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华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上海 200237)
社会学与社会工作
蒂特马斯福利思想探微
汪华
(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上海 200237)
蒂特马斯是英国社会政策的开创者和福利国家理论的重要奠基人。以其鲜明而务实的价值取向和对社会公平的执着关注,蒂特马斯构建了其完整的国家福利思想。支撑蒂特马斯福利思想体系的,是其关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市场损害与社会成本、经济自由与社会政策三个方面关系的论述。以此三大命题为基轴,蒂特马斯建构了一个三维度的福利分析框架。
蒂特马斯 福利国家 社会福利理论
经典的福利国家理论总是沿着“国家-市场”的二元分析框架构建自己的诠释模型。理查德· M.蒂特马斯(Richard Titmuss)在此基础上引入“社会”这一维度,将“国家-市场”二分的诠释传统,重新整合成“社会-市场-国家”的分析架构,形成其独特的“国家福利”的叙事范式,并使“社会政策”最终“学科化”。这不仅使他赢得了“社会政策之父”的美誉,同时还使蒂特马斯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获得“福利国家的最高主教”这一殊荣。
理查德·M.蒂特马斯(Richard Titmuss)是一个费边社会主义者。他毕生致力于公平和正义的社会改良运动。就其学术贡献而言,蒂特马斯既是英国和欧美国家公认的社会政策体系与福利国家理论奠基人,又是经验性社会福利政策研究的开山鼻祖。他的思想与理论体系达到了福利哲学的层次。蒂特马斯已成为社会政策与国家福利的代名词,成为社会政策与社会福利理论的一面旗帜①刘继同:《“蒂特马斯典范”与费边社会主义福利理论综介》,《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正是由于其在社会政策领域开创性的卓越贡献,1979年英国社会政策大师唐尼森(Donnison)曾将蒂特马斯的思想和理论体系称之为“蒂特马斯典范”。
蒂特马斯出生于1907年的英国。尽管早年所接受的正规教育十分有限,但这并没有影响此后蒂特马斯的学术贡献和社会声望。1938年,蒂特马斯出版了其第一部著作《贫穷和人口》(Poverty and Population),这使他开始引起了人们的注意。1942年,蒂特马斯被邀请参与编写战争史,负责有关卫生与健康部工作的撰写任务,并最终形成了《社会政策问题》这一成果。这往往被认为是蒂特马斯学术生涯的开端。①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页。1950年,蒂特马斯被任命为伦敦经济学院社会行政系(后改名为社会政策系)主任。尽管蒂特马斯并没有接受过正规的学术训练,但他在社会政策领域的一系列著作包括《贫困和人口》(1938)、《社会政策问题》(1943)、《人口问题》(1950)等给他带来了不少声誉,并使其在国际同行中被认可。此后,社会政策系在蒂特马斯的带领下繁荣发展。其在教学、研究方面经常处于领军地位,甚至影响了社会改革。蒂特马斯的努力使社会政策最终成为大学里的一门学科,并使这门学科赢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同时,蒂特马斯也是社会服务的积极推动者。从1968年起,他担任了救济供给委员会的副主席。他尤其关心社会正义问题,并曾经在非洲做过咨询。蒂特马斯主讲社会工作和社会政策课程,他在伦敦经济学院的教学生涯一直持续到1973年去世。
蒂特马斯是英国社会政策的鼻祖,其福利理论为福利国家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已成为广为传诵的“蒂特马斯典范”。蒂特马斯信奉费边社会主义理想,将英国费边社会主义福利理论与政策实践推到前所未有的高峰。蒂特马斯代表作是1958年出版的《福利国家论文集》(Essays on the Welfare State)和 1968年出版的《福利的承诺》(Commitment to Welfare)。这两本论文集汇集了蒂特马斯在不同场合的主要演讲稿,集中反映了蒂特马斯的福利理论精华,至今仍然是社会政策领域中最权威和脍炙人口的经典之作。②刘继同:《“蒂特马斯典范”与费边社会主义福利理论综介》,《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
