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杰,张玉英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河北沧州 061001)
案例教学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中的应用探索*
——以《刑法学》课程教学为例
刘建杰,张玉英
(沧州广播电视大学,河北沧州 061001)
案例教学不仅适合开放教育的教学模式,而且适合法学专业的专业特点和教学要求。探索案例教学在刑法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方式,分析案例教学的作用及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对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有效教学方法的推广应用及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案例教学;开放教育;法学专业教学;应用探索
学生自主学习、教师提供支持服务是远程开放教育的一大特点;案例教学以学生为中心,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为基本特征,与开放教育所提倡的教与学的风格相一致,被普遍认为是法学专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笔者结合教学实践,对案例教学在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刑法学》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进行了探索和实践。
案例教学,是指在教师的启发、引导下,根据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进行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激发学生积极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加深学生对法学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从而培养和提高学生从事法律实际工作所应具有的能力和素质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于19世纪70年代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法学教育中首次引入,现已成为美国大学所有专业和职业教育的主要教学方法,并为世界各国教育界所仿效。在英美等法治传统深厚的国家,案例教学更被奉为开启法学学科大门的“金钥匙”。
《刑法学》是开放教育法律专业的主干课,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不仅要求学生掌握扎实的刑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刑法学理论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因此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1)案例列举方式。即在系统讲解某一刑法概念或刑法原理的过程中,列举一个或一组实际案例,使案例与理论相互印证,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运用能力。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理论讲解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的理解。如:在讲授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理论时,用一个案例设计了四种假设情形,进而对应犯罪既遂、预备、未遂、中止的四种停止形态,理论讲授与案例相结合,学生易于理解和掌握,能够达到深入浅出的教学效果。
这一方式应注意所举案例不宜过多,应着重针对重点、难点、疑点举例,否则可能会影响教学进度。
(2)案例引导方式。即以引导提问的方式进行,可先介绍案例提出问题,引导学生带着问题听课,在理解理论的基础上,应用于案例分析;也可在讲授理论的过程中或讲完理论后抛出案例,提出问题,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各抒己见,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这一方式主要适用于对某一章或某一问题的理解。如在讲解刑事责任年龄的理论并介绍刑法第14条规定后,随即提供以下案例供学生思考讨论:纪某在14周岁生日前一天盗窃7000元现金、生日当天抢劫财物价值5000元、生日后第二天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这三个时间实施的三种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方式应注意所选案例要紧扣所讲授的理论问题,并且案例不宜过分复杂,因为此时的学生还不具备综合运用各种理论知识的能力。
(3)综合案例讨论。根据教学进度,有意识选取知识点跨章节的综合性案例让学生分析讨论。这一方式适合于某一章或某几章的教学内容完成后,目的是强化所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培养学生分析内容复杂,头绪较多案例的能力。如:2009年司法考试试题四的刑法案例,涉及转化型抢劫罪、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停止形态、自首的认定等5个知识点,可以供教学使用。具体操作步骤:1)案例呈现。把案例及讨论提纲提前发布给学生。2)准备阶段。要求学生了解主要事实情节和主要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法理学说,并查阅相关资料,撰写发言提纲。3)课堂讨论。教师引导学生围绕案例陈述个人观点,学会分析案例。4)总结评价。教师分析学生的发言,回答学生的提问,深入讲解案例涉及的相关理论或知识点,加深学生对该部分理论知识的掌握。
这一方式应注意选取的案例综合性要强,且具备一定的难度,在讨论过程中,不必给学生过多提示,应当鼓励学生进行自主深入的思考,当学生无从下手时给予适当的提示,当学生思维陷入误区时加以引导,最后对学生的分析思路和结论进行评价和矫正。
(1)分组专题辩论。将学生分为正方、反方两组,各组站在自己的立场陈述观点和理由,驳斥对方的依据。这一方式一般是在学生进行综合案例分析讨论后的基础上进行。笔者通过学习小组的集体活动进行了网上辩论的尝试。具体操作步骤:1)案例呈现。如在2009级学员中,师生共同选择了2个案例:学生提供的身边案例“夫妻打架致女方落水溺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网上热点案例“见义勇为追小偷致其死亡应否定罪”。2)确定正反方。教师确定各小组属于正方还是反方。3)小组准备。由组长和组员共同讨论、研究、整理本小组观点,形成发言提纲,确定发言顺序。4)在线辩论。师生约定时间,按照正方、反方顺序及各小组事先确定的自己组员的发言顺序依次辩论,时间控制在1~2个小时。5)评价。由教师和组长共同对本组协作情况和每个组员对所在小组的贡献,进行评价。
