粜场印式,以限制牙人的上下其手”[15]643。宋代这些强化牙人管理的政策,对于完善和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商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宋代对专业牙人的执业条件、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及责任也都有明确规定,官府对于牙人的非法行为也严格予以取缔和打击。
宋代将一部分牙人纳入官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如官府所收取的税收中,一般还有“牙契钱,这实际上就是为官府的牙人收取的报酬。宋代的官牙是指官厅牙人和在官府登记注册的民间牙人”[16]128。王安石变法中的市易务就是官设的居间机构,这些牙人充任各种管理、组织商业活动的中间商,并具有经纪人的身份,是官府专卖机构中的中坚力量。市易务和太府寺有专业官牙,各地分支机构也有大量官牙。如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在京置市易务,监官二员,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召在京诸行铺户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 ”[3]5469,招募的牙人是兼职的。南宋绍兴六年(1136年)诏:“太府置牙人四名,收买和剂局药材”[3]5753。官府牙人已有了专职人员。宋代官牙的产生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税收。宋神宗元丰二年(1079年),李宪曾言:“蕃贾与牙侩私市,其货皆由他路避税入秦州。”于是朝廷就“募牙侩引蕃货赴市易物中贾,私市者许纠告,赏倍所告之数”,为此又设立了对牙侩的“纠告”制度[17]4552。
宋代针对民间交易牙人制定《牙保法》,把牙人纳入官府的控制之下。它规定:经官府登记批准,并发给类似营业执照的“身牌”后,才能从事牙人的活动。此外,在经济方面,有无债务以及对充当牙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也都有要求,并且还要求对担任牙人的人必须有其他人为之作保。两宋时期的法律制度还规定,如果从事海外贸易业务的引领牙人是“物力户”,则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同时要有担保,被称为“物力保识牙人”[3]5327。据《作邑自箴》中讲:“须召壮保三两名,及递相结保,籍定姓名,各给木牌子随身别之,年七十以上者不得充。仍出榜晓示客旅知委”[7]。这说明从事居间之人不仅要有两至三人作保,而且有从事本行业的标识即“木牌子”,且必须“随身别之”,颇类似今天的执业资格证,并且年龄限制在七十以下。凡未向官府登记亦无身牌而私自开张者是非法的,违者要受到惩罚。如《庆元条法事类》中规定:“诸老疾应赎人充庄宅牙人者,杖一百”[18]773。这些规定既保证了牙人正常执业,也防止了鱼目混珠,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具有保证作用。它还规定:牙人“每有客旅欲作交易,先将此牌读示”,还要求旅店要劝说客商:“只可令系籍有牌子牙人交易”[8]。
宋代法律不仅规定了牙人享有一定的权利,还规定了牙人在契约的订立、履行、担保方面须承担的责任并且对牙人参与违法交易规定了严厉的处罚。
宋代严格限制卑幼参与契约关系,如果牙人参与了这些活动将受到处罚,“如是卑幼骨肉蒙昧尊长,专擅典、卖、质举、倚当,或伪署尊长姓名,其卑幼及牙保引致人等,并当重断,钱业各还两主”[19]206。
《宋刑统》规定:“应有物业重叠倚当者,本主、牙人、邻人并契上署名人,各计所欺入己钱数,并准盗论。不分受钱者减三等,仍征钱还被欺之人。如业主填纳磬尽不足者,勒同署契牙、保,邻人等同共陪填,其物业归初倚当之主。”[19]206此处是关于牙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南宋时,又规定“交易诸盗及重叠之类,钱主知情者,钱没官,自首及不知情者,理还。犯人偿不足,知情牙保均备”[5]145,“诸以己田宅重叠典卖者,杖一百,牙保知情与同罪”[5]302。
见任官买贩生口,尤法禁之所不许。黄友押下供女使三名,责付官牙寻买。据黄友供,呈奉台判:为时官而买贩生口,固为碍法,为本县市民之女,于法可乎?黄友勘杖一百,押出本路界。其女子三名押下县,请知县唤上亲属分付,逐一取领状申。县尉不守条令,雇买部民之女,合行按奏,先具析,限一日申。仍请本县追上潘牙人,程牙婆两名,各从杖八十讫,申[5]357。
宋政府还规定牙人在交易中要守法诚实,“不得信凭牙人说作,高抬价钱,赊卖物色,前去拖坠不还 ……如是自来体例赊买者,须立壮保分明”[7]。胡石壁在一判例中还提到“为牙侩者,当念其勤劳,念其险隐,公平其心,与之交易可也。乃又从而欺瞒之,岂不仁亦甚矣”[5]409。这是规诫牙人的执业操守“当念其勤劳,念其险隐公平其心”。对不仁之牙人的惩戒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肯定和维护。如果牙人欺隐委托人财产入己者,必须退赔,且承担刑事责任,《名公书判清明集》“治牙侩父子欺瞒之罪”记载:
颜文龙不远千里,兴贩货物,投托李四之父子,前后赢余其牙钱,亦必不少,颜文龙意其可托,遂以银、会寄于其家,取守会以为证,自谓他日必可执券取偿。岂料李四父子全无信行,遽欲从而乾没之。及至到官,乃谓保正立双头文字,系是寻常富室欺凌愚民之所为。李四父子既为牙侩,乃世间狡猾人也,岂肯甘心立此等文字,与远乡客人乎!此盖万无是理。李四为此言,不特以颜文龙为可欺,是以太守为亦可欺矣!欺商且不可,况欺太守乎?为牙人至于敢欺太守,则前后之被其欺者,不知几人矣。欠负之罪轻,欺瞒之罪大,李七五,李四杖一百,押出府界,仍监还所欠钱、银[5]409。
案例中,对于不讲诚信的李四父子因为欺骗委托人颜文龙,又欺骗太守,受到杖一百的刑事制裁,而且要求偿还所欠的钱款。在田宅买卖中,如业主、牙人等欺罔亲邻,契帖内虚抬价钱,及亲、邻妄有遮恡者,并据所欺钱数,与情状轻重,酌量科断[19]207。
宋代关于中介牙人的管理更为规范和完备。通过对牙人的管理,规范了市场,促进了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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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编辑 冯红]
Legal System of Contract Intermediaries in the Song Dynasty
YANG Hui-qing
(Hebei University,Department of Marx and Lenin,Baoding,Hebei 071002,China)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 developed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mmodity economy in the song dynasty.During the formulation of the contractual relationship,a lot of Yaren,the intermediaries,joined the activities.To norm the activity of Yaren and regulation of market,the song government made a series of legal system.The completion of the Yaren system was the most characteristics in the song dynasty,which should be studied and learned today.
contract;Yaren;system
2008年度河北省教育厅社科基金项目《宋代中介人法律制度研究》(S080101)的阶段性成果。
杨卉青(1965—),女,河北安国人,历史学博士,河北大学马列教研部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制史。
D929
A
1005—6378(2010)01—0051—05
200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