基于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执着关注,蒂特马斯在回顾英国过去数十年福利传统基础上,以对人的尊严为现实关怀,系统阐述了他的福利思想。从其现有著述来看,支撑蒂特马斯福利思想体系的,是其关于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市场损害与社会成本、经济自由与社会政策三个方面关系的论述。他的这三个基本命题,构成了蒂特马斯福利哲学的理论基础。
1.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
在强调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辩证统一的解释路径下,蒂特马斯阐述了他的整体福利观念。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之间的矛盾是西方社会福利在价值理念上的一个传统争论。个人需要如何获得以及社会在多大程度上应该向个人提供福利,这是国家干预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长期争论的焦点。为什么要通过税收制度实行财富的转移支付,财富再分配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何在?关于这些问题的讨论在20世纪40年代福利国家体制初建以后更加激烈。一些人对福利国家建设的效应表现质疑,认为福利国家过度注重对个人需要的保护和满足,这必然意味着社会需要的被忽视,其结果势必危害了经济和国民道德的发展。甚至有人指责,所谓“福利国家”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劫富济贫”的行为。他们声称,任何人都不应该依赖纳税人生存,除非他确实需要这种救助。自由主义者甚至抱怨,国家的社会安宁已经受到财富再分配的威胁。③Titmuss,R.M.:Essays on The Welfare State.London: GeorgeAllen&Unwin,1958,PP.36;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页。
与自由主义认为个人需要应由个人承担责任的看法不同,蒂特马斯认为,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不可分割。向个人提供的福利,受益者并非只是个人本身。社会是一个有机体,个人生存意愿的保护与满足,在更大的范围内可以理解为是对社会整体生存意愿的保护与满足。将个人需要的正当性诉求置于社会整体需要的合理性解释框架中来理解,这是蒂特马斯阐述其整体福利观的一个重要立论前提。从他的一些论述表达中可以清晰地反映出这一点。
蒂特马斯曾经指出,所有由集体提供的社会福利都被有意识地设计成满足一些社会公认的“需要”,而不是如一些自由主义者所宣称的那样“在人们的付出和取得之间”缺乏必要的关联。对个人需要的满足,在某种意义上体现了社会作为有机整体生存的意志;作为整体的社会利益是建立在个体利益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因此,由集体向个别有需要者提供的社会福利,本质上体现了人们希望帮助一些人生存下去的愿望。因此,“需要”既可以被认为是“社会的”,也可以被认为是“个人的”,它在本质上是整体和部分继续存在下去相互所必需的内部自我依赖相互联系的各要素。①Titmuss,R.M.,Essays on The Welfare State.London: GeorgeAllen&Unwin,1958,PP.39.那种认为个人需要的满足是对社会需要的损害的观点在蒂特马斯那里遭到了批驳。他尖锐地指出,“对两者(个人需要与社会需要)之间进行完全的划分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其中一方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转变成另外一方”。②同上,PP.40。
在他的一部著作中,蒂特马斯甚至强调,在关乎社会福利的所有理论和原则当中,最根本的问题,也许就是史不绝书的公平分配(distributive justice)问题。蒂特马斯引用四句谚语来阐发其整体福利主义理念:
按个人的需要(need)而分配
按个人的价值(worth)而分配
按个人的功绩(merit)而分配
按个人的劳力(work)而分配
蒂特马斯最后大声疾呼,应该再加上一句,“按我们的需要(OUR NEED)而分配”,社会的意愿是迈向更平等的社会。③Titmuss,R.M.:《社会政策十讲》,江绍康译,商务印书馆(香港)1991年版,第130-131页。
蒂特马斯特别指出,不能将所提供的公共福利看作是财富从一个收入群体向另一个收入群体的转移,他认为那是危险的。在他看来,财富转移只是一个外在的过程,而在这个外在过程之下的是对社会平等的追求。④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79-180页。当然,蒂特马斯并不否认社会满足个人需要应有限度,他认为个人的需要如果没有限制则会无限膨胀,如果社会超出其能力所限去满足个人需要,则反过来又会影响社会公平与社会安全。
2.市场损害与社会成本
社会福利在某种意义上被蒂特马斯定义为是对市场损害的一种社会补偿。这种市场损害,蒂特马斯用“社会成本”这个极富表达力的概念对其进行阐述。多年来,社会成本一向被经济学家所忽视,尽管这种成本客观存在。蒂特马斯指出,所谓社会成本,即是生产者没有承担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成本、而消费者亦没有承担享用产品或服务的全部代价。换言之,社会成本是列在生产者与消费者账目以外的、因为生产产品或享用产品而令社会成员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不便。⑤Titmuss,R.M.:《社会政策十讲》,江绍康译,商务印书馆(香港)1991年版,第49页。现实生活中关于社会成本的例子俯拾皆是,如企业生产化工产品而带来的环境污染、市场经济中竞争失败的失业现象、由于经营不善而致破产的贫困等。诚如蒂特马斯所指出的那样,经济变迁的某些因素足以构成损害,实在或潜在地威胁个人及其家庭的谋生能力、健康和自立程度。蒂特马斯指出,在社会、政治和价值变迁更为广泛的领域内,可以找到牵连更广的类似例证:战争及其他暴力形式的损害、失业、年老无依、出生率上升、家庭残缺及人口增长等。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这些社会性损害(Disservices)既可以反映在人类健康的损害上,也可以表现为财产价值的破坏或衰退,甚至还包括自然财富的提前耗竭。①Titmuss,R.M.:《社会政策十讲》,江绍康译,商务印书馆(香港)1991年版,第51页。
市场扩张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同时体现在私有财富增加的过程中。蒂特马斯认为,增加私有财富势必会引致社会损害的增加。他进一步分析道,这个判断可以用都市社会的汽车现象为例来加以说明:私人财富的增加会带来汽车消费的增加,而汽车消费的增加会导致一些社会后果(如环境污染、居住区域分割、能源消耗),继而影响公共服务措施(管理成本增加、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医疗成本上升、城市规划的低效率等)。问题是,这些积极、纠错、预防和赔偿的服务应该如何支付?谁应当负责提供有关赔偿?②同上,第55页。
尤其是,若没有积极的政策干预,因私人财富的增加而导致社会成本增加的幅度愈加剧烈。蒂特马斯指出,尽管全体社会成员均是这些社会成本的承受者,但实质上的影响者主要是穷人和贫困者。这里所谓的贫困,被蒂特马斯受定义为是“最广泛意义上贫困”——情感的贫困、行动的贫困、聆听与学习的贫困、社会关系的贫困。更为关键的是,所有这些贫困加起来可能会变成社会遗传的贫困。
在没有外力干预下,贫困本身会自我维持。因此,蒂特马斯在他后来的一篇著作中提出,社会若要阻止和改变这一历程,就得按比例投入更多的社会资源,这就是社会补偿。社会补偿的再分配效应,体现了蒂特马斯的社会福利理念:即社会不应该由受害者单独承担广泛存在的社会成本。
社会福利的递送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社会成本的边际补偿过程。蒂特马斯在后来的一份讲演稿中这样解释道,“社会福利干涉了市场和政府原定的求偿模式,使社会里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在调配资源方面出现再分配情形。……无论在理论或实际上,所有的社会福利制度都会带有多少的再分配效应。……这些转付款项实质代表一种赔偿,用以弥补社会造成的损害——疾病、失能、工业损伤及事故、强制退休等,故此,这些款项是对收入损失的部分补偿。如果没有这些赔偿款项——如果没有再分配的元素,不平等的程度将会增加”。③同上,第58页。
对市场损害所造成的社会成本的观点的阐释,是蒂特马斯构建其福利哲学的理念基石。因为这使他意识到此前人们对于贫困和不幸的理解是如何单薄和无知。在蒂特马斯的一篇文章里,他以一种近乎清教徒般的虔诚写道:“在西方社会里,我们不再相信原罪,我们不再相信疾病是天神降祸,我们不再相信劳动阶级的遗传因子低人一等,我们不再相信白人比黑人优越,我们不再相信变迁的所有成本都应落在受害人身上。简言之,贫困不再是犯罪——像它在十九世纪英国的情形那样”。④同上,第61页。
3.经济自由与社会政策
蒂特马斯对国家福利理念的坚持表现于他对自由放任主义中肯而切中要害的批判。自由主义者认为市场可能解决一切,而每一个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假设每个人都有平等的获取市场资源的机会,只要努力,每个人都能够从市场上获得其所需要的资源和福利。
蒂特马斯认为自由放任主义者将个人和社会简约化了。他认为个体并不单纯是“经济人”,而是“社会人”;社会也并不仅是经济活动,而是有着丰富的社会活动构成。市场所关心的是利润而不是福利,面对市场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特别在遇到那些非经济因素时,市场就失去了其作用,如种族问题、妇女问题等,私营经济几乎没有什么贡献。①钱宁:《现代社会福利思想》,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蒂特马斯在他的一篇演讲稿中写道:“对于现代经济体系里大部分的重要决定,私人利润标准今天几乎全不济事;在哪处及如何发展衰退地区和贫民窟;如何帮助穷人;在哪处建造新飞机场和残障人士宿舍;目标是增加生产还是增加闲暇时间;等等。结果人们必须找寻利润指标以外的标准”。②Titmuss,R.M.:《社会政策十讲》,江绍康译,商务印书馆(香港)1991年版,第58页。
在蒂特马斯看来,市场在提供交易自由和竞争自由的同时,也在制造和扩大不平等,这种自由事实上是一种不平等的自由,或者是富人的自由,弱者将在市场竞争的话语中处于一种失语和失能的状态,而这需要国家——集体利益的最终代表,通过财政政策、社会政策和职业福利来进行干预和实现再分配形式的调节。
蒂特马斯对自由市场的批判表现出近乎苛刻的严厉。他坚决反对经济政策主导社会政策的模式,旗帜鲜明地批评社会福利私营化理念与政策。蒂特马斯对市场抱强烈的不信任态度。他认为,市场是回应需求而不是回应需要的;市场关注的是利润和经济增长而不是福利和需要满足;从社会角度看,市场福利提供(或私营福利提供)是分隔、破坏社区和社会联系,瓦解人们的责任感和义务感。正如英国著名社会理论家平克所说,“贯穿于蒂特马斯所有主要著作的是,经济力量主要是被作为一种剥削力量,或者是作为必须通过社会政策来补偿的社会成本原因来描述的”。③Pinker,Robert..The Idea of Welfare,London:Heinemann,1979,PP.41.更为甚者,蒂特马斯甚至批评当时已经出现的福利多元主义理论与思想,坚持国家福利提供模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蒂特马斯对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的区别与联系进行了全面检讨。他认为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构成元素是相互交织的,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相互依赖和相互补充。在有关核心政治议题上,政府不应完全根据经济利益来考量其行政的目的与手段的问题。社会政策必须放在广阔的政治及社会架构之内分析。经济政策不应该主导社会政策,社会政策更不应成为经济政策的“俾女”和“奴仆”。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关系本质是市场与政府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社会福利提供方式上,蒂特马斯坚决反对通过市场而不是再分配方式提供福利的私营化策略。蒂特马斯对福利提供的市场化机制的批评主要集中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扩大和强化社会不平等;二是私营福利制度不仅削弱和损害公共服务,而且私营福利缩小和削弱总体性社会责任感;三是私营福利并不能提供选择的自由;四是私营福利加剧两极分化,使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简言之,蒂特马斯对市场机制在社会福利提供和发展中的角色、功能和作用基本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因为市场机制不仅无助于社会政策目标的实现,而且会产生诸多负面的影响。④刘继同:《“蒂特马斯典范”与费边社会主义福利理论综介》,《人文杂志》2004年第1期。
蒂特马斯不止一次地强调,与私营市场不同,明显体现国家福利色彩的社会服务的目标不是牟取利润和控制价格。它们关心服务的分配和供应,使之满足公众认可的需要。而这却是市场和家庭所不能、不应或不会提供的。⑤Titmuss,R.M.:《社会政策十讲》,江绍康译,商务印书馆(香港)1991年版,第120页。
对社会福利作一个类型学的分析及对福利的提供模式进行比较,是蒂特马斯阐述其社会福利思想的重要创举。在其一部著作中,蒂特马斯将社会福利机制概括为三大模型:剩余福利模型、工作成就模型和制度性再分配模型。⑥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118-121页。他所提出的社会福利三个模型对后世影响深远。
1.剩余福利模型 (The Residual Welfare Model)
关于剩余福利模型的论说是基于这样一个前提,即私有市场和家庭是两个“自然的”福利供给渠道,个人的需要可以通过它们而获得适当的满足。只有当市场或家庭崩溃的时候,社会福利的设施才应该介入运作,并且只应该是暂时的。在任何时候,国家或社会都不能替代市场和家庭在福利供给上的作用。
2. 工 作 成 就 模 型 (The Industrial Achievement—Performance)
蒂特马斯指出,还有一种社会福利模式与工作成绩紧密联系,也就是说,要得到生活保障,必须先要有工作成就,这就是工作成就模型的社会福利。这种社会福利的设施实际上成为了经济的辅助品。在这种模型下,主导的分配方式是论功行赏,按照各人的优点、工作表现和生产力来满足需要,部分欧陆国家(如俾斯麦德国)所建立的就业关联社会保险制度即是这一模型的具体体现。至于这一模型的理论基础,蒂特马斯认为“它衍生自关切激励、勤奋与报酬、阶级与群体归属的形成等经济学和心理学理论。”①Titmuss,R.M.:《社会政策十讲》,江绍康译,商务印书馆(香港)1991年版,第120页。
3.制度性再分配模型 (The Institutional Redistributive Model)
按照蒂特马斯的描述,这个模型将社会福利视为社会最主要的统合制度,它在市场以外,按照需要的原则,提供普及性的服务(Universalist Services)。这一模型主张社会平等原则,认为所有国民都享有基本生存的权利。市场并不具备扮演初级的福利分配功能,主要的福利分配者应该是政府。②同上,第121页。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蒂特马斯关于社会福利机制三分法与威廉斯基(Wilensky)的福利模式二分法有着某种程度的异曲同工之妙。检视并对比威廉斯基的二元福利模式有助于加深对蒂特马斯福利模型三分法的理解。威廉斯基曾将社会福利模式分为残补式与制度式。这里的残补式福利是指社会福利制度的产生只是扮演常态结构——家庭与市场失败之后的补救措施。这种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残补式的福利模型只允许政府有限地介入福利分配。其立论前提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每位国民都能通过市场或家庭获得自身福利需要的满足,国家的介入和干预只有在市场与家庭分配的功能失灵之时才成为必要。而制度式的社会福利则强调个人的福利是集体的责任,是通过市场之外的途径获得。其理论假设是每一个人都享有维持基本生存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分贫富、性别、种族、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③林万亿:《福利国家:历史比较的分析》,台北:巨流图书公司1993年版,第120页。维护并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主体是国家。国家通过制度化的手段来确保国民对于自身基本需要的实现和满足。
除上述从运作机制上对社会福利进行三分外,蒂特马斯还从结构上将社会福利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即社会服务、财政福利和职业福利。作为一个完整体系,社会福利应该是一个多元主体、多级层次的复合结构体。在蒂特马斯看来,社会福利不应被视为只有单一目标、单一体系。个体需求的差异化特征决定了福利目标的多元化。而目标的多元化,决定了福利体系也应是多层次的。
在蒂特马斯的福利体系中,第一层次是社会服务(Social Services)。在蒂特马斯看来,一切由国库在“社会服务”名目下支销的直接服务和转移性支付均是社会服务体系的内容。其覆盖范围包括了中央、区域或地方当局所组织及管辖、习称“社会服务”的各个项目。提出“社会服务”这一概念,是基于如下考虑,即社会应当为变迁或转型承担成本。工业化社会中诸如失业、工伤、疾病和被迫性退出劳动等各类问题的承担者应当是作为集体的社会,而不应该仅是面临问题者个人。由国家组织的社会服务即是社会对上述变迁或转型成本予以承担的现实体现。
第二个层次是财政福利体系,这主要指中央和地方直接税制下的宽减、免征、扣除等各项税收减免措施,以及在国民保险(或社会保险)里称为供款的“税捐”。蒂特马斯指出,在诸如家庭津贴和退休金等分开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下,直接的现金支付被用作体现对特定受抚养者的集体责任。不管这种行政方法上的差别如何,个人所享有的税项减免,实际上也是一种转移性支付。“通过减免有家室人士的税务责任,国家分担了纳税人照顾家属的责任,情形就像支付现金津贴一样”。①Carter,Income Tax Allowances and the Family in Great Britian,Population Stadies,Vol.Ⅵ,No.3,1953.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税收减免政策在客观上体现了一种国家间接补贴制度。
社会福利的第三个组成部分是以现金和实物支付的职业福利。职业福利在理论上应该由雇主供给,但由于可以享受免税,部分成本实际上是由纳税人承受了。职业福利被蒂特马斯看作是雇主对雇员应承负的责任。在内容上,职业福利不单只包括职业年金,而且还有儿童津贴、死亡抚恤金、保健及福利服务、疾病津贴、失业给付等。这些五花八门的津贴,有相当部分可以理解为对缺乏抚养人的一种补偿,例如年老、病残、幼弱、守寡等。虽然管理办法不同,它们实际上是社会福利项目,跟社会服务和财政福利补助重复又互叠。蒂特马斯宣称,不少职业福利无疑表达了维持“良好”工业“人际关系”的意愿,而它也是“良善”雇主形象的一部分,它所奉行的原则,是基于工作表现、职业成就和生产力来满足社会需要。②
三个部分应该是一个完整体系,共同构成一张主体多元、结构多元和目标多元的社会福利网络。这既是蒂特马斯对福利国家体系建设的一个美好设计,同时也可以看作是他对英国社会福利体系现状的一个带有批判性色彩的理论回应。
作为英国社会福利发展史上的一位思想家和社会政策学科创始人,蒂特马斯的国家福利思想对福利国家理论体系的建构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他对社会福利的属性、运作以及市场在社会福利提供中的作用和国家的职能等一系列富有创见性的论述,对后来福利国家的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也许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被社会人类学家艾得曼德(Edmund Leach)称为“福利国家的最高主教”。
The Study of Titmuss’sW elfare Theory
WANG Hua
Titmuss was the father of Social Policy and the theory of Welfare State in England.Titmuss built the intact theory of Welfare State with his practical value orientation and the pursuit of social equity.The system of Titmuss’s welfare theory consists of three parts,that is,the discussion about the need between individual and society,the relation between market need and social cost,the relation between economic freedom and social policy.Based on these three relationships,Titmuss constructed a three-dimensional analysis framework ofwelfare.
Titmuss,Welfare State,socialwelfare theory
本文系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编号:09CSH005)阶段性成果,同时受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项目编号:B501)资助。
汪华(1974-),华东理工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主要从事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研究。
C913.7
A
1008-7672(2010)06-0029-07
徐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