(2)BBS案例讨论。即利用电大在线平台开展案例分析讨论,适用于教学内容基本已经完成之时,此时学生已经具备了相当的理论基础和一定程度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体操作步骤:1)案例呈现。在《刑法学》课程主页的“课程讨论区”发布案例,包括案例事实材料,背景资料、需要思考讨论的问题、难点提示。2)网上讨论。限定一周的讨论时间,在课程讨论区展开非实时讨论,学生通过论坛发帖形式发表自己的观点参与讨论,辅导老师每天上网浏览讨论内容,回答学生所提问题,对每位学生的见解及时评价。3)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每位学生可以参考其他同学的意见并梳理自己的观点,撰写案例报告。4)学习评价。教师根据学生在论坛发帖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案例分析报告给予学生学习评价。
上述两种方式应当注意的是教师要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监控,确保每位学员能够认真准备,积极参与,以保证学习效果。
案例教学中所选案例真实形象、生动有趣、特点鲜明,而且每个案例因蕴涵的法理不同,内容也各异,学生接触的不再是空洞的法条和枯燥的法理,增强了课程的吸引力。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网上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成为课堂教学或者远程教学的中心,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得到最大限度的激发,学习效果显著提高。
案例教学充分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给学生提供研究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模拟临战的机会,能够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所学法律知识,并且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交流沟通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分析推理能力、观察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很有帮助,使其法律职业的思维能力和技能得到充分的训练。
案例教学的整个教学过程是双向交流,教师和学生共同创造了一种教学相长的环境。开放教育的学生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他们很多是带着实践中的问题走进电大,案例教学不但加深了他们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且帮助他们获得了解决各种实际问题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分析案件、进行辩论、起草文书等技能方面的训练得到强化;教师通过采集、筛选、加工、整理案例材料,专业理论知识得到了丰富,通过组织案例教学实施,汇总集体的智慧,应变能力、判断能力及业务水平都得到了提高。
案例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案件的选择是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选择适合开放学员及教学需求的案例,应体现以下几个原则:第一,目的性原则。应根据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的需要选择案例,与体现具体知识、素质和技能的“法律问题”紧密关联。第二,典型性原则。所选案例应能解释一个或数个知识点的内涵及其运用,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第三,层次性原则。一方面照顾开放学员的个体差异,同时还要注意配合案例教学的不同方式和阶段,做到小型、中型、大型案例循序渐进,使难度呈梯度增加,使学生由简入手在逐步获取知识的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喜悦。
在案例教学的同时,不能忽视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掌握,面授辅导课上必须留出充足的时间讲授相关理论,保持学科理论系统的理论教学是必不可少的。案例应该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及研究。
案例教学中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通过自制多媒体课件或上网搜集“今日说法”、“中国法治报道”、“法治在线”等电视节目中有利用价值的视频在面授课堂上播放或者上传到网上教学平台,避免了口头叙述案例和文字叙述案例的抽象性,让学生更加清晰直观地了解案情,进一步增强了案例教学的形象性、生动性,比传统教学手段具有更强的表现力、影响力、重现性和可参与性。
案例教学能否成功与所采取的教学资源有重要关系,案例教学的资源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仅凭一个教师编撰案例耗时巨大,建议一方面发挥电大系统办学的优势,由上级电大牵头,组织各级电大的课程责任教师编写刑法学的案例教学库,发掘集体的力量和才智,整体规划,整体设计,使案例教学内容系统化、规范化、有序化,实现资源共享;另一方面,发挥电大学生社会实践经历和经验丰富的优势,利用学生资源,将其生活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进行整理、整合,充实案例库以供电大师生所用。
案例教学应与考试考核相结合,把学生的表现与卷面考核结合起来综合评定成绩。一方面,可以适当增加形成性考核的比例(如50%左右),把案例教学中学生课堂讨论和在线讨论的表现与案例分析报告记入形成性考核成绩;另一方面,在期末考试中减少基础概念题,增加辨别题、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的分值,试题难易程度也要适中,还可以进行半开卷考试。这样不仅能进一步检验和考核学生的学习效果,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生的考试负担,更重要的是有效培养和锻炼了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及实际应用能力,使开放教育法学专业的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得以显著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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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海凤.法学案例教学法建构浅析[J].行政与法,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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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642.4
A
1008-469X(2010)05-0039-03
2010-06-28
注:本文为河北广播电视大学2009年度课题《开放教育模式下法学专业有效教学方法研究》(课题批号:2009D042)的研究成果之一。
刘建杰(1972-),女,河北沧州人,副教授,主要从事法学和开放教育教学研